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烃污染场地已成为国内外污染场地的关注类型之一。我国采油区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烃和多环芳烃(PAHs);化工类园区及周边土壤的主要污染物为PAHs。为加强对土壤中石油烃类污染物的风险管控,生态环境部已将石油烃类列为土壤中主要污染项目并加以限制。
近年来,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但由于石油烃组成的复杂性,各组分的物理、化学、毒理性质差别很大,土壤中石油烃的配套测定方法标准和石油烃类标准样品亟待推出。
从整体发展趋势来看,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从最初通用的场地清洁标准逐渐转向基于人体健康风险的管理方法;从传统的不同场地应用同一标准与程序的方法,逐渐转变为采用初筛、详调、特定场地风险评估的分层次评估方法。石油烃指示化合物和石油烃馏分相结合的方法,逐渐取代了基于总量测定的评价方法。
据了解,以往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工作主要参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的二级标准值,但这一标准主要适用于农田、蔬菜地、果园、林地等土壤,未对石油烃类污染物作限值规定。1999年发布的《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制订了石油烃指示化合物的土壤基准限值,是对基于人体健康风险污染场地管理体系的初步探索。过渡期颁布的《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借鉴并直接引用了荷兰、美国、加拿大等国外标准体系内的规定限值,且只针对石油烃类总量作了限值规定。2014年《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颁布后,我国基于健康风险的污染场地管理体系以及分层次评估的方法逐渐有了雏形。这与国际污染场地管理的发展模式相接轨。
2015年颁布的《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版)》以及2018年颁布的《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国家建设用地标准”),都是基于健康风险概念模型制订的场地标准,是判断是否开展详细调查的重要依据。这一标准涵盖了TPHs以及指示化合物的标准限值,兼顾了污染物的复杂性以及后期土壤管理工作的精细化。
虽然国内基于人体健康风险的石油烃污染场地管理模式已经有了雏形,既为风险管理者提供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石油烃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也为污染场地的防治与修复工作提供了决策支持。但结合实际工作,目前仍然有以下关键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已有的石油烃馏分划分还较宽泛,有必要结合国外的标准体系,逐渐完善石油烃馏分划分及其配套的定量分析方法。如2018年颁布的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共计规定了45种基本项目,涵盖4种BTEXs、8种PAHs等常见石油烃指示化合物。但是标准目前只针对可萃取性(C10~C40)的风险筛选值做了说明,且在制定具体筛选值的时候,采用相对毒性较高的芳香类(C10~C16)段的毒性参数计算。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石油烃风险评估结果趋于保守型,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考虑石油烃馏分的进一步划分、建立配套的定量分析方法,应是未来石油烃标准体系制订中考虑的重点。
二是新颁布的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在前期场地调查中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但考虑到地域建筑物参数、人群暴露参数等的差异性,在后期场地调查中,需因地制宜地制订适合污染场地的具体修复目标值。《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并且,国家支持对土壤环境背景值和环境基准的研究。
但是,目前仅有北京、浙江、重庆等地方政府制订了相关的土壤污染管控标准,且筛选值有差异。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未来有必要结合石油烃污染物的特征,因地制宜地制订适合污染场地的具体修复目标值;有必要针对人群暴露参数、地域建筑物参数等,对石油烃筛选值计算的敏感性影响作进一步的探讨。
原标题:土壤中石油烃的配套测定方法标准亟待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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