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淄博印发《淄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全文如下:淄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鲁政发〔2018〕17号)要求,扎实做好我市污染防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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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

2018-11-09 08:42 来源: 北极星大气网

日前,山东淄博印发《淄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全文如下:

淄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实施方案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鲁政发〔2018〕17号)要求,扎实做好我市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13691”系统谋划和市委、市政府“一个目标定位、四个着力建设、十个率先突破”总体思路,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执行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为抓手,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国土规划布局和用地结构,坚持主要目标与重点任务双控,坚持环境质量与排放总量双控,坚持固定源与移动源双控,坚持生产过程与末端治理双控,坚持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双控。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严防严控,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倒逼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消费方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主要目标

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30%以上;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良好率达到63%(230天)以上,“蓝天白云、繁星闪烁”天数比例达到80%(292天)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50%以上。全市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改善35%的基础上持续下降,控制在54微克/立方米以下;SO2、NO2年均浓度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并持续下降;臭氧(O3)浓度上升趋势得到明显遏制。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1.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推动钢铁、地炼、电解铝、焦化、轮胎、化肥、氯碱等高耗能行业转型升级,按照国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重点区域的要求,压减过剩产能。2018年年底前,淘汰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70万吨炼钢产能、60万吨炼铁产能,同步退出配套烧结装置。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实施“以钢定焦”,力争2020年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达到0.4左右。2018年年底前,关停退出山东隆盛焦化有限公司80万吨炼焦产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2.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坚持“污染物排放量不增”,新增“两高”行业项目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是原则,等量替代是例外”的要求,实施“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新项目一旦投产,被整合替代的老项目必须同时停产。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区县必须以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增为刚性约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3.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

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成果,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按照国家、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将“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到位。列入清理取缔类的,确保严格落实“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的要求;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2018年9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新一轮排查工作,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清单外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的原则,对用地、工商、环保等手续不全、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予以关停。(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4.优化产业布局

2019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在执行国家和省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规范准入条件基础上,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的要求。(市环保局牵头)

2018年年底前,制定全市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按计划推动实施一批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一律停产。全市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全市禁止新建化工园区,2018年年底前,制定化工园区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各化工园区治理目标、任务及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大幅减少化工企业数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5.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根据省级部门部署,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强身壮骨”行动,培育一批节能环保领域的骨干龙头企业和高端产品,推动产业扩规增容、提质增效、集聚发展。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优化能源结构与布局

1.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严格落实国家、省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减量替代工作的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淄博市煤炭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淄政办字〔2017〕143号),将全市煤炭消费压减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县,确保完成国家、省、市节能环保约束性指标,实现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和比重稳步下降。到2020年,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目标任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严格控制新上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鼓励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除市政府批准建设的涉煤项目,发改、经信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设定红线,对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吨标准煤或涉煤的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核通过;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直燃煤设施;已批未建涉煤项目原则上停止建设或使用清洁能源替代。对于经批准确需建设的耗煤项目,按照《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替代源及替代比例,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全市不再新增燃煤机组装机容量,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输电满足。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到2020年,全市电煤(含热电联产供热用煤)占煤炭消费比重达到国家相应目标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2.加快淘汰燃煤机组

2018年年底前,制定出台《淄博市煤电机组整合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以及违法违规建设的火电机组,优先淘汰30万千瓦以下的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和2018年年底前仍达不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机组。2018年年底前依法依规关闭9台机组,总装机容量27.3万千瓦,2019年关闭供电煤耗过高、装机容量偏小的8台机组,总装机容量20.3万千瓦,2020年在解决热源替代的情况下,关闭供电煤耗过高、装机容量偏小的机组9台,总装机容量12.78万千瓦。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3.强力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持续开展供热、工业、商业燃煤锅炉和经营性炉灶治理,巩固2017年燃煤锅炉淘汰关停整治成果,确保不反弹。2019年年底前,全市范围内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高效煤粉炉除外,不含35蒸吨/小时)。35蒸吨/小时以上(含)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节能和超低排放。全市范围内禁止新上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2019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保留的生物质锅炉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市环保局牵头)

2020年年底前,全市30万千瓦时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厂全部关停整合。(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基础上全部完成节能改造。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的原则建设高效大容量燃煤锅炉。(市公用事业局、市环保局牵头)

