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印发《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至2019年*月*日,所有企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及纺织印染行业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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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8-27 14:26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日前,杭州印发《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至2019年*月*日,所有企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及纺织印染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管理要求。

汽车、船舶、飞机等各类维修行业参照本标准中工业涂装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关注引用文件是否下文涉及引用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91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仙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

《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

《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浙环函〔2015〕402号)

《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浙环函〔2015〕402号)

《杭州市化纤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试行)》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光离子化检测仪校准规范》(JJF1172-2007)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印刷生产printingproduction

印刷指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生产过程。印刷生产指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

3.2工业涂装industrialcoating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处理(脱脂、除旧漆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清漆)、流平、干燥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3化学纤维制造chemicalfibermanufacturing

用天然高分子化合物或人工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为原料,经过制备纺丝原液、纺丝和后处理等工序制得的具有纺织性能的纤维的过程。

3.4纺织染整dyeingandfinishingfortextile

对纺织材料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脱麻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后整理。俗称印染。

3.5污染源pollutionsources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建(构)筑物。

3.6现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污染源。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经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在建尚未投产验收的项目,按现有污染源管理。以下简称现有源。

3.7新建污染源newpollutionsources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源。以下简称新源。

3.8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VOCs指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

3.9总烃totalhydrocarbons

以附录C中规定的方法检测出的所有碳氢化合物,以碳计。

3.10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

以附录C的方法测得的总烃扣除甲烷后的碳氢化合物,以碳计。

3.11乙酸酯类acetates

指乙酸乙酯、乙酸丙酯和乙酸丁酯的合计。

3.12纺丝油烟heat-settingmachinefume

化纤油剂在纺丝、拉伸、加弹等过程中挥发的油性物质。

3.13臭气浓度odorconcentration

用无臭的清洁空气对恶臭(异味)样品稀释至嗅辨员感知阈值时的稀释倍数,单位为无量纲。

3.14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

(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

(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3.15真实蒸气压truevaporpressur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为泡点蒸气压,根据GB/T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3.16排气筒exhaustchimney

为车间或生产装置提供有组织排气的结构。

3.17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米。

3.18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9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20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包括车间通风口、排气扇等不可收集排放点)的无规则排放。

3.21厂界enterprise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3.22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referencepointforairpollutantsatenterpriseboundary

按照HJ/T55确定的厂界监控点,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工厂厂界内侧靠近厂界的位置。

3.23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boundaryreferencepointforairpollutants

标准状态下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24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referencepointwithinenterpriseboundaryforairpollutants

指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一般设立在车间门窗、生产装置、储罐区域及未经处理车间排风口(含车间顶部排风口)外1米处。

3.25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referencepointwithinenterpriseboundaryforairpollutants

指标准状态下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最大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26密闭排气系统closedventsystem

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3.27污染物控制设施controlfacilitiesforairpollutants

用于减少污染物向空气中排放的除尘设备、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催化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有效的污染物控制设施。

3.28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Removalefficiencyofrecoveryandpurification_acilities

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污染物的排放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式(1):

当污染物控制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污染控制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3.29

环境标志产品Environmentalmarkingproducts

环境标志产品指依据环境标志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获准使用环境标志的产品,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及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对生态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少,同时有利于资源的再生和回收利用的一种特定标志。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至2019年*月*日,所有企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和其他废气混合排放或混合处理后排放,须按公式将排气筒实测浓度换算为基准排放浓度,并以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当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为多路时,计算的基准浓度为多路混合的浓度;当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其他废气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进行计算。

4.2厂内及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2.1现有源自2019年*月*日起,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3中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2.2现有源自2019年*月*日起,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污染物执行表4中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3工艺控制要求

4.3.1投料过程中应采取密闭方式或者有效收集措施。

4.3.2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法,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应对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各个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有效收集。

4.3.3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4.3.4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油漆桶等用作危废储存、转移的容器应存放在特定危废管理区域,管理区域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

4.4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4.1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人为故意稀释排放。

4.4.2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同时应满足安全生产、消防及职业卫生要求并达标排放。

4.4.3当适用不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合并排气筒排放时,排放标准适用于最严格的类别。

4.4.4企业应按照附录F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台帐,并保存相关记录。废气处理装置应该设置运行或排放等有效监控系统,并按照附录F的要求保存记录,至少三年。

4.4.5末端设施采用燃烧工艺的企业,应考虑控制氮氧化物的排放。

4.4.6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高度不应该低于15m,具体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

4.4.7严格控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有无组织排放存在;加强无组织排放捕集,无组织排放捕集要求参照管理部门相关文件要求。

