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随着《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与垃圾分类立法有关的舆论话题再度受到关注,并持续引发舆论热议。
1.上海:“史上最严”标准关注度最高
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对生活垃圾进行了严格分类,明确了个人违规投放的处罚细则,被称为“史上最严”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自6月下旬起,舆论场中相关的媒体报道逐渐趋热。当地文化、旅游、城管等部门已从出台配套措施、发布分类指南、启动执法监督等方面积极推进工作。同时网民讨论热情高涨,“被垃圾分类逼疯了”“你是什么垃圾”等网络段子形成刷屏之势。
2.北京: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拟立法受期待
6月18日,《新京报》等媒体报道称,《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已列入2018-2020年的立法规划,新修订的条例将对单位和个人明确垃圾分类责任,个人罚款额度将不低于200元。北京市在垃圾分类方面“试水”多年,仅在前端垃圾投放上就探索出人工引导、智能投放、积分奖励、上门回收等模式,此次修法或将实践中探索的先进模式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3.广州: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一年知晓度低
据人民网报道,2018年7月1日,《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一年中,广州市城管执法部门共检查单位18904次,发出整改通知书2425份,罚款金额达8.68万元,因此广州也被认为是最“低调而务实”地践行垃圾分类的城市。但据《南方都市报》调查数据显示,当地有超过七成受访者表示“不知道该条例”,过半受访者认为目前广州垃圾分类做得“不太好”,公众对广州垃圾分类现状评价整体较低。
除了上述列举的几个城市,住建部宣布将在全国46个重点城市推行垃圾分类,随后全国刮起了垃圾分类的讨论热潮。自7月以来,网上与“垃圾分类”有关的各类媒体报道达32.4万篇,微信文章12.8万篇,“#垃圾分类#”“#垃圾分类后的上海人#”“#垃圾分类就是挑战新时尚#”等话题累计阅读量近30亿次,目前舆论讨论热情仍在持续。
【舆论观察】
随着各地垃圾分类工作的有序推进,垃圾分类在立法领域形成刚性约束将成为趋势。46个重点城市中的北京、上海、太原、广州等九个城市已出台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将垃圾分类纳入法治框架。当前,舆论多数对垃圾分类持普遍支持并拥护的态度,但也有媒体、专家、学者从问题角度反思各地工作出现的不足。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立足法律视角,梳理汇总舆论场各方观点,归纳以下三方面问题。
1.立法层面
■ 缺乏统一、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立法体系
上海社科院生态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新宇等专家认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起步较晚,相应的立法体系也不够健全,存在立法过于原则性、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缺乏综合性法律和配套法律法规等不足问题。澎湃新闻评论文章进一步指出,上海当地出台的与垃圾分类有关的配套文件有18个之多,成都也在省级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并出台相关条例,而一些其他地方如山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体系尚未建立,相应的法规制度也不健全、不均衡。
■ 各地垃圾分类标准不完全统一
从各地的垃圾分类标准来看,不同省市的分类标准并不完全一致,这让不少网民困惑“是不是每到一个城市就要重新学习一次”。《半月谈》就此刊文指出,“不同标准的垃圾分类给本来就是‘零基础’的市民增加学习成本,且易在执行过程中造成混乱”。但也有媒体观点较中立,如《北京晚报》表示,“当下最要紧的,不是争论标准是否完全合理、应否先行建立全国统一标准,而是各地执法部门按照本地区确定的分类标准严格执法,将现有标准落到实处”。
■ 质疑法律处罚标准过严
据媒体报道可知,目前全国已有25个城市明确对个人违规投放处罚,有城市最高罚款1000元,北京拟对个人的处罚标准“将不低于上海的200元”。对此,有舆论支持“重罚”,但多数网民认为处罚标准过于严苛,质疑“政府部门不先科普教育就直接罚款,这是典型的‘以罚代治’的思维”。《南方日报》刊文称,“政策的推行应该容许挫折甚至失败,‘一罚了之’不足以推广”。
2.执法层面
■ 行政监管依据不明确或执行力度不足
行政执法和监管是垃圾分类工作推进中的关键一环。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各地政府部门监管乏力而导致制度难以“落地”的情形并不少见。《人民日报》文章称,在实践中,诸如如何监督,谁来检查分类是否正确,惩罚法人、物业还是投放人等问题尚未详细规范,可能会导致相关法规无法落实。《中国环境报》文章也指出,如果后续执法监管没有跟上,还是会出现“你出你的规定、我扔我的垃圾”的尴尬局面。
■ 垃圾分类落实或流于形式主义
多数舆论指出,我国垃圾处理机构在中转、填埋等多个环节均存在垃圾分类不清问题,特别是清运环节,垃圾车时常混装混运,在一定程度上消减垃圾分类的效用。《齐鲁晚报》等媒体针对各地的垃圾混装现象指出,“前端的投放工作便毫无意义,粗放模式难免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陕西日报》撰文批评称,“垃圾分类收效不佳甚至虎头蛇尾,有关方面未能抓实、抓到位,也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
3.普法层面:有关垃圾分类相关的宣传教育欠缺
中国新闻网文章称,我国垃圾分类尚未完成行为普及,主要原因是宣传教育不足,垃圾分类还没有成为公众的自觉行动,公众存在“所有垃圾是一辆车拉走的”“分了也白分”的“刻板印象”。对此,住建部环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徐海云建议,“垃圾分类工作的必要性还需加强引导,令公众明白分类后的垃圾最终去了哪里、如何再利用,将起到哪些生态效应和环境效应,其才会感觉到主动分类行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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