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印发《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督核查与监测技术规范(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督核查与监测技术规范(草案征求意见稿)》河北省地方标准意见的函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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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督核查与监测技术规范(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9-03-21 09:19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日前,河北印发《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督核查与监测技术规范(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督核查与监测技术规范(草案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地方标准意见的函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的要求,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加强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和排污许可执行与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各类责任主体职责自证合法合规,形成能执行、能证实、能追溯、能追责的责任链和证据链,防止弄虚作假行为,规范加强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全环节、全要素、全过程的污染防治、监督核查和监控与监测工作,2017年8月,原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下达2007年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第二批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冀质监函[2017]432号),由我单位牵头负责主持起草河北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督核查与监测技术规范》,现已编制完成了标准草案。

为充分吸收采纳各级环境管理部门、各类环境服务技术机构、各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草案形成正式的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提请给你们。特请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所属相关单位、本地相关排污单位和在本地开展相关环境服务的技术机构等提出书面意见。

同时,欢迎社会相关单位和公众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请登陆省环境监测中心网站(www.hbemc.net)“法规标准-地方标准”栏检索查阅下载文件及附件。 请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于2019年5月28日前反馈至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电子版请发至邮箱: zhangchunleibz@126.com。

联系人: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 张春雷

电 话:0311—89253362 13832132356

传 真:0311—89253302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雅清街30号 邮 编:050037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

2019年3月18日

前 言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加强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污许可申请、核发、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各类责任主体职责,形成有效的责任链和证据链,自证合法合规,能证实、能追溯、能追责,规范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全环节、全要素、全过程的污染防治、监督核查和监控与监测工作,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上善若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河北华测检测服务

有限公司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督核查与监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督核查技术要求及技术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督核查记录与报告技术要求及技术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技术要求及技术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记录与报告技术要求及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环评、设计、施工和验收管理工作和技术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污染预防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排放设施、监测

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自行环境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及监督性监测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含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原辅材料等的检测和产品、副产品的核查与检测。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核查与监测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水排放的核查与监测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固体废弃物的核查与监测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环境保护税管理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防止、查验、判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督核查与监测过程弄虚作假行为。

其他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核查与监测可参考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废气综合排放标准

GB 20950 储油库废气排放标准

GB 20952 加油站废气排放标准

GB 21902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44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废气排放标准

GB 28664 炼钢工业废气排放标准

GB 28665 轧钢工业废气排放标准

GB 30484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501 空气质量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02 空气质量苯胺类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

GB/T 23986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Z/T 160.62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胺类化合物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19015 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计划指南

GB/T 19016 质量管理体系项目质量管理指南

GB/T 19017 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状态管理指南

GB/T 19022 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GB/T 19023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南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4004 环境管理体系通用实施指南

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27001 合格评定.公正性.原则和要求

GB/T 27002 合格评定.保密性.原则和要求

GB/T 27003 合格评定.投诉和申诉.原则和要求

GB/T 27004 合格评定.信息公开.原则和要求

GB/T 27005 合格评定.管理体系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GB/T 27007 合格评定.合格评定用规范性文件的编写指南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476.1 检测实验室安全第1 部分:总则

GB/T 31880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HJ16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51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HJ 516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

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06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 61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

HJ 61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639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3 固体废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5 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6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91 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8 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739 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41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60 固体废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90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涤纶

HJ 79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制药

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HJ 810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34 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4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

HJ 85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

HJ 858.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

HJ 859.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HJ 860.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HJ 86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

HJ 86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药制造工业

HJ86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HJ 87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HJ 87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

HJ 88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

HJ 88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提取类制药工业

HJ 88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酵类制药工业

HJ 88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HJ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

HJ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912 固体废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914 百草枯和杀草快的测定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91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法

HJ94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945.1 国家废气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945.2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94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皮毛加工工业

HJ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

HJ948.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

HJ 950 固体废物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51 固体废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HJ 96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

HJ 97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

HJ975 固体废物苯系统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HJ976 固体废物苯系统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8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

HJ 982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

HJ 98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

HJ 9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

HJ 98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业

HJ 992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

HJ 993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

HJ1010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011 环境空气和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及检测方法

HJ1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37 含多氯联苯废物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HJ 2050 环境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

HJ2300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

HJ2306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HJ 2521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制订技术导则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8.2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环境监测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8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2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黏剂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40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石油炼制

HJ/T 40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乙烯工程

HJ/T 40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汽车制造

HJ/T 431 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

DB13/T 1642.1-2012 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第1部分:技术要求和安装技术规范

DB 13/1577-2012 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

DB 13/2322-2016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 13/3005-2017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

DB 11/T 1367-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DB13/T XXXX-2019 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环评设计施工验收排污许可使用及核查技术规范

DB13/T XXXX-2019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核查与比对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河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6号)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3号)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 号)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 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 号)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 123 号)

《关于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监测函[2019]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污染源

所有污染物排放点的结合。

3.2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者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在20℃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者等于0.01Kpa,或者特定使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物的统称,简写作VOCs。根据控制对象与控制方法的不同,相关标准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

a)针对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VOCs以及生产设施、车间和厂(园区)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特定的单项物质和几种特定的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

b)针对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内的VOCs总量排放控制,以单位产品向环境中排放的有机溶剂质量作为控制指标。

c)针对原料中的VOCs,指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3.3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主要是C2-C8)的总称(以碳计)。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规定的条件下,对氢火焰离子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有机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3.4挥发性有机液体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10%(质量分数)。

3.5核查

3.5.1 是验证、确认、审核、评审、合格评定等活动。也是指对被核查对象的现状与预期或计划进行比较确认的行为。

3.5.2 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规定方法和规定程序收集证据、核对事实的过程,来验证被核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活动。

3.6验证

通过提高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注1:验证所需的客观证据可以是检验结果或其他形式的确定结果,如:变换方法进行计算或文件评审。

注2:为验证所进行的活动有时被称为鉴定过程。

3.7确认

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3.8评审

对客体实现所规定目标的适宜性、充分性或有效性的确定。

3.9审核

为获得客观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8合格评定

与产品、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有关的规定要求得到满足的证实。

3.11生产设施

指在排污单位中与产排污有关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备、装置或设施。

3.12环境保护设施

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染预防与储置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设施。

3.13污染防治设施

指防治污染物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防治环境污染设施包括污染预防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治理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设施和污染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

3.14污染预防设施

指为减少污染排放,在生产过程或污染治理过程中采用预防污染产生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3.15污染治理设施

3.15.1 指在污染物产生后,为了消除或降低对环境的影响而采用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3.15.2 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3.16污染物或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

指将污染物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3.17环境监测设施

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保护环境所需的环境监测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监测设施可称监测设备。

3.18污染物排放设施

3.18.1 符合污染物排放口规定要求,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3.18.2 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和排放口规定要求,直接向污染物污染预防、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中排放污染物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3.19工艺单元

产品生产和污染物治理过程中,按工艺流程可完成一个相对独立产品生产工艺或污染物治理工艺的生产或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的组合体。工艺单元优先应用工艺单元名称表示,同时应附主要工艺设备装置设施表示。

3.20产品生产或环境保护设施单元

为完成一个相对独立产品生产工艺或污染物治理工艺的生产或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的组合体。产品生产或环境保护设施单元应用产品或环境保护设施各对应的设备、装置和工程设施名称表示。应同时附工艺的生产或操作过程名称表示。

3.21车间

生产企业下属的、由相应的产品生产装置组成的生产产品的单位或污染物处理装置组成的单位。

3.22密闭排气系统

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废气,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3.23泄漏排放源与逸散排放源

泄漏排放源是指各种内部含VOCs 物料(气体/蒸汽、轻质液、重质液)的装置和设备,包括阀门、法兰及其他管道连接设备、泵、压缩机密封系统放气管、卸压装置、开口阀门及管线、搅拌器密封口、通道门密封、储蓄槽通风管等。

逸散排放源是指含有VOCs 物料(气体/蒸汽、轻质液、重质液)的收集、储存设备及其敞开液面以及含有VOCs 的生产工艺废水、废液的收集储存和净化处理设施的敞开液面。

注3:气体/蒸汽: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设备管线中的工艺流体为气态。

注4:轻质液: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设备管线中的工艺流体为液态,且满足:①293.15K 时,有机组分蒸汽压大于300Pa;②293.15K 时,流体中含蒸汽压大于300Pa 的VOCs成分占其质量百分比不低于20%。

注5:重质液:除气体/蒸汽和轻质液以外的介质。

3.24污染物排入口和排出口(简称排污口)

3.24.1 是指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污染物排入口和排出口。

3.24.2 是指污染物治理装置设备设施污染物排入口和排出口,如果其他物质进出相应污染物治理装置设备设施,与排入口污染物形成混合物或者与排入口污染物形成混合物对污染物处理效果和产排量或浓度有影响的排入口和排出口。

3.24.3 指封闭生产车间或封闭污染物治理车间污染物排入口和排出口,如果其他物质进出相应的生产车间或治理车间对污染物处理效果和产排量或浓度有影响的排入口和排出口。例如,车间门、窗口和进出通风口。

3.25污染物排放口(简称排放口)

3.25.1 指产品生产单元装置或者治理设施单元装置向环境有组织或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排出口。

3.25.2 指污染物通过车间门、窗口和通风口相关向车间外环境有组织或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排出口。

3.26废气无组织排放面(口)源

指污染物治理单元装置与大气环境直接连通敞开交换物质或交换能量的敞开式废气无组织排放面源。

3.27废气排放管筒

符合废气排放口规定要求,直接向大气环境排放废气的废气排放设施。

注6:废气排气管筒与排气测量监测管筒可分别设置。也可为联接一体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但各有本设施的使用功能及明确的技术规定要求。

3.28废气排放管筒几何高度

排气管筒几何高度指自排气管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出口的高度。

3.29废气排气管筒基准高度

排气管筒基准高度指排放管筒出口与周围建筑物高度在同一基准水平高度相比较的相对高度。

3.30排气监测管筒

测量管(监测管)

3.30.1 指用于控制规范有组织排放气体流动状态,使排放气体流场(流速)达到规定要求,并用于计量、检测或监测有组织排放气体流速流量,用于计量、检测或监测排气中气态物质、液态物质和颗粒物成分浓度及排放量的测量(监测)与采样装置。

3.30.2 排气监测管筒包括前排气监测直管筒和后排气监测直管筒,以及排气监测前直管筒与排气监测后直管筒之间监测断面管壁处开设的监测(测量)与采样孔。

注7:由排气监测管筒与监测仪器组成排气测量监测设备。监测测量设备包括手工监测设备和自动监测设备。

3.30.3 排气监测管筒测量装置是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手工监测系统的一部分,是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的一部分。

3.30.4 排气监测管筒测量装置是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排污计量系统的一部分,是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手动监测计量器具的有效组成部分,是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自动监测计量器具的有效组成部分。

3.30.5 在各方面都符合标准中技术要求,而且其中装有流量测量装置的经过特殊加工的一段管道。

3.31有组织排放

指废气(废气)经过排气管筒有规则的排放。

3.32无组织排放

指污染物不经过有组织排放装置的无规则排放。

排放管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厂(园区)界监测控制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排放管筒造成的监测控制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33有组织排放监控监测点位

为判别有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控与监测装置的位置及其在监测断面处的监测采样的具体位置。

3.34无组织排放监控监测点位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相应限制与控制标准而设立的监控监测采样的具体位置。

