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全文发布,详情如下:
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 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快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根据国家和省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牢固树立并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深化“9+2”工作布局,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压实各级责任,强化各项举措,标本兼治优化结构,统筹实施重大专项,依法治污、科学治污、全民治污,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生态支撑。
(二)目标指标。到 2020 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为 2035 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洛阳目标基本实现打下坚实基础。
1. 2018 年度目标 全市氮氧化物减排 1524 吨,二氧化硫减排 2047 吨。全市 PM 2.5 (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 69 微克/立方米以下,PM 10 (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 113 微克/立方米以下,城市区优良天数达到 210 天以上。全市地表水国、省重点监控的 7 个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达到 85%以上;市重点监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达到 60%以上,地表水劣 V 类水质断面比例降至 15%以内;全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 96%以上;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成省定我市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完成省定我市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面积任务;建立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土壤污染防治体系逐步建立,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初步控制。
2. 2019 年度目标 全市氮氧化物减排 6445 吨,二氧化硫减排 7451 吨。全市 PM 2.5 (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 56 微克/立方米以下,PM 10 (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 105 微克/立方米以下,城市区优良天数达到 230 天以上。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伊川县、宜阳县、吉利区 PM 2.5 年均浓度达到 50 微克/立方米以下,汝阳县、洛宁县、栾川县、嵩县 PM 2.5 年均浓度达到 40 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市地表水国、省重点监控的 7 个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达到 100%,其中伊河潭头、洛河长水、汝河紫罗山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Ⅱ类;市重点监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达到 80%以上,地表水劣 V 类水质断面比例降至 10%以内;全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 98%以上;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完成省下达我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任务,累计完成 77%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累计完成60%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面积任务;建立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土壤污染防治体系逐步完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控制。
3. 2020 年度目标 全市氮氧化物减排 30220 吨,二氧化硫减排 27880 吨。全市 PM 2.5 (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 54 微克/立方米以下,PM 10 (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 95 微克/立方米以下,城市区优良天数达到 260 天以上。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伊川县、宜阳县、吉利区 PM 2.5 年均浓度达到 45 微克/立方米以下,汝阳县、洛宁县、栾川县、嵩县 PM 2.5 年均浓度达到 35 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市地表水国、省重点监控的 7 个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保持 100%,其中伊河潭头、洛河长水、汝河紫罗山断面水质保持或优于Ⅱ类;市重点监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达到 100%,其中伊河鸣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Ⅱ类;全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 100%;全面消除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农村地区黑臭水体、坑塘;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完成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全面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 10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 100%;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 2013 年下降 12%,与 2015 年相比实现零增长。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认真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按照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工作要求,切实加大能源、产业、交通、用地结构调整,突出重型柴油车、工业炉窑、VOCs 三个专项整治,实施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提升监测、监控、执法、科技支撑等基础能力建设。经过 3 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明显降低 PM 2.5 (细颗粒物)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1. 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1)严控煤炭消费目标。严格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7〕104 号),强化电力、煤炭、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煤炭消费减量措施,淘汰一批能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低效产能,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 2200 万吨以内,比 2017 年下降15.4%,比 2015 年下降 16%。其中火电行业削减燃煤 250万吨,非电企业削减燃煤 100 万吨,居民生活削减燃煤 50万吨。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煤炭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暂行)办法》,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耗煤项目一律实行煤炭减量,所有符合政策的新上非电行业耗煤项目新增燃料煤总量实行双倍减量替代;对上年度空气质量排序末位的县(市、区)新上非电行业燃煤项目实行限批;对未完成上年度煤炭消费减量目标的县(市、区)实行耗煤项目区域限批。除热电联产项目和已核准的在建燃煤发电项目外,全市“十三五”期间不再新上燃煤发电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 加快推进清洁取暖
(1)加快实施集中供热。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电热供热能力。2018 年 10 月底前,宜阳龙羽“引热入洛”工程建成投用;孟津华阳“引热入洛”工程孟津段建成投用;城市区年度新增集中供热面积 600 万平方米,累计供 热 面 积 达 到 6130 万 平 方 米 , 城 市 区 集 中 供 热 率 达 到80%。2019 年孟津华阳“引热入洛”工程建成投用;启动南线伊川“引热入洛”工程建设;城市区年度新增集中供热面积300 万平方米,累计供热面积达到 6430 万平方米,城市区集中供热率达到 85%,城市区清洁取暖率达到 100%。2020年 10 月底前,扩大偃师“引热入洛”供热面积,实现伊滨区供热全覆盖;城市区年度新增集中供热面积 260 万平方米,累计供热面积达到 6690 万平方米,城市区集中供热率达到87%。各县(市)要结合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工作部署及当地实际,优先发展集中供暖,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 任 单 位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快实施居民生活燃煤替代。充分利用国家对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的支持政策,加快推进清洁取暖和建筑节能改造。2019 年实现新增双替代供热面积 1260万平方米。2020 年实现新增双替代供热面积 1140 万平方米。供热供气已覆盖和已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的区域洁净型煤加工配送中心逐步退出。市工商局要加强散煤流通环节的监管,严查销售散煤的行为;市环保局要加强消费环节的监管,严防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反弹复用。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工商局、财政局、煤炭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和供应保障能力。按照“国家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精神,积极争取燃气指标,保障城乡用气需求。在充分落实气源的条件下,在热负荷相对集中的工业集聚区、产业园区新建和改建天然气集中供热设施,鼓励新型工业、高技术企业利用天然气。深入推进城镇天然气利用工程,不断提高县(市)重点乡镇气化水平。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20 年采暖季前,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洛阳市日均 3 天用气量的应急储备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上游供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全市域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 任 单 位 : 市 环 保 局 、 财 政 局 、 城 市 管 理 局 , 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制定专项实施方案,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各县(市、区)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 “煤改气”建设用地。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洛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 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全市域不再审批、新建 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拆改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 2018 年 10 底前完成拆改的 10 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给予 6 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 2019 年 10 月底前完成拆改的 10 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给予 4 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 2019 年 10 月底后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2019 年 6 月底前,全市燃气锅炉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 50 毫克/立方米;2019 年 8月底前,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9 年 10 月底前,伊川县、孟津县完成县城电热替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工程建设。2019 年 10 月底前,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 35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确需保留的 35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实现超低排放且加装在线监控设施。2020 年 10 月底前,城市区燃煤锅炉全部停运。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局、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全市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执行 75%节能设计标准,到 2020年,全市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 50%以上。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结合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加快推进城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农村住房节能改造。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信委、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到 2020 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 11%。有序开发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加快开发风电资源,持续推进沿黄山地、伏牛山区风电场项目建设,2020 年全市风力发电累计装机容量达到 70 万千瓦。有序发展光伏发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村级光伏电站建设,2020 年全市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达到 85万千瓦。大力发展地热供暖,2019、2020 年分别完成地热供暖 50 万平方米、80 万平方米。多元利用生物质能,鼓励汝阳县、孟津县、新安县等县域研究探索生物质沼气综合利用、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等项目,有序推进垃圾发电等热电联产项目。全市优先全额消纳非化石能源发电,新增用电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统筹当前和长远,加强谋划对接,争取纳入全省“外电入豫”建设方案,加快构建多通道输送电格局。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洛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6. 优化产业布局
