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济南印发《济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三期)》。全文如下: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三期)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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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三期)

2018-12-10 15:43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日前,山东济南印发《济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三期)》。全文如下: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三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济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三期)》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三期)

为加快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鲁政发〔2018〕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部署,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积极开展燃煤、工业、移动源、扬尘及其他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综合运用法律、规制、市场、科技、文化力量,统筹兼顾,精准施策,合力攻坚,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主要目标。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到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3.3%、22.9%以上,全市PM2.5年均浓度力争达到0.053毫克/立方米,臭氧浓度逐年上升趋势得到明显遏制;空气质量优良率不低于62%;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持续下降。空气质量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产业结构布局。

1.着力优化产业布局。严格环境准入条件,2019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在国家、省作出规定的基础上,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各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县政府落实,不再逐一列出)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市环保局牵头)

加大产业布局调整力度。继续推进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2018年年底前完成济钢阿科力化工有限公司、济南钢城矿业有限公司等10家工业企业搬迁关停。(市发改委牵头)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逾期不搬迁的予以停产。推动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采取转移重组、域外搬迁等方式,实现转型升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章丘区政府负责)禁止新建化工园区,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加大现有园区整治力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负责)

2.加大产能控制力度。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以“污染物排放量不增”为刚性约束,新增“两高”行业项目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为原则,等量替代为例外”的要求,实施“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新项目一旦投产,被整合替代的老项目必须同时停产。(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负责)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按照我市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要求,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推动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转型升级。(市经济和信息化牵头)按照国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压减过剩产能。(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3.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巩固全市“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成果,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按照国家制定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将“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到位。列入清理取缔类的,确保严格落实“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要求;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清单外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要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的原则,对用地、工商、环保手续不全及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予以关停。(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4.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强身壮骨”行动,培育一批节能环保领域的骨干龙头企业和高端产品,推动产业扩规增容、提质增效、集聚发展。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积极引导和促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到2020年,力争建成一批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重点项目,全市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300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二)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1.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格落实国家、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部署,制定并认真落实我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将煤炭消费控制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县。2018—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量分别控制在1714万吨、1703万吨和1692万吨以内。(市发改委牵头)

严格控制新上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鼓励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所有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均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替代源及替代比例。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输电满足。(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完善煤炭替代审查制度,落实《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671号)要求,提高煤炭利用效率低行业的煤炭减量替代系数。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到2020年,电煤(含热电联产供热用煤)占煤炭消费比重达到国家和省相应目标要求。(市发改委牵头)

2.加快发展清洁能源。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增加对我市天然气供应量,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合理发展工业燃料用气,鼓励能源利用效率高、价格承受能力强、可中断工业用户采用天然气燃料,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市发改委牵头)积极推进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提高天然气输送、调峰和应急储气能力。扩大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和供气能力,实现全市天然气“镇镇通”。到2020年采暖季前,天然气储备能力达到国家和省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负责)

加快推进“外电入济”。建成1000千伏锡盟—山东、榆横—潍坊特高压输变电工程,推进特高压送出500千伏工程以及220千伏八里桥变、王府庄变以及110千伏阳光变等变电站建设,增强接纳市外来电和安全稳定运行能力,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到2020年接受外电能力力争达到400万千瓦左右,市外来电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50%。(市发改委、国网济南供电公司负责)

继续稳步实施风电开发,推进济南卧虎山48兆瓦风电场工程等项目建设,到2020年全市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100兆瓦。加快发展光伏发电,实施山东国耀新能源有限公司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工程,到2020年全市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50兆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快推进济南北部热电厂生物质热电联产、华能热电厂生物质热电联产等项目,到2020年全市生物质发电装机达到250兆瓦。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全社会用电比重,到2020年,全市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达到4%以上,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国家和省相应目标要求。(市发改委牵头)因地制宜推广地热和热泵供热技术,2020年年底前全市地热、热泵类(空气源、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供热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市城乡建设委牵头)