3.35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

废气排放口监测采样点位

3.35.1 指废气外排放口监测点位和废气内部排放口监测点位。

3.35.2 指监测评价产生废气设备设施废气的排放状况,监测评价废气防治设备设施处理能力处理效率,评价废气通过有组织排放装置(排气管筒)排向环境的排放状况,而开展监测的位置。

3.35.3 指按照工艺流程顺序,排气监测管筒及其监测断面与生产设施或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相对应关系位置。

3.35.4 是排气监测管筒监测断面处的各监测项目的具体监测采样点位。

3.35.5 指按照工艺流程顺序,现场的监测设施与生产设施或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相对关系的位置。

3.36废气外排放口监测点位

废气外排放口监测采样点位

指用于监测评价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废气通过有组织排放口向大气环境排放废气状况而开展监测的现场监测设施的位置,也是指其现场监测设施的排气监测管筒监测断面的位置,以及在排气监测管筒监测断面处各监测项目的具体监测采样点位。

3.37废气内部排放口监测点位

废气内部排放口监测采样点位

3.37.1 指用于监测评价废气产生设施废气排出口排放状况而开展监测的监测设施的位置,也是指其排气监测管筒监测断面的位置及其监测断面处各监测项目的具体监测采样点位。

3.37.2 指用于评价废气污染防治设备设施的处置能力处理效率或监测工艺过程中控制特定污染物产生排放的特征工艺参数,对应废气排入口和排出口开展监测的监测设施的位置,也是指排气监测管筒监测断面的位置及其监测采样断面处各监测项目的具体监测采样点位。

3.38排放口监测采样点位

监测断面监测采样点位

指按照国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本标准规定,在排气监测管筒监测断面处设置的各监测项目的具体的各单点监测采样位置和各单点线监测采样的位置,分为手工监测采样点(线)位和自动监测采样点(线)位。

3.39废气排放口监测断面(监测断面段) 监测断面(监测断面段)

指在废气排气监测管筒测量装置中用于监测废气流速流量和污染物的监测采样点位所处的断面或者监测断面间的管段。

3.40工况

3.40.1 产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生产运行的状况以及污染物处理装置和设施运行的状况,包括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

3.40.2 正常工况:指装置或设施按照工艺参数(产品生产或污染物治理能力达到设计能力75%或以上)进行稳定运行的状态。

3.40.3 负荷不超过75%的工况:指日常产品生产及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达不到产品生产或污染物治理能力75%而稳定运行的工况。

3.40.4 非正常工况:指装置或设施试车、停工、检修或工艺参数不稳定的生产或运行状况。

3.41标准状态

指气体温度273.15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废气浓度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42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或者污染物治理时,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体积分数表示,计量单位一般为mol/mol。

3.43基准氧含量

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燃料燃烧时,判定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的氧含量的标准折算值,通常以干基体积分数表示,计量单位一般为mol/mol。

采用焚烧、热力燃烧和催化燃烧工艺方法时,判定VOCs 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的氧含量的标准折算值,通常以干基体积分数表示,计量单位一般为mol/mol。

3.44基准排气量

指用于核定废气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

3.45废气排放浓度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kPa),排气中所含废气的质量体积浓度,当对污染物排放浓度规定了基准氧含量时,应按基准氧含量进行折算,计量单位为mg/m3。

3.46废气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废气经治理设施处理后经过一定高度的排气管筒所排放的污染物任何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规定的排气管筒排放口基准高度所排放的污染物任何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47无组织排放监控监测点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监测点的废气浓度在任何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48设施、车间和厂(园区)界监控监测点废气浓度限值设施、车间和厂(园区)界监控监测点的废气污染物浓度任何1h 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49废气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管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单位kg/h。

3.50废气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管筒任何1h 所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kg/h。

3.51单位涂装面积VOCs 排放总量

涂装工艺从底涂开始,到最后的面涂罩光、修补、注蜡所有工艺阶段的来自涂料和稀释剂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既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排放量总和除以底涂总面积。

3.52可行性研究

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一种科学方法。通过对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环境、经济及社会效益等方面条件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建设项目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建设上的可行性,在多方分析的基础上做出比较和综合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53初步设计

在方案设计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的深化设计,解决总体、使用功能、建筑用材、工艺、系统、设备选型等工程技术方面的问题,符合环保、节能、防火、人防等级要求,并提交工程概算,以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求。

3.54施工图设计

在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基础上进行的深化设计,提出的有关专业的详细的设计图纸,以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4 核查与监测工作范围及原则

4.1 核查与监测的分类范围

核查与监测按照以下列项进行分类,也可按照管理不同的要求另行分类,确定核查与监测类别工作范围。一般分类为:

a)建设项目环评、设计、施工和验收核查与监测;

b)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和监督管理核查与监测;

c)环境执法核查与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与核查;

d)排污单位自行管理核查与监测;

e)环境应急管理核查与监测;

d) 其他。

4.2 核查与监测项目类别

4.2.1 依据本单位产品生产实际情况,污染物产生情况与污染物治理排放情况,污染物监测情况,开展自行管理的核查与监测。

4.2.2 重点持续核查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4.2.3 重点持续核查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4.2.4 重点持续核查监测设施运行情况等。

4.2.5 重点持续监测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4.2.6 重点持续核查本单位环境管理执行情况和报告及信息发布情况。

4.3 建设项目环评、设计、施工和验收核查与监测工作原则

4.3.1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排污单位及为排污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或监督管理部门应在环评、设计、施工和验收环节协调一致,满足排污许可的有关要求。

4.3.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能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和环境影响时实际情况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及环境影响实际情况,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对其进行适当调整补充环评,批复后再进行验收。

4.3.3 当设计和实际工程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对其进行适当调整补充环评,批复后再进行施工和验收。

4.4 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和监督管理核查与监测工作原则

4.4.1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有关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查与监测应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工程设计、建设项目验收有关相关文件,结合现有建设项目前期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

4.4.2按照排污许可证执行与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和排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排污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对生产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实施有效的运行管理及核查与监测工作。

4.4.3 对有权威部门已经确认的核查项目或者核查的有关内容,可适当减化相应的核查内容。

4.5 行政执法核查与监测工作原则

4.5.1 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作为行政执法责任主体,开展的环境执法核查与监测工作。

4.5.2 应按照行政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相关职责、制度、生产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监测活动。

4.5.3 应明确核查与监测的管理依据和技术规定,制定核查与监测实施方案。

4.5.4 现场核查及监测时,应进行记录并如实报告核查与监测结果。

4.5.5 必要时,应通知排污单位或有关技术服务机构。

4.5.6 必要时应向排污单位或有关技术机构提出对核查与监测记录及情况的确认。

4.5.7 必要时应及时固定核查与监测证据。

4.5.8 必要时应及时将核查结果告知或送达排污单位及相关技术服务机构。

4.6 监督性监测与核查工作原则

4.6.1 监督性监测与核查是以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所属技术核查与监测机构为监测及核查主体,对排污单位开展的监督性监测及核查活动。

4.6.2 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所属技术核查与监测机构委托社会技术核查与监测机构开展的监测与核查工作时,委托者和被委托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开展对排污单位及为排污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技术机构开展的环境执法监测与核查工作,应按照有关管理行政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4.6.3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所属技术核查与监测机构委托社会技术核查与监测机构开展的监测与核查工作时,应制定有效的监督控制方案,开展有效的监督管理,提供监督管理情况报告。

4.6.4 应按照行政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相关职责、制度、生产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监测活动。

4.6.5 应明确核查与监测的管理依据和技术规定,制定核查与监测实施方案。

4.6.6 现场核查及监测时,应进行记录并如实报告核查与监测结果。

4.6.7 必要时,应通知委托单位、排污单位或为排污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

4.6.8 必要时应向排污单位或为排污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提出对核查与监测记录及情况的确认。

4.6.9 必要时应及时固定核查与监测证据。

4.6.10 必要时应及时将核查结果告知或送达排污单位及为排污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

4.7 排污单位自行管理核查与监测工作原则

4.7.1 排污单位按照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要求,开展自行核查与监测,或委托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核查与监测,委托者和被委托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开展工作。

4.7.2 应按照行政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相关职责、制度、生产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监测活动。

4.7.3 应明确核查与监测的管理依据和技术规定,制定核查与监测实施方案。

4.7.4 现场核查及监测时,应进行记录并如实报告核查与监测结果。

4.7.5 必要时,应通知委托单位和有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

4.7.6 必要时应向排污单位提出对核查与监测记录及情况的确认。

4.7.7 必要时应及时固定核查与监测证据。

4.7.8 必要时应及时将核查结果告知或送达排污单位和有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

4.8 环境应急管理核查与监测工作原则

4.8.1 结合建设项目验收、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和监督相关情况,制订排污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4.8.2 按照环境应急监测的需求及相应的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4.8.3 现场核查及监测时,应进行记录并如实报告核查与监测结果。

4.8.4 必要时应向排污单位或有关技术机构和有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对核查与监测记录及情况的确认。

4.8.5 必要时应及时固定核查与监测证据。

4.8.6 必要时应及时将核查结果告知或送达排污单位和有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

5 核查、监测和评价的标准

5.1 评价标准

5.1.1 原则上采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中确认的评价标准,作为验收以及排污许可管理的评价标准。

5.1.2 有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的评价管理标准。

5.1.3 现阶段环境保护标准中还没有的因子,但相应因子环评报告中作出评价的,应依据环评报告进行验收评价;如果环评报告中没有评价的,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5.1.4 对已修订或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标准,如新标准和原标准有时间衔接,则用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标准作为评价标准;如新标准和原标准没有时间衔接,则采用原标准作为评价准。

5.1.5 在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要求和标准进行评价的,应同时按照本标准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评价。

5.2 核查标准

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在满足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与控制标准中有关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的同时,应满足本标准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核查。

5.3 监测方法标准

5.3.1 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在选用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与控制标准中规定的控制与监测方法的同时,宜同时选用本标准规定的控制与监测方法进行控制与监测,用于评价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

5.3.2 若新发布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与原污染物排放标准指定的监测方法不同,但适用范围相同的,也可以使用选用新发布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有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的污染因子监测。

5.3.3 宜优先选用现场直接采样与监测方法,用于评价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和排污情况。

5.3.4 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也可采用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采样与监测方法。

6 核查与监测工作程序阶段要求及方法

核查与监测工作程序阶段可分为:准备阶段、制订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阶段、现场核查与监测阶段、编制核查与监测技术报告阶段等四个阶段。

核查与监测工作程序见图1。

6.1 准备工作阶段要求及方法

6.1.1 收集与分析文件资料。

6.1.2 现场勘查与核查。

6.1.3 确定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情况的符合性。

6.1.4 确认是否符合核查与监测的目的及要求。

6.2 制订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阶段工作阶段要求及方法

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先期核查的基础上,确定工作范围、评价标准和核查与监测项目内容。

6.3 现场核查与监测工作的实施要求及方法

依据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核查与监测的内容包括:

6.3.1 核查环境保护机构职责、相关人员岗位职责确落实情况。

6.3.2 核查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6.3.3 核查产品生产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

6.3.4 核查污染预防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

6.3.5 核查污染物处理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

6.3.6 核查污染物贮存、处置和利用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

6.3.7 核查监测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

a)核查手工监测仪器、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测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

b)对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现场进行核查,同时开展监测;

c)对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现场进行核查,同时开展监测;

d)对污染源周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受到的污染影响,进行现场核查与监测;

e)对核查的对象及核查的内容进行记录;

f)对监测对象及监测内容进行记录。

6.3.8 对上述核查的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和实际情况进行记录和确认。

6.3.9 不按照上述规定的信息内容要求制订核查与监测方案的,其核查与监测方案为无效方案。

6.3.10 不按照上述规定的信息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的制订核查与监测方案的,其制订的核查与监测方案为弄虚作假方案。