(1)严格环境准入。按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依据国家和省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涉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全市禁止钢铁、火电、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等行业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以及耐火材料、陶瓷等行业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项目,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玻璃等行业不再实施产能置换。全市禁止新增化工园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优化城市区产业布局。按照城市功能分区和全市“565”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要求,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和“组团县”产业布局,实施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加快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等环境风险大的企业搬迁改造、关停退出。2018 年 10 月底前,明确城市区耐火材料、铸造、砖瓦、煤炭、有色冶炼、玻璃、化工等搬迁退出企业名单、搬迁方向及相关政策。2019年底前退出比例达到 20%以上,2020 年底前退出比例达到50%以上,未按计划执行的依法依规予以停产。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煤炭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 淘汰低效、落后、过剩产能
(1)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全面淘汰退出达不到标准的落后产能和不达标企业。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认真落实炭素、陶瓷、铸造、焊剂、棕刚玉、耐火材料、有色冶炼等高排放行业淘汰标准。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削减电力行业低效产能。在保证电网安全及供热需求的前提下,加快淘汰超期服役机组和煤耗、环保、安全等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机组以及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不含)以下纯凝发电机组。2018 年底前,关停偃师大唐首阳山电厂 2×22 万千瓦机组。2019 年底前,关停偃师华润一台 5.5万千瓦机组,非供暖期停运洛龙华能热电 2×13.5 万千瓦机组、涧西区大唐洛热 2×16.5 万千瓦机组。2020 年底前,关停偃师华润剩余一台 5.5 万千瓦机组、新安万基集团 2×13.5万千瓦机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8. 整合规范低端建材行业及工艺品加工业
(1)整合低端建材行业。2018 年 12 月底前,制定建材行业综合整治方案,对硅石工业(石英砂)河道采砂、石灰、砖瓦窑、石材加工、水泥制品、铝矾土采矿和烧制等行业实行集中整治,取缔非法企业,关停环保不达标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整合提升产业规模。2019 年 6 月底前,取缔干法生产工艺的石英砂企业,鼓励建设密闭生产的大型石英砂企业;严格控制石材开采加工业企业数量;取缔非法采砂,合理规划保障建筑市场砂石需求;偃师市、伊川县、新安县要取缔非法采矿和用土窑烧制铝矾土的企业,鼓励建设环保达标的规模以上铝矾土加工企业。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务局、国土资源
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规范提升区域特色产业。2018 年 10 月底前,伊滨区要按照钢制家具产业整改提升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对钢制家具喷涂工艺进行整治提升,实行喷涂与加工区分离,喷涂区密闭生产并加装高效除尘设施,烘干工艺要加装 VOCs 净化设施,加工区要完善焊接烟气收集净化设施。引导伊川等县(市、区)青铜器加工业、偃师市制鞋业 “规模化、集约化”发展,2019 年 8 月底前排放工业废气的工艺要完善净化设施,实现绿色化生产。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9. 从严治理“散乱污”企业。持续将“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作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坚持“关停取缔、整改提升、搬迁入园”分类处置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行动。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可以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一律依法关停。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监管机制,加强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向乡村转移、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质监局、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0. 实施重点行业提标治理。2018 年 10 月底前,电解铝、焦化、铅锌工业、石墨等行业 9 家企业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水泥(熟料)、玻璃、炭素等行业 11 家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9 年 6 月底前,全市所有 30 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完成深度减排及白色烟羽“脱白”治理,确保实现稳定超低极值排放;城市区大唐、华能 30 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在技术成熟后完成背压改造。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11. 深化无组织排放治理。加快推进全市钢铁、建材(水泥、耐材、陶瓷、石灰、砖瓦、搅拌站)、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焊剂、刚玉、玻璃、磨料磨具等行业和燃煤锅炉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2018 年 10 月底前,按照“密闭生产、密闭传输、密闭封装、密闭装卸、密闭储存、收集净化”以及“场地硬化、机械清扫,流体进库、密闭传输,喷淋降尘、湿法装卸,车辆冲洗、密闭运输”的标准,尽快完成工艺环节废气及堆场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对未按时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2. 大力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1)落实清洁生产审核。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 38 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按照全市“565”产业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绿色化发展”的标准,积极探索“专家查问题、政府抓监管、企业管整改、环保严执法”的环保监管模式,加大集聚区、工业园区等集中整治力度和企业污染防治监管。集中解决低水平建设、粗放式发展以及区域内道路扬尘污染、大宗物料运输铁路运量偏低、水气热污等基础设施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推进园区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要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 任 单 位 : 市 环 保 局 、 工 信 委 、 交 通 运 输 局 , 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3. 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1)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集群。着眼于高质量发展和稳定就业,聚焦新能源及网联汽车、智能传感器、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以及幸福产业、数字经济、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结合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及产业战略转型,选择具有高成长性、能够支撑未来发展的产业,形成新兴产业集群。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快推进企业“三大改造”。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2020 年底前,实现企业绿色化改造全覆盖;全市“两化”(工业化、信息化)融合发展水平进入全省第一方阵,智能转型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全市 1918 家规模以上企业普遍完成新一轮技术改造。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 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依托中信重工、北方玻璃、隆华传热、佳一机电等企业,围绕高效节能、环保治理、资源综合利用装备领域,扩大低热值煤开采与提质工程及装备、节能环保型工业炉窑、纯温余热发电设备、河柴气体机发电机产能。发展水泥窑消纳城市生活垃圾设备、干熄焦炉冷余热发电设备、新一代节能智能型钢化炉、城市污泥处理设备、烟气脱硫脱氨设备等。加快光电材料、LED(发光二极管)和 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等高效照明产品研发和生产。依托洛钼集团、氟钾科技、中鸿建材、中国一拖、中信重工等企业,大力发展钼钨综合选矿关键技术及设备产业化,推广尾矿资源规模化扫选、浮选设备、粉煤灰砖机加工成套设备、铝板带箔冷轧机全油回收装置、矿渣立磨技术与设备。加快研发废弃混凝土、燃煤热电厂废渣、氧化铝废弃物赤泥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深入推进拖拉机整机、柴油发动机、轴承和工程机械等产品再制造。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5. 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1)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制定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到 2020 年,全市铁路货运量比 2017 年增长 25%以上。加快三洋铁路、蒙华铁路建设,确保 2019 年底蒙华铁路建成通车,提升铁路运输能力。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2019 年 3 月底前伊电集团铁路专用线建成投用,2020 年底前万基控股集团铁路专用线建成投用。积极出台扶持政策,引导洛拖、洛轴等重点企业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回归铁路运输。提高火电、电解铝、焦化等重点企业铁路运输比例,到 2020 年,铁路货运比例达到 50%以上。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优化骨干公路网布局。完善高速公路外联内通网络,加快推进尧栾西高速公路洛阳段、济洛西高速公路洛阳段、组团高速公路新伊段、生态旅游环线渑栾高速公路洛阳段、栾卢高速公路洛阳段、二广高速公路洛阳城区段等项目建设,积极推动组团高速公路伊川至偃师段、邵原至新安段和生态旅游环线洛宁至嵩县至汝阳段前期工作。积极实施洛阳环城高速公路洛阳东等 6 个收费站改扩建工程。统筹规划G310 南线项目,积极推动 G310 新安和渑池交界段项目前期工作。优化城市区路网结构,2018 年底前完成金谷园北路打通工程;2020 年底前,完成郑卢高速九都西路与西环路 互 通 立 交 建 设 工 程 、 西 环 路 北 段 建 设 工 程 、 北 环 路(G310)东段建设工程。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快推进铁路物流基地等货运枢纽建设,同步实施周边配套道路建设,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2019 年底前,完成华晟物流园区铁路集装箱货场建设,完成中储洛阳综合物流产业园铁路专用线建设。依托自贸区制度优势,加快构建标准化、一体化、一单制的多式联运管理体制,组织实施“多式联运+无车承运人” “多式联运+高效配送” “多式联运+产业集群”等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到2020 年,中亚班列(洛阳)实现全年开行 100 班。加快推进洛阳一类航空口岸扩大开放,增加洛阳机场国际国内航线数量。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口岸办、公安局、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6. 大力推广城市绿色运输装备。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科学编制公交优先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到 2020年完成“公交都市”建设。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全市新增和更新的公交、市政、环卫车辆全部纯电动化,新增和更新的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社区警务、景区观光及机场、铁路货场等作业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2020 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公交、市政、环卫、邮政、出租、通勤、快递物流、社区警务、景区观光车辆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全市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2018 年不低于 55%,2019 年不低于 60%,2020 年不低于65%。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洛阳机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7. 提升机动车油品质量