4.4.8企业按照VOCs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要求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并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以及记录检测数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企业无组织排放及环保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参照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执行。

5监测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污染源责任主体应建立监测制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污染源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监测点设置应满足附录B的技术要求。

5.1.3企业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标准采样孔。

5.1.4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监测时企业应该提供工况数据的证明材料。

5.2排气筒监测

5.2.1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满足GB/T16157、HJ/T397、HJ/T373、HJ691、HJ/T75、HJ732的规定执行。

5.2.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能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或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5.2.3排气筒监测宜采用便携式监测设备。取样离线监测应采用气袋和真空采样罐。当采用气袋时须使用不小于20L容量,气袋不能重复使用。

5.3厂界和厂内监测

5.3.1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55、HJ194的规定执行。

5.3.2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设置在车间门窗、装置区、储罐区及未经处理车间排放口(含车间顶部排风口)下风向下1米,高度不低于1.5米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5.3.3厂区内和厂界监控点和污染物浓度的监测,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最大值。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选取浓度最大值。采样要求见附录B。

5.4在线监测

5.4.1污染源应根据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75中相关要求及其他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列入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或排气大于20000M3/H的排气筒按照相关法规安装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其他排污单位或排气小于20000M3/H的排气筒安装总烃连续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见附录D。

5.5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按表5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1.2企业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6.1.3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6.1.4企业日常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应将标准中规定污染物作全指标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治理设施运行进行监督性监测时,每年第一季度或上半年应做全指标监测,稳定达标的企业,第二季度或下半年开始,至少开展THC的监测。存在超标现象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环评报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有明确要求的从其更严规定。

6.1.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应配置便携式测量仪器,开展企业执法检查时,可将THC或NMHC浓度数值作为判断是否超标的执法依据。

6.1.6企业治理设施在线监测设备经检定或校准合格,企业按规范运行后获得的有效数据可作为日常执法依据。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A.1VOCs工业企业为印刷、涂装、化纤和纺织印染等使用含VOCs产品或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汽车、船舶、飞机等维修行业控制管理要求参照涂装行业。

A.2源头控制

A.2.1鼓励扩大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水基型、无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低毒、低挥发的涂料、油墨和胶黏剂的生产和使用。

A.2.2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料、油墨、胶黏剂和清洗剂。

A.2.3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应避免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

A.2.4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书刊印刷行业鼓励使用预涂膜技术。

A.2.5鼓励涂布、粘合过程中使用水基型、热熔型等环保型胶粘剂、涂布液,在复合膜的生产中推广无溶剂复合及共挤出复合技术。

A.2.6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在密封容器内。

A.2.7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宜密闭收集,有回收价值的废溶剂经处理后回用,其他废溶剂应妥善安全、规范处置。

A.2.8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及作业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集气排风并导入VOCs污染控制设备进行处理。

A.3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A.3.1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A.3.2VOCs工业固定源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治理措施,处理效率应达到设计处理效率,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至少同步运转。VOCs废气排放超标的企业须安装有效的VOCs治理措施,满足标准限值要求后排放。

A.3.2.1对于含高浓度VOCs的废气,宜优先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术进行回收利用,并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以满足标准要求。

A.3.2.2对于含中等浓度VOCs的废气,可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以满足标准限值要求。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应进行余热回收利用,并且确保稳定、长期达标排放。

A.3.2.3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进行回收;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附技术等净化以满足标准限值要求。

A.3.2.4对于含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应采用二次污染少的适宜技术和方法治理,不宜采用焚烧技术处理。

A.3.3末端治理措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规定的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A.3.4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元素的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

废水,应处理至满足各标准限值要求后排。

A.3.5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置。

A.3.6废弃的容器在移交回收机构前必须密封安全保存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方法

B.1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采集固定污染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废气中的方法。气体采样采用集气袋或采样罐(苏玛罐、真空瓶)采样。

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为非防爆场所,优先选择便携式测量废气中VOCs的方法(附录C)。

B.2采样技术要求

在采集样气时,应事先调查典型VOCs排放浓度的采样条件,在VOCs监测点位周边环境中可能存在爆炸性或有毒有害有机气体,现场监测或采样方法及设备的选用,应以安全为第一原则。

B.2.1有组织排放

B.2.1.1采样点位布设

B.2.1.1.1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的采样点位布设,符合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应取靠近排气筒中心作为采样点,采样枪和采样管线应为惰性化(如硅烷化等)处理的不锈钢、石英玻璃、聚四氟乙烯等低吸附材料,并尽可能短。

B.2.1.1.2当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应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废气排放量大的排放口及其排放时段进行监测。

B.2.1.2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有组织废气排气筒的采样口(监测孔)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GB/T16157、HJ/T397的规定要求。