4.大力推动清洁取暖

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加强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支持跨区联片热电联产项目建设,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2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10公里供热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热源点。鼓励拥有技术和资金优势的企业参与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市公用事业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推进全市散煤治理,优先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将完成清洁取暖的地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散煤销售和使用。2018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清洁取暖16.7万户,其中,城区新增集中供暖6.49万户、集中供暖向农村地区延伸3.79万户、气代煤5.11万户、电代煤0.55万户、清洁能源集中供暖0.76万户。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全市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并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统筹推进“煤改电”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各级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应予以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市公用事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煤炭局、国网淄博供电公司牵头)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2018、2019、2020年,全市天然气供气量力争分别达到17、19.4、21亿立方米。2020年10月底前,全市除偏远山区外,基本实现天然气“镇镇通”。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20年年底前,各级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上游供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市公用事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5.全面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全市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市、区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市公用事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重点推动全市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6.加快发展清洁能源

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国家相应目标要求。因地制宜规模化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加快推进“外电入淄”。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支持,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提高输变电保障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淄博供电公司牵头)

7.强化煤炭生产销售源头管控

统筹规划建设市、区县煤炭储备配送体系,科学合理布局储煤场地,到2020年,全市基本实现煤炭清洁配送。严格执行《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燃煤单位使用煤炭的抽样检测,全面禁止劣质散煤的销售。加强农业农村散煤清洁化治理,禁止在农村地区销售、燃用含硫量超过0.5%、灰分超过16%的散煤。(市煤炭局牵头)

(三)优化交通结构与布局

1.大幅减少公路货物运输量

2018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淄博市运输结构调整方案》。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到2020年,全市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40%。2020年采暖季前,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压缩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到2020年,对运输距离在400公里以上的,计划性较强的煤炭、矿石、焦炭、石油等大宗货物基本转为铁路运输或管道运输。加快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推动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完成国家对铁路运输比例的相应目标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减少重污染期间柴油货车运输,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重污染天气期间,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原则上禁止上路行驶。(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区县应组织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环保、安监、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卡口,开展高频次的综合执法检查。(市公安局牵头)

2.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动多式联运发展的有关要求,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2018年12月底前,建设多式联运物流园区和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推动开通淄博至青岛港集装箱多式联运货运班列。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河海联运、甩挂运输、滚装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2018年12月底前,建设2个城市绿色物流配送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实施运输绿色化改造

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充电站(桩)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城际快充网络。到2020年,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数量达到省下达目标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的指标要求。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新能源、天然气(CNG/LNG)等节能环保运输工具。凡是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2018年12月底前,新增和更新200辆城市公交车、180辆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出租汽车;新能源公交车保有总量2047辆,比例达到50%。2020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上述车辆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累计达到8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物流配送新能源车辆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级机关事务局牵头)

4.加强铁路运输、水路运输网络建设

配合构建全省“四横六纵”的快速铁路网络,加快济青高铁等项目建设,配合完善“四纵四横”货运网络,完善我市网络布局,提升路网既有通道运输能力和质量,推进普速干线通道瓶颈路段及关键环节建设,形成多径路、便捷化、大能力的运输通道。加快淄博至东营铁路扩能改造项目建设,支持其他支线铁路、疏港铁路及企业专用线建设,解决铁路运输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按照省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小清河复航工程。(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延伸阅读:

山西:关于开展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促进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的通知

(四)提高移动源污染防治水平

1.加强新车源头管控

加强新车源头管控,2019年7月1日前,全市提前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Ⅵ排放标准的燃气汽车。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与出厂时一致。依托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销售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管理。(市环保局牵头)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不达标机动车违法行为。每年组织生产、销售环节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对销售环节核查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非免检新车强制退回生产厂家。环保部门将检查超标线索移交工商、交通运输、质监、经信部门,工商部门依法对销售企业处罚并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依法对生产企业处罚并向社会公开,质监部门负责督促认证机构依法暂停或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2.加快改造淘汰老旧车辆

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2018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辆(含未登记排放达标信息的和“黄改绿”车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予以公告牌证作废。(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综合采用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Ⅲ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对纳入淘汰范围的车辆,不予办理变更、检验及转移登记。(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牵头)

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超标排放具备改造条件的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控制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稳定达标的可免于本年度环保检验。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试点开展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以及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加强路面稽查,将报废车辆信息纳入缉查布控系统,一经发现依法实施强制报废。根据国家修订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定期向社会公示强制报废车辆名单,缩短营运柴油货车使用年限。(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研究划定低排放控制区,严格实施监管,2018年年底前,全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区域划定为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不符合监控要求的柴油货车限行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各区县可按照具体情况适当扩大限行区范围。(市公安局牵头)

