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桂林市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方案要求,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见附件1),地表水无劣五(V)类水体;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1%;市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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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桂林市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

2018-10-25 10:2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桂林市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方案要求,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见附件1),地表水无劣五(V)类水体;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1%;市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三(Ⅲ)类的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持续好转。详情如下: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市政办〔2018〕5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桂林市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

桂林市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

(2018—2020年)

为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作战方案。

一、作战目标

以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对辖区内江河湖泊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见附件1),地表水无劣五(V)类水体;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1%;市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三(Ⅲ)类的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持续好转。

二、作战任务

深入实施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一河一策”,以“治差水、保好水”为原则,扎实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大力提升水环境监管能力。开展漓江等重点流域、良好湖泊优良水体保护,重点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程、漓江(城市段)排污综合治理工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

(一)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

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规范化建设,全面排查整治市、县两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等。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市本级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市、县两级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市、县两级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我市备用水源建设。2020年起,逐步取消瓦窑水厂、东江水厂和东镇路水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程

1.加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加大黑臭水体整治力度,在确保无新增黑臭水体基础上,通过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多种手段,逐步消除黑臭水体。2018年12月底前,桂林市建成区南溪河、灵剑溪、道光水等3条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长效运行,防止黑臭反弹。(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到2020年,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县城不低于85%,全市所有城镇具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实现镇镇建成污水处理厂,并完善配套管网建设,确保运营第一年污水负荷率达到30%、第二年达到50%、第三年达到70%。对市县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2018年12月底前,市、县两级污水处理设施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扩建)的县级及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3.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逐步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大幅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对新建城区,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做到雨污分流。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资源化利用,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到2020年,全市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内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建成较为完善的排水防涝设施。(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漓江(城市段)排污综合治理工程

加快漓江截污整治,2018年底前完成漓江(城市段)排污综合治理二期项目。重点对南溪河(上游)、灵剑溪(上游)、南湾河、樟木河、道光河、谷木河、八里街北片区进行截污整治。敷设排水管道总计11.09千米(其中含灵川县八里街片区截污项目6.37千米),新建一体化泵井7座,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8座,配套进行排洪沟、河道清淤工程及现有排污设备扩容和更新。2020年底前完成漓江全流域排污综合治理(三期)工作。主要对兴安县、灵川县、阳朔县、恭城县、荔浦县、平乐县、雁山区辖区范围内漓江干流及支流污水直排口进行截污整治。(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1.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加快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2018—2020年按年度完成自治区下达的1700 个行政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中我市相应任务。按规定加大相关涉农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初步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维护机制,加强对已建成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落实运营经费,确保达到污染治理预期效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乡村办、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农业局、市城管委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2.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大力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加快普及卫生厕所。到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城镇近郊区等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基本完善,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和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均保持在90%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乡村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3.加强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和《桂林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坚持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充分发挥沼气池的作用,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市各县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污资源化利用。2019年12月底前,逐步推行不能自行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的所有养殖场户实施“截污建池”,实现粪污“就地腐熟”粪肥“就地贮存”。散户养殖实行干清粪,配套建设畜禽粪污存储设施,落实粪污处理利用责任,提高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在散养密集区统一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第三方服务组织,对畜禽粪污、病死畜禽统一回收处理。完善养殖水域规划,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空间,按要求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2019年6月前依法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开展养殖水域环境治理,加大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2019年,规模池塘养殖场推行生态健康养殖。开展池塘养殖尾水处理试点,加大水产养殖场养殖尾水排放监管。开展重点江河湖库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方式综合整治,加大违法水产养殖执法力度,依法清理违法违规的养殖设施,严厉打击非法养殖活动。(牵头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重点控制化肥农药使用不当造成的水污染问题,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有机肥特别是由畜禽粪污制成的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和废弃农膜回收,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进一步优化施肥结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应用每年稳定在510万亩(次)以上,确保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农作物秸秆还田率达到60%。进一步改进施肥方式,机械施肥面积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0%以上,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面积提高到10万亩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统筹谋划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着力解决漓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积极筹措中央财政资金,加大本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拓宽污染治理资金来源渠道,统筹谋划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加快漓江流域截污综合治理,延伸扩展流域的截污区域,全面整顿漓江及其所有支流排污口。开展上游水源林保护,不断扩大漓江水源林面积,增加水源林涵养水源功能。对沿江可视范围内景观受损地带实施生态景观林封育,对世界自然遗产地的历史遗留的景观受损山体、边坡进行喀斯特地区生态系统修复与示范。加快城市段自然洲岛生态修复,彻底清除洲岛鱼餐馆等突出问题。开展河道生态修复及生态护岸建设,实施漓江沿岸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整治漓江风景名胜区“四乱一脏”等突出问题,加强沿江居民点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风貌改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不断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护好漓江流域自然生态景观资源和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牵头单位:市城管委、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加快推进恭城县、灌阳县、资源县、阳朔县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两江宝山等5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10个自治区级以下工业集聚区(见附件2)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及达标排放。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工业集聚区,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园区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并按照规定撤销或提请撤销其园区资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实施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专项整治重点污染行业。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排放限期改造。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我市开展以造纸、污水处理、制糖、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电镀、垃圾填埋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改造。根据《桂林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2018年底,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解决;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责令其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间;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根据专项治理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对造纸、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电镀等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新(改、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全面贯彻实施河长制湖长制

落实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河长(湖长)主体责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新机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制,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防联控,明确各级河长(湖长)职责,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系统网格化工作格局。定期开展河道湖库垃圾清理和保洁,保持清洁畅通。(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委、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大力提升水环境监管能力

加强地表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进水质自动站(简称水站)建设进度,按国家要求按期完成龙溪、交州等2个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水站建设并投入使用,同时完成已建成的青狮潭坝首水站上收,逐步将自动监测数据代替手工监测数据;2018年底前,完成城北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水站建设,2019—2020年按计划完成其他3个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水站建设(见附件3),实现全市地表水和饮用水考核断面自动监测全覆盖。(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附件:1.桂林市列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断面水质目标

QQ截图20181025102700.jpg

2.应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工业集聚区清单

QQ截图20181025102708.jpg

3.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水站建设计划表

QQ截图2018102510271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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