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监测要求,以及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 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 物和相关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表面涂装行业、有机化工行业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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