3.强化在用车执法检查

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健全完善“路检以公安部门为责任主体、停放地抽检以环保部门为责任主体”的长效工作机制。每年10月至次年3月秋冬季攻坚期间入户检查、路检路查、遥感监测的柴油车数量,占当地注册柴油车数量的90%。(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2018年年底前,建立公安交管、交通、环保等部门重型柴油车监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入淄车流量、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处罚等数据共享。(市公安局牵头)

4.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

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于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对其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报质监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2018年年底前,建立I/M管理制度,30%以上的I站和M站实现闭环管理。每年首检超标车、外地车、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复核率达到100%。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监管,做到对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的100%全覆盖。对于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

5.推进“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

加快建设完善监控体系,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远程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车辆远程在线监控,以及道路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对柴油货车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监控。(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加快建设覆盖柴油货车主要通行通道的遥感监测系统,2018年年底前安装配备5套固定垂直式和1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网络和系统平台。(市环保局牵头)

6.提升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

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符合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执行普通柴油标准,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按照国家要求,在车用汽柴油销售前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对生产环节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油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市质监局牵头)

强化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2018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炼厂、加油(气)站、油库、企业自备油库油(气)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实现市、区县两级加油站、油品仓储和批发企业监督检测100%全覆盖。在车用柴油和尿素生产、销售环节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对制售不合格油气行为一律依法处罚,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气)站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市内高速公路、国省公路沿线加油站点持续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全年对销售车用尿素的产品质量情况,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抽检比例不少于30%。秋冬季期间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达到100%全覆盖。开展从柴油货车油箱和尿素箱采样检测油品质量和尿素质量工作。(市环保局牵头)

7.全面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2019年年底前,全市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同时依法划定并公布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排放检验制度,经第三方检验机构现场检测合格后发放环保标识。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和排放检验等工作。(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环保局牵头)住建、市政、交通、水利、农业、林业、铁路等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管辖工地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达标情况纳入管理,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试行将使用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倒逼企业淘汰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工程机械和运输车辆排放超标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8.不断强化船舶污染控制

持续推进船舶更新。严格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推广使用纯电动或清洁能源船舶。大力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推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管控货运船舶和渔业作业船只冒黑烟的问题,加大“黑烟”船舶的治理力度,提高淘汰更新的比例,降低对区域性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国家排放标准,2018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船舶。(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与渔业局牵头)

(五)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

1.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申请与核发程序,制定排污许可证核发时间表,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到2020年,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推行企业自我申报排污情况、自我承诺排污真实性、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我公开信息、自我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管,加强对企业持证排污情况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执行情况,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并公开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从严处罚。(市环保局牵头)

2.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全市涉气工业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倒逼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2018年年底前,启动山东钢铁集团永锋淄博有限公司、淄博隆盛钢铁有限公司、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等3家钢铁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烧结机脱硝任务,推动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2月底前,启动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100万吨焦化项目的炉体加罩封闭等深度治理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到2020年,工业污染源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相应时段排放标准要求。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进行深度治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治理任务。火电、焦化、钢铁、水泥、陶瓷、玻璃、耐材、砖瓦、氧化铝等大宗物料企业实行煤场、料场、渣场全封闭工程,各企业2018年10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2019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市环保局牵头)

按要求推进各类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2020年年底前,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原则上每个园区只保留1处供热企业,园区内企业取缔单独供热锅炉或设施。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牵头)

3.加强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

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实施和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全面掌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结合《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出台《淄博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工作方案》,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措施,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国家制定的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VOCS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焚烧行业VOCS等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完善管控政策。开展生活消费领域VOCS污染排放调查。加强VOCS排放源和治理效果的监管和信息公开力度。(市环保局牵头)

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开展重点行业VOCS整治情况专项执法行动,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治理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能力和效果的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在逐步建立对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数据信息追溯制度、实行联合惩戒的基础上,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委托第三方针对VOCS分行业开展防治措施及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提出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到2020年,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3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

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年底前,建设完成18处空气质量VOCS自动监测站点(包含所有省控以上站点),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排放企业,符合安装条件的排污口要安装VOCS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监测,在开展试点基础上,全市所有化工园区建设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2020年年底前完成。2018年年底前,建设市级LDAR管理平台,对企业开展的LDAR实行动态管控。(市环保局牵头)

4.加强工业炉窑专项整治

2018年年底前,制定出台《淄博市工业炉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全市工业炉窑情况进行再核查、再摸底,查缺补漏,建立清单台账,对照新标准新要求落实有组织达标排放、无组织综合整治、在线监控要求。严防已关停取缔的生产线死灰复燃,未列入核查名单或整治不达标的,纳入关停取缔名单。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加快推进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市环保局牵头)2019年年底前,全部淘汰一段式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水煤浆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各行业企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窑炉治理纳入环保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5.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治理