B.2.1.3采样频次及时段

B.2.1.3.1连续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进行采样,连续采样时间不少于20分钟,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20升;或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B.2.1.3.2间歇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的,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当排放时间不足20分钟时,采样时间与间歇生产启停时间相同,可增加采样流量或连续采集2~4个排放过程,采气量不小于20升;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4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B.2.1.3.3采样时应核查并记录工况。对于储罐类排放采样,应在其加注、输送操作时段内时采样;在测试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时,应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停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

B.2.1.3.4当对污染事故排放进行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频次及时段,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B.2.1.4采样器具

B.2.1.4.1使用气袋采样应收集20L或更多的样气,样气应在收集后8小时内测量。样气采样方法按照HJ732进行。气袋不得重复使用。

B.2.1.4.2使用采样罐、真空瓶采样时,收集20L或更多的样气,收集后应尽快分析,也应在20天内测量。样气采样方法按照测定方法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HJ/T397中对采样罐、真空瓶的质量控制要求。

B.2.1.4.3采样枪、过滤器、采样罐等可重复利用器材,在使用后应尽快充分净化,先用空气吹扫2~3次,再用高纯氮气吹扫2~3次或清洗系统清洗,经净化后的采样枪、过滤器、采样管线、采样罐等器具应保存在密封袋或箱内避免污染。在使用前抽检10%的采样罐等可重复利用器材,其待测组分含量应不大于分析方法测定下限或小于0.5mg/m3,抽检合格方可使用。

B.2.1.5样气采集

B.2.1.5.1为防止高沸点有机物在采样枪内凝结,采样枪需加热(有防爆安全要求除外),采样枪前端的颗粒物过滤器应为陶瓷或不锈钢材质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吸附材料,采样枪、过滤器、采样管线加热到120℃。

B.2.1.5.2使用气袋法采样操作应按照HJ732中的规定执行,采集样气量应不大于气袋容量的80%。使用气袋在高温、高湿、高浓度排放口采集样品时,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在气袋内凝结、吸附对测试结果的影响,分析测试前应将样品气袋避光加热并保持5分钟,待样品混合均匀后再快速取样分析,气袋加热温度120℃。分析方法或标准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B.2.1.5.3当废气中湿度较大时,应按GB/T16157中要求执行,在采样枪后增加一个脱水装置,然后再连接采样袋,脱水装置中的冷凝水应与样品气同步分析,冷凝水中的有机物含量可作为修正值计入样品中,以减少水气对测定值干扰所产生的误差。

B.2.1.5.4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质量浓度较高时,应优先用仪器在现场直接测试。

B.2.1.5.5特征有机污染物的采样方法、采气量应按照其标准方法的规定执行,方法中未明确规定的,验证后可用气袋、采样罐采样后分析,验证方法按HJ732中的规定执行。

B.2.2无组织排放

B.2.2.1采样点位布设

B.2.2.1.1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和设置,按HJ/T55执行;相关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按标准中规定执行;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工厂厂界内测靠近厂界的位置。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工作间、装置区、储罐区及未经处理车间排放口(含车间顶部排放口)外,数目和设置参照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和设置。

B.2.2.1.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密闭工作间外1米,不低于1.5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如有防爆等安全要求的,可参照以上原则选点,与生产设备的距离不受以上限制。

B.2.2.2采样频次及时段

B.2.2.2.1对无组织排放的采样,应优先使用内壁经惰性化(如硅烷化等)处理的采样罐,采样罐的清洗和采样、真空度检查、流量控制器安装与气密性检查应按照HJ759中的规定执行。

B.2.2.2.2连续无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使用采样罐或气袋采样时,应恒流采样20分钟以上,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20升;或者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B.2.2.2.3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连续采集2~4个间歇生产过程,恒流采样,累积样品采气量不小于20升;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3~4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B.2.3采样记录

应记录以下项目,并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

a)采样日期和时间。

b)采样设施的名称及种类,企业使用的主要VOCs的种类。

c)采样场所的状态:示意图、采样位置、排风机和鼓引风机的风量、VOCs处理设备和处理方法、烟气温度等。

d)设施的运行情况。

e)采样条件:采样设备的配置,采样时间,采样气体量等。

B.3样品运输和保存

B.3.1现场采样样品必须逐件与样品登记表、样品标签和采样记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运输过程中严防样品的损失、受热、混淆、泄漏和沾污等影响样品化学性、质控的因素。

