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9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南省2019年非电行业提标治理方案》、《河南省2019年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方案》、《河南省2019年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方案》、《河南省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河南省2019年度锅炉综合整治方案》、《河南省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方案》等6个专项方案。
其中,《河南省 2019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要求“2019年6月底前,全省石油化学、石油炼制、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化工、制药等工业企业,全面完成VOCs污染治理;8月底前,全省石油化学、石油炼制企业完成VOCs深度治理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治理”。另外,对化工、医药、印刷、喷涂及汽修等行业都作了VOCs治理要求。如针对医药、化工等行业,要求“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低温等离子体技术、UV 光催化氧化技术、活性炭吸附技术等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合工艺,禁止使用单一吸附、催化氧化等处理技术”。
其他行业如印刷、涂装等行业也有类似VOCs治理技术要求的表述。其实,这也回到2017年曾经火热的话题,到底但一吸附或者光氧化、等离子的处理效率及安全性如何,我们还应该理性看待。可以看看近些年别的地区对这类所谓的底端工艺的要求及评价。
大家可能还记忆犹新,2017年,VOCs行业朋友对2017年6月30日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了《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开展环保治理设施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津安办〔2017〕32号)(以下简称通知)一文应记忆犹新,该通知中提到:“对采用‘低温等离子’等可能产生点火能的工艺或设备设施处理易燃易爆挥发性有机物的,或采用湿法除尘处理铝、镁等金属涉爆粉尘的环保设施,要立即停用,并全面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该通知发布后,引起了业界对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处理有机废气和恶臭异味气体处理工程应用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针对如上现象,2017年11月22日,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承办的“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在VOCs治理工程中应用安全性研讨会”结合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内容和近年来低温等离子体技术的工程实践、安全性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目前,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在VOCs治理工程中应用广泛,全国已有上千个工程实例,总体应用效果良好。其中,等离子体处理VOCs废气技术被列入环境保护部《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1号),“双介质阻挡放电低温等离子恶臭气体治理技术”入选环境保护部《2016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VOCs防治领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5号)。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仅针对具体安全事件,并非常态化制度化规定,且尚没有证据表明此类安全事件与使用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有直接关系。工程实践表明,低温等离子技术有其适合的应用范围,在治理VOCs废气、改善空气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步入2018年,我们可喜地看到了一些环保监管单位对一些VOCs治理工艺选择合理性的要求。
1)如2018年10月23日山西吕梁环保局发布“《吕梁市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其中提及“低温等离子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界定了技术适用范围。
2)又如,2018年11月1日,长沙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印发《长沙市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规范》”,指出“废气处理采用用高效治理措施,不宜采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工艺”、“在污染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明刚的前提下,采用UV光催化法与吸收技术配套联合处理”
我们均看到了监管单位结合技术原理的本身技术特点,结合实际给出了相关VOCs治理技术的使用范围建议。同样,我们在总结汇总特别是2018年上半年其他地市对相关技术适用范围的界定时,也听到了不同的声音,如:
3)2018年8月17日,广东东莞印发《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各企业应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进行分类收集,合理选择废气末端治理工艺路线,不鼓励使用光催化氧化和低温等离子等低效处理技术。
4)2018年,苏州市环保局印发《苏州市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改造治理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对于不能全面使用低(无)VOCs涂料的企业,要加强VOCs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同时,对VOCs废气末端处理工艺进行提升改造,建议不使用等离子、单纯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单级治理技术,鼓励采用预处理后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等高效处理技术,并确保VOCs去除率达到相关文件要求。
5)2018年2月,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佛山市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深化整治工作方案”,工作任务第(五)条描述:对无法进入共享喷涂中心,且又不能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的家具制造企业,引导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专业化VOCs污染治理和运维,并安装在线监控装置,报区级环保部门备案。第三方治理技术建议不使用等离子、单纯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单级治理技术,鼓励采用前处理后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燃烧等污染物去除效率较高的技术。在线监控装置要求能监控企业废气治理设备风机运行状态、废气浓度处理前后压力对比值、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等参数。
6)2018年3月,河北廊坊大气办发布《廊坊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2018年我市治理VOCs的总体要求为: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污染减排。一是强化深度治理治本,加快推进全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污染治理进度,严格按照《“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的治理方式和治理工艺进行整治。二是强化夏秋季错峰治标,对未按深度治理要求完成高效治理的企业实施夏秋季错峰生产管控措施,于2018年5月-10月实施错峰生产,在易形成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高温时段上午10:00点-16:00错峰停产。逐步淘汰落后治理工艺。对一次性投入低、但因运行维护成本过高,不具备环境经济效益的治理工艺,处理效率较低,无法保证处理设施能够连续稳定高效处理VOCs的处理工艺,一律纳入夏秋季错峰名单。治理工艺包括: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光氧催化处理工艺、处理易燃易爆VOCs使用的低温等离子处理工艺。
7)2018年6月,河北正定县人民政府发布正定县2018年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方案的通知。
其中关于升级改造部分要求如下:
(二)强化低端处理设施升级改造
强化深度治理治本,加快推进低端处理设施的深度治理,逐步淘汰落后工艺,根据具体情况针对处理效率较低的单一光氧催化、低温等离子、一级活性碳吸附(无再生系统)等低端设施升级改造,强化深度治理,有针对性的提高工艺水平(各企业要根据实际产污工序,合理制定深度治理方案)。10月30日前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完成深度治理,县环保分局督促检查并组织验收。县大气办对治理进度采取月调度、月排名、月通报制度,跟踪问效,对治理未完成的企业实行停限产,并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完成情况纳入大气污染年度考核目标。
原标题:河南:化工、涂装及印刷等行业禁止使用单一吸附、催化氧化等VOCs处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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