重点加强对烧结、工业炉窑、医疗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继续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促进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替代品发展,积极完成《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目标。(市环保局牵头)

6.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

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要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凡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废气企业,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按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监测。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系统。(市环保局牵头)

(六)优化空间布局和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优化国土开发空间布局

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要求,实施分区分类管理,督促控制区内的企业对照各阶段的排放标准限值和区域功能实施治污设施的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基于大气传输路径、污染源分布情况,构建城市通风系统,避免过密过高建筑物的建设,增加冷空气生成区、近郊林地和内城绿地建设,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牵头)

探索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的路径模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障生态安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市农业局牵头)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20年达到46.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加快荒山荒滩荒地、未利用土地、沙化地、道路两侧等地的造林绿化,对老化、退化和低效林分进行改造提升,在不占耕地基础上,2018—2020年,完成新增、更新和低效林提升改造9万亩。(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2.严格城市面源污染防控

强化城市餐饮油烟治理,加大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餐饮油烟等污染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违规单位或个人依法顶格处罚。(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制定全市建成区重大节假日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方案,明确禁放限放区域和时间,2018年年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市公安局牵头)

3.提升施工扬尘防治水平

2018年年底前,全市建立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清单。加强信息共享,住建、交通、城管、水利、国土等部门定期向同级环保部门提供施工工地清单,实行动态管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装配式部品部件及成熟技术体系。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施工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全市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全面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对工期1年以上和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达不到标准的实施停工整治。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试行将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渣土车运输管控措施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和渣土车的扬尘控制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必须采取扬尘控制措施,拆迁(拆除)工地必须湿法作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与渔业局牵头)

4.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

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比例,2020年年底前,全市建成区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全市建成区主要道路达到90%以上。深入推进城市道路深度保洁工作,到2020年,全市城市和县城40%以上的主次干路达到深度保洁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加强渣土车辆管控,严格落实渣土运输车辆全密闭化措施,规范渣土运输车辆通行的时间和路线,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牵头)推广道路积尘负荷走航检测等先进路面积尘实时监控技术。对各区县开展降尘考核,各区县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市环保局牵头)

5.推进矿山扬尘综合管控

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强化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到2020年,全市大中型绿色矿山比例力争达到80%。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全市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加强矸石山治理。(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6.强化秸秆和氨排放控制

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利用卫星遥感和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切实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问题。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积极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努力拓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渠道,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市农业局牵头)

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加快微生物处理、臭气控制等技术模式应用,减少氨挥发排放。(市畜牧兽医局牵头)

延伸阅读:

山西:关于开展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促进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的通知

(七)健全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1.细化网格化监管体系

加快构建完善“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死角”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格局,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将环境问题解决在一线。组织制定市、区县、镇(街道)、村(居)四级网格污染源清单,凡是对大气有污染的源均要加入监管体系。落实好网格化环境监管运行机制,并着力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开展典型示范,选点突破,不断提升网格化环境监管成效。2018年年底前,建成全市网格化环境管理平台。(市环保局牵头)

2.加强污染源执法监管

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区县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持续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环境监管方式。落实国家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要求,加强工业炉窑、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市环保局牵头)完善环境保护督查机制,突出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配合国家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强化督查。定期开展生活垃圾焚烧项目专项执法行动。建立对重点排放源监测或者检测结果的全程留痕、信息可追溯机制,严厉打击各类数据造假和质控不符合要求等行为。健全完善市、区县公安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公安环保联合办案和移交协作制度,强化协调联动。完善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

3.实施大气污染源精细化管理

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2018年年底前建成18个含VOCS指标的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包含所有省控点)。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査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的,纂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探索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防治动态评估与管理系统。构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体系,实现排放清单动态更新。建立和完善颗粒物源解析技术体系,开展臭氧来源解析试点工作。建立统一的大气环境管理业务平台,实现按季度调控、分析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与进展的功能。(市环保局牵头)

4.完善重污染过程应急响应机制

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配合省建立城市空气质量精细化预报体系,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并每年进行更新,应急污染物减排目标分别落实到三源清单中。提高各级别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应急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压实应急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分级应急减排措施。(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牵头)

实施重点行业企业季节性生产调控。本着采暖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由工业企业抵消的原则,加大秋冬季和初春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组织制定错峰生产调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每年9月底前将调控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制定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各区县按照实际情况和臭氧浓度水平,制定实施臭氧高值季调控方案。(市环保局牵头)

