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绍兴印发《绍兴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二次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关于再次征求《绍兴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我局委托浙江省环科院编制了《绍兴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24日。如对本规划有意见建议的,请于2019年6月2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树下王路38号,邮编:312000,电话:0575-89180223,传真:0575-85135430,邮箱:sxwpb@163.com
绍兴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要求,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在2022年底前实现PM2.5基本达标,2030年底前实现空气质量6项主要污染物(SO2、NO2、PM10、CO、O3、PM2.5)全面稳定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规划等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与挑战
近年来,我市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大力推进“五气合治”(控烟气、降废气、减尾气、消浊气、除臭气),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主要成效
1.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2018年绍兴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4.49,比2014年下降30.0%;AQI优良天数比例77.8%,比2014年提升14.6个百分点。城市SO2、NO2、PM10、PM2.5年均浓度分别为9微克/立方米、31微克/立方米、66微克/立方米、42微克/立方米,比2014年分别下降75.0%、38.0%、31.3%、33.3%,SO2、NO2改善幅度全国168个城市居前。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2018年我市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度得分为85.20分,位列全省第4位,实现“五连升”。
2.能源和产业结构逐步优化
近年来,我市重抓绿色低碳发展,强势推进印染、化工行业整治,能源和产业结构逐步优化。近五年我市非电行业煤消费量下降200万吨左右,天然气消费量增加近6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禁燃区面积扩大至2357平方公里。通过深入开展“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专项行动,近四年累计清理整顿各类“四无三高两低”企业、作坊1.61万家,淘汰落后产能企业1700余家;开展“五炉”淘汰专项整治行动,累计淘汰4810台燃煤小锅炉,基本实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销号”。
3.工业污染防治不断深化
推进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建设,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建成脱硫脱硝除尘设施,16家规划保留热电企业全面完成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完成10-35蒸吨/时燃煤锅炉、27条水泥生产线、2条平板玻璃生产线烟气清洁排放改造,20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废气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持续开展重点行业VOCs排放源调查和涂装、印刷包装、合成革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组织编制纺织染整、精细化工行业VOCs整治规划和最佳治理技术指南,完成全部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治理,开展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对标整治。
4.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持续推进
强化移动源监管。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完善机动车管理系统,2018年绍兴市完成在用机动车排气年检67万辆,完成对全市检测机构双随机全覆盖检查、对汽油检测线实施比对试验和机动车遥感检测项目的建设等工作。进一步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力度,近4年我市累计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8万辆。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加快车用油品提升,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供应国Ⅵ标准汽柴油。2018年推广新能源汽车5026辆,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出租车中新能源车辆达100%。
5.城乡废气治理全面推进
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七个100%”。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在全省率先实现建筑泥浆和渣土运输智能监控。2018年,绍兴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已达到80%以上,其中市区城区89.5%,县市城区63.5%。加强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持续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秸秆利用率达到94.16%。推进农业氨污染治理,综合采取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种植绿肥作物、秸秆还田等措施,减少氨挥发,提高农田土壤有机质含量。开展矿山粉尘治理,累计共创建绿色矿山34家。
6.能力建设不断加强
出台首部地方性法规,《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为首批地方立法已于2016年11月1日起颁布实施。完善行政司法联动,市中院成立全省首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建立了环保、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联合办案机制。2018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0964人次,检查企业4545家次,限期整改企业169家次,立案案件数147件,全市涉气信访投诉量较上年同期下降25%。大气污染防治监测能力进一步加强,完成89个乡镇PM2.5和O3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成为省内首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乡镇全覆盖的地市;对13个重点工业区新建6项常规指标的空气监测自动站点;对10个染整、化工、涂装业集中的工业园区新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自动监测站点。
(二)存在问题分析
1.大气污染以颗粒物和臭氧的复合型污染为主
绍兴首要污染物以PM2.5和O3为主。2018年,绍兴市空气质量六项污染因子中,SO2、NO2、CO、PM10年均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浓度限值要求,PM2.5和O3尚未达标。其中,PM2.5浓度超出二级浓度限值20%,超标天数35天,尽管经过治理,PM2.5超标天数逐年减少,由2014年的101天降低至35天,占比由27.7%下降至9.6%,但PM2.5浓度仍连续两年全省排名最末。O3超标情况也不容乐观,O3浓度超出二级浓度限值6.9%,超标天数46天。2014-2018年来我市O3浓度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由2014年的48天降至2016年的27天,又上升至2018年的45天。绍兴市的污染物超标呈现显著的季节性特征。秋冬季超标的PM2.5和夏秋季超标的O3是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主要瓶颈。
2.污染物不能有效扩散,冬季易形成污染天气
全市冬季主导风向为偏北风,极易受北方输入性污染物的影响。受地形地貌等影响,绍兴市处于两条霾日多发带的交叉点上,在特定高湿度、低风速、无降水的静稳天气条件下,发生重污染天气频率较高,受北部临近杭州湾沿海的虞绍平原与南部山脉的地形结构影响,污染物排放受到山体的阻挡,不能有效的稀释扩散,特别是北部沿海平原的空气湿度大,容易在冬季形成雾霾天气。同时,逆温层出现时,污染物的扩散容易受到抑制,我市逆温层主要出现在每年的12月至次年3月,容易形成污染天气。
