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厦门证监局发布了对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和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行政监管函。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于2016年2月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二者持有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珀挺)80%的股权。数据显示,厦门珀挺未实现承诺业绩,上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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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丝收购标的业绩不达标 交易方久未补偿收监管函

2018-08-30 08:39 来源: 新浪财经

8月27日,厦门证监局发布了对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和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行政监管函。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于2016年2月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二者持有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珀挺)80%的股权。

数据显示,厦门珀挺未实现承诺业绩,上述二者应向三维丝进行业绩补偿,但却迟迟未履行补偿义务。

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和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且二者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履行完业绩补偿承诺。

详情如下:

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于2016年2月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你们持有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珀挺)80%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与三维丝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你们对厦门珀挺2015-2017年度业绩作出公开承诺,约定如厦门珀挺在承诺期内未实现承诺业绩,应在接到三维丝书面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三维丝进行补偿。

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2015-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厦门珀挺未实现承诺业绩,你们应当向三维丝进行业绩补偿。但截至本决定发出之日,你们仍未履行承诺补偿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履行完业绩补偿承诺。我局将跟踪检查你们的完成情况,并视情况进一步采取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8年8月21日

原标题:三维丝收购标的业绩不达标 交易方久未补偿收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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