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意见,到2020年底,全省各地级市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体系,建设完善处置设施,保证处理能力,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实现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全文如下:
各市住建局,沈阳、朝阳、盘锦市执法局,大连市城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非洲猪瘟的重要指示精神,防止因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生猪传播非洲猪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餐厨垃圾处理基础规范(CJJ-184-2012)》行业标准,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大力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通过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构建规范的收集运输体系、建设处理设施、加强监管等措施,全面提高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鼓励、支持、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一体化运营,采取区域统筹等模式,合理规划设立区域性餐厨垃圾处置企业,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营的思路,确保餐厨垃圾处置工作良性运转。
2.建立体系,政策配套。建立完整的收集、运输、处理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出台和完善相关配套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确保餐厨垃圾处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3.因地制宜,全力推进。根据各地区财政能力、餐厨垃圾产生总量和特点,选择适合的处理方法和技术,实现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工作目标
到“十三五”期末,全省各地级市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体系,建设完善处置设施,保证处理能力,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实现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全省各县(县级市)建立餐厨垃圾收运体系,积极推动处理设施建设,不断健全收运机制,实现无害化处理。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规划。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以“建设施、保能力、定时限”为总体思路,制定餐厨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二)健全餐厨垃圾收运管理体系。一是依法收运。从事经营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二是规范收运管理。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账,记录收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三是基本实现日产日清。通过增加收运车辆和收运频次、合理安排路线、缩短交接时间、采取错峰收运、定时定点收集等方法提高收运能力,确保日产日清。四是规范卫生填埋。各地采取卫生填埋方式处理餐厨垃圾时,应在满足一般生活垃圾填埋要求基础上,加强填埋场周边环境安全管理,严禁烟火,防止爆炸;采取防气味措施,保护环境;避免餐厨垃圾露天堆放,实现当日覆盖,防止餐厨垃圾外泄。
(三)加快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各市县要结合当地人口规模、产生单位分布、产生量等具体情况,采取规模化集中处理模式或区域分散处理模式,合理确定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通过厌氧消化、好氧生物处理等多种资源化利用技术处理餐厨垃圾,做到工艺技术先进、运行可靠、消除风险、控制污染、安全卫生、节约资源、经济合理。积极探索生物处理等办法,推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监管。加强餐厨垃圾收运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配合农业部门,切断非法利用餐厨垃圾的运输和使用渠道。各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收运餐厨垃圾行为执法检查力度,尤其是要坚决禁止黑车私自收运餐厨垃圾行为,发现一起依法处理一起,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三、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组织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结合垃圾分类工作,把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确保抓出实效。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市县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开展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意义,大力倡导理性消费,促进餐厨垃圾的源头减量化,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餐饮服务企业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逐步营造“企业主动参与、群众积极监督”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督查和监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采取重点督查、随机检查等方式,加强推进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广泛发动群众对非法收运处理餐厨垃圾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形成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广泛监督的群防群治局面。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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