(1)加快油品质量升级。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乙醇汽柴油。2019年 1 月 1 日起,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加快推进正规石油企业布点,合理规划,收购或租赁现有站点,快速弥补市场空白。2020 年底前,全市新建加油站 68 个(其中农村偏远地区 17 个),基本保证农村偏远地区正规加油站点满足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持续组织开展“油品质量检查行动”,在市内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车辆的油品质量进行检查,凡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8. 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
(1)加强机动车源头管控。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全面开展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检查和对销售流通环节的抽查工作,严查车辆环保设施配备,对不符合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的机动车予以查扣。2019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商务局、工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建立机动车监管机制。建立机动车“环保监测+公安处罚+交通监督维修”的协同监管机制,严查机动车超标排放。开展打击环保检验机构检测数据造假行动,利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控平台,甄别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车辆,锁定超标排放车辆并实行“黑名单”管理,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擅自上路行驶的车辆联合多方依法惩处。2018 年 11 月底前,在城市主要进口、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 10套以上固定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各县(市)在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 1 套以上固定尾气遥感监测设备,购买 1 套移动式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与国家、省平台联网。将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纳入“黑名单”,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并向社会曝光。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 任 单 位 : 市 公 安 局 、 交 通 运 输 局 、 质 监 局 , 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建立完善交通智能化管控平台,制定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发布机动车“限行、限号”公告,定期组织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合理组织车流疏导,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强化宣传引导,倡导“停车息匙”。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9.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按照构建生态环境建设体系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城市周边要建设环城绿化带,水土流失区域要建设防护林带,河流两岸要建设护坡绿化带和防护林带,加快城郊森林公园建设,不断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推行城区建筑物屋顶绿化工程,加大城区裸土治理力度,实施植绿、硬化、铺装等降尘措施,在沿交通干线两侧形成线状林带,在河道沿岸形成棋盘式的城镇林带网,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城市建成区绿地(含立体绿化、屋顶绿化)率达到 36%、37%、38%,实现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土地绿化治理 30%、60%、80%以上。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 构建城市通风廊道。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按照构建生态环境建设体系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洛阳地理条件和气象条件,积极实施《洛阳市城市通风廊道专项规划》,加快建设城市通风廊道,促进城市区空气循环,提升城市区大气扩散能力。2018 年 10 月底前,按照规划要求,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城市区企业迁移范围及生态屏障建设环境治理任务,确定搬迁建设时序、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开,确保 2019 年全面启动。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工信委、林业局,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1. 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依据河南省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开展城市控尘计量考核,通过技术手段准确衡量各县(市、区)城市保洁工作。城市区、各县(市)建成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 6 吨/月·平方公里。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2. 严格施工扬尘污染管控。2018 年底前,建立全市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将房建、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严格落实房建、市政、拆迁、道路、水利、绿化等各类工地“七个100%”防尘措施,即施工现场 100%围挡、现场路面 100%硬化、物料堆放和裸地 100%覆盖、出入车辆 100%冲洗、渣土车运输 100%密闭、土方开挖湿法作业 100%落实、5000平方米以上工地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施 100%安装。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城市拆迁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3. 强化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出台奖补政策,加大财政投入,构建“大中小兼有、喷冲扫俱备、高中低适配”的城市道路保洁装备体系,不断提高机械化清扫率。2018 年城市区及县城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 100%,城市建成区和县城主次干道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达到“双 10”考核标准(道路每平方米浮沉量不超过 10 克,地面垃圾存留时间不超过 10 分钟)。2019 年,城市建成区和县城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路面达到“双10”考核标准。加强对绕城国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洛界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 1 次,绕城区国省道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 2 次,协调省高速管理部门做好其他高速公路的道路保洁工作,有效减少绕城和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严格渣土车辆规范化管理,实行建筑垃圾从产生、清运到消纳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4. 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2018 年 10 月底前,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调查。加强露天矿山的监管,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全市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5.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到 2020 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92%。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县(市、区)政府及乡(镇、街道)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6. 严格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加快《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公安、交通运输、安监、供销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加强经营、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7. 加强餐饮油烟监管。按照《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河南省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豫环攻坚办〔2018〕122 号),监督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完善油烟净化设施,对餐饮油烟实施收集净化,实现餐饮油烟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实施重大专项行动,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28. 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1)突出重型柴油车治理。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不达标重型柴油车安装尾气后处理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我市主要城市道路开展入境重型柴油车尾气检测,在大型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重点用车企业等对重型柴油车开展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对入境我市的重型柴油车予以劝返。强力推广车用尿素,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必须销售合格的车用尿素;在加油站点逐步设立固定“加注式”尿素供应设施,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商务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制定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实施方案,明确淘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相关要求,研究出台限制政策,禁止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车辆过户登记到我市。2018 年底前,对城市公共服务单位的园林绿化、道路维修、工程抢险、电力检修等尾气超标排放老旧车辆进行全面整治,分类予以淘汰、更新和改造。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老旧机动车,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并通知车主立即予以淘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全市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2020 年底前,全市分批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9 年起城市及县城建成区禁止使用不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加快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2020 年底前,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洛阳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使用岸电。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9. 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
(1)全面排查工业炉窑。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施策,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对全市钢铁、铸造、铁合金、有色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刚玉、焊剂、砖瓦、石灰、耐火材料、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九大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对未列入排查清单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淘汰落后工业炉窑。2018 年底前,全面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石灰工业土立窑、砖瓦工业轮窑;取缔燃煤热风炉,淘汰有色行业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和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2019年 5 月底前,淘汰炉膛直径 3 米(不含)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启动炭化室高度在 4.3 米及以下且使用寿命在 10 年以上的焦炉淘汰工作。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大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有国家颁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执行《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2018 年12 月底前,所有工业炉窑全部实现达标排放,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治理,超标严重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湿法脱销、微生物法等脱硝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0. 开展 VOCs 专项整治