3.臭氧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O3污染日益加剧。2016年-2018年,O3浓度从146微克/立方米上升至171微克/立方米,三年间上升25微克/立方米。O3浓度主要受光化学反应、气象条件及区域传输等多因素影响,而且O3属于二次污染物,与其前体物NOx和VOCs之间的光化学反应为高度非线性过程。以上原因导致O3污染问题在治理过程中具有高度复杂性和反复性。因此,在颗粒物浓度有效控制的同时,合理控制NOx和VOCs减排比例,减少O3污染成为目前我市大气环境治理面临的重大考验。
4.产业结构有待优化
我市产业结构有待继续优化,局部地区重污染、高耗能和“散乱污”企业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部分行业、区块的“散乱污”情况仍较明显。主要涉及塑料造粒、木业、纺织印花、印刷、小化工等行业,普遍存在产出低、规模小、布局分散、现场环境差等问题,多数未纳入整治范围。一些乡镇(街道)的小规模工业园区,多以布局低端制造产业为主,聚集“散乱污”企业,产品低端、产业低效、环境污染严重,发展规划、行业准入、产业布局有待进一步优化。
5.大气污染治理进入深水区
经过几轮的治理,成效明显、见效快的治气项目已基本挖掘完,治气空间日益缩减,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开始放缓。
工业方面,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手段较为欠缺,治理任务十分艰巨,主要体现在:涉VOCs排放源数量多、门类广;部分企业在废气收集、治理等方面缺乏有效手段,治理成效并不显著;排放标准体系仍然缺失,不能从法律层面有效约束企业排放行为。农业面源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秸秆焚烧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城郊结合部垃圾焚烧现象也屡禁不止。城市扬尘方面,拆迁工地扬尘和建筑工地扬尘排放增加,部分月份PM10浓度不降反升。交通源方面,相比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工作滞后,高污染高排放机械淘汰工作尚未开展。
6.分析研究工作有待加强
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仍需加强,污染源解析及大气污染源清单仍需定期更新,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仍需完善。大气环境监管能力相对薄弱,与环境监管职能不能全面匹配。与长三角区域、环杭州湾区域及周边重点城市在区域大气重点问题治理、预警预报、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方面需要完善联动工作模式,形成合力。行政区划调整后(柯桥、上虞设区后),现有大气国控监测点位的代表性亟待深入研究,点位亟待进一步优化,以求客观反映市区大气环境质量实际情况。
二、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践行“八八战略”和“两山理论”,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优化自然生态体系,推进美丽绍兴建设”主要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PM2.5和VOCs污染治理,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按期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为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绿色发展
强化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优化产业布局与结构,落实重点产业提升发展工程,构建绿色低碳现代工业体系,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实施重点工业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着力解决燃煤、工业、机动车船等突出大气污染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坚持质量导向
建立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控制、评估、考核体系。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均衡控制,有效解决大气复合污染问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企业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严惩重罚等制度,系统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3.坚持分类施治
加强大气污染来源解析,提高工业、交通、扬尘、农业等不同污染源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精准治理;对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物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从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抓起,以点带面,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地区环境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
4.坚持全民共治
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推动落实。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社会共治体系,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治理和环境监督。
(三)规划期限及范围。
1.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绍兴市域,总面积8279平方公里,包括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和滨海新城。
2.规划年限
规划期限分为近期(2019-2022年)、中期(2023-2025年)、远期(2026-2030年)。
3.目标点位
目标点位为国控空气站点。
(四)规划目标。
到2022年,大气环境质量稳步提升,国控点位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内,O3污染恶化趋势得到一定控制,PM10、SO2、NO2、CO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到2025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国控点PM2.5平均浓度稳定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内,全市O3浓度出现下降拐点。
到2030年,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气,包括O3在内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稳定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三、重点领域与主要任务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1.优化产业布局
充分考虑区域环境容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动印染、化工等传统产业实现升级式集聚、集约化发展,到2020年农历年底,基本完成越城区印染、化工企业关停退出;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市区印染、化工企业集聚提升工作,建成柯桥蓝印小镇,上虞化工产业实现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园式”集聚发展。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到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年均分别提高4%以上。
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及滨海新城管委会;市经信局、市发改委。以下区、县(市)政府及滨海新城管委会均为责任单位,不再列出)
