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9号】,主题为《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三维丝: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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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丝: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8-11-06 09:13 来源: 中财网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9号】,主题为《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三维丝: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56 证券简称:三维丝 公告编号:2018-256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9号】,主题为《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或《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査,我局发现你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6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016年度,你司子公司厦门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洛卡)、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洛卡)确认了与山东齐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星集团)下属子公司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以下简称齐星电力)相关营业收入9648.69万元。

自厦门洛卡、北京洛卡与齐星电力开展业务往来后,齐星电力长期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截至2016年末,齐星电力按合同约定已到收款期的应收款项逾期未支付比例达78.38%,且齐星电力涉及多起诉讼,相关诉讼执行裁定书显示其暂无执行能力或无可执行的财产。在你司披露2016年年报之前,部分媒体相继报道了齐星集团发生资金链断裂。2017年4月3日,齐星集团、西王集团有限公司以及邹平县政府签订了《委托经营三方协议》,齐星集团委托给西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前述情况表明,你司上述与齐星电力相关营业收入在确认时并未满足会计准则有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收入确认条件。同时,你司对与齐星电力相关的应收款项以及收购北京洛卡时形成的商誉,还存在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等问题。2018年4月3日,你司更正了前述错误,调减2016年度营业收入9648.69万元、营业成本6670.81万元,确认资产减值损失3.00亿元。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指施,同时记入诚信档案。你司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制度和规定的学习,规范会计核算,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核工作流程,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

1、公司同时还收到厦门证监局《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18〕358号】,主要内容是:2017年年报有关业绩承诺及应收款等披露信息存在遗漏和错误、与2017年年报有关的部分临时公告之审计意见类型披露信息存在错误、坏账准备计提不规范。公司高度重视前述决定书和关注函提及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厦门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顿;如有涉及后续进展事项的,将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引以为戒,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规范会计核算,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核工作流程,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9号】

特此公告!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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