B.3.2用气袋法采集好的样品,应低温或常温避光保存。样品应尽快送到实验室,样品分析应在采样后8个小时内完成。

B.3.3用采样罐采集的样品,在常温下保存,采样后尽快分析,20天内分析完毕。

B.3.4冷链运输的样品应在实验室内恢复至常温或加热后,保证与采样时的化学状态下再进行测定。

B.4安全防护要求

B.4.1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为有防爆保护安全要求的危险场所,根据危险场所分类选择现场采样、监测用电气设备的类型,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应按照GB3836.1和/或现场及用户规章中的最严、最全规定执行;若不具备现场测试条件的,现场采样后送回实验室分析。

B.4.2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的危险分类或防爆保护要求未明确的,应按照GB3836.1中的规定监测设备开展采样或监测工作。

B.4.3污染源单位应向现场监测或采样人员详细说明处理设施及采样点位附近所有可能的安全生产问题,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安全生产培训。

B.4.4现场监测或采样时应严格执行现场作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若监测点位区域为有防爆要求的危险场所,污染源企业应为监测人员提供相关报警仪,并安排安全员负责现场指导安全工作,确保采样操作和仪器使用符合所有安全要求。

B.4.5采样或监测人员应正确使用各类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尽量在监测点位或采样口的上风向进行采样或监测。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便携式仪器测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

C.1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通过使用便携式测量仪器(以下简称“测量仪器”)在各种固定污染源排放的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等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浓度的测量方法。直接采样分析或间接采样分析,间接气体采样应采用集气袋或采样罐,测量仪器的测量原理以色谱/选择性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法和催化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为基础。

C.2术语和定义

C.2.1总烃

指在本方法规定的测定条件下,在便携式色谱/选择性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或催化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上有响应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结果以碳计。

C.2.2非甲烷总烃

指在本方法规定的测定条件下,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

C.2.3校准量程

仪器的校准上限,为校准用标准气体浓度值(若多点校准为校准用最高标准气体浓度值)。校准量程(以下用C.S.表示)的选择要适当,所测气态污染物平均浓度应在C.S.的20%-100%之间,不得超过C.S.。C.S.不能超过仪器的最高量程。

C.2.4系统示值误差

标准气体经采样管导入仪器得到的测定结果与标准气体浓度值的误差。

C.2.5转换效率

使用催化氧化技术氧化非甲烷总烃的转换效率。

C.2.6零点漂移

测量仪器的最小刻度对应的指示值在一段时间内的变化

C.2.7量程漂移

测量仪器的最大刻度对应的指示值在一段时间内的变化

C.2.8设定流量

测量仪器指定的样气流量,校准气体流量。

C.2.9volppmC

基于碳原子数表示的VOCs浓度单位。

C.2.10响应时间

持续时间由响应滞后时间和上升时间组成,由于引入试验气体,仪表指示达到最终指示值的90%

C.3方法原理

C.3.1氢火焰离子化检测系统

将被测量样品气体加入氢火焰时产生的离子电流以及浓度的系统,在本标准中被称为FID。

C.3.2催化氧化-非分散型红外吸收系统

在该方法中,用加热的催化剂将VOCs氧化成二氧化碳,其浓度由红外线的吸收强度测量,在本标准中称为NDIR。

C.4试剂和材料

C.4.1零气

用于校准的零气体,作为杂质存在的VOCs,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的允许浓度小于1volppmC)。

C.4.2标准气体

可采用甲烷标准气、丙烷标准气或甲烷和丙烷混合标准气:有证环境标准气体,平衡气为合成空气(氧气21%+氮气79%),浓度按需要而定,不确定度不大于2%,。

C.4.3燃烧气

氢气:纯度≥99.999%,可采用压缩钢瓶气或固体氢气。

C.4.4气袋

用于气袋法校准仪器和废气采集。气袋材质为符合HJ732要求的聚四氟乙烯材质,容积不小于20L。

C.4.5苏玛罐SUMMA

用于苏玛罐法废气采集。罐的内表面经过惰性化(如硅烷化等)处理,以保证成份在储存中保持稳定,容积不小于20L。

C.4.6样品加热箱

用于气袋样品的加热,温度控制范围为120±10℃。

C.5仪器和设备

由采样系统和仪器主机两部份组成。其中,采样系统包括具有滤尘与全程加热及保温装置的采样管线、流量计及其它导气管线等。采样管内衬及导气管线为惰性材料(如硅烷化的不锈钢、硬质玻璃或聚四氟乙烯材质等)。

C.5.1便携式色谱/选择性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仪器主机包括流量控制单元、色谱/选择性催化氧化-FID检测器、氢气及相关功能测试气体与抽气泵等。

仪器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如下:

——示值误差绝对值:≤3%(浓度<40mg/m3时,≤±5%,以碳计)