3.推动集中供热和清洁取暖。大力推动清洁能源采暖,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加强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支持跨区联片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鼓励拥有技术和资金优势的企业参与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散煤燃烧设施。结合我市清洁供暖需求,对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进行整合,进一步优化我市供热结构。(市城乡建设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推进长距离外热入济、区域能源互联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深层地热清洁供暖、城乡清洁能源替代建设等措施,完善供热网络互联互通,构建“市域统筹、一张热网、多个热源、供需协调、市场化运行”的清洁高效供暖体系。编制全市冬季清洁取暖热源规划,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保障落实到位。完善清洁取暖气代煤、电代煤相关工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4.全面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大力推进节能工作。(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加强工业节能,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着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20%以上,电力、建材、化工、轻工、机械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强化建筑节能。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继续推进建筑节能全过程闭合监管,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标准,积极发展超低能耗建筑。推动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中的深度复合利用,100米及以下住宅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继续全部推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全市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到2020年,新增绿色建筑约400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300万平方米以上;2018—2020年,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40万平方米以上。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市城乡建设委牵头)

(三)调整升级运输结构。

1.优化货物运输结构。大幅减少公路货物运输量,压缩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到2020年,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40%。统筹大型企业或工业园区区域运输结构,到2020年,对运输距离在400公里以上的,计划性较强的煤炭、矿石、石油等大宗货物基本转为铁路运输或管道运输。加快钢铁、电力等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推动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完成国家、省对铁路运输比例的相应要求。(市城乡交通运输委、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加强铁路水路运输网络建设。大力提升铁路货运能力,加快济青高铁、石济客专(齐河至新济南东段)、郑州至济南铁路,济南至滨洲、莱芜、泰安城际铁路等项目,构建“米”字型布局的快速铁路网络。将“两主一辅”的客站格局调整为“三主两辅”,即济南站、济南西站、济南东站为主要客运站,大明湖站、东沙王庄站为辅助客运站。(市发改委、市城乡交通运输委、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积极推动小清河复航,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加快航道和济南主城、章丘两个港区建设,全面提升内河水运发展水平。(市城乡交通运输委牵头)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快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发展智慧交通,破解运输壁垒,实现公路、水路与铁路、民航、邮政等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对接。加快有利于多式联运发展的集装箱铁路中心站、中小泊位等硬件设施建设,建立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从2018年起,多式联运货运量年均增长10%。(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交通运输委、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2.加快改造淘汰老旧车辆。加大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力度,自2018年起,用2年时间,采取资金补贴、鼓励报废、区域禁行、强制注销等疏堵结合措施,促使全市3.4万辆左右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负责)对纳入淘汰范围的车辆,不予办理变更、检验及转移登记。(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负责)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加强路面稽查,将报废车辆信息纳入缉查布控系统,一经发现依法实施强制报废。根据国家修订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缩短营运柴油货车使用年限。(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

3.着力实施运输绿色化改造。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使用比例达到80%。(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邮政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凡是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局负责)加快以轨道交通、BRT中运量交通为重点的公共交通体系建设,推进公交管理运营体制改革。实施“山东泉城绿色现代无轨电车示范项目”,普通型巡游出租车中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比例达到100%(个性化出租车除外)。2020年年底前,中心城区在保留必要燃油公交车进行应急保障的基础上,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市城乡交通运输委牵头)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含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山东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到2020年,建成公用及专用充电站102座、充电桩34000个,充电基础设施配电总容量达到84MVA。按照省要求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充电站(桩)设施建设。(市发改委牵头)

4.优化交通运输体系。研究制定全市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干线公路重型柴油货车跨市快速通行主通道及副主通道的路线设计方案,优化绕城通道,减少城市建成区机动车污染。(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制定长途客运站限制高污染车辆运营的管理举措,分阶段、分步骤限制国三及以下标准柴油客车运营。(市城乡交通运输委牵头)划定城区二环西路交通绕行通道,合理分流通行或过境的重型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研究划定低排放控制区,2018年年底前完成划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及不符合监控要求的柴油货车限行区,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合理扩大限行区域及范围。(市公安局牵头)

抓好物流专项规划落地工作,按照“一核、一枢、两园、多点配送”的物流空间布局体系,有序引导物流企业进区入园集聚发展,逐步解决“小散乱”等问题。到202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信息通畅、管理规范、绿色环保、安全有序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优化国土开发空间布局。探索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的路径模式。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保障生态安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8〕37号)要求,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基于大气传输路径、污染源分布情况,构建城市通风系统,合理规划控制廊道内建筑高度和密度,增加冷空气生成区、近郊林地和内城绿地建设,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负责)

