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就“畜禽粪污收集池没有做防渗漏”有关问题进行了回复。详情如下:
来信:
最近遇到一个关于《畜禽规模养殖管理条例》的问题,就是养猪户按照环评登记表的要求配套设施,粪污全部还田(有沼气和发酵设施管道排放到附近230亩的茶园和果园),但不知道粪污收集池需要做防渗漏,建成后的验收和检查中也没有提到人要防渗漏的整改。但最近当地环保管理部门以收集池没有做防渗漏为由说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利用渗坑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请问1.粪污收集池3m*3m*深1m未作防渗漏造成的地面外溢能定义为渗坑吗? 2.禽畜污染不在水源地又低于土地消纳的情况,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外溢属于污染吗?处罚的时候什么情况适用《水污染防治法》?什么情况适用《固废污染防治法》?
回复:
1.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五条,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因此,该未作防渗漏的粪污收集池可定义为渗坑。 2.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造成粪污外溢,应根据具体违法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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