大力培育发展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现代医药、新材料等四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纺织、化工、金属加工以及黄酒、珍珠等传统产业,积极培育文化旅游、创意设计、健康养生等现代服务业重点行业,着力构建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导,传统优势产业为支撑,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互动,具有绍兴特色的绿色低碳现代工业体系。加快特色产业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产业特色小镇建设等产业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2.严格环境准入
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加强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准入,完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制度,探索VOCs总量控制,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落实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加强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各类专项整治和严格常态化执法,依法加快出清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以钢铁、水泥、化纤、印染、化工、制革、砖瓦等行业为重点,加快高耗能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淘汰。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
4.开展“低散乱”涉气企业专项整治
各地充分利用工业大数据平台、结合信访举报等,开展拉网式“低散乱”企业排查,摸清属地“低散乱”涉气企业底数,建立准确、真实的“低散乱”涉气企业清单,按照“分类施治”的原则全面开展“低散乱”涉气企业整治行动。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积极发展生态农业
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功能区建设,到2020年,全市累计建成10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加快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和绿色有机农产品,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工程、种植业肥药减量工程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促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6.发展碳汇林业。
深入开展“四边三化”、“三改一拆”等专项整治,加快美丽城市规划建设,科学设计城乡人居环境、景观风貌和建筑色彩,加强城乡生态景观保护,推进生态人文小城市试点和基本无违建市创建。巩固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成果,大力实施森林绍兴“六大工程”。加强“四大生态经济带”保护建设,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加强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和一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大力开展碳汇林营造试点。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56%,林木蓄积量达2260万立方米,碳汇能力显著增强。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深化能源结构调整
1.严控煤炭消费总量
进一步深化完善并坚决落实《绍兴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和《绍兴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方案》,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608万吨标煤,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32.6%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提升到12%以上,并逐渐成为主力能源。严格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大力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程。除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强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加强煤炭清洁化利用,继续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确保进入绍兴市场的煤炭达到低硫洁净煤要求。推进燃煤热电企业综合改造升级,通过“上大压小”和兼并重组等措施,减少热电企业家数。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推进园区集中供热
优化热力供应布局,加快建设和完善工业园区热网工程,不断提高集中供热能力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推进浙江天马热电有限公司五期扩改扩建工程,浙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三期扩建工程,龙德环保热电三期扩建技改项目等项目。到2020年,全市热负荷在100蒸吨/时以上的工业园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4.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
贯彻落实《绍兴市天然气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到2020年,新增天然气管道44公里。基本实现天然气管道“县县通”。全市县级以上建成区基本建成一个安全可靠、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天然气输配系统,具备一定的储气调峰功能。城区周边大部分中心镇以及沿线的小城镇纳入城市天然气管道系统,实现供气管道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综合执法局、市公用事业集团。
5.发展可再生能源
全面发展光伏发电。支持各类园区整体规模化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加快推进学校、医院、机关事业单位等大型公共建筑屋顶推广中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加强光伏电站建设,充分利用养殖水面、荒山荒地、滩涂、设施农业等资源建设“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电站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6.打造智能电力系统
加快本地电厂清洁低碳改造力度,积极推进新能源发电并网,逐步提高绿色电力比重,提升电力生产环节发电效率。改造升级老旧线路及设备,降低电力输送环节能耗。全面提高供电能力和安全稳定水平。进一步推动智能电网应用。以镜湖新区智能电网综合建设工程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并着力推动区域智能电网全景监控、智能化营配、用电信息采集与控制等新技术应用,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发电机组上网。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绍兴供电公司。
(三)推进重点领域绿色发展
1.开展绿色制造示范
以纺织、化工、金属加工、医药、机械电子、食品轻工等行业为重点领域,制定出台绿色制造企业认定办法,力争到2020年,培育市级以上绿色企业(工厂)50家、省级以上绿色企业(工厂)20家。
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高耗能行业领域的推广应用,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力争每年实施100 个以上的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全面开展园区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推广行业共性清洁生产技术和清洁生产方案。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的改造工作,加快重点项目改造建设。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2.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强化城市化过程中的节能理念,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开展生态建筑试点推行,以住宅项目及公共建筑为建设重点,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等标准,从设计、施工、监督、验收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到2025年,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绍兴市中心城区的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全市实现新建装配式民用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例50%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3.建设绿色交通网络