6.4 核查与监测技术报告编写阶段要求及方法

6.4.1 汇总所有核查的情况记录和相关文件资料。

6.4.2 汇总所有监测的情况、原始监测数据及分析统计结果和相关文件资料。

6.4.3 核查与监测技术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

a)建设项目产品生产设施运行的核查与监测结果;

b)污染预防设施运行的核查与监测结果;

c)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核查与监测结果;

d)污染物排放设施运行的核查与监测结果;

e)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及监测设施运行情况;

f)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及监测设施运行情况;

g)废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点位及监测设施运行情况;

h)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情况;

i)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j)污染源对周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污染影响情况;

k)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以及其他环境保护管理执行情况等。

6.4.4 对各项核查和监测项目进行分析评价,得出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结论及建议。

6.4.5 不按照上述规定的信息内容的要求,真实、准确、全面进行编写的,其报告判定为弄虚作假报告。

7 准备阶段

7.1 文件资料技术要求及收集

7.1.1 总则

7.1.1.1 应向排污单位收集有关文件资料,排污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应符合管理规定要求和技术规定要求。

7.1.1.2 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在相关文件资料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7.1.1.3 不按照规定的信息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提供相关文件的,其行为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

7.1.1.4 收集文件资料的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对收集的文件资料进行核对列出清单。将核对清单一式多份由双方确认签字。

7.1.1.5 对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应提出书面请求,并作为责任证据留存。

7.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和验收相关文件的收集要求

7.1.2.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7.1.2.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7.1.2.3 初步设计(环保篇),初步设计认定或批复。

7.1.2.4 产品生产设备、装置和工程设施文件技术资料及操作使用控制文件。

7.1.2.5 污染预防设备、装置和工程设施文件技术资料及操作使用控制文件。

7.1.2.6 污染治理设备、装置和工程设施文件技术资料及操作使用控制文件。

7.1.2.7 污染物排放设备、装置和工程设施文件技术资料及操作使用控制文件。

7.1.2.8 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备、装置和工程设施文件技术资料及操作使用控制文件。

7.1.2.9 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点位监测设施文件技术资料及操作使用控制文件等资料。

7.1.2.10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监测设施文件技术资料及操作使用控制文件等资料。

7.1.2.1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设施文件技术资料及操作使用控制文件等资料。

7.1.2.12 固体废物排放监测点位监测设施文件技术资料及操作使用控制文件等资料。

7.1.2.13 手动监测仪器设备和自动监测仪器设备文件技术资料及操作使用控制文件等资料。

7.1.2.14 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有明确要求的)。

7.1.2.15 调试及试生产资料、重大变更批复(如有重大变更)。

7.1.2.16 与环境敏感目标有关的许可文件、批复文件、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7.1.2.17 将收集的上述文件资料整理汇总,形成文件核查目录表。文件目录核查表包括:表名,序号,文件项目,文件名称及文号,发文或制订单位及年、月、日信息和文件搜集装订审核人等信息。

7.1.3 图文件资料的技术要求与收集

7.1.3.1 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

标明厂(园区)周边环境情况,标明环境敏感目标位置及其与厂(园区)界距离等。

7.1.3.2 厂(园区)、车间、设备和工程设施平面布置图

a) 标明主要建构筑物、道路、场坪和排气管筒等平面定位与边界及基准高度;

b) 如果厂(园区)界外建构筑物与废气排气管筒水平位置距离在200m范围内,厂(园)区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到厂(园)外界相应的建构筑物范围。

7.1.3.3 废气排气管筒平面布置图

a) 标明废气排气管筒平面位置,标明排气管筒几何高度,标明排气管筒排放口基准高度及口径;

b) 标明排气管筒排放口与周边建构筑物、生产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仓储设施和固体堆放/处置场地的相对平面位置尺寸关系;

c) 标明排气管筒排放口与周边建构筑物、生产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仓储设施和固体堆放/处置场地基准高度的相对高度差值。

7.1.3.4 生产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连接管线平面位置图

生产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连接管线平面位置图,应标明各设施名称、编号、设备型号、主要用途功能,平面位置图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项:

a) 产品生产设施与连接管线平面位置;

b) 污染预防设施与连接管线平面位置;

c) 污染治理设施及连接管线平面位置;

d) 污染物排放设施与连接管线平面位置;

e) 污染物贮存、处置和利用设施设施与连接管线平面位置;

f) 产品生产设施、污染预防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设施、污染物监测设施、污染物贮存、处置和利用设施相互之间连接管线平面位置。

g)管线组件平面位置图。

7.1.3.5 废气排气监测管筒、废气排放管筒(排放口)平面位置图

按照《DB13/T XXXX-2019 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环评设计施工验收排污许可使用及核查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废气排气监测管筒、废气排放管筒(排放口)平面位置图,平面位置图至少:

a) 标明排气监测管筒和监测平台平面位置;

b) 标明废气排气监测管筒监测孔位置和其监测断面监测采样点位的位置及基准高度;

c) 标明废气排放管筒即排放口位置、几何高度和基准高度。

7.1.3.6 水污染物排放设施与污染物排放口平面位置图

按照《DB13/T 1642.1-2012 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第1部分:技术要求和安装技术规范》提供水污染物排放设施与污染物排放口平面位置图,平面位置图至少:

a) 标明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点位及其监测装置设备设施平面位置与周边建构筑物、产品生产设施、污染预防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设施、污染物监测设施、污染物贮存、处置和利用设施、仓储设施和固体堆放/处置场地相对平面位置尺寸关系;

b) 标明水污染物排放口平面位置和基准高度。

7.1.3.7 仓储设施和固体废物堆放/处置场地图

仓储设施和固体废物堆放/处置场地图至少包括:

a) 标明仓储设施和固体废物堆放/处置场地平面位置和基准高度;

b) 标明仓储设施和固体废物堆放/处置场地与周边建构筑物周边建构筑物、产品生产设施、污染预防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设施、污染物监测设施、污染物贮存、处置和利用设施、仓储设施和固体堆放/处置场地相对平面位置尺寸关系、平面几何高度和相对基准高度。

7.1.3.8 封闭、半封闭厂房车间与通风口和污染物排放口平面及立面位置图封闭、半封闭厂房车间与通风口和污染物排放口平面及立面位置图至少包括:

a) 标明封闭厂房车间的平面位置及其边界和车间基准高度;

b) 标明封闭厂房车间及其门窗、进风口和出风口的位置图;

c) 标明封闭厂房车间门窗、进风口和出风口在车间的平面位置、立面位、高度和基准高度;

d) 标明封闭厂房车间内生产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设施位置图;

e) 标明封闭厂房车间内安装使用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产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装置设备设施在车间内的平面位置;

f) 标明半封闭厂房车间内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位置图;

g) 标明半封闭厂房车间的平面位置,标明边界和车间基准高度;

h) 标明半封闭厂房车间门窗、进风口和出风口在车间的平面位置、立面位、高度和基准高度;

i) 标明半封闭厂房车间内安装使用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产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装置设备设施在车间内的平面位置。

7.1.3.9 废气无组织排放面(口)源平面位置图

废气无组织排放面(口)源平面位置图至少标明废气无组织排放面(口)源平面位置、高度和基准高度。

7.1.3.10 文件资料收集及要求

将收集的上述文件资料整理汇总,形成固定污染源设施与排放口平面与立面图核查表。

目录核查表包括:表名,序号,图类别名,图类文件名称及文号,制图单位,制图年、月、日信息,收集人信息和核定人信息。

7.1.3.11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与产排污节点监测点位图

a)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与产排污节点监测点位图应以生产设备为环节点,按照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绘制。

b)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包括从原料、辅料、燃料、中间体、主产品、副产品等物料贮存、运输、使用和收集、排放各工艺环节及装置设备设施。

c) 产排污节点监测点位图主要包括:水污染物产生装置设备、水污染物排放口,废气产生装置设备、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或者直接排放的排放管筒、废气无组织排放口,固体废物产生装置设备、固定废物排放口。

d)图件要注明是连续性生产还是间歇性生产。

7.1.3.12 产品生产物料平衡流程图

a)产品生产物料平衡流程图按照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以生产工艺单元为环节点绘制。

b)各工艺单元环节及主要设备主要包括从原料、辅料、燃料、中间体、主产品、副产品等物料贮存、运输、使用和收集、排放通过的各工艺单元设备。

c) 标明原料、辅料、燃料、中间体、主产品、副产品和污染物投入与产出所在的工艺单元及设备装置。

d)标明一个生产周期或一个生产批次的原料、辅料、燃料、中间体、主产品、副产品和污染物投入和产出量及对应的时间段。可同时列出或标明一个生产年周期的投入和产出量。

e) 图件注明是连续性生产还是间歇性生产。

f)对间歇性生产的产品应对生产情况进行具体的文字说明。

7.1.3.13 污染物治理与监测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监测点位图

a)按照污染物产生来源、收集贮存、输送、治理、排放和监测等先后顺序,以装置设备为环节点绘制。

b)装置设备主要包括:污染物收集、输送和贮存装置,如:集气罩、管道、风机、阀门、罐、仓等。

c)装置设备主要包括治理装置,如:化学吸收净化装置,物理吸附净化装置,催化氧化处理装置,燃烧氧化处理装置、生物处理处置净化装置,化学反应中和处理装置,物理或者化学解析装置等。

d)装置设备主要包括废水监测点位监测设施。如:废水治理装置设施污染物进出口监测点位及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及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e)装置设备主要包括废气监测点位监测设施。如:废气治理装置设施污染物进出口监测点位及监测设施。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及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f)装置设备主要包括水污染物排放口排水管渠。

g)装置设备主要包括废气排放管筒(排放口)。

7.1.3.14 污染物治理物料平衡流程图

a)应按照污染物治理工艺流程以污染物治理工艺单元为环节点绘制。

b) 流程图各环节点主要包括从污染物、药剂、溶液、吸附剂、吸收剂、辅料、燃料、中间体、产品、副产品等收集、贮存、运输、使用、处理、排放的各工艺单元设备、装置和工程设施。

c) 在流程图上标明污染物、药剂、溶液、吸附剂、吸收剂、辅料、燃料、中间体、产品、副产品投入与产出所在的工艺单元。

d) 在流程图上标明一个污染物治理周期或一个污染物治理净化批次的污染物、药剂、溶液、吸附剂、吸收剂、辅料、燃料、中间体、产品、副产品投入和产出量及对应的时间段。可同时列出或标明一个污染物治理年周期的投入和产出量。

e)图件注明是连续性治理还是间歇性治理。

f)对间歇性生产的产品产生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具体的文字说明。

7.1.3.15 工艺控制仪表流程图

提供工艺控制仪表流程图,标明控制点及控制项目说明。

7.1.3.16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露污染控制点位流程图

见附录B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的监测规范

7.1.4 产品生产设施文件资料收集及要求

7.1.4.1 收集产品生产设施标准、制造生产单位、制造生产日期,使用与控制操作文件资料。

7.1.4.2 产品生产所需生产及其控制装置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功能及生产能力。

7.1.4.3 产品生产设施主要功能、关键构件及位置、使用寿命周期、控制方法条件。

7.1.4.4 将收集的上述文件资料整理汇总,形成产品生产能力文件资料目录表。

文件资料核查表包括:表名,序号,设备设施项目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功能及生产能力,生产主要功能、关键构件名称,使用寿命周期,控制方法条件。

7.1.5 污染预防与治理设施能力文件资料收集及要求

7.1.5.1 收集污染预防与治理设施标准、制造生产单位、制造生产日期,使用与控制操作文件资料。

7.1.5.2 污染预防与治理所需生产及其控制装置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功能及生产能力。

7.1.5.3 污染预防与治理设施主要功能、关键构件及位置、使用寿命周期、控制方法条件。

7.1.5.4 将收集的上述文件资料整理汇总,形成产品生产能力文件资料目录表。

文件资料核查表包括:表名,序号,设备设施项目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功能及生产能力,生产主要功能、关键构件名称,使用寿命周期,控制方法条件。

7.1.6 监测设施能力文件资料收集及要求

7.1.6.1 收集监测装置设备设施,包括污染物治理设施污染物进入口与排出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

7.1.6.2 收集水、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制造生产单位及生产日期。

7.1.6.3 收集厂(园区)界和车间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控制点位监测设施及能力.