5.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

积极配合主动做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响应措施。加强区域应急协同,按照区域预警信息,同步启动应急响应,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市环保局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组织领导责任。市直各部门和各区县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各项任务到地区、到年度、到责任单位。建立目标任务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完善工作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市环保局定期调度、汇总任务完成情况并抄送各区县和相关部门。排污单位要切实履行治污主体责任,确保依法排污、持证排污,按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各职能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做到各项目标任务可量化、可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落实统一监管责任,完善执法、监察、督查机制,建立督政与督企相结合、日常驻点监察、定期环保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完善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作用,落实群团社会组织促进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责任,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构建起政府、企业、公众多元共治的格局。

(二)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经济政策

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补偿以及生态红线管理等资源环境类地方性法规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市环保局牵头)落实国家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修管理办法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牵头)

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保障各项整治工作加快推进,大气污染严重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投入,落实整治措施和政策,确保各项指标及早达到相关要求。(市财政局牵头)针对清洁取暖等重点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严格落实国家制定出台的清洁取暖金融支持政策。(市公用事业局、市财政局牵头)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治理项目、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统筹现有相关资金,向散煤清洁化治理等方面倾斜。鼓励各级政府充分利用政府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牵头)

研究制定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财政激励、信贷支持政策。创新能源合同管理等服务模式,降低清洁能源供应成本。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完善电价、热价、气价形成机制。对确定的“电代煤”“气代煤”用户落实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加强政策跟踪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延长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研究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由电网企业或独立售电公司采购市场电量,予以优先购电保障,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进一步加强对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的监督落实。落实“光伏扶贫”、污泥掺烧、农业废弃物焚烧等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及时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完善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放开天然气工业型热电联产项目、分布式项目上网电价,鼓励其参与市场交易,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量和电价。扩大分布式新能源系统备用费减免范围。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电解铝、水泥、钢铁等企业的阶梯式电价政策,按有关要求提高加价标准,扩大实施范围。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加大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研究完善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理。在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由供用热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区域清洁供暖价格和工业用热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科学制定输配气价监管规则,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各区县可结合气候、采暖用气需求等实际情况,单独制定居民独立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也可综合考虑采暖用气和非采暖用气情况,将居民独立采暖用气纳入统一阶梯价格制度。落实国家制定出台的致密气、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和煤层气开采相关支持政策,研究制定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的扶持政策。(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加大税收优惠和支持力度,落实国家老旧公路运输车辆淘汰、新能源汽车推广,以及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等财政补贴政策。落实“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

(三)强化科技支撑,推进专业治污

充分应用国家大气重污染成因研究成果,指导各区县落实“一市一策”环境质量达标或改善方案。在动态更新的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基础上,建立健全市空气质量调控综合决策支撑服务体系,开展污染物来源解析、减排措施效果评估研究,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开展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研究。结合我市能源产业状况和国土空间开发布局,针对臭氧污染严重的区域开展来源解析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VOCS全过程控制以及VOCS在线监测不同技术路线比对等监管技术研发。加强对超低排放治污设施的事后监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污染物构成及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评估,并对超低排放投入与其产生的环境效益进行相关性分析。试点开展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燃煤机组湿烟气脱白治理。支持鼓励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污染排放源头控制、货物运输多式联运、内燃机及锅炉清洁燃烧等重点领域应用技术研究成果的转化,服务我市环境管理。委托技术单位组织对我市交通结构、柴油车污染状况和治理措施等进行调查研究和数据分析,提升机动车精准管控能力。(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牵头)支持依法依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积极探索典型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支持技术实力雄厚并具有专业队伍的第三方机构为排污单位提供全过程诊断和污染治理解决方案。强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管能力,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明晰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企业间的相关权责,为监管污染物排放提供完整、有效的制度保障。积极联合公众、非政府组织、项目投资者等各利益相关方,着力构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

(四)推进信息公开,倡导群防群治

将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由区县延伸到镇办(园区),完善考核办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环保局牵头)

积极动员全民参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生活和消费理念,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绿色生活方式。以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境教育基地、环保小卫士等创建行动为载体,大力开展绿色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将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弘扬生态文明,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增强治理大气污染的信心和决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合力,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市环保局牵头)

(五)加强全面评估,严格追责问责

市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落实本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终期要对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对年度评估不合格或大气污染问题多发频发、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反弹严重、环境问题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区县,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区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对终期评估不合格的区县,由市政府公开约谈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评估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参照国家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纳入淄博市生态淄博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评选,按奖励表彰政策规定办理。(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延伸阅读:

山西:关于开展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促进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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