2.建设绿色生态屏障。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开展建绿透绿、裸露土地绿化等工作,建设绿色生态屏障。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省要求。严格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绿满泉城·美丽济南”城乡绿化行动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8〕7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城乡绿化推进机制,深入实施造林绿化重点工程,优化空间布局,提高绿化质量,完善和提升森林、湿地、绿地等生态系统功能,保持森林覆盖率逐步增长,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备、效益显着的生态安全体系。(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3.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强化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到2020年,全市大中型绿色矿山比例力争达到85%。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五)深化燃煤污染治理。

1.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管,提高煤炭品质,严格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济政发〔2018〕9号)要求,禁止生产、加工、销售、燃用不符合我市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制品。鼓励火电等高耗煤行业采用高热值煤炭,减少低热值煤炭使用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等按职责负责)

2.开展燃煤机组和锅炉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的燃煤机组,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优先淘汰30万千瓦以下的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运行满25年的抽凝机组。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市发改委牵头)

推进锅炉综合整治。持续开展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工作;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开展燃油锅炉提标改造,确保按期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市环保局牵头)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全部完成节能改造。(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3.加强高污染燃料控制。按照上级部署,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工作,将完成气代煤和电代煤的地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力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负责)

4.加快散煤替代和清洁化治理。推进全市散煤治理,优先以镇街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散煤销售和使用。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全市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完成省清洁取暖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负责)按照《济南市“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三年实施方案(2017-2020年)》(济政办字〔2017〕77号)要求,优先创建商河冬季清洁取暖无煤化示范县。(商河县政府牵头)清洁取暖“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在清洁能源难以推广使用的边远山区,积极推广优质煤并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统筹推进“煤改电”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加大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支持力度,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市发改委、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六)推进工业污染治理。

1.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国家、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部署要求,2020年年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行企业自我申报排污情况、自我承诺排污真实性、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我公开信息、自我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加大对企业持证排污情况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并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从严处罚。(市环保局牵头)

2.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落实《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8年第9号)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国家、省有更加严格要求的,从严执行。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的要求,实施分区分类管理,督促控制区内企业对照各阶段排放标准限值和区域功能实施治污设施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

3.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对钢铁、建材、火电、铸造、炭素、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以及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提出管控要求,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环保局牵头)

4.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工业园区、开发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负责)

5.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全面掌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严格落实《济南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济环字〔2018〕93号)要求,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措施,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国家制定的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VOCs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焚烧行业VOCs等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完善管控政策。开展生活消费领域,包括餐饮油烟、干洗、汽修喷涂、装饰、装修等溶剂使用环节VOCs污染排放调查。按照省要求,进一步加大对VOCs排放源治理效果的监管和信息公开力度。(市环保局牵头)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开展重点行业VOCs整治情况专项执法行动,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治理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能力和效果的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在逐步建立对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数据信息实施追溯制度、实行联合惩戒的基础上,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针对VOCs分行业开展防治措施及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提出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到2020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2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

6.加强工业窑炉专项整治。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省要求,对炉窑清单进行查缺补漏,对照新标准新要求落实有组织达标排放、无组织综合整治、在线监控等。严防已关停取缔的生产线死灰复燃,未列入核查名单或整治不达标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加大不达标工业窑炉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全部淘汰一段式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改造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市环保局牵头)

7.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治理。重点加强对烧结、工业炉窑、医疗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落实山东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履约能力建设二期项目》,继续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促进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替代品发展,积极完成《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目标。(市环保局牵头)

(七)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1.加强源头管控。按照省统一部署,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汽车。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新注册车辆信息应及时与环保、交通运输部门共享。(市公安局牵头)按照省要求,配合上级部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行为。(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

2.加强在用机动车监管。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保部门负责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依法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维修治理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2018年年底前,建立公安、城乡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重型柴油车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入济车流量、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处罚等数据共享。(市公安局牵头)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2019年年底前,各毗邻外市区县在进入我市各交通主要卡口设立至少一处机动车联合执法检查场站,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强化车辆集中停放地监督抽测,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环卫、邮政、旅游、长途客运、物流和工矿企业等重点单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机动车达标排放监督抽测。(市环保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

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对其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质监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负责)

建立机动车检验及维修管理制度。完善机动车检验与维修制度(I/M制度),重点加强高排放车辆、高使用强度车辆监管,确保上路车辆排放稳定达标。经检验检测排放超标的,要求其到具有资质能力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形成排放检验与维修的闭环管理。制定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管理办法,鼓励注册登记每满2年或行驶里程每满20万公里的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负责)