7.1.6.4 收集手工监测仪器设备产品标准名称及编号,制造生产单位及生产日期。检定或校准证书及编号,检定或校准日期,检定或校准机构名称。

7.1.6.5 收集手工监测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功能及监测能力。

7.1.6.6 收集在线自动监测仪器设备产品标准名称及编号,制造生产单位及生产日期。检定或校准证书及编号,检定或校准日期,检定或校准机构名称。

7.1.6.7 收集在线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功能及监测能力。

7.1.6.8 将收集的上述文件资料整理汇总,形成固定污染源监测设施文件资料核查表。

7.1.7 污染物排放设施能力文件资料收集及要求

7.1.7.1 收集水污染物排放管道编号及数量、功能及监测能力。

7.1.7. 2 收集废气排放管筒及排放口名称及编号、规格及数量、排放标准及限值。

7.1.7. 3 将收集的上述文件资料整理汇总,形成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设施文件资料核查表。

核查表包括:表名,序号,设施名称及编号,数量,功能及排放能力,排放标准项目及限值。

7.1.8 污染物贮存、处置和利用设施文件资料收集及要求

7.1.8.1 收集污染物贮存、处置和利用设施标准、制造生产单位、制造生产日期,使用与控制操作文件资料。

7.1.8.2 污染预防与治理所需生产及其控制装置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功能及生产能力。

7.1.8.3 污染预防与治理设施主要功能、关键构件及位置、使用寿命周期、控制方法条件。

7.1.8.4 将收集的上述文件资料整理汇总,形成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贮存、处置和利用设施文件资料核查表。形成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贮存、处置和利用设施文件资料核查表。

7.1.9 环境管理文件资料收集及要求

7.1.9.1 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职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各岗位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

7.1.9.2 排污单位生产装置设备设施运行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和管理制度及记录和报告。

7.1.9.3 排污单位污染预防与治理装置设备设施运行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和管理制度及记录和报告。

7.1.9.4 排污单位污染物及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和管理制度及记录和报告。

7.1.9.5 固体废物处置协议文件(或合同)以及受委托方的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处理资质等)。

7.1.9.6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7.1.9.7 污染物处理接管协议。

7.1.9.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制度、手工监测方法、手工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

7.1.9.9 排污单位监测点位监测设施和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运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和管理制度及记录和报告。

7.1.9.10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登记表。

7.1.9.11 排污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7.1.9.12 将收集的上述文件资料整理汇总,形成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文件资料核查表。

7.2 资料分析

对收集到的技术资料进行整理、研究、熟悉并至少掌握以下内容。

7.2.1 建设项目内容及规模

建设项目包括主、辅工程、生产设备及环境保护工程情况。改、扩建项目应查清“以新带老、节能降耗、总量消减”等具体要求,以确定现场勘查的范围。

7.2.2 生产工艺流程、污染物治理工艺流程及污染分析

7.2.2.1 了解熟悉生产流程及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料及产品。

7.2.2.2 了解熟悉按生产流程分析污染物的产生情况与产排污节点。

7.2.2.3 了解熟悉污染处理流程、污染物处理工艺。

7.2.2.4 了解熟悉污染因子、污染处理流程、污染预防与治理设施。

7.2.2.5 了解熟悉有组织排放去向和无组织排放去向,以落实现场勘查重点内容。

7.2.3 厂区平面布置图

7.2.3.1 了解熟悉包括车间位置、厂房面积、厂房屋顶高度,生产装置设备设施位置、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装置设备设施及排放口位置。

7.2.3.2 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装置设备设施及其排放口位置。

7.2.3.3 污染物治理设施位置、仓储设施和固废堆放/处置场地位置等。

7.2.3.4 了解熟悉车间和厂区周边环境情况及拟布设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监测点位。

7.2.3.5 了解熟悉废气有组织排放排气管筒位置与排气管筒几何高度。

7.2.3.6 了解熟悉排气管筒排放口基准高度与其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排放强度。

7.2.3.7 了解熟悉掌握排气管筒排放口几何高度、基准高度其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排放强度与其基准高度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排放强度的差别限值和评价标准。

7.2.3.8 了解熟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设备装置监控监测点位置及其对应厂(园区)界、车间界外和车间界内排污设施界的排放限值。

7.2.3.9 了解熟悉污染物治理单元装置与大气环境直接连通敞开交换物质或交换能量的敞开式废气无组织排放面源的平面位置、尺寸、高度和污染因子及边界。

7.2.3.10 按照上述类别列项,明确对应的项目名称及关键项目,对存有问题的文件资料,进行记录、整理汇总和报告,并向提供文件资料的单位提出满足规定的要求。

7.2.4 环境敏感点

7.2.4.1 对于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造成的二次污染保护目标,确定是否涉及必要的环境质量监测勘查内容。

7.2.4.2 对造成的二次污染保护目标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勘查核实、记录、确认。

7.2.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情况

对本标准规定收集的相关文件资料列表统计,待现场勘查核查时,以实际执行情况相互核对认证。

8 现场先期核查与预监测

8.1 现场先期核查的目的与作用

在相关文件资料收集的基础上,为正式编制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现场开展核查与监测的现场调查工作。通过文件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核查。

8.2 产品生产工艺能力与污染物治理工艺能力符合性的先期核查

应根据环境管理部门批复或者许可的生产工艺及能力与污染物治理工艺及能力,判定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是否符合批复或者许可的工艺及能力要求,确认现有的生产工艺及能力与污染物治理工艺及能力的符合性。

8.3 产品生产工艺原理及控制能力的先期核查

8.3.1 产品生产系统先期核查

产品生产系统至少应包括:原辅料装卸、储存与输送系统,产品生产加工与输送系统,产品、中间体装卸、储存与输送系统。

8.3.2 产品生产工艺原理及控制能力的先期核查

按照产品生产文件资料与实际情况一一对应进行核实,相互印证,先期核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列项:

a) 核查生产设备设施:原辅料装卸、储存与输送系统,产品生产加工与输送系统,产品、中间体装卸、储存与输送系统;

b) 核查产品各生产工艺单元与工艺原理;

c) 核查生产各工艺单元生产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及生产能力;

d) 核查生产各工艺单元设备生产工艺控制参数与对应控制对象及参数;

e)核查生产各工艺单元相应的生产设备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

8.3.3 产品生产工艺原理及控制能力核查的记录报告

对核查的情况列项,进行记录和报告。

8.4 产品生产物料投入与产品产出能力的先期核查

8.4.1 产品生产物料平衡图的核查

核查排污单位提供的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料辅料、中间体、产品和副产品物料平衡图的完整性、真实性。

8.4.2 产品生产物料平衡的核查

确认产品生产原料辅料投入、中间体、产品和副产品物料产出能力及真实性。

8.4.3 原料辅料挥发性有机物的核查

核查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和辅料的产品标准、有效成分、挥发性有机物成分和含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性能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危害。

8.4.4 产品生产物料平衡核查的记录报告

对核查具体项目列项,进行记录和报告。

8.5 污染预防和污染物治理工艺能力的先期核查

8.5.1 核查污染物各治理工艺单元与工艺原理。

8.5.2 核查治理各工艺单元治理设备设施名称、型号、规格及生产能力。

8.5.3 核查治理各工艺单元控制污染物项目及控制要求。

8.5.4 核查治理各工艺单元控制参数与对应控制对象及参数。

8.5.5 核查治理各工艺单元相应的治理控制设备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

8.5.6 对核查具体项目列项,进行记录和报告。

8.6 污染物治理物料投入与治理能力的先期核查

8.5.1 核查排污单位提供的污染物治理所需的原辅料及污染物产排污平衡图的完整性、真实性。

8.5.2 确认污染物治理的原料辅料投入与排放、污染物输入与排放能力及真实性。

8.7 废气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进、出口及其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的先期核查

8.5.1 应对于每套废气治理系统的总进口处和总出口处分别设置监测点位及其监测设施,用于评价每套废气治理设施的总的处理效率。

8.5.2 应对每套废气治理系统中串联或并联的各个治理装置设备设施的进口和出口分别设置其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用于评价各个废气治理装置设备设施的污染物处理效率。

8.5.3 按照《DB13/T XXXX-XXXX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环评设计施工验收排污许可使用及核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核查、确认和标识。

8.8 废气有组织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的先期核查

8.8.1 废气有组织排放排放口应设置监测点位监测设施,该监测点位监测设施主体即排气监测管筒可同该排放口排气管筒为一体装置,也可分别设置。按照《DB13/T XXXX-XXXX 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

测点位监测设施环评设计施工验收排污许可使用及核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核查、确认和标识。

8. 8.2 核查有组织排放废气来源、排放管筒数量、高度、出入口内径,排放管筒排放口的水平高度。

8. 8.3 核查主要污染因子及治理设施和处理情况及对应的排放限值。

8. 8.4 核查对应的监测点位及监测设施即排气监测管筒、监测孔监测平台和监测断面及监测采样点位等。

8.9 废气无组织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的先期核查

8.9.1 核查废气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来源、主要污染因子及治理设施和处理情况。

8.9.2 核查厂(园区)周边敏感目标情况,并了解常年主导风向和预测监测期间的风向变化情况。

8.9.3 核查厂(园区)界和车间界的监测控制点。

8.9.4 核查无组织排放废气应设置监测点位监测设施。

8.9.5 对核查具体项目列项,进行记录和报告。

8.10 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的先期核查

8.10.1 核查清污分流、雨污分流落实情况。

8.10.2 核查废水和循环水的来源、主要污染因子及处理设施和处理情况。

8.10.3 核查各类废水汇集、排放或循环回用情况。

8.10.4 核查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规范化设置情况及排放口管渠、外排方式及受纳水体。

8.10.5 核查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施设置的规范情况,按照《DB13/T1642.1 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第1 部分技术要求与安装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核查、确认。

8.10.6 核查废水排放口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设置的规范情况及运行能力。

8.11 固体废物排放的先期核查。

8.11.1 核查固体废物来源、种类、数量、处理处置去向。

8.11.2 核查临时堆场及永久性贮存处理场类型、位置、运行管理。

8.11.3 核查一般废物贮存、填埋是否符合GB18599 要求。

8.11.4 核查危险废物贮存、填埋是否符合GB18597 及GB18598 要求。

8.11.5 核查贮存处理场可能造成大气、土壤、地下水二次污染及周边敏感目标。

8.12 大气环境有组织排放废气排气管筒及排放口的先期核查

8.12.1 应根据厂(园区)界内外和车间界内外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治理装置设备设施布置情况,在确认产排污节点及排污装置后,按《DB13/T XXXX-XXXX 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环评设计施工验收排污许可使用及核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核查、确认和标识。