——系统偏差绝对值:≤3%(浓度<40mg/m3时,≤±5%,以碳计)

——仪器响应时间不大于120s

——零点漂移:最小量程的±1%

——量程漂移:最小量程的±1%

——重复性:显示值的±3%

——样气流量变化的稳定性:最小量程的±2%

——工作条件:环境温度,-10℃~45℃,相对湿度小于95%。

C.5.2便携式催化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检测器

仪器主机包括流量控制单元、NDIR检测器及相关功能测试气体与抽气泵等。

NDIR测量仪器包括基于非分散红外线吸收系统的分析仪以及样气预处理设施,其中有将VOCs氧化成二氧化碳的含有催化剂的流路,以及没有催化剂的流路,通过交替测量每个流路中二氧化碳的浓度来确定VOCs浓度。测量装置由氧化催化剂,卤素洗涤器,汽液分离器,泵,测量工具部件等组成。

由于测定精度随着样品气体中的二氧化碳浓度的上升而下降,因此限定于不含有经过燃烧处理的排气的测定。

仪器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如下:

——示值误差绝对值:≤3%(浓度<40mg/m3时,≤5%,以碳计)

——系统偏差绝对值:≤3%(浓度<40mg/m3时,≤5%,以碳计)

——测试方法重复性:最小量程的±2%

——零点漂移:最小量程的±1%

——量程漂移:最小量程的±1%

——仪器响应时间不大于120s

——催化氧化效率:95%以上

——无机碳的影响:最小量程的±6%

——样气流量变化的稳定性:最小量程的±2%

——工作条件:环境温度,-10℃~45℃,相对湿度小于95%。

C.6采样和分析

C.6.1测试准备

按照GB/T16157的要求,设置采样位置和采样点。连接仪器测试系统,按照指定的顺序打开电源,预热,并将采样系统加热至120±5℃,仪器加热到燃烧炉的温度达到规定值,直到测量仪器稳定。按照GB/T16157的规定检查测试仪器系统的气密性,合格后方可进行测试。

C.6.1.1在FID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顺序接通电源,在指定的流量或压力下提供FID的燃气和助燃气体后,打开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并预热,直到测量仪器稳定。

C.6.1.2在NDIR的情况下,按照指定的顺序打开电源,预热,直到燃烧炉的温度达到规定值,直到测量仪器稳定。

C.6.2测量仪器的校准

测量开始时应进行零点和量程调整以及多点校准。用于校准的零点气体、量程气体以及校准过程如下。其中用于校准的量程气体的浓度应在待校准测量范围的最大量程的20%-30%和80%-100%,线性度需要达到99.9%以上。现场测量样品前,需采用标气进行验证,测量误差≤5%。

C.6.2.1以设定的流量向测量仪器中通入零气,待示数稳定后开始零点校准,并将测量仪器的指示值按测量范围调整到零。

C.6.2.2以设定的流量将量程气通入测量仪,待示数稳定后开始量程校准,并将测量仪器的指示值调整为量程气的浓度值。

让再次通入零点气体和量程气体,确认零点和量程点。示值误差绝对值满足5.1和5.2要求为合格。

如果零点和量程点的变化超过最大量程的±5%,则再次执行6.2.1和6.2.2)。注意对于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量仪器,可通过自动校准执行零点调整和量程调整。

C.6.3样品测定

C.6.3.1有组织排放废气的直接测定

将便携式检测仪器采样管前端尽量插入到排气筒的中心位置(图1),启动抽气泵,抽取排气筒中的样品气体清洗采样管线3分钟~5分钟,待仪器运行正常后即可读数。每分钟至少记录一次测试数据,取5分钟~10分钟平均值作为一次测定值。

正常生产周期内,若排气筒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的,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测试3次~4次,取多次测定值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或者连续测试1小时,以1小时测试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

正常生产周期内,若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歇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0分钟且小于1小时的,可以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测试2次~4次,取多次测定值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或者在排放时段内连续测试,以测试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

正常生产周期内,若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歇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等于10分钟的,应在排放时段内连续测试,以测试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

C.6.3.2厂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直接测定

按照HJ/T55的要求设置采样点,将仪器进气口置于距离地面1.5m高处,参照6.3.1规定对无组织废气浓度进行直接测定。

C.6.3.3气袋采样法现场测定

对于不适宜使用测量仪器直接测定的固定污染源废气,可按照HJ732规定用气袋采集样品(见图2),采样频次参照6.3.1规定执行。

在采样前先抽取样品气体清洗聚四氟乙烯内衬气袋2次~3次后再采集样品,样品采集后避光保存,置于样品加热箱加热至120℃,于就近安全场所连接测量仪器进行现场测试。

C.6.3.4苏玛罐现场测定

对于不适宜使用测量仪器直接测定的厂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可按照HJ732规定用苏玛罐采集样品,采样频次参照6.3.1规定执行。