(1)加强源头严控。提高涉 VOCs 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城市规划区内不再新建涉 VOCs 项目,城市区现有涉VOCs 项目改、扩建不得增加 VOCs 排放量;城市规划区外新建涉 VOCs 项目必须进园发展,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禁止新、改、扩建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的企业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2019 年底前,城市区全面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 任 单 位 : 市 质 监 局 、 工 信 委 、 交 通 运 输 局 , 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加强过程严管。开展工业企业 VOCs 无组织排放摸底调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露、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 10 月底前,各县(市、区)建立 VOCs 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石化、煤化、涂料企业实行密闭生产、密闭灌装、密闭运输、密闭储存措施。有机化工、煤化企业要参照石化行业 VOCs 治理要求,通过“五专措施”(成立专职机构、拥有专业人员、购置专用设备、建立专门台账、设立专项经费)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也可以实行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与专业团队签订合同,落实 LDAR 制度。开展 VOCs 执法检查,重点查处 VOCs 净化设施不完善、不正常运行、不能达标排放、使用超标涂料等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加强末端治理。2018 年 12 月底前,石油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制鞋、制药、机动车维修业涂装等企业和工艺要根据排放的 VOCs 成分和工艺要求,收集生产工艺产生的 VOCs,采用回收技术或销毁技术对收集后的 VOCs 进行净化治理,有酸洗磷化工艺的对酸雾进行收集净化,减少 VOCs 无组织排放。2018 年 12月底前,完成所有工业企业 VOCs 治理,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 VOCs 企业实施停产治理,超标严重的由辖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2020 年 VOCs 排放总量较 2015 年下降 20%以上。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VOCs 净化技术升级。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当定期更换饱和活性炭,按规定处置饱和活性炭或进行饱和活性炭脱附。采用贵金属氧化法的,应当定期更换贵金属。有用热需求的喷涂企业,在天然气覆盖区域的企业必须采取燃烧式销毁技术实施 VOCs 净化。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1. 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制定并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积极配合并认真落实国家重点区域强化督查交办事项,统筹调配全市环境执法力量,实行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2. 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一是积极参与汾渭平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定并上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目标、重大措施、重点产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等,按照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二是强化“中心城区+组团县”的区域联动机制。针对重点时段、重点任务、重点问题,落实统一调度、协同联动,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建立“环保+气象”会商机制。依据气象预报和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市气象局和环保局及时会商气象变化,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四是建立“环保+专家”研判机制。与中科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合作,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和气象条件,分析污染成因,提出管控建议,为污染管控提供技术支撑。五是建立“环保+公安”督查机制。持续开展环保、公安联合执法,严厉查处不服管控的企业和人员。六是建立“环保+电力”绿色调度机制。每日通过监控平台调度在线监控企业的排放量和用电量,通过分析用电量和排放量,研判企业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涉嫌执行管控措施不力的企业,立即向辖区环保部门及督查机构发出核查通知。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3. 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能力
(1)建立污染天气信息管理平台。2020 年底前,按照省环保厅部署,完成污染天气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与可视化平台建设,实现污染天气可视化管理,建立与空气质量、污染物排放量、用电量数据实时对接、共享和应用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气象局,洛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在大气污染物源清单及 2017 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实现一张清单管到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每年 9 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 年 10 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全市统一应急联动。细化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0%、20%、30%;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在黄色及以上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火电、钢铁、焦化、电解铝、有色、矿山、化工、建材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厂区安装视频监控和门禁系统,实施应急运输响应。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4. 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政策。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一律纳入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治理。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5. 加强冬季涉土工程施工管理。加强冬季(每年的 11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城市建成区各类涉土工程施工管理,所有涉土工程施工必须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并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对落实防尘措施或应急管控措施不到位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责令停工整治。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36. 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
(1)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优化调整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县(市、区)及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落实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权上收,由省里实施统一管理。2018 年 12 月底前,完成 80 个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并与省、市监测站联网;2019 年 6 月底前,完成全市产业集聚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建设并纳入统一考核。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区域要求,及时建成环境空气 VOCs 监测站点。利用各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科学分析评价区域内空气质量状况,为针对性制定环境空气改善方案提供基础依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深化大气污染综合观测能力建设。2018 年城市区建成 1 个气溶胶激光雷达和风廓线雷达,实现与省联网;2019 年完成主要颗粒物及光化学组份综合观测站建设;2020 年初步形成大气污染遥感、气溶胶激光雷达、组份观测监测网络,开发数据分析平台,将大气科研成果与污染成因解析业务应用相结合,不断提高观测数据挖掘研究能力,为研究全市大气污染成因、演变及溯源提供基础数据,为污染控制及治理提供科学导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加强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强化市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能力建设,2018 年实现城市建成区 7 天预报能力;2019 年初步形成与省一体化预测预报技术系统及会商机制;2020 年全面建成具有地域特点、覆盖县区的精准预报能力,构建一体化预测预报体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7. 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
(1)扩大工业源在线监控范围。进一步扩大涉气工业企业监控范围,对全市应急管控和错峰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筛查,2018 年 10 月底前,全市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的涉气企业全部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19 年对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涉气企业进行全面筛查(含排气口高度超过45 米的高架源),2019 年 9 月底前,满足建设标准(含无组织排放治理后,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的工业企业)的排污单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20 年 9 月底前,实现对全市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的涉气企业自动监控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构建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体系。开展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排查,摸清 VOCs 排放企业清单,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 VOCs 排放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 VOCs 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石化、现代煤化工等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相关无组织排放数据与环保监管部门共享。2018年底前,建立 VOCs 排放企业清单,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完成至少 5 家企业 VOCs 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试点;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 VOCs 自动监控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完善施工扬尘在线监控平台。全市建筑面积 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长度 200 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中标价 1000 万元以上且长度 1 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重点扬尘防控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市扬尘污染管控平台联网。2018 年 12 月底前,规模以上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控机制,科学设定颗粒物浓度预警阈值。2019 年 6 月底前,建立全市各类施工工地监控监测信息的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整合建立全市污染物排放统一监管平台。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加大财政投入,整合各类资源,将企业在线监控、工地扬尘、餐饮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秸秆禁烧、渣土车、机动车尾气检验、空气质量监测观测、水质自动监测、土壤监测等污染监控平台合并,建立涵盖水、气、土各种污染物排放监管,融数据监测、智能监管、联动执法为一体的环保大数据平台和污染防治指挥中心,为提升监管水平、增强监管能力提供支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农业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8. 