8.12.2 在工艺流程污染物产排污节点监测点位图,按照工艺流程顺序对有组织排放口进行统一编号。同时提供相应的信息,信息至少包括:

a)排放口名称及编号、几何高度、基准高度;

b)排放口直径;

c)环境管理部门批复或者许可的的排放管筒基准高度与对应的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d)排放管筒几何高度与现场实际的基准高度对应的污染物及应执行的排放限值。

8.13 废气无组织排放口及监测点位的选择、确认和标识

8.13.1 核查生产产品过程各工艺单元装置设备设施无组织排污口的位置、高度和污染物因子。

8.13.2 对照生产工艺流程污染物产排污节点监测点位图,按照工艺流程顺序对无组织排污口(源)进行统一编号。

8.13.3 核查污染物治理过程各工艺单元装置设备设施无组织排污口(设施污染物排入口、排出口和稀释介质排入口)的位置、高度以及稀释介质和污染物因子。

8.13.4 对照污染物治理工艺流程污染物产排污节点监测点位图,按照工艺流程顺序对无组织排污口进行统一编号。

8.13.5 核查产品生产车间或污染物治理车间建构筑物门、窗和通风口等无组织外排口的位置、高度,通风进口以及稀释介质,污染物因子,并以车间为单元进行确认和标识。

8.14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气象参数的核查与确认

8.14.1 设置每个无组织排放监控监测点位处的气象参数,并同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同步测量气象参数并进行记录。

8.14.2 在进行废气无组织排放各监测点位应收集周边大气环境气象参数并进行统计。

8.14.3 确认废气无组织排放各监测点位是否为具有明显风向的环境气象条件,用于分析判定废气无组织排放状况。

8.15 核查绘制污染物产排污节点监测点位排放口系统图

8.15.1 按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污染物治理工艺流程先后顺序,确认染物产污节点工艺单元及相应的装置设备设施。

8.15.2 确认污染物排污节点工艺单元及相应的装置设备设施确认各类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口。

8.15.3 确认各类污染物监测点位及监测设施,绘制污染物产排污节点监测点位排放口系统图。

8.16 污染物治理控制管理相关文件资料的先期核查

核查排污单位应提供的污染物治理控制管理相关文件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8.17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车间平面布置图和设备平面布置图的先期核查

8.17.1 核查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厂(园区)界周边环境建构筑物及厂(园区)界内车间建构筑物、生产设备设施、治理设备设施、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口规范性、符合性。

8.17.2 应根据实际勘查结果重核定修订订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和车间平面布置图及相关信息。

8.17.3 应特别确认、标识废气排放口排气管筒平面位置与高度和口径,与相应四周200m 内建构筑物设施的水平相对距离平面与高度的相对差距。

8.17.4 应特别确认、标识封闭车间和非封闭车间的平面位置、车间比较和基准高度,应特别确认、标识封闭车间的门窗位置尺寸、通风进口位置及尺寸和外排风口位置尺寸及监测点位的监测设施。

8.17.5 应特别确认、标识污染物治理单元装置与大气环境直接连通敞开交换物质或交换能量的敞开式废气无组织排放面源的平面位置、尺寸、高度和污染因子及边界。

8.18 污染物及排放限值的先期核查

8.18.1 应确认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口相应污染物及排放限值,同排放口相关信息一并记录。

8.18.2 应确认设备设施无组织排放(应区分识别设施污染物排入口和排出口)相应排放的污染物及限值和监测控制点位,同无组织排放相关信息一并记录。

8.18.3 应确认车间建构筑物无组织排污口(门、窗、通风口等)相应排放的污染物及限值及监测控制点位,同无组织排放相关信息一并记录。

8.18.4 应确认厂(园区)界周边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相应的污染物及限值,同厂(园区)界监测点位相关信息一并记录。

8.19 生产管理的先期核查

8.19.1 核查排污单位生产或者运行单位生产运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制度落实情况。

8.19.2 核查设施运行控制操作规程、维护规程的执行情况。

8.19.3 核查控制操作记录及控制操作报告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8.20 污染预防与治理管理的先期核查

8.20.1 核查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制度落实情况。

8.20.2 核查设施运行操作规程、维护规程的执行情况和真实性。

8.20.3 核查控制操作记录及控制操作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8.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先期核查

8.21.1 核查污染物自行监测管理管理机构、人员及其制度实施的执行情况和真实性。

8.21.2 核查污染物排放手动监测能力的真实性。

8.21.3 核查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能力的真实性。

8.22 生产与治理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的先期核查

8.22.1 核查生产与治理工艺自动控制系统管理要求和系统运行与文件资料的符合性。

8.22.2 核查生产与治理工艺自动控制系统关键环节过程控制管理的实际情况。

8.23 先期核查信息保存

8.23.1 核查的相关信息进行留存和记录。

8.23.2 相应的文件资料留取纸质复印件和电子文件。

8.23.3 相关情况需排污单位确认的应当由排污单位进行确认。

8.24 预监测

8.24.1 根据调查情况,根据产品生产与污染物排放产生的污染物因子、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强度,选用相应的监测方法,准备采样装置、监测仪器设备。

8.24.2 在现场进行试验性采样监测和试验性实验室检测分析,验证相应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为编制监测技术方案提供相应技术资料。

9 制订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

9.1 总则

9.1.1 按照环境管理要求,技术方案可分为验收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监测技术方案、环境执法核查及其监测技术方案、监督性监测及其核查技术方案、企业自行运行管理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和环境应急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等。

9.1.2 制订核查与监测方案,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污染物排放与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真实客观准确规范完整科学的进行编制。

9.1.3 当实施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用于评价判定有关责任方或者利益方的行为及行为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污染物排放与控制标准和监测与核查技术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要求时,宜征得有相关权限责任方或者利益方的认可。

9.1.4 制订技术方案的有关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应在开展准备工作和现场先期核查和组织预监测期间或者完成准备工作后,编制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

9.1.5 对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现场先期核查工作、预监测工作和制订的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签字确认。

9.1.5 验收核查监测技术方案、排污许可证核查监测方案应按照本标准的全部要求进行资料收集、分析、现场勘查与预核查、现场预监测后制订。

9.1.6 环境执法核查及其监测技术方案、监督性监测及其核查技术方案,可在验收核查监测技术方案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核查监测技术方案已有的基础上制订,根据环境执法检查或监督性监测要求,制订相应的核查与监测方案。

9.1.7 排污单位自行运行管理核查监测技术方案,在已有的验收监测技术方案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核查监测技术方案基础上,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自行监测的要求和环境管理的要求进行编写。

9.1.8 环境应急监测方案,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已有的上述技术方案和排污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报告和行政执法监督有关情况下,参照《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编写应急监测方案。

9.2 方案前言

9.2.1 简述任务由来与依据,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

9.2.2 要阐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管理要求与技术要求.。

9.2.3 要阐明排污许可执行与监督管理管理要求与技术要求.

9.2.4 根据核查与监测目的,明确现场勘查、核查与监测技术工作承担单位。

9.2.5 明确现场工作时间和完成整体核与查监测日期和出具报告日期。

9.3 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概况

9.3.1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a) 产品生产设施建设及其运行情况、污染预防与治理设施建设及其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设施建设及其运行情况、污染物监测设施及设备建设及其运行情况和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及其运行情况;

b) 简述工程的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总投资;

c) 简述环境保护投资、污染预防与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设施、污染物监测设施、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主要建设项目内容;

d) 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对原有工程进行概述,并说清新建项目与原有工程的依托关系以及“以新带老”的要求;

e) 对于实际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一致的,重点说明其变更内容。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应说清本次核查与监测的范围和内容;

f) 对于实际建设内容与排污许可证许可项目、内容和要求不一致的,重点核查、明确和说明有关情况,应说清本次核查与监测的范围和内容。

9.3.2 项目建设情况

将核查与监测的建设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初步设计、项目开工、建设、运行等执行情况,以及现场勘查时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列入项目建设情况一览表。

格式参见附录:表D.01 项目建设情况一览表

9.3.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核查/变更情况

将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公辅工程、污染物治理及监测工程、储运工程等的环评、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实际建设与变更情况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变更情况一览表。

格式参见附录:表D.0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变更内容一览表。

9.4 地理位置、厂(园区)界、车间和设备平面布置

9.4.1 以地理位置图示表示项目地理位置和平面布置。

9.4.2 地理位置图重点标明项目所处地理区域内有无环境保护敏感目标及周边环境建构筑物的相对位置和距离。

9.4.3 平面布置图重点标明废气有组织排放源、无组织排放源、污水处理站、固废贮存场所位置,敏感目标与厂(园区)界及排放源的相对位置与距离。

9.4.5 平面布置图重点标明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监测设施和排放设施及排放口位置。

9.4.6 平面布置图重点标明污染源设施位置、污染物有组织排放管线及排放口位置、无组织排污口位置、固废堆放/处置场地位置。

9.4.7 平面布置图重点标明排放管筒位置、高度、口径与四周建构筑物相对位置关系。排放管筒相关信息用于判定排放管筒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9.5 生产工艺流程与物料平衡核查方案

9.5.1 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和排污环节,明确现场物料平衡核查方案。

9.5.2 附产品生产工艺产排污节点监测点位排放口系统流程图,附产品生产物料平衡流程图。

9.6 污染治理工艺流程与物料平衡核查方案

9.6.1 简要叙述说明污染物治理工艺流程,明确污染物收集环节装置、输送环节装置、污染治理环节装置和排放与处置环节装置。

9.6.2 明确污染物治理物料平衡核查方案

9.6.3 附污染物治理工艺监测点位排放口系统流程图。

9.6.4 附污染物治理物料平衡流程图,在其图上,标明输入与输出的药剂、溶液、吸附材料、吸收剂等其他原辅材料。

9.7 产品生产设施和治理措施的能力与控制的核查方案

9.7.1 产品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及控制参数的核查方案

9.7.1.1 核查与监测方案应包括产品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和相对应的工艺控制参数控制条件的核查内容。

9.7.1.2 核查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及工艺原理。

9.7.1.3 核查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名称。

9.7.1.4 核查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环评和初始设计建设数量及设备设施规格。

9.7.1.5 核查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实际建设数量及设备设施规格、编号。

9.7.1.6 核查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工艺控制参数即控制条件。

9.7.1.7 核查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工艺控制参数的控制对象及参数。

9.7.1.8 核查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工艺操作规程及编号.

