日前,太原印发关于开展VOCs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文件并环发〔2019〕104号关于开展VOCs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工作的通知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各直属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VOCs重点排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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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关于开展VOCs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工作的通知(附名单)

2019-12-02 14:20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日前,太原印发关于开展VOCs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并环发〔2019〕104号

关于开展VOCs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

设备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各直属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VOCs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工作的通知》(晋环监测函[2019]48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重点排污单位VOCs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装范围

按照晋环监测函[2019]487号文件要求,将全市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行业的41家排污单位纳入2019年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VOCs自动监控设备,

具体名单见附件2。

二、明确VOCs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责任主体

1.安装和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纳入2019年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原则上必须建设自动监控设备系统。

2.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各直属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按照“一厂一策”指导、监督各重点排污单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安装内容、安装期限,细化工程节点(见附件3)。建立台账,实行“挂单销号”,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和使用VOCs自动监控设备,与市、省、部三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纳入2019年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必须于11月20日前完成VOCs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验收、备案和联网工作。11月25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备案资料。12月1日前,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各直属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向市局上报备案资料。

三、确保重点排污单位VOCs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工作质量

为确保重点排污单位VOCs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工作质量,结合晋环监测函[2019]487号附件1要求,按照《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VOCs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要求》(见附件1)开展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信息调度

1.重点排污单位VOCs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工作是我市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纳入2019年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抓,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推进,按时间节点要求高标准完成。

2.对应装不装、应联不联,或者擅自移动、改变、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的,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各直属分局要责令改正并处罚。对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法责令改正或者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应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各直属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加强对VOCs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各直属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要确定一名局领导和一名业务负责人作为督办联系人,并将督办联系人名单于9月25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区域处。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各直属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列出任务完成时间表,按时序推进建设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将从10月开始,每两周进行一次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调度表见附件4),每月进行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通报。

联系人:郭洪滨

联系电话:18635596197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0日

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VOCs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要求

一、安装要求

(一)安装位置。涉及VOCs排放的排口或烟道。

(二)安装设备。采取非燃烧方式治理VOCs的,在排口直接安装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控设备,包含非甲烷总烃、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湿量等监控项目;采取燃烧方式治理VOCs的,除上述监控项目外,还需在排口同时加装氮氧化物自动监控设备。

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须使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测量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具备使用标准物质(有证)进行量值传递的功能,可以进行全程序校准,自校准、第三方校验,具备自动控压、控流功能,产品性能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1013-2018)的要求。

二、工作要求

(一)安装运行。VOCs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据《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1013-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和运行。

(二)验收备案。VOCs重点排污单位依据《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开展验收工作,在完成调试、调试检测后,进行技术验收、之后进行准确度指标验收(比对检测)和现场验收,完成验收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申请联网。备案材料应包括NMHC-CEMS调试检测报告、NMHC-CEMS技术指标验收报告、验收结论、重点排污单位守法承诺书、供货商承诺书(设备供货商应承诺设备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1013-2018)的要求)、运维单位运维能力及守法承诺书等。

(三)运维。VOCs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使用管理实行第三方运维。运维单位要加强设备定期维护和数据校验比对,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客观准确反映排放状况。

三、其他要求

(一)VOCs自动监控设备制造商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相应的经营范围。具有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设备的生产、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的场地、能力和技术水平。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二)VOCs自动监控设备制造商资产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经营状况良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范。

(三)VOCs自动监控设备制造商需具有自主研发能力,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所供定型设备须具有相关部门认可的资质认证,至少包括:

1、提供制造商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计量器具许可证书、计量检测报告,此三证要求为统一的制造商。

2、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CCEP)(固定污染源监测产品,监测因子需涵盖非甲烷总烃和苯系物)、主仪表(色谱分析仪)需具有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检测报告,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要求和上述三证为统一的制造商,产品名称应与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应用相一致。

3、防爆场合的设备需提供防爆安全检验认证。

(四)VOCs自动监控设备制造商具备大型项目的实施经验,2018年以来,在单个项目合同中,同型号的固定污染源VOCs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实施台套数≥10套,实施过至少2个项目。

(五)VOCs自动监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产品需符合生态环境主管单位要求,近2年应至少有5个以上固定污染源VOCs自动监控设备项目通过验收,并完成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备案。

(六)售后服务:VOCs自动监控设备制造商需具备便携式非甲烷总烃分析仪研发生产能力,可提供定期现场便携式仪器比对支持,便携仪需通过计量校准。VOCs自动监控设备每10套需提供1套备用机,质保期为2年,生产厂家需半小时内响应,2小时到达现场,24小时排除故障。

(七)VOCs自动监控设备制造商需货源充足,保证11月20日前供货安装。所提供的设备能够满足附件1中VOCs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并且能够连续稳定提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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