C.6.4仪器性能再验证

C.6.4.1完成测量后,根据需要将清洁的空气流入测量仪器,以净化流路。

C.6.4.2测量完成后,根据每个测量仪器的标准,通入零点气体和量程气体,确认测量过程中产生的零点和量程点的变化。当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超过最大量程的±5%时,则测量结果无效,按照6.2进行校正后,再次进行测量。

C.6.4.3测试结束后,需通入标准气体再次验证测量仪器性能,若示值误差绝对值不符合5.1和5.2要求,则废气现场测试结果不可用,需重新对仪器进行校准测试。

C.6.5测量结果记录和报告

C.6.5.1准备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测量结果报告的必须包括测量日期和时间,使用的测量仪器,测量范围,校准气体浓度。

测量结果(测量值,稀释率等)为测量仪器中读出的值。当测定结果小于1mg/m3时,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当测定结果大于等于1mg/m3时,保留两位有效数值。

按照稀释测量方法,所得到的值乘以稀释倍数的值作为样品的浓度(volppmC)。

C.6.5.2测量结果的记录方法

在测量结果报告中,应记录气体采样条件和测量结果,如表2所示。

C.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C.7.1应选择抗负压能力大于排气筒负压的仪器或采取措施降低负压的影响,以避免仪器采样流量减少,导致测定结果偏低或者无法测出。

C.7.2仪器的各组成部分应连接牢靠,测定前后应按照要求检查仪器的气密性。

C.7.3测试系统在测试过程中应全程伴热,保证样品在管路中无冷凝。

C.7.4测定前后应按照要求进行零气检验和校准气体检验,计算测定的示值误差,并定期检查仪器的系统偏差,若示值误差和/或系统偏差不符合5.1和5.2要求,应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的修复维护,直至满足要求后方可开展监测。

C.7.5至少每个月进行一次仪器零点校准,在使用频率高的情况下或标准气体测定示值误差超过10%时,应增加零点校准次数。

C.7.6气袋法采集样品前,应抽取20%的采样容器进行空白检验,当采样数量少于10个时,应至少抽取2个检验,其平均浓度应小于样品浓度的10%,否则应重新采样;每批样品分析前至少分析一次实验室空白,空白分析结果应小于方法检出限。

C.7.7现场测试时,应每批次样品至少采集10%以上的平行样品,要求平行样相对偏差不大于20%。

C.7.8测量仪器应显示当前催化氧化单元催化效率,当催化效率低于95%时,需要更换催化剂。

C.8注意事项

C.8.1测定前应检查采气管路,并清洁颗粒物过滤装置,必要时更换滤料。

C.8.2测定前应检查采样管加热系统是否正常。

C.8.3测试现场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C.9结果计算与表示

C.9.1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折算为干基标准状态,有关计算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C.9.2结果的计算与报出数据的有效数字按GB/T8170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C.9.3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浓度限值计算基准进行换算。

C.9.4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的浓度计算基准有以碳计、以甲烷计或以丙烷计等,以甲烷计浓度换算为以碳计的计算示例及公式如下: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D.1适用范围

D.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以非甲烷总烃为监测对象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检测方法、安装要求和联网要求等内容。

规定了以总烃为监测对象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控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检测方法、安装要求和联网要求等内容。

D.1.2对于需根据实测排放浓度换算标态和折算排放浓度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监控)系统,其烟气参数监测设备的技术要求,参照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D.保留:1.3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杭州市安装的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和非分散红外检测器(NDIR)测量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以及总烃连续监控系统。

D.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212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EPA25ADeterminationofTotalGaseousOrganicConcentrationUsingaFlameIonizationAnalyzer

EPA25BDeterminationofTotalGaseousOrganicConcentrationUsingaNondispersiveInfraredAnalyzer

ISO13199Stationarysourceemissions—Determinationoftotalvolatileorganiccompounds(TVOCs)inwastegasesfromnon-combustionprocesses—Nondispersiveinfraredanalyserequippedwithcatalyticconverter

D.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D.3.1总烃

以附录C中规定的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和非分散红外检测器(NDIR)所测得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量,以碳计。

D.3.2非甲烷总烃

以附录C的方法测得的总烃扣除甲烷后的碳氢化合物,以碳计。

3.3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有机物在氢火焰中燃烧时生成的离子,在电场的作用下产生电信号的器件。

D.3.4非分散红外检测器(NDIR)