格式参见附录:表D.03 产品生产工艺单元设备设施及控制参数一览表。

9.7.2 产品生产原辅材料消耗及能源消耗的核查方案

9.7.2.1 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及工艺原理。

9.7.2.2 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名称及编号。

9.7.2.3 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相应投入的原辅料或产出的中间体、产品、副产品的类别、名称、成分性质。

9.7.2.4 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投入/产出时段,投入/产出方式,投入/产出量。

9.7.2.5 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的投入/产出量。

9.7.2.6 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环评/排污许可年耗量,实际年耗量。

9.7.2.7 产品生产各工艺单元环评/排污许可产出量,实际产出量。

9.7.2.8 对核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的文字说明。

格式参见附录:表D4 产品生产原辅材料消耗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9.7.3 产品生产产污与排污的核查方案

9.7.3.1 核查与监测方案应包括核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的装置设备和排放污染物的装置设备及其排放口具体情况。

9.7.3.2 核查产品生产过程产污工艺单元,产污设备设施名称及编号,产生污染物因子。

9.7.3.3 核查产品生产排污工艺单元(有可能产排污为同一工艺单元),有组织排污设备设施(有可能产排污为同一设备设施)名称及编号,有组织排污设备设施污染物排入设备设施名称及编号或者排放去向,有组织排放污染物因子。

9.7.3.4 核查产品生产排污工艺单元(有可能产排污为同一工艺单元),无组织排污设备设施(有可能产排污为同一设备设施)名称及编号及排放去向,无组织排放控制监测点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9.7.3.5 核查产品生产直接向大气环境有组织排放的废气来源,排气管筒位置、几何高度、实际基准高度和口径,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9.7.3.6 核查产品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车间和厂(园区)界控制监测点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9.7.3.7 对核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的文字说明。

格式参见附录:表D5 产品生产产排污生产工艺单元控制情况一览表。

9.7.4 污染物治理工艺设备设施核查方案

9.7.4.1 核查与监测方案应包括污染物治理工艺设备设施和相对应的工艺控制参数控制条件。

9.7.4.2 核查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及工艺原理。

9.7.4.3 核查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的设备设施名称。

9.7.4.4 核查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的环评和初始设计建设数量及设备设施规格。

9.7.4.5 核查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的实际建设数量及设备设施规格、编号。

9.7.4.6 核查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的工艺控制参数即控制条件。

9.7.4.7 核查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的工艺控制参数的控制对象及参数。

9.7.4.8 核查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操作规程及编号。

9.7.4.9 对核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的文字说明。

格式参见附录:表D6 污染物治理工艺设备设施一览表。

9.7.5 治理工艺污染物和原辅材料核查方案

9.7.5.1 核查与监测方案应包括核查污染物治理工艺原料、辅料消耗情况。

9.7.5.2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及工艺原理,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名称及编号(包括有组织排放排气管筒)。

9.7.5.3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相应污染物输入、输出和原辅料(所用药剂、溶液、吸附材料、吸收剂等)名称、成分性质。

9.7.5.4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污染物输入、输出和原辅料输入/输出时段,输入/输出方式,污染输入/输出量。

9.7.5.5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污染物输入、输出和原辅料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的输入/输出量。

9.7.5.6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环评/排污许可年耗量,实际年耗量。

9.7.5.7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环评/排污许可产出量,实际产出量。

9.7.5.8 对核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的文字说明。

格式参见附录:表D7 治理工艺设施污染物输入、输出和原辅材料一览表。

9.7.6 污染物治理工艺排放控制核查方案

9.7.6.1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及工艺原理。

9.7.6.2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名称及编号。

9.7.6.3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及设备设施治理处理污染物因子。

9.7.6.4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二次污染因子及有组织排放去向。

9.7.6.5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二次污染无组织因子及监控监测点。

9.7.6.6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污染物进出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名称及编号。

9.7.6.7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设备设施污染物进出口监测点位监测因子。

9.7.6.8 环评批复的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排气管筒位置、基准高度、口径及污染物排放限值。

9.7.6.9 实际设置的各工艺单元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排气管筒位置、几何高度、口径和实际基准高度及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9.7.6.10 污染物治理各工艺单元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车间和厂(园区)界控制监测点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9.7.6.11 对核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的文字说明。

格式参见附录:表D8 污染物来源及治理排放控制情况一览表。

9.8 环境保护敏感目标分析

9.8.1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实地勘查情况,分析项目建成后针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9.8.2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实地勘查情况,分析项目建成后针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大气环境、

水环境、土壤环境和场地环境的环境影响。需按照环境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与评估。

9.9 监测的评价文件及其要求

9.9.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9.9.2 建设项目环保技术文件,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初步设计(环保篇)、环境监理报告(如必要)等。

9.9.3 建设项目批复文件,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境保护初步设计的认定或批复、建设项目执行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的批复、重大变更的相应批复文件(如有)。

9.9.4 环评批复文件应列明:环评批复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批复单位。

9.9.5 环评批复执行的标准应列明: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限值。废气有组织排气管筒(排放口)基准高度与相应的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限值,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与相应的排放污染物及限值,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9.9.6 《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

9.9.7 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产品生产品种、能力、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管理等相关要求。

9.9.8 其他需要反映的相关文件(名称变更、危废的处理协议、建设项目的环境应急预案等)。

9.10 监测的安全防护要求方案

9.10.1 固定污染源现场核查、采样和监测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爆炸性或有毒有害有机气体,现场监测人员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9.10.2 排污单位应向现场核查、采样和监测工作人员,详细说明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源附近所有可能的安全生产问题,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安全防护装备。

9.10.3 现场核查、采样或监测时应严格执行现场作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若现场监测区域为有防爆要求的危险场所,排污单位应为检测人员提供相关报警仪,并安排安全员负责现场指导,确保采样操作和仪器符合安全要求。

9.10.4 现场核查、采样或监测人员应正确使用各类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尽量在从采样口的上风向进行核查、采样或检测。

9.10.5 现场核查、采样或监测人员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在现场相互防护工作。

9.11 监测期间产品生产工况的要求及核查

9.11.1 工况的选定

9.11.1.1 制订工况控制方案。验收监测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监测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到达设计负荷的75%以上(含75%)、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监测。

9.11.1.2 若因各种因素影响,生产负荷或污染物治理能力达不到75%以上设计能力时,排污单位可提出申请,若环境主管部门认可,可在申请与认可的条件下开展监测工作。

9.11.1.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执法检查或监督性监测时,应按照环境管理要求,要求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生产负荷满足要求情况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负荷满足要求情况下和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情

况下开展工作。也可在其日常生产负荷下开展工作。

9.11.1.4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时,可在日常生产负荷下进行。

9.11.2 工况的核查记录报告存档

对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进行核查核定,制订相应的核查方法、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要求。

a) 生产原料、辅料、燃料、中间体、主产品、副产品在监测期间或监测代表时段内及相应的投入产出情况;

b) 每台套生产装置设备的生产工艺及控制参数控制条件与对应的控制对象参数运行情况;

c) 产品生产的连续性间歇性的周期及其时段;

d) 排污单位应提供的相应的台账资料和记录报表。

e)监测期间应对工况进行的核查记录应留存档案

9.11.3 监测期间治理设施的工况核查

a) 污染物治理工艺的污染物输入输出的装置设备设施及治理的周期、时段和排放规律;

b) 所用药剂、溶液、吸附材料和吸收剂等其他原辅材料输入与输出的装置设备设施使用周期的用量、周期时段、使用效率等情况;

c) 污染治理设施工艺运行控制原理及控制参数控制条件以及相对应的控制对象参数运行情况;

d) 污染治理的的连续性间歇性的周期及其时段;

e) 排污单位应提供的相应的台账资料和记录报表。

9.11.4 生产治理设施运自动控制及检测系统的核查

a) 核查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运行自动控制及检测系统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b) 核查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运行自动控制及检测系统运行电子记录与报告是否规范完整准确;

c) 核查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运行自动控制及检测系统运行纸型记录与报告是否规范完整准确。

9.11.5 通风控制的核查

9.11.5.1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汽车维修业、印刷业、木质家具制造业等VOCs 排放开展监测时,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应稀释排放。

9.11.5.2 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9.11.5.3 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识别、核查和记录:

a) 装置设备设施污染物排入口和排出口相关信息;

b) 车间污染物的排入口和排出口的相关信息;

c) 有组织污染源排放口的相关信息,核定是否进行了稀释排放;

9.11.6 汽车涂装生产线VOCs 总量排放核算。

见附录E。

9.12 有组织排放监测采样点位布设

9.12.1 独立治理设施的监测评估点位布设

验收与排污许可监测或评估监测时,无论原辅料来源、工艺过程、治理方法、污染物种类是否相同,

均应对每个独立的生产治理设施进行监测评估判定

9.12.2 治理处理设施净化效率的点位布设

对于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净化效率有规定要求的,应在其治理设施污染物进出口的监测点位处进行监测。

9.12.3 监测采样点位要求与监测采样器的使用要求

按照本标准规定要求,确认的排污口及监测点位进行具体布设,符合《DB13/T XXXX-2019 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环评设计施工验收排污许可使用及核查技术规范》《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

应取靠近排放管筒中心作为监测采样点位。采样管线应为不锈钢、石英玻璃、聚四氟乙烯等低吸附材料,并尽可能短。

9.12.4 日常监督核查的监测点位的选择

日常环境管理部门开展的环境监督性监测时或者企业开展自行监测需向社会提供证明作用的数据时,可根据生产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核查,选择产量大、排放浓度高、废气排放量较大的生产治理设施排放口及排放时段进行布点监测,排放口应有代表性,且不少于总排放口的50%。企业对治理设施日常运行的监测工作,依照运行效能稳定性情况选择性的开展测试。、

9.12.5 同套治理装置多个排放口点位的布设

若一套生产治理装置有多个排放口,其排放污染物来源于相同产排污装置时,视其为同一个排放口,应同时开展监测,进行监测点位布设。

9.12.6 排放口高度与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认

排放口(排气管筒)应按照生产与治理流程先后顺序统一标注编号,相关信息至少包括排放口名称、排放管筒高度和口径、污染物及排放限值等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批复要求和环境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的排气管筒高度与对应的污染物及排放限值与实际排气管筒几何高度和基准高度与对应的污染物及执行的排放限值。

9.13 有组织排放采样频次及时段

9.13.1 总则

9.13.1.1 应根据产品生产工况及治理设施运行工况合理分段采集样品,能够反映不同的生产和治理负荷下设施运行状况、处理效率和达标排放能力,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至少采集的样品能够提供3 个小时均值数据的样品。当生产比较稳定时,应将采样时段应均衡分布在同一个生产及治理周期,当生产不稳定时,应按照不同工况分时段采样。

9.13.1.2 排污单位环境保护建设项目验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和环境管理需要时,监测应至少开展3 天或3 个生产周期的连续监测。特殊要求由环境管理部门、排污单位和相关单位研究确定。

9.13.1.3 日常开展的监督性监测,根据管理需求可适当减少频次,但应征得环境管理部门及排污单位的认可。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应按照本节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企业日常运行监督检查的监测可减少监测频次,监测时段根据管理需求进行选择。

9.13.2 废气有组织连续性排放源采样频次及时段

废气有组织连续排放源排放污染物,其连续排放时间大于1 小时的,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进行采样,连续采样时间不少于20 分钟,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 L;或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 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9.13.3 废气有组织间歇性排放源采样频次及时段

9.13.5.1 当废气有组织排放为间歇过程且排放时间其排放时间小于1 小时的,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

9.13.5.2 当排放时间不足20分钟时,采样时间与间歇生产启停时间相同,至少采集3个以上的排放过程,其累计采样时间不低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采样时间与间歇生产启停时间相同,气袋采气量不小于10L;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至4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9.13.4 废气有组织采样体积与采样流量及控制

9.13.6.1 采用气袋法采样,每个采样袋采样体积不少于10L,采样流量一般为0.3 L/min 至0.5L/min,一个样品应连续测试或采样时间不少于20min。

9.13.6.2 采用吸附管采样,依据《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7.3 样品采集的相关要求进行,设定并记录采样流速(流量)。

9.13.6.3 对于有机物储罐类排放采样,应在其加注、输送相对集中时采样;在测试VOCs 处理效率时,应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动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

9.13.5 应急监测采样频次时段体积流量的要求

当对污染事故排放进行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频次及时段,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9.14 有组织排放采样器具的准备与使用

9.14.1 有组织排放气袋采样的准备与使用

9.14.1.1 使用气袋采样应按照《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和《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等中的相关技术规定执行。