强化监测监控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手工比对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9. 强化科技支撑。按照生态环境部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与中科院大气物理所专家团队开展合作。常态化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加强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 VOCs 全过程控制与监管技术研究。开展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累积与天气过程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与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等科技攻关。持续做好“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制定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路线图,形成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解决方案。2018 年 10 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物源清单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2018—2020 年与中科院大气物理研究所持续合作,形成驻点跟踪研究机制,深化“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边反馈、边完善”工作模式,支撑完成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目标。鼓励各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乡镇聘请环保专家等第三方参与开展技术服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0.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常态化实施“环保+公安”的联合执法,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县(市、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制度。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 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全面打好碧水保卫战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以“四河同治、三渠联动”为抓手,扎实推进河长制,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查执法,建立长效机制,统筹推进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标。重点打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全域清洁河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役。
(一)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役
1. 强力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环境整治。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全面核查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保护区边界标志设立情况和保护区内存在的排污口、违法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综合整治和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快故县水库饮用水源地和水源保护区规划建设。2018 年底前,完成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专项整治和规范化建设;2019 年底前,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专项整治和规范化建设;2020 年底前,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出现反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 加强饮用水环境管理。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合理规划调整城市区水源地,统筹考虑水源开发、水源保护、城市发展,避免城市区各类项目包围水源地问题。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市级、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结果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局、卫计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 规范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强化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消毒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运行管理。集中式供水工程按要求配备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水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选址阶段进行水量、水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方案的论证;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志设置、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应与饮水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环保局、城市管理局、卫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役
4. 全力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开展全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强化监督检查。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的要求,重点在沿河污水管网建设、排污口截流整治、河道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修复等方面精准施策,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建立长效久清机制。2018 年底,城市建成区现有的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黑臭现象,同步开展建成区黑臭水体拉网式排查,建立台账,实施整治;首批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县城建成区基本完成与黑臭水体水质改善直接相关的主体工程;其余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开工整治。2019 年,市区建成区全面完成黑臭水体(含新排查的)整治工作,实现长治久清;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基本消除黑臭现象;其余县城基本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截污纳管、排污口整治任务。2020年底,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实现长治久清;其余县(市)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任务;并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清。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 深入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按照“达标依规许可、违规设置拆除”的目标和“封堵一批、截流一批、就地建站处理一批”的原则,持续实施河渠排污口排查和整治工作,建立排污口动态台账,进行分类治理、销号管理。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但经核实确需保留的排污口,按规定补办水行政许可手续,实行规范化管理;无审批手续、持续性排放的排污口一律清理封停。能就近接入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铺设新管网进行截污纳管入厂达标处理;既不能封堵、也不能进行截污纳管入厂达标处理的排污口,就地建设污水处理站达标处理。已经完成截流的河渠排污口纳入“河长制”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规范标识牌,实行公示立标管理。2018 年 10 月底前,完成排污口逐一现场摸底核查、明确分类治理要求,完成入河排污口标牌设置。2018 年底前,完成排污口审批手续办理工作。2019 年 3 月底前,完成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城市管理局、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畜牧局、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 强力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
(1)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全面调查核算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现有污水设施收集处理量、城镇现有生活污水直排量,根据污水处理设施负荷情况,2018 年底前规划新建或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并做好前期工作,2020 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完成瀍东、新区等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推进乡镇处理设施建设,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要确保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要同步规划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2018 年底前,以县、区为单位完成辖区内乡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9 年底前全市伊、洛、汝、瀍、涧等主要河流沿河乡镇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投运;2020 年底前全市乡镇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投运。
(2)推进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加快完善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推进城市建成区、县城规划区雨污分流系统改造。2018 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未覆盖到位及合流制管网情况全面排查,制定工作方案;2019 年,完成未覆盖管网建设及雨污分流系统改造任务的 80%,市区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 96%以上和90%以上;2020 年,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市区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 100%和 96%以上,市区和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 95%以上和 90%以上。
(3)逐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标准。借鉴外地市先进经验,采取升级改造、人工湿地、生物增效等有效措施,提高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水平。全市新建的城镇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要配套建设尾水人工湿地。2019 年底前,城市区、偃师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2020 年底前,其余县城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有条件的沿河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尾水人工湿地,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标准。
(4)全面提高城镇污水中水回用率。扩大中水回用范围,推广城镇道路洒水等使用中水,推广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 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建设中水设施,加强再生水利用 , 提 高 再 生 水 利 用 率 , 到 2019 年 底 , 城 市 区 和 各 县(市)城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率达到 50%以上。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水务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打好全域清洁河流攻坚战役