有机物分流通过催化氧化炉的测量气体流经,和不通过催化氧化炉的参照气体流经。切换分别导入检测单元,用CO2特征吸收带测量装置测量CO2浓度,测量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D.3.5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

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每个固定污染源的总测定小时数不得小于排放设施总运行小时数的95%。

D.3.6总烃连续监控系统

对固定污染源的总烃排放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每个固定污染源的总测定小时数不得小于排放设施总运行小时数的75%。

D.3.7系统响应时间

系统响应时间指从系统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9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包括管线传输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

D.3.8漂移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系统按规定的时间(24小时等)运行后,仪器示值与初始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D.3.9仪器检出限

仪器能够从背景噪声中识别出来的最小响应信号对应的浓度值。

D.3.10转换效率

使用催化氧化技术氧化非甲烷总烃的转换效率。

D.3.12参比方法

用于比对系统测量结果的附录便携式仪器法

D.3.13相对准确度

参比方法与系统同步测量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测量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

D.3.14有效数据

符合本技术要求,经验收合格的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在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条件下,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

D.3.15有效小时均值

连续排放或间歇排放超过1h的,在1h内不少于95%或75%有效数据的平均值;间歇排放小于1h,在间歇排放时间内不少于95%或75%有效数据的平均值。

D.4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和总烃连续监控系统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和总烃连续监控系统(以下简称“CEMS”)由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监测子系统(预处理单元、氢气发生器、非甲烷总烃或总烃分析仪),烟气排放参数监测子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等组成。系统通过样品采集,测定排气中非甲烷总烃或总烃浓度,同时测量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湿量等参数;计算烟气中非甲烷总烃或总烃浓度和排放量;系统具备至少一拖二的功能,按照杭州市的相关要求自动切换监测VOCs治理前后的排放情况,至少5分钟一组数据,并自动计算去除效率。显示和打印各种数、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传输系统传输至杭州市固定污染源监控系统。

应根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成分,相应的选用色谱/选择性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简称FID,下同)或催化氧化+非分散红外检测器(简称NDIR,下同)测量废气中的总烃或非甲烷总烃。废气中氧气和水分含量高以及废气有含氮、氧的有机物应采用NDIR方法在线监测系统,废气中氧气和水分含量较低、废气不含或微量含氮、氧的有机物以及VOCs治理技术采用燃烧法处理后的废气应采用FID方法在线监测系统。

D.4.1基本功能要求

D.4.1.1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以及预处理设备和要求

a样品采集装置(含过滤器)和样品传输管线以及预处理设备(含过滤器)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和不吸附、不与待测物发生反应的材料,应具备加热、保温和反吹净化功能。其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

b系统全程高温,从样品采集装置、样品传输管线、预处理设备到仪表样品回路全程高温。样品采集装置其加热温度应保证在150~175°C,且全程无冷点。样品传输管线应选用加热传输管,长度应适中。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加热温度一般不低于120°C,且高于采样压力条件下样气的水露点值和烃露点值(必须满足最大者)的10°C以上。预处理设备应保持120°C以上,采用一拖二系统的应能够同时接入处理前和处理后的高温伴热管线,自动切换进样气路,应采用高温阀,高温泵等元件。设备装置其实际温度值均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c样品传输管线应具备全系统校准功能,内包覆的气体传输管应至少为两根,一根用于样品气体的采集传输,另一根用于标准气的全程校准。

d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颗粒物过滤功能。其采样设备的前段或后端应具备便于更换或清洗的颗粒物过滤器,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2μm粒径以上的颗粒物。在气体样品进入分析仪之前可设置精细过滤器,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0.5~1)μm粒径以上的颗粒物。

e采样泵应选用高温采样泵,其应具备克服烟道负压的足够抽气能力,并且保障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相对稳定。

f配置手动反吹和定期自动反吹装置,用以定期对样品采集装置等其它测量部件进行反吹,避免出现由于颗粒物等累积造成的堵塞状况。反吹过程应对测量不会产生影响。反吹气应为清洁气体,反吹系统应进行耐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常用工作压力的1.5倍。

g应具有净化功能,能克服烟气压力,保持采样探头,采样管道等系统清洁并易于检修维护。

h废气中含卤素化合物时,预处理单元应包含卤素化合物洗涤器等前处理装置。

D.4.1.2分析仪器要求

a分析仪及其配套装置须具有色谱图文件自动记录与存储、历史谱图查询、再处理的功能。

b采用FID检测器的分析仪器应采用定量环定量或毛细管恒流,由载气将定量环中的样气或毛细管恒流送入FID检测器;须具有实时自动检测当前火焰状态,或周期性自动检测火焰状态的功能。须具有通过自动火焰检测功能检测到火焰熄灭故障状态后,自动点火、仪器恢复正常运行的功能。采用NDIR检测器浓度分析仪器测量池温度应控制在500°C以上。