9.14.1.2 使用气袋法采样方法应按照相关方法标准中的规定执行,采集的样气量应不大于气袋容量的80%。

9.14.2 有组织排放吸附管采样的准备与使用

使用吸附管采样应按照《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和《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等中的相关技术规定执行。

9.14.3 有组织排放罐采样的准备与使用

使用罐采样应按照《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和《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等中的相关技术规定执行。

9.15 有组织排放废气采集

9.15.1 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器具的吹扫和重复使用

采样枪、过滤器、采样管、气袋、采样罐和注射器等可重复利用器材,在使用后应尽快充分净化,先用空气吹扫2~3 次,再用高纯氮气吹扫2~3 次,经净化后的采样管、气袋、采样罐和注射器等器具应保存在密封袋或箱内避免污染。在使用前抽检10%的气袋、采样罐等可重复利用器材,其待测组分含量应不大于分析方法测定下限,抽检合格方可使用。

9.15.2 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的温度控制

若排放废气温度与车间或环境温度差不超过10℃,为常温排放,采样枪可不用加热;否则为非常温排放,为防止高沸点有机物在采样枪内凝结,采样枪需加热(有防爆安全要求除外),采样枪前端的颗粒物过滤器应为陶瓷或不锈钢材质等低VOCs 吸附材料,过滤器、采样枪、采样管线加热温度应比废气温度高10℃,但最高不超过120℃。

9.15.3 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废气的脱水控制

当废气中湿度较大时,应在采样枪后增加一个脱水装置,然后再连接采样袋,按GB/T16157 中9.3.3节要求执行,脱水装置中的冷凝水应与样品气同步分析,水中有机物含量计入到样品中。

9.15.4 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体积和采样流速调整与验证

9.15.4.1 排放管筒中VOCs 质量浓度较高时,应优先用仪器在现场直接测试,使用吸附管采样时可适当减少吸附管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控制好采样体积,第二级吸附管吸附率一般小于总吸附率的20%;当测定项目使用的分析方法灵敏度较高时,可用气袋、吸附管、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后直接分析。

9.15.4.2 特征项目有机污染物的采样方法、采气量应按照其标准方法的规定执行,方法中未明确规定的,验证后可用气袋、采样罐或吸附管采样后分析,验证方法按《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中规定执行。

9.16 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点位布设

9.16.1 厂(园区)界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布设

厂(园区)界无组织排放监测控制点的数目和设置方法,按照附录F执行。相关排放标准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标准中规定执行。

9.16.2 车间和生产设施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布设

对于医药制造、有机化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和印刷工业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无组织排放监测控制点布设,在事先不能确认治理设施及排放口(排放管筒)去除效率不能满足排放限值要求的情况下,应在废气治理设施进出口和排气管筒排放口监测点位进行监测的同时,对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

9.16.3 密闭系统监测点位的布设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生产设施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测控制点设置在封闭车间门窗外1 米,距离地面1.5 米以上位置处。密闭排气系统的规定和核查方法见附录G。

9.16.4 监测点位安全防护要求

如有防爆等安全要求的,可参照以上原则选点,与生产设备的距离不受以上限制。

9.16.5 非封闭系统生产工序或生产设施污染物监测点位的布设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生产设施未在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测控制点设置在生产设备外1米,最低高度1.5米处,监测控制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例1:涂装作业或喷漆打磨在封闭车间进行的,无组织监测点位设在封闭工作间门或窗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涂装作业在非封闭车间进行的,则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监测点以涂装台几何中心为中心点、1m为半径范围、高度高于涂装台0.5m处;喷漆打磨在非封闭车间操作的,颗粒物无组织监测点位设在距打磨工位1m、距地面1.5m以上位置处。监测控制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例2:印刷生产场所无组织排放监测控制点应按照车间封闭情况进行设置。印刷生产活动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封闭车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测控制点设置在封闭车间门窗外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印刷生产活动未在封闭车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测控制点设置在印刷设备外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监测控制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9.17 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采样时段及频次

9.17.1 无组织排放废气采样时段

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采样时段分为白天和晚上各为3 个时段,每4 个小时为一个时段,每个时段至少有1 小时有效采样时间,当一个生产周期小于24 小时时,合理划分采样时段,每个时段监测不少于6 个小时有效数据。

9.17.2 连续性无组织废气手动采样频次

连续性无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1 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使用采样罐或气袋采样时,应恒流采样20 分钟以上,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 L;或者在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 个样品,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9.17.3 间歇无组织排放废气手动采样频次

a)间歇无组织排放废气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连续采集2~4 个间歇生产过程,恒流采样,累积样品采气量不小于10 L;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4 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b)间歇无组织排放废气应在排放时段内连续采集2-4 个间歇生产过程,或者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恒流采样1 个样品作为平均浓度。

9.17.4 无组织排放废气便携式仪器采样频次

宜选便携式仪器现场进行监测,每隔2 分钟~5 分钟记录一次瞬时测量值。

9.17.5 无组织排放废气在线连续自动监测采样频次

当使用现场连续自动采样监测仪器设备开展采样监测时,应涵盖所有时间段,每隔2 分钟~ 5 分钟记录一次瞬时测量值。

9.17.6 无组织排放废气气袋监测采样时间、体积和数量

使用气袋恒流采样时,恒流采样时间一般应不少于45 分钟,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10L。或者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 个~4 个样品,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9.17.7 无组织排放废气罐监测采样时间、体积和数量

使用罐采样,按照《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相关要求进行样品采集。

9.17.8 无组织排放废气吸附管监测采样时间、体积和数量

a)使用吸附管采样,按照《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相关要求进行样品采集,采样应恒流采样45 分钟以上;或者在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b)使用吸附管采集低浓度挥发性有机物时,采样体积应不低于相关标准中方法检出限的采样体积。

c)当无组织排放或厂(园区)界的VOCs 质量浓度较低时,依据方法灵敏度,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和增加采样量;浓度较高时,可适当减少吸附管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

9.18 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采样器具要求

9.18.1 无组织排放废气采样器具的吹扫和重复使用

采样枪、过滤器、采样管、气袋、采样罐和注射器等可重复利用器材,在使用后应尽快充分净化,先用空气吹扫2~3 次,再用高纯氮气吹扫2~3 次,经净化后的采样管、气袋、采样罐和注射器等器具应保存在密封袋或箱内避免污染。在使用前抽检10%的气袋、采样罐等可重复利用

9.18.2 无组织排放废气采样罐采样器具要求

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采样,应优先使用内壁经惰性化处理的采样罐,采样罐体积不少于6L,采样罐的清洗和采样、真空度检查、流量控制器安装与气密性检查应按照《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中的规定执行。

9.19 样品的登记核对保存和运输

9.19.1 样品的登记核对

在采样现场样品必须逐件与样品登记表、样品标签和采样记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运输过程中严防样品的损失、受热、混淆和粘污。

9.19.2 样品的保存

9.19.2.1 对于用气袋法采集好的样品应低温或常温避光保存。样品应尽快送到实验室,样品分析应采样后在8 个小时内完成。如果需要延长样品保存时间,可参考《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中附录A 来确定,或进行实验室确认含目标VOCs 的标准气体在所用材质类型气袋中不同保存时间的回收率。

9.19.2.2 用吸附管采样后,立即用密封帽将采样管两端密封,4℃避光保存,7 日内分析。

9.19.2.3 在常温下保存,采样后尽快分析,20 天内分析完毕。

9.19.3 样品的运输

冷链或常温运输的样品应在实验室内恢复至常温或加热后再行测定。

9.20 采样与监测方法的选择与性能验证确认方案

9.20.1 标准方法

9.20.1.1 按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本标准规范性引用的的采样与监测方法进行采样与监测。

9.20.1.2 可选择其他省(市、区)地方标准采样与监测方法进行采样与监测。

9.20.2 等效方法

9.20.2.1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等同、等效或修改采用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ISO)或其他国家标准组织发布的监测方法。

9.20.2.1 排污单位或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经验证且被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方法。

9.20.3 测量范围的确认验证

测量范围即测量下限和测量上限应涵盖污染物排放的最小浓度值和最大浓度值。

9.20.4 采样量与测量范围的验证

应验证确认监测分析方法的检出限、测量下限和测量上限。明确对测定目标污染物相应的采样体积等参数对应的检出限、测量下限和测量上限。

9.20.5 验证浓度值的选定

应采用低于实际排放浓度值(且不高于低于二分之一倍污染物排放限值)、约一倍和不低于三倍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三种浓度的有证标准物质或有证标准样品进行验证。

9.20.6 性能指标的确认

确认其测定精密度、准确度是否满足标准要求。必要时确认不确定度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9.20.7 污染物半定性半定量监视性方法的选择

9.20.7.1 按照环境管理需求,可以选择污染物定性半定量监测分析方法及相应的监测仪器,对污染物排放类别进行识别判定。

9.20.7.2 对厂(园区)界周边环境及工业园区污染物类别进行识别和半定量的监视性监测.

9.20.7.3 环境应急监测时,可选择代表性目标监测物质进行识别与修正。

9.20.7.2 污染物半定性半定量监视性方法及仪器需经省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监测机构进行验证确认和认可。

9.21 监测人员及仪器

9.21.1 监测人员应持证上岗。

9.21.2 仪器信息确认与校准验证

9.21.2.1 应对仪器设备名称,生产供应厂商,仪器设备规格型号,仪器设备出厂编号,监测机构设备管理编号(如有),监测采样参数及检出限、测定下限和测定上限,测定范围的条件说明,仪器使用人员进行确认

9.21.2.2 应对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编号,检定和校准有效期,检定校准项目及相关参数检定校准结果,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机构,检定校准人)进行确认。

9.21.2.3 对无检定规程和校准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制订自行校准规进行。

9.21.2.4 仪器进行使用前、使用中和使用后进行校准验证。

9.22 污染物自动监测运行系统的设置核查与比对

9.22.1 涉及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运行系统、厂界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运行系统和工业园区界空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运行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比对基本原则参照《DB13/T XXXX-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核查与比对技术规范》要求,对废气和废水自动监测运行系统运行管理及运行能力进行核查与比对。

9.22.2 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技术性能指标和有关功能,按照《HJ 1010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1 环境空气和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及检测方法》《DB 11/T 1367-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进行核查与比对。

9.23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9.23.1 总则

应按照《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和《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和本标准等规定执行。

9.23.2 密闭性检查

采样前应严格检查全部采样系统的密封性,泄露检查方法和标准按照HJ 732 中5.2.2 节要求执行,或者系统漏气量每两分钟不大于600ml。

9.23.3 工作曲线要求

每批样品均需建立标准或工作曲线,标准或工作曲线的相关系数应大于0.995,校准曲线应选择3~5个点(不包括空白)。

9.23.4 样品平行样要求

测定VOCs 的特征项目时,每10 个样品或每批次(少于10 个样品)至少采集一个平行样品,平行样品的相对偏差应小于30%,分析方法标准中要求低于30%的按标准要求执行。

9.23.5 空白样品要求

9.23.5.1 每批样品至少有一个全程序空白样品,若其浓度水平应小于10%的样品浓度,否则应重新采样。

9.23.5.2 每批样品分析前至少分析一次实验室空白,空白分析应小于方法检出限;每批样品至少有一个质控样品分析,分析结果的相对偏差应小于10%。

9.23.6 校准的要求

现场监测分析时,分析仪器预热稳定后,应在分析前测定2 至3 个空白,并用标准气体至少两个浓度点在检测前校准一次,分析过程中及时校准,分析后再校准一次,两个标准气体浓度应在接近最低监测的目标物浓度和最高监测的目标物浓度,并记录在原始记录中。