7. 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实施河道清理疏浚、清除河道内建筑、生活垃圾,恢复河道自然流水,提高水体质量。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并按月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向溯源、逐个编号、建立台账,保障入河排污口合法、达标排放。2018 年,开展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内的垃圾(秸秆)、入河直排口、餐饮、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河道采砂、码头、旱厕和堤身岸坡滩地农作物施肥种植等排查整治;开展河湖垃圾、杂物、违建清除及水面干净的“三清一净”行动;对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可能影响水质的厕所、生活垃圾、秸秆、矿渣等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对底泥污染严重的河道制定清淤计划,清淤工程实施时要防止超标河水下泄。优先完成国省控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上游 5000 米、下游 500 米及河道两侧 500 米左右范围问题的排查整治,并纳入“一河一策”长效管护机制。2019 年 3 月底基本完成全部河渠沿线各类入河污染源清理整治。2019 年底前全面完成河渠沿线综合整治任务,并建立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8. 改善河流生态流量。充分利用水资源分配量,加快故县水库引水“引黄济瀍”“引畛济涧”等工程建设,加强河湖水系连通,着力改善河流环境流量,最大限度地补充河流生态流量。做好生态水量闸坝联合调度,对全市闸坝联合调度实施统一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努力保障生态用水,重点改善枯水期和水质较差河流环境流量。要采取生态补水等综合措施,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标。2018年底前,初步建立市域重点河流生态流量改善机制;2019年底前,全面建立全市伊河、洛河、瀍河、涧河流域主要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机制;2020 年,建立生态流量改善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9. 推进水污染综合整治及水生态保护修复。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河湖水污染综合整治及水生态保护、修复等,逐步恢复全域地表水环境生态功能。按照 2020 年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的目标,各县(市、区)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河流水质提升专项方案;伊河上游的栾川、嵩县要针对辖区内地表水特征污染物制定水质改善方案,确保达到水质改善目标;已经稳定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水质目标的断面,相关县(市、区)要严格污染管控、建立长效机制,稳定保持并持续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重点整治城市区的涧河、中州渠、大明渠以及洛河、伊河市区及以下流域,伊洛河流域,瀍河流域等污染负荷较重河流(水体),确保问题突出河渠水质如期达标。2018 年底前,洛河白马寺、伊河瑶北坡、伊洛河伊洛汇合处断面等 2 个断面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水质目标。2019 年起,洛河白马寺断面按照地表水Ⅲ类水质目标考核;2019 年底前,伊河西石坝、涧河丽春桥等 2 个断面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水质目标;伊河潭头、洛河长水、汝河紫罗山 3 个断面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Ⅱ类水质目标。2020 年底前,嵩县鸣皋断面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Ⅱ类水质目标;瀍河中后李、潞泽会馆断面,明白河庙湾断面等 3 个断面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水质目标。确保到 2020 年上述断面水质全部达到或好于Ⅲ类。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林业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役
10. 治理农村污水、垃圾。以县(市)为单位,整县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因地制宜采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加快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和服务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优先推进全国重点镇、水源保护区建制镇、河流沿线、乡镇政府所在地、交通干线沿线和市界周边乡镇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地区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以县(市、区)为单位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农村污水处理基础设施运行管理,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彻底解决辖区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问题,确保 2018 年底前全市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且达标排放。2018 年,重点推进河流断面周边村庄污水的收集处理。2019 年,重点推进河流沿线村庄污水的收集处理。2020 年,全市农村污水乱排乱放现象得到有效控制。推广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探索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营机制。到 2020 年,全市 90%以上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逐步实现全市所有行政村有效整治。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 任 单 位 : 市 财 政 局 、 城 市 管 理 局 、 环 保 局 , 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1. 全面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农村改厕后的粪污必须得到有效收集处理或利用,坚决防止污染公共水体。改厕后,污水能进入管网及处理设施的,必须全收集、全处理并达标排放;不能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应采取定期抽运等收集处置方式,予以综合利用。2018 年底前,每个乡镇至少建设 2 座三类标准公共厕所。全市现有 77.9 万户农村户厕,分三年改造完毕,其中 2018 年完成 30%、2019 年完成40%、2020 年完成 30%。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2. 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以及粪便污水收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积极引导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养殖废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要求。巩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整治成果,防止反弹。2018 年,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达 82%以上,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70%以上。2019 年,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 90%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 100%,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75%。2020 年,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 100%以上,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80%以上。
牵头单位:市畜牧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
13. 调整结构、优化布局。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我市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8 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开落后产能淘汰专项计划。2020 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的造纸、印染、有色冶炼、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 任 单 位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环 保 局 、 财 政 局 , 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 严格环境准入。对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伊、洛、瀍、涧”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严格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控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5. 全面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加强造纸、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电镀等水污染物排放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其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充分发挥企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的主体作用,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降低工业新增水用量,提高水重复利用率,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污染物产生,严格控制并削减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全面达标排放,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6. 提升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水平。新建、升级产业集聚区要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现有产业集聚区建成区域必须实现管网全配套。产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做到稳定达标运行,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加快推进其他各类各级园区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排污单位对污水进行预处理后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应当符合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标准。产业集聚区涉水企业原则上优先使用污水处理厂中水,提高产业集聚区污水中水回用率。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7. 开展交通运输业水污染防治。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客货车、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客货车、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开展汽车维修业废水治理,排放废水严格执行《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8. 节约保护水资源。严格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台账监管,建立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三级名录,加快节水产业发展。2018 年底前将年用水量 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年取水量 3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5 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纳入名录,初步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大力推广高效农业节水技术,到 2020 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节水灌溉面积达到 130 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 0.6 以上,全市万元国内生 产 总 值 、 万 元 工 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比 2015 年 分 别 下 降24.1%、25.2%以上。强化地下水管理,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对未经批准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地下水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9. 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示范工程建设。以生态条件相对较好的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为试点,谋划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示范工程。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的部署要求,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树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以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和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修复等为重点,充分集成整合资金政策,对山上山下、地上地下、岸上水里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真正改变治山、治水、护田各自为战的工作格局,逐步恢复生态系统功能。2019 年底前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完成“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编制并启动实施。2020年前,取得初步成效。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林业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 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完善水质监测站点设置,实现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提高自动监测能力,加强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扩大涉水工业企业监控范围,对全市涉水生产企业及污水处理厂(设施)等排污单位进行全面筛查,对需建设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限期安装。加密国、省、市控水质断面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对监测数据和水质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研判,科学分析评价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为针对性制定水环境质量改善措施、及时防范水环境风险提供支撑。2018 年年底前,具备水质自动站建设条件的省控(市级)、市控(县级)责任目标断面基本建成水质自动站,并实现与省、市平台联网,数据共享;完成全市涉水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筛查、台账建立。2019年 6 月底前,满足建设标准的涉水排污单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及联网运行。2019 年 10 月底前,重点涉水排污单位完成视频监控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基础,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坚决防范新增土壤污染,严控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确保我市粮食和人居环境安全。