推进“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加快建设完善监控体系,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远程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车辆远程在线监控,以及道路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对柴油货车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监控。(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提高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2018年年底前,完成9台(套)固定垂直式及1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的安装、配备工作,并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各区县完成购置配备至少1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市环保局牵头)

3.强化车用油品和尿素监管。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2018年12月底前,开展炼油厂、加油(气)站、油库(含企业自备油库)油(气)质量专项检查,实现市、区县两级加油站、油品仓储和批发企业监督检测100%全覆盖。开展车用柴油和尿素生产、销售环节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对制售不合格油气行为一律依法处罚。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不达标油(气)。开展整治打击“黑加油站(气)”专项行动,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广泛发动群众有奖举报黑加油(气)站点,一旦查处,全部取缔,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建立在用油品溯源机制,强化物流通道、施工工地等重点区域油品使用环节的质量检查,对使用不达标车用油品(燃气)和尿素的,根据购油(气)发票和油品示踪剂追究销售者和使用者的责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按职责负责)

4.全面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2019年年底前依法划定并公布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对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排放检验制度,经第三方检验机构现场检测合格后发放环保标识。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城乡交通运输、农业、城乡水务、城管、林业和城乡绿化、铁路等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和排放检验等工作。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城乡建设、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铁路等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管辖工地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达标情况纳入管理,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试行将使用国三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倒逼企业淘汰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于工程机械和运输车辆超标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局、市城乡水务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推进老旧机械改造淘汰。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结合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设定排放标准等方式,推动老旧工程机械淘汰报废。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局负责)

(八)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加强扬尘综合治理。提升施工扬尘防治水平,2018年年底前,建立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清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装配式部品部件及成熟技术体系。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实施扬尘污染帮包责任制,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按照《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济政办字〔2017〕1号)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和“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开工前必须做到扬尘治理方案到位、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到位,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达不到标准的实施停工整治;规模以下建筑工地结合实际提出管控要求。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将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渣土车运输管控措施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和渣土车扬尘控制措施。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必须采取扬尘控制措施,拆迁(拆除)工地必须湿法作业。(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城乡水务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市城市更新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负责)

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比例,2020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要达到100%,县城要达到90%。按照《山东省城市道路深度保洁操作指南(试行)》要求,深入推进城市道路深度保洁工作,到2020年,城市和县城80%以上的主次干路达到深度保洁标准要求。做好全市道路养护工作,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提升国道、省道、乡道、城乡结合部的道路维护水平,接入市政道路的支路至少硬化200米。(市城管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城区主次干道绿化带结合天气情况适时冲洗叶面,每周冲洗1次,加强绿地卫生管理。(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牵头)对城区单位门前及周边不属于市政道路的地面,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彻底清扫冲刷并保持地面清洁。(市城管局牵头)

加强渣土运输监管。加快老旧渣土车更新,到2019年,全市全部采用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加强渣土车辆管控,规范渣土运输车辆通行时间和路线,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渣土车实行全时段监管,每月至少开展2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密闭不严、沿途撒漏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行为并依法按上限处罚,倒查追究所属运输单位及雇主责任,同时纳入运输单位及车辆日常考核记分管理。(市城管局、市公安局负责)纳入名录管理的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率、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均达到100%,建筑垃圾消纳场非作业面裸土覆盖(绿化)率、路面硬化率达到98%。(市城管局牵头)推广道路积尘负荷走航检测等先进路面积尘实时监控技术,实施降尘考核,全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市环保局牵头)

2.强化秸秆和氨排放控制。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结合卫星遥感和无人机等先进技术,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努力拓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渠道,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市农业局牵头)

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进养殖场通风环境,加快微生物处理、臭气控制等技术模式应用,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局牵头)

3.严格城市面源污染防控。强化城市餐饮油烟治理,加大露天烧烤污染、城市露天焚烧落叶、餐饮油烟等污染的行政处罚力度。(市城管执法局牵头)严格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绕城高速公路环线和城区范围以内的规定区域和规定场所,以及重污染天气期间等规定时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给予处罚。(市公安局牵头)

(九)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做好应急联防联控。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机制,协调做好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期间的空气污染预警工作,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根据应急预警标准,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实施应急联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按照区域预警信息,同步启动应急响应,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

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完善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并每年进行更新,应急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压实应急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分级应急减排措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具体实施方案以及适时制定实施臭氧高值季调控方案。(市环保局牵头)