c具有高低量程自动切换功能。

d分析仪器分析周期:总烃分析仪应小于60秒;非甲烷总烃分析仪应小于3分钟。

D.4.1.3校准功能要求

a采用全过程标定,系统应具备手动或者自动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校准功能。

B采用抽取测量方式的气态污染物,应具备全系统固定的和便于操作的标准气体全系统校准功能。

C校准时应尽量使用与样气组分比例一致的标气来校准。

D.4.1.4辅助设备要求

a监测站房或户外机柜内应有空调,控制室内温度保持在(20~30)℃,湿度应≤60%,空调应具有来电自动重启功能,站房内应安装排风扇。监测站房或户外机柜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至少稳压电源1个、UPS电源一个。监测站房或户外机柜、设备系统应可靠接地和防雷,防雷系统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b系统尾气排放管路应敷设规范,不应随意放置,防止排放尾气污染周围环境。当室外环境温度低于0°C时,尾气排放装置应能确保排放尾气中的水分不冷凝累积甚至结冰,不会造成尾气排放管路堵塞和排气不畅,必要时应配套加热或伴热装置、气液分离装置等设施。

c机柜内部气体管路以及电路、数据传输线路等应规范敷设,同类管路应尽可能集中汇总设置;不同类型的管路或不同作用、方向的管路应采用明确标识加以区分;各种走线应安全合理,便于查找维护维修。

d机柜内应具备良好的散热装置,确保机柜内的温度符合仪器正常工作温度;应配备照明设备,便于日常维护和检查。

D.4.1.5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要求

a应具有接收并响应网络远程控制的功能,包括外部触发采样、数据交互、启动分析以及网络校时、系统重启等功能。

b应显示和记录超出其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至少10%的数据值。当测量结果超过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10%时,数据记录存储其最小或最大值保持不变。

c应具备显示、设置系统时间和时间标签功能,数据为设置时段的平均值。

d能够显示实时数据,具备查询历史数据的功能,并能以报表或报告形式输出,相关日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的格式要求参见HJ75。

e具备数字信号输出功能。

f具有中文数据采集、记录、处理和控制软件。数据采集、记录、处理要求参见附录B。

g仪器掉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恢复运行状态并正常开始工作。

D.4.2烟气排放参数监测子系统

a.烟气温度一般采用热电偶或热电阻测量;

b.烟气压力一般采用压力传感器测量;

c.烟气流速或流量一般采用皮托管法、热平衡法、超声波法;

d.烟气含湿量一般采用电容法、干湿氧法。

D.5性能指标

D.5.1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性能指标

D.5.1.1仪表响应时间≤2min。

D.5.1.2分析仪的检出限≤0.5ppm(以丙烷计)。

D.5.1.3分析仪器重复性(相对标准偏差):≤2%。

D.5.1.4分析仪的线性误差:不超过±2%满量程(以丙烷计)。

D.5.1.524h零点和量程漂移:不超过±2%满量程。(以丙烷计)。

D.5.1.6环境温度在(15~35)°C范围内变化,仪器所有测量组分示值的变化:不超过±5%满量;

D.5.1.7供电电压变化的影响供电电压变化±10%,仪器所有测量组份示值的变化:不超过±2%满量程。

D.5.1.8干扰成分的影响氧对非甲烷总烃测量的影响≤0.8mg/m3。

5.1.9转换效率

使用催化氧化技术氧化非甲烷总烃的设备,其氧化效率应≥95%。

D.5.1.10响应因子

对于非甲烷总烃的分析仪各VOCs组分相对质量响应因子应满足一定范围,如下表所示。

D.5.2总烃连续监控系统性能指标

D.5.2.1仪表响应时间≤2min。

D.5.2.2分析仪的检出限≤0.5ppm(以丙烷计)。

D.5.2.3分析仪器重复性(相对标准偏差):≤3%。

D.5.2.4分析仪的线性误差:不超过±3%满量程(以丙烷计)。

D.5.2.524h零点和量程漂移:不超过±3%满量程。(以丙烷计)。

D.5.2.6境温度在(15~35)°C范围内变化,仪器所有测量组分示值的变化:不超过±5%满量;

D.5.2.7供电电压变化的影响供电电压变化±10%,仪器所有测量组份示值的变化:不超过±2%满量程。

D.5.2.8干扰成分的影响氧对总烃测量的影响≤1.0mg/m3。

D.6安装要求

D.6.1仪器要求

D.6.1.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D.6.1.2进口仪器具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D.6.1.3仪