(一)全面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基础
1. 全面建立污染源监管清单。针对全市土壤污染源底数不清现状,在全市分步骤、分类别开展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企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历史遗留尾矿库、历史遗留含重金属废渣、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所等排查活动,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多来源企业信息,摸清各类污染底数,建立台账,形成监管清单。2018 年底前,建立各级污染源监管清单;2020 年 10 月底前全面掌握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污染源种类、分布和环境风险状况。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 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针对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不清现状,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在全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推进详查工作机制,完善详查质量保证与控制体系,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土壤环境管理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提供基础支撑。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8 至 2020 年,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 强化污染防治科技支撑。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力量薄弱、科技支撑不足的问题,整合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力量、科技力量,分类别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和专业机构名录;整合污染源普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等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建立市级土壤环境数据库,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法律法规制定、工作决策和政策制定提供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2018 年 10 月底前,完成市级专家库建设和科技力量机构信息收集、汇总、名录整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 创新工作运行机制。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薄弱的现状,加快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机制,实施规范有序的管控。依据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共享,提高风险管控成效,2018年底前,形成部门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严把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项目准入、许可关,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管理,严防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2019 年底前,形成运行良好的污染地块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土壤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探索建立纵向和横向土壤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标准、测算方法、资金使用范围等。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 加快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土壤与可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大型灌区水质监测、土壤环境事故应急监测等监测制度,逐步形成土壤环境监测体系,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支撑。2018 年起,各项制度逐步开始运行,以洛阳市环境监测站为依托,建设豫西土壤环境监测区域中心,2019 年底前初步完成体系构架建设;2020 年 10 月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强力开展土壤污染的源头管控
6. 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管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加强涉镉等重金属企业排查整治和环境监管,对废水废气处理设施逐步进行升级改造,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限制含重金属工业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停产治理或关闭;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减少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降低重金属排放量;在栾川、嵩县、洛宁、汝阳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控制新建涉镉等重点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坚决落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不满足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2018 年起,开展 5 年一轮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栾川县国家级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按照要求完成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规划编制,洛宁县省级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完成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工作方案编制;2020 年10 月底前,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 2013 年下降 12%。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调整农业投入结构,继续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强化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配合、市场驱动,落实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制度、废旧地膜和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制度、秸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加强灌溉水质的管理,完善以灌溉节水、旱作节水和水肥一体化为重点的农业工程措施,实施节水战略。2018 年底前,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增长率控制在 0.8%以下,农药有效利用率达到 38.5%以上;2019 年底前,以上指标分别达到 0.4%以下、39.3%以上;2020 年 10 月底前,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全市农膜回收利用率达 90%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广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供销社、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8. 加强生活污染源管控。营造绿色人居环境,推进垃圾减量化、收集分类化和处理资源化,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基础设施建设,在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提升污水垃圾处理水平,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对不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法规,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加强含重金属废物的收运与处理管理,建立全市生活源类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废弃电子产品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9. 推进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进一般固体废物、废旧产品资源化利用、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和协同利用,开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审批等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实施全过程监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处置本省危险废物为主,禁止转入以焚烧、贮存、填埋为主要措施的危险废物;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因地制宜地推进乡镇偏远地区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处置。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破坏环境的行为,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理处置。2018 年底前,根据省环保厅要求,研究制定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布局规划,完成全市医疗废物协同处置与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工作;2019 年底前,对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环境风险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进行整治,并通过验收;2020 年 10 月底前,建成一批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完成废弃物协同处置试点工程建设,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不低于90%、95%,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高 10%以上。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责 任 单 位 : 市 安 全 监 管 局 、 财 政 局 、 卫 计 委 , 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0. 加快尾矿库专项整治。以保障尾矿库周边及下游群众环境安全为出发点,针对尾矿库渗漏等对土壤产生的污染强化源头管控。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强化伴生放射性尾矿库的土壤辐射环境监测;引导企业通过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闭库销库等治理方式,提升尾矿库管理水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通过采取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方式,优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现役尾矿库开展整治工作,并制定、报备环境应急预案。2018 年底前,排查全市历史遗留尾矿库,开展尾矿库闭库注销工作,推动尾矿库用地复垦或生态恢复。完成全市尾矿库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尾矿库安全设施,结合重点监管尾矿库排查结果,完成重点尾矿库整治;2019 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重点尾矿库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卫计委,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11. 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构建部门协同,市、县(市、区)二级联动的工作机制,落实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完善激励政策,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2019 年底前,力争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在矿区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积极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12. 推进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通过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等措施,依法严格保护;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治理与修复、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划为特定农产品禁产区,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防范耕地环境风险。2018 年底前,完成试点县耕地类别划分,建立耕地分类管理清单;2019 年底完成全市耕地类别划分。