以创建“全国绿色交通运输示范城市”为抓手,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内新增和更新的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比例超过80%。将公共充电桩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范围,加大用地、资金等支持力度,在物流园、产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集中规划建设专用充电站和快速充电桩。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城市配送企业创新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等集约化运输组织模式。2020年前,培育建成1个市级绿色城市货运配送示范项目。城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中推广清洁能源车辆。2020年,城市公交车、巡游出租汽车中,清洁能源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
(四)深化治理工业废气
1.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
实施燃煤电厂深度治理。加强热电企业烟气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执行燃煤电厂地方排放标准,强化超低排放机组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完成热电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更新改造。2020年1月1日起,燃煤锅炉排放达到《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7—2018)中的表1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
深入推进锅炉节能环保专项治理。开展锅炉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制定锅炉综合整治方案。依法依规加大全市燃煤锅炉淘汰力度,严防已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反弹,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和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35蒸吨/小时及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开展工业炉窑拉网式排查,建立详细管理清单。加大工业炉窑的淘汰力度,2020年底前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开展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保留燃煤工业炉窑深度治理,确保全面达标排放,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达到排放限值,分别满足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实施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砖瓦、铸造、有色金属加工等重点行业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鼓励水泥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平板玻璃企业烟气旁路取消工作,实施砖瓦窑烟气深度治理,推进砖瓦窑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铸造企业中(工)频炉炉口以上建设封闭式集气罩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
2.深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
建立动态更新的工业VOCs排放清单。在现有重点VOCs企业清单基础上,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对VOCs排污单位进行排查,查漏补缺,定期更新VOCs排放企业清单,不断完善VOCs基础数据台账。
严格执行《绍兴市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2020年底前开展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化纤、橡胶和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在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企业、化纤合成企业及其他含有有机化学品储存的企业深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推进涉VOCs废气产生工艺的生产线密闭化改造。试点重点行业VOCs在线监控系统安装。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
3.开展重点园区废气治理
编制重点园区废气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具体整治要求和重点整治项目。2020年底,完成8个重点工业园区废气整治工作,园区内涉气企业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收集率和排放达标率明显提升。涉VOCs排放的园区应结合排放特征,配置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本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各地结合产业特色,推进特色园区和小微园区废气综合治理,试点推进越城区电子信息、柯桥纺织印染后整理、上虞区UV涂装、诸暨市汽车配件加工、嵊州市家具制造等块状行业大气污染专项治理。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
4.加强臭气异味治理
继续探索杭州湾经济开发区臭气异味评价体系,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动态数据库。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臭气扰民问题为突破口,结合日常信访投诉重点开展臭气异味源排查,建立臭气异味企业清单。通过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过程防治措施,推进涉VOCs重点企业、农副食品加工企业、酸洗工序等行业臭气异味治理,实施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畜禽养殖等领域臭气异味处理。提高臭气废气收集率。减少涉气重复信访投诉率,基本消除重点领域臭气异味。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加快治理车船尾气
1.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疏堵相结合的措施,大力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更新。2019年,全市淘汰1200辆老旧营运车辆;到2020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老旧营运货车淘汰任务,2021年1月31日前完成淘汰补助。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市实施轻型汽车(包括汽油车、柴油车、燃气车和混合动力车)、重型燃气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引入车载油气回收技术(ORVR)。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强化车辆检测和维护制度,确保在用车储油箱、油路、活性碳罐密闭。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和联网。加强对重型柴油车的排放控制,启动重型柴油车后处理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必要时实行机动车辆总量控制,科学划定并公布高污染排放车辆限行区域。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2.推进运输结构调整
