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杨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废机油桶加水粉碎后予以销售,并将粉碎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水及废液排放至坑池、废井中。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环境污染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4年,在如皋开废品收购站的李某,听说加工废机油桶粒子利润可观,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带领工人杨某干了起来。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10月间,李某和杨某在南通开发区、港闸区收购了大量的废机油桶,之后在自家的废品收购站内,将废机油桶粉碎成粒子再行销售,并将粉碎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水及废液,直接排放至坑池、废井中。后经鉴定,一些测定值甚至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30多倍,属于有毒物质。案发时,公安机关扣押了两人尚未处置的废旧机油桶8吨。经鉴定,该部分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合法处置费用为2万元。如皋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以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处置8吨废机油桶费用2万元由被告人李某、杨某承担。
原标题:违规处置废机油桶,废水超标230倍 两名被告人被判刑,并承担处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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