9.23.7 采样净化要求

采样枪、过滤器、采样管、气袋、采样罐等可重复利用器材,在使用后应尽快充分净化,先用空气吹扫2-3 次,再用高纯氮气吹扫2-3 次,经净化后的采样管、气袋、采样罐等器具应保存在密封袋或箱内避免污染。在使用前抽检10%的气袋、采样罐等可重复利用器材,其待测组分含量应不大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或标准限值的2.5%,抽检合格方可使用。

9.23.8 送样和留样要求

送实验室的样品应及时分析,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留样样品应按测定项目标准监测方法规定的要求保存。

9.23.9 采样流量控制要求

采样期间应保持流量恒定,波动不大于10%,采样前后应对采样流量计进行校验,其相对误差应小于5%,当相对误差大于5%,小于20%时,可用它们的平均值计算总采样体积;否则应重新校准并重新采样。

9.24 记录

9.24.1 应按照本标准相关要求,对生产工艺、生产工况、污染物处理工艺和处理工况进行记录。

9.24.2 应按照本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采样点位进行标识记录,对监测分析时段进行记录,对采样方法、采样设备、监测分析设备的准备、校准和使用及测定数据和结果计算进行记录。

10 核查监测方案的实施

10.1 按照核查监测技术方案实施现场调查、核定、采样、监测、样品的保存、运输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10.2 现场核查采样监测应实行双人负责,对于重要的核查和操作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和管理。

10.3 按照现场核查监测记录的要求及时进行监测记录、取证和证据留存。

11 监测结果与计算

11.1 监测数据及调查结果的整理

11.1.1 总则

监测原始数据的整理严格按照HJ/T373、HJ/T397 有关要求进行,对监测原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结果以表格形式列出。监测结果与评价格式参见附录表D9~表D14。

11.1.2 实测浓度值的折算

按照评价标准,实测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规定的基准氧含量的值,并以最大小时均值或最大值作为评价值。VOCs燃烧处理装置废气的实测浓度的换算见附录H。

11.1.3 等效源的合并与评价

等效源的合并:排放同一种污染物的近距离(距离小于几何高度之和)排放管筒按等效源评价

11.1.4 异常数据、超标原因的分析

对异常数据和超标原因按照逻辑关系、量值溯源传递关系、监测与采样方法、监测与采样仪器设备抗干扰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综合性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

11.2 核查结果分析

11.2.1 废气的收集净化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整体或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11.2.2 去除率的分析与控制

11.2.2.1 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的排放浓度及去除效率必须同时满足标准的要求。

11.2.2.2 医药制造、有机化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和印刷工业有机废气排放口的排放浓度及去除效率应同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若去除效率达不到相应的规定,须加设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的无组织排放监测控制点,排放限值按照表3 执行。

11.2.2.3 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非甲烷总烃与处理之前的非甲烷总烃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

式中:

P ——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

C前——进入处理设施前的非甲烷总烃浓度,mg/m3;

Q前——进入处理设施前的排气流量,m3/h;

C后——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非甲烷总烃浓度,mg/m3;

Q后——经最终处理后排放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m3/h。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

11.2.2.4 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的实测废气排放浓度,须折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废气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废气基准排放浓度按公式(2)进行计算。

式中:

ρ基——废气基准排放浓度,mg/Nm3;

O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实——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ρ 实——实测废气排放浓度,mg/Nm3。

11.2.3 排气管筒高度与排放限值控制核查

企业排放管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排放管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 半径范围的建筑5m 以上。

高度如果达不到规定时,按排放限值的50%执行。

12 编制核查与监测技术评估报告

12.1 总则

12.1.1 应按照环境管理的需求和技术规范规定,编制核查与监测技术评估报告。

12.1.2 以核查为主的报告可以单独编写核查报告,应详细对核查的内容是否符合环境管理需求进行评估。

12.1.3 可以将核查与监测相关内容统一编写为核查与监测技术评估报告,其可以引用监测报告中的数据及结论,监测技术报告应做为附件为核查报告的一部分。

12.1.4 监测技术报告按照相关的管理要求编写。

12.1.5 核查或监测技术评估报告编写的主要内容应按照本标准要求编写。

12.2 核查与监测报告封面要求

核查与监测报告封面至少包括:报告名称、报告编号、委托单位、核查与监测单位、报告日期、核查与监测单位公章,如果为监测技术报告,应有计量认证标志和监测单位公章或监测专用公章。

12.3 报告前言及说明的要求

12.3.1 简述内容:任务由来、依据,尤其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

12.3.2 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简介,污染物治理流程简介,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情况。应附以下点位图及说明:

a)生产与治理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和排放口与监测点位图及说明;

b)生产设施排污口和无组织排放控制点位图及说明;

c)车间界排污口和无组织排放控制点位图及说明;

d)厂(园区)界无组织排放控制点位图及说明;

e) 厂区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预防与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设施、污染物监测设施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污染源位置与厂(园区)界外敏感点无组织排放控制点位图及说明。

12.4 监测执行标准

12.4.1 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水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2.4.2 废气排气管筒(排放口)高基准度与相应的废气排放污染物限值。

12.4.3 废气排气管筒(排放口)实际几何高基准度和实际基准高度与及实际核定的排放限值。

12.4.4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与相应的排放污染物及限值。

12.4.5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12.5 监测期间工况

a)产品生产日期及时段、生产周期、生产设施稳定运行情况、原辅材料投入量、产品产量;

b)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日期及时段、运行周期、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情况。

12.6 有组织排放口监测相关信息

有组织排放口与监测点位名称、监测项目、采样编号、采样日期、采样时间段、采样流量、分析日期、监测值、样品采样人员、分析人员、质控人员和审核人员的信息。

12.7 无组织排污口与监测相关信息

无组织排污口与监测点位名称、监测项目、采样编号、采样日期、采样时间段、采样流量、分析日期、监测值、样品采样人员、分析人员、质控人员和审核人员的信息。

12.8 采样与监测分析方法信息

采样与监测分析方法信息包括采样与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技术参数(采样体积、采样流量,检出限、测定下限、测定上限)。

12.9 仪器设备信息

仪器设备名称,生产供应厂商,仪器设备规格型号,仪器设备出厂编号,监测机构内部管理设备编号;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机构名称、检定或校准证书编号,检定和校准有效期,测定范围的条件说明,检出限,测定下限,测定上限。

12.10 有证标准物质或有证标准样品标准信息

有证标准物质或有证标准样品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及批号、标准值及不确定度、生产供应厂商、有效期。采用约低于污染物排放值或二分之一倍、约一倍和三倍左右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三种浓度的有证标准物质或有证标准样品进行质量控制及验证的数据及符合性判定,确认其测定精密度、准确度和不确定度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12.1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信息

提供质控数据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

12.12 核查与监测采样点位图和原始监测数据信息。

12.12.1 提供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图及监测原始数据表及统计结果报表。

12.12.2 提供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排气监测管筒图和监测采样断面及监测采样点位图。

12.12.3 提供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采样点位监测原始数据表及统计结果报表。

12.12.4 提供废水排放监测采样点位图及监测原始数据表及统计结果报表。

12.12.5 提供固体废物监测采样点位监测原始数据表及统计结果报表。

12.13 核查与监测结果与评价

12.13.2 监测的结果及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指标分析评价。

12.13.3 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

12.13.4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12.13.5 环境管理核查结果。

12.13.6 核查与监测的结论。

12.13.7 建设项目及污染物治理设施和监测设施核查人员对核查结果确认备案。

12.13.8 对排污单位的现场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核查结果确认备案。

12.11.9 对生产工况和污染物治理工况的核查结果确认备案。

12.13.10 委托核查与监测书、核查与监测方案、核查与监测合同等附件。

12.13.11 附件:建设项自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12.13.12 附件:排污许可证申报。

12.14 核查与监测责任人信息

12.14.1 现场监测与采样人员、样品运输保存和交接人员、监测人员信息及签名。

12.14.2 报告编写人员签名、审核人员签名、批准人员信息及签名。

13 记录的核查

13.1 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记录的程序。

13.2 记录包括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所有记录应清晰明了,至少保存3 年以上。

13.3 所有记录应安全保存,电子记录应有程序来保护和备份,并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

13.4 观察的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产生的当时予以记录。并能按照特定任务分类识别。

13.5 记录应有操作人员、维护人员、监督人员、管理人员和核查人员等签名且可识别,并实行对原始核查文字信息、图像信息、原始监测数据记录、核查与监测报告记录文件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13.6 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对电子储存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13.7 应将原始观察、导出数据和建立审核路径的足够信息的记录、校准记录、员工记录以及每份核查与监测报告按规定的时间保存。每项核查与监测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时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项核查与监测的记录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记录应包含负责抽样的人员、每项核查与监测的人员和结果审核、审定人员的签字或确认信息。

a) 在某些领域,保留所有的原始观察记录也许是不可能或不实际的。

b) 技术记录所得数据和信息的累积,它们表明核查与监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质量或过程参数。技术记录可包括表格、合同、工作单、工作手册、核查表、工作笔记、控制图、外部和内部的监测报告及证书、客户信函、文件和反馈。

13.8 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每一错误应划改,不可擦涂掉,以免字迹模糊或消失,并将正确值填写在其旁边。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13.9 核查相关记录文件是否满足运行管理的需要,记录文件与管理需求相匹配。

13.10 运行维护记录文件应按照相关要求编写,也可将有关列项内容合并编写,但不限于有关列项内容。

13.11 原始记录文件需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数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内容缺项判定为弄虚作假。

13.12 核查与监督性监测时,应按照规定要求在原始记录表格中填写所有相关列项,记录原始的观察和监测数据,并进行统计报告。

13.13 针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处理意见,核查结果需提供核查人及核查时间与签字、审核人及审核时间与签字、审定人及审定时间与签字,并填写相应的核查记录表格。

14 报告的核查

14.1 出具核查与监测报告时,应对生产设施、治理设施、监测设施等控制参数、控制条件的情况在报告中进行专项报告。

14.2 对影响控制装置、控制性能和控制结果,影响仪器影响测量性能的,影响准确度的进行核定、影响监测结果的可调整硬件参数和软件参数的封缄情况进行核定,统计汇总相应的硬件和软件参数设置情况,在报告中进行专项报告。

14.3 报告要应反映核查与监测的目的,判定核查与监测对象是否满足评价标准。

14.4 报告应包括核查与监测的原始数据及统计数据,保证评价报告数据的可追溯性。

14.5 报告应体现核查与监测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

14.6 报告应依据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有针对性的提供核查与监测报告,要符合法制要求、环境管理要求、技术规范要求和计量要求。

14.7 报告客观反映排污单位排放状况,应客观反映生产设施、治理设施、监测设施和排放设施及排放口,控制仪器设备运行状态及参数设置情况。

14. 8 报告要应客观反映控制系统装置的数据采集仪数据采集、传输、处理、控制、保存和输出等情况,客观反映自动监控数据在排污单位生产系统、废气治理设施系统应用情况。

14.9 报告要应客观反映监控中心对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治理设施、监测设施和排放设施运行技术监督管理能力。

14.10 报告能够客观反映自动监测数据是否能够满足环境管理、环境保护税收管理的要求。

14.11 报告要应反映生产设施、治理设施、监测设施和控制仪器设备生产商、供应商、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机构、排污单位、验收组成员、仪器运营机构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的职责的责任体系。

14.12 排污单位应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应公开核查、检定、校准、比对和监测的报告内容,同步接受社会监督。

因篇幅较长,附录部分已省略。若需全文请联系小编微信1390664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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