减少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运输。钢铁、建材、炭素、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需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并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其中环保部门负责将应急运输响应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确定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名单,并督促重点用车企业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运输企业的监督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按职责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原则上禁止上路行驶,公安交管、城乡交通运输、环保、安监、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卡口,开展高频次的综合执法检查。(市公安局牵头)

3.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以错峰生产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少于取暖新增排放量为原则,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对钢铁、建材、铸造、炭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调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错峰生产方案应按程序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负责)

(十)推进大气污染源精细化管理。

1.细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快构建完善“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死角”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格局,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将环境问题解决在一线。完善市、区县、镇(街道)、村(居)四级网格污染源清单,明确巡查范围和巡查要求,组织开展定期巡查。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制度,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高效运行。积极开展典型示范,选点突破,不断提升网格化环境监管成效。(市环保局牵头)

2.加强污染源执法监管。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区县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持续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环境监管方式。落实国家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要求,加强工业窑炉、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治理等环境执法。建立对重点排放源监测或者检测结果的全程留痕、信息可追溯机制,严厉打击各类数据造假和质控不符合要求等行为。健全公安环保联席会议、公安环保联合办案和移交协作制度,强化协调联动。完善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

3.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在济南高新区和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2018年年底前,完成2000个大气污染物微观监测站建设。开展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建设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探索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防治动态评估与管理系统,构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体系,实现排放清单动态更新。(市环保局牵头)

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省控以上自动监测站点要增加VOCs监测指标,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重点源,要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凡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废气企业,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按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监测,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市环保局牵头)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完善“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纂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以及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严肃追究责任。(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问责。各区县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组织领导责任。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各项任务到年度、到行业、到责任单位。建立目标任务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完善工作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定期汇总任务完成情况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各区县和相关部门。排污单位要切实履行治污主体责任,确保依法排污、持证排污,并按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各职能部门要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做到各项目标任务可量化、可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落实统一监管责任,完善执法、监察、督查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健全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全面评估,严格追责问责。市政府每年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落实本方案实施情况开展一次评估,终期要对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对年度评估不合格或大气污染问题多发频发、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反弹严重、环境问题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区县,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区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按省要求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对终期评估不合格的区县,由市政府公开约谈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评估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参照国家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

(二)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经济政策。完善各区县、街镇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办法,落实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修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根据环境管理需求,组织研究并推进交通运输、清洁取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餐饮油烟治理、城乡绿化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并落实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市环保局牵头)

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逐步加大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保障各项工作加快推进。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清洁取暖金融支持政策,发挥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治理项目、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和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统筹现有相关资金,向散煤清洁化治理等方面倾斜。鼓励充分利用政府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其他促进大气污染治理的新业态新模式开展合同环境服务。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创新能源合同管理等服务模式,降低清洁能源供应成本。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对相关区县政府确定的“电代煤”“气代煤”用户落实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进一步加强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的监督落实,落实“光伏扶贫”等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电解铝、水泥、钢铁等企业的阶梯式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加大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充分用好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理。(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加大税收优惠和支持力度,落实国家老旧公路运输车辆淘汰、新能源汽车推广,以及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等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国家“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三)强化科技支撑,推进专业治污。在动态更新的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基础上,建立健全市空气质量调控综合决策支撑服务体系,开展污染物来源解析、减排措施效果评估研究,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推进智慧环保综合监管平台项目建设,用好智慧环保大数据监管平台,建立完善全要素、全覆盖的生态环境立体监测网络。以实时监测数据精准锁定污染源,运用大数据动态分析污染产生、扩散与迁移,实现对污染的快速预判、准确分析、及时报警,及时快速遏制和消除污染。

支持鼓励污染排放源头控制、货物运输多式联运、内燃机及锅炉清洁燃烧等重点领域应用技术研究成果的转化,支持依法依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积极探索典型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支持技术实力雄厚并具有专业队伍的第三方机构为排污单位提供全过程诊断和污染治理解决方案。(市环保局、市科技局负责)

(四)推进信息公开,倡导群防群治。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由各区县延伸至街镇。按照国家、省要求,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和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积极动员全民参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弘扬生态文明,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增强治理大气污染的信心和决心。持续开展“泉城环保世纪行”“啄木鸟行动”等活动,强化公众监督力度。构筑党委政府主导、部门协调联动、媒体舆论监督、社会广泛参与的“防霾治霾、共治共享”工作格局,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市环保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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