充分发挥我市内河水网先天条件以及铁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比较优势,创新多式联运组织模式,积极引导大宗货物运输“公转水”“公转铁”,不断完善我市运输网络,加快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到2020年,全市实现大宗货物“公转水”35万吨,“公转铁”10万吨。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全面提升燃油品质
严格车用、船用燃油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非标汽柴油生产、销售行为。持续提升销售和使用的汽、柴油油品质量,显著降低车用汽油烯烃、芳烃含量和夏季蒸汽压。加大对车用尿素溶液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溶液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加强油气回收治理
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全面推进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建设油气回收自动监测系统平台,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工作。推进港口储存装卸、船舶运输油气回收治理,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应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5.加强船舶环保监管
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2021年7月起执行第二阶段标准。加快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建设。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GB252)。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积极推广LNG、纯电动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船舶,在内河公务艇、游艇、水上公交等客运船舶中开展纯电动船舶应用试点。推进靠泊船舶岸基供电,到2020年,主要港口码头配备低压岸电设施,到2025年实现全市港口码头低压岸电设施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6.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管理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分类排查和登记,2019年底前完成越城区范围内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的摸底调查,将排放情况纳入日常管理。探索非道路移动机械源清单动态更新制度和“一车一档”制度,逐步建立工厂、物流企业、施工工地、港口和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动态数据库和动态监控平台,消除监管盲区。加快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清洁能源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的应用推广,制定鼓励性政策引导企业购置电动车。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要求纳入工地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对无法提供全部施工机械排气检测合格报告的施工单位,依法责令整改,记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六)强化治理扬尘污染
1.加强施工扬尘控制
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推广使用自动冲洗、雾炮等扬尘防控新技术,除了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现场搅拌的外,在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新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落实“七个100%长效机制”。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全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现场全面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加强拆迁工地扬尘控制。细化明确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具体措施,拆迁项目应落实先围挡、后拆迁,拆迁活动应采取覆盖、洒水、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推广使用雾炮降尘措施。暂停施工的拆迁工地、暂不开发的场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覆盖。
落实建筑施工扬尘主体责任。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区、县(市)拆迁工地相关责任部门。
2.强化道路扬尘治理
推行城市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全覆盖,严格落实清扫保洁质量标准,逐步减少城市道路隔离栏,加快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按标准实施道路喷洒和冲洗,减少二次扬尘。加大对城市道路交通乱丢弃行为的管理查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保证道路清扫作业安全有序。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大力推广低尘、湿法清扫保洁作业,建立城乡高效的道路路面保洁机制。加强渣土以及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运输车辆监管,继续推行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实现密闭运输,杜绝“滴撒漏”。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
3.加强堆场扬尘治理
规范铁路、公路、港口等货物运输管理,涉及散装货物运输业务且有烟粉尘排放的铁路货运站、道路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以及其他物流露天堆场,应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到2020年,城市物流堆场全面实施顶部覆盖,大宗干散货码头粉尘防治综合改造达到90%以上,内河易扬尘码头及堆场地面硬化率100%,喷淋设施覆盖率100%。到2025年,大宗干散货码头粉尘防治综合改造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加强矿山粉尘防治
加强矿山复绿及粉尘治理,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参与、企业主体的绿色矿山建设机制。矿山企业应严格落实粉尘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半成品、成品石料堆存场地宜进行场地硬化,装卸石料时必须采取喷淋或喷雾抑尘措施,物料的运输要使用密闭式的专用车辆。条件具备的矿山,成品料运输应采用皮带输送长廊,对易发生扬尘段必须实行全密闭,并配备除尘装置。加强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加快破损山体植被修复。到2020年,全市95%以上矿山实现规范运行。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长效治理城乡废气
1.严格控制餐饮油烟
加强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源头治理,完善城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推进小区规划中餐饮配套用房及专用烟道设施建设落实。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建立餐饮油烟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控制汽修废气污染
汽修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3.控制农业废气排放
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6%以上。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农作物秸秆不得违规露天焚烧。建立和完善市、县(区)、镇、村四级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完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