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 任 单 位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 林 业 局 、 环 保 局 , 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3. 切实加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保护。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持续性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里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开展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 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2019 年底前,全面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累计完成 50%安全利用耕地面积任务;2020 年 10 月底前,实施安全利用类耕地技术措施全覆盖,全面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粮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5. 稳妥开展受污染耕地的治理与修复。以保障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中、轻度安全利用类耕地为重点,分类施策、农用优先,预防为主、治用结合,开展耕地污染治理与修复。2018 年底前,完成 10%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面积任务;2019 年底前,借鉴济源、新乡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经验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全市有序推进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累计完成 60%治理与修复面积任务。2020 年 10 月底前,全面完成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任务。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6. 依法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在耕地重度污染区域禁止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分区域、分年度实施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2018 年,确定耕地重度污染区域,编制耕地重度污染区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年底前,完成 20%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面积任务;2019 年底前,累计完成 77%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2020 年 10 月底前,全面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试点辐射带动
17. 推进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持续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清洁生产、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在矿山开采和工业生产造成土壤污染的治理与修复等方面出成效、出经验、出模式,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提供经验借鉴。2018 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建设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2019 年起,逐步将成熟的经验和模式向全省推广,辐射带动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2020 年底前,形成可推广、可复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为全省土壤环境保护探索路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8. 开展生活源污染防治示范试点。2018 年起,在我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试点,2020 年,有条件的县(市、区)普遍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9. 开展耕地土壤环境治理示范试点。按照试点带动、分类施策的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三个类别,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探索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技术模式,建立治理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积累工作经验;在我市开展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试点。2018 年底前,宜阳县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我市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试点。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实施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联动监管
20.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目的,监督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建设用地环境污染调查评估,对无明确责任主体的地块,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对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用地进行排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监督其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状况初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018 年起,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与污染地块信息比对,实施动态化监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1. 加强对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污染地块信息共享、联动监管;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2. 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制定差异化措施,一块一策,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 任 单 位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防范化解土壤各类环境风险
23. 切实重视土壤污染环境风险防范。土壤污染环境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的特点,且涉及到粮食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强化对各类风险的管控,坚守土壤污染防范底线,坚决防范新增土壤污染。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对建设用地实施准入管理,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防范和化解各类土壤环境风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4. 实施农用地土壤污染预警。根据省级有关部门要求,制定洛阳市农用地土壤污染预警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预警标准,确定研判程序,细化预警处置方法。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5. 加强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好耕地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各地要加快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按照国家要求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对发现的超标农产品,实施专企收购、分仓储存和集中处理,确保其不流入市场。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做好工业企业土壤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开展环境监测,掌握污染状况;停止企业生产排污活动,查明污染源并实施严格管控,防止污染物扩散。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公布调查进展和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将全面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的政治任务,提升站位,担当尽责,求实求效。市级领导要带头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分管领域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对本行政区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污染防治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按照 “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明确任务分工,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完善部门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落实环境“网格”监管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各县(市、区)、各部门落实情况每年年底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完善政策机制。严格落实绿色环保调度、排污许可等制度,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完善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和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用最严格的源头预防制度、过程控制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改善环境质量。各级各部门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坚持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财政资金重点向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黑臭水体治理、河流污染综合整治及生态保护修复、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替代、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污染防治技术研发等倾斜,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激励支持企业实施提标改造,帮助企业降低治理成本。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各县(市、区)依法合规开展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
(三)严格考核奖惩。将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政府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约谈党委、政府主要责任人,实行区域限批。严格落实空气、水环境质量考核暨生态环境补偿办法,坚持日通报、周考核、月奖惩制度,将环境质量考核结果作为生态环境建设体系、经济社会发展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向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报备。对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进程中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县(市、区),对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实施量化问责。
(四)强化攻坚督查。持续深入开展污染防治督查工作,统筹安排专项督查、驻点督查、集中督查,强化明查暗访、昼巡夜查,夯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责任。对严重拖累全市环境质量排名、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风险严重、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县(市、区),重点开展集中督查整治行动,加大督查问责力度。按照环境保护督查工作要求,组建专职督查队伍、配齐配强督查人员、保障督查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督查水平,实现对县(市、区)督查工作全覆盖,以督企、督事促督政,切实发挥督查助推作用。逐步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问责”的“五步法”的督查工作机制建设。
(五)构建全民共治。强化舆论引导,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各级组织、宣传、教育、环保等部门及党校要将环境保护法规及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及时披露公众关心的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信息,及时主动向公众公开环境质量信息、环境执法信息、工作推进信息;市里每周、每月要公布各县(市、区)环境质量排名、生态补偿情况,曝光污染问题,加强舆论监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重点监控企业要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基金,鼓励人人参与污染防治。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活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凝聚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社会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