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印发《天津市2018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全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2018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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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6亿 天津市2018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8-12-06 11:11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日前,天津印发《天津市2018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2018年中央大气污染

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2018〕578号)有关要求,我局会同有关部门草拟了《天津市2018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7日,期间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2018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联系人:阎程

电子邮箱:yancheng@hjbh.tj.gov.cn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12月3日

附件

天津市2018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为用好用足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大气资金”),根据2018年中央大气资金绩效目标要求,考虑2018年中央支持我市的资金规模,在认真总结2017年资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围绕今年我市大气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结合已纳入中央大气资金项目储备库的工程项目,经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绩效目标

2018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下降14.3%以上,完成符合要求的燃煤锅炉淘汰、工业炉窑深度治理,燃煤量降低12万吨;完成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降低产能630万吨,减少大气污染排放,促进大气环境明显改善。

二、补助原则和范围

(一)补助原则。遵循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补助范围。重点补助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工业炉窑改燃、燃煤供热锅炉改燃并网、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烟气收水深度治理、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及泄漏检测与修复等7类项目。

三、补助方式

(一)以奖代补方式。主要支持工业炉窑改燃、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等项目。

(二)定额补助方式。主要支持燃气锅炉低氮改造、10蒸吨及以上燃煤供热锅炉改燃并网(不含煤改生物质燃料、醇基燃料)等项目。

(三)以奖促治方式。主要支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烟气收水深度治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等项目。

四、补助标准

(一)以奖代补类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实际总投资,资金来源为中央及市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

1.工业炉窑改燃项目。按替代燃煤设施规模折算,补助15万元/0.7MW。

2.在线监测设备安装项目。燃煤、燃气、燃油及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设施(锅炉、炉窑)在线监测装置,每台(套)补助6万元;采取设备租赁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在线监测装置所有权不归属治污主体企业的,不在补助范围内。

3.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示范项目。按泄漏检测修复系统的实施规模统计,每个密封点补贴10元,单个密封点仅可补贴一次;泄漏检测与修复末端治理项目按末端治理装置的有效处理规模,单位处理规模(以标态立方米/小时计)补贴20元。

(二)定额补助类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实际总投资,资金来源为中央及市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

1.燃煤供热锅炉改燃并网。10蒸吨及以上燃煤供热锅炉改燃并网(不含煤改生物质燃料、醇基燃料),按替代燃煤供热锅炉规模,补助15万元/蒸吨。电厂燃煤锅炉改燃项目原则上按照以奖促治项目补助资金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2.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按照《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定额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环保气〔2017〕171号)规定执行。

(三)以奖促治类项目。企业治理项目,单个项目补助比例控制在项目核定总投资的40%以内,原则上中央资金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资金按照2︰1︰1的比例,由中央、市级、区财政分别负担。

中央驻津单位治理项目,地方财政不予配套。政府投资项目,中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50%。

五、补助程序

项目由各区政府或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审核、实施、验收。市生态环境局或市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补助项目及补助资金来源、金额后,由市生态环境局或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或市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将资金拨付至区财政局或市行业主管部门,由区财政局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以奖代补类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标准给予补助,项目由各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审核、实施、验收等;定额补助类项目、以奖促治类项目中的企业治理项目,由各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等;以奖促治类项目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管理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区政府负责实施和管理的,依据区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各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并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六、补助资金安排

围绕2018年国家和我市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按照使用中央资金和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条件、动态更新等有关要求,2018年计划安排项目总投资11.6亿元,其中中央大气资金2.83亿元,市级财政资金0.53亿元,区财政配套资金0.98亿元,企业自筹7.26亿元,其中市级财政资金0.53亿元由2018年和2019年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通过“以奖代补”“定额补助”“以奖促治”等方式重点支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工业炉窑改燃、燃煤供热锅炉改燃并网、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烟气收水深度治理、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及泄漏检测与修复等7类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方面,安排中央大气资金0.6亿元;同时,安排市区两级财政配套0.6亿元,企业自筹1.8亿元;总投资3.0亿元。

2. 工业炉窑改燃方面,安排中央大气资金0.05亿元;总投资0.05亿元。

3. 燃煤供热锅炉改燃并网方面,安排中央大气资金0.85亿元;同时,企业自筹4亿元;总投资4.85亿元。

4.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方面,安排中央大气资金0.53亿元,同时,安排区级财政配套0.45亿元,企业自筹0.18亿元;总投资1.16亿元。

5.烟气收水深度治理方面,安排中央大气资金0.07亿元;同时,企业自筹0.3亿元;总投资0.37亿元。

6. 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方面,安排中央大气资金0.27亿元;总投资0.27亿元。

7.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及泄漏检测与修复方面,安排中央大气资金0.46亿元,同时,安排市区两级财政配套0.46亿元,企业自筹0.98亿元;总投资1.9亿元。

七、制度保障

(一)实行项目清单管理。对纳入本方案的项目,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要结合《天津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具体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抓紧组织实施和资金申报。对申报资金补助的项目,要建立管理台账,实行清单管理,逐项落实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倒排工期,以资金促实施,确保资金补贴早落地,环境效益早发挥。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组织申报的中央大气资金项目。严格项目审核,完善前期手续,落实配套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全力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专款专用,保障项目按时建成、验收、投运。

(三)建立调度通报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中央大气资金项目调度和通报机制,每季度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进行调度和通报,保障财政资金及时发挥效益。

(四)加大项目储备力度。按照国家要求,使用中央大气资金的项目必须纳入中央大气资金项目储备库。各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储备库动态更新要求,结合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五控”治理任务,加强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库和动态更新机制,为及时用足用好中央大气资金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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