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发布关于开展陶瓷制品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详情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要求,现就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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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开展陶瓷制品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2018-10-03 09:26 来源: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近日,陕西发布关于开展陶瓷制品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详情如下:

QQ截图20181003092130.png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要求,现就全省陶瓷制品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陶瓷制品制造(行业代码307)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制造卫生陶瓷、日用陶瓷等陶瓷产品的排污单位。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申请时限

(一)现有陶瓷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二)本公告之后纳入核发范围之内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排污单位即可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HJ954-2018) 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完成排污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纳入核发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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