控制农田氨排放,大力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加快缓控释肥为主的新型肥料试验推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面积稳定在315万亩以上,有机肥推广量稳定在8万吨以上,全市氮肥使用量控制在212738吨以内,化学农药使用量控制在5447吨以内。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八)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1.建立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合作机制
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在防治工业和机动车船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领域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加强与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等环杭州湾地市城市的沟通协调,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加强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区域联动合作,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的通报和会商。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体系
在现有城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的基础上,各区(县、市)环境监测部门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建设。启动大气激光雷达组网建设,建设颗粒物激光雷达,确保有效覆盖省控站点附近3公里范围。依法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体系等大气污染环境监测仪器计量监管,确保其量值的准确可靠。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3.加强执法体系建设
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格贯彻各类大气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按日计罚、责令停产、恢复原状、公益诉讼、污染损害赔偿等手段强化威慑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不断强化区域联动机制、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区县交叉执法等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体系,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和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依托全省监测预报共享平台,建立高密度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网,精确辨析空气质量状况。完善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实现本市3—5天的精准预报和7—10天的趋势预报。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细化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等。
5.建设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单元网格责任单位和监管人员,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对网格内的一切环境要素实行台账动态管理制度。对辖区所有大气污染源企业建立基本信息、污染源排放、环境违法行为等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依托“智慧环保”平台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将
国控、省控、市控、乡镇及网格微型站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与原有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移动执法系统、刷卡排污系统和环境统计、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申报等大数据平台进行整合,建设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提升监管效能、消除环境监管盲区,实现环境监管执法网格化、环境质量监测网格化、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网格化,实行污染源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重点工程
能源结构调整、重点工业园区废气治理、锅炉整治、VOCs污染治理、移动源污染控制、扬尘源废气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森林建设、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等九类重点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强化指导、协调以及监督作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级政府是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各区、县(市)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保持达标规划,分解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明确重点工程和部门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保证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二)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制度、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实施考核评估
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区、县(市)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相关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各地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勇于突破、善于创新。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深化约谈工作机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和部门,对该地区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施环评、能评限批,并约谈该地区或部门有关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
(四)强化科技支撑
积极引导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加强科研院所的大气科研能力建设、开展以细颗粒物为重点的源排放清单、主要污染物(O3、NOx、VOCs、NH3等)来源解析、污染成因、传输通量研究。定期实施污染源解析及大气污染源清单更新。开展大气重污染监控及预警技术体系研究,提高对持续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形成精准化空气质量预报模式和重污染分级预警体系。构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大数据平台,逐步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与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决策大数据技术应用系统。研制VOCs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通过技术示范,带动VOCs控制技术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和推广。
(五)动员社会参与
强化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每月公布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综合运用各种媒介,从政府、部门、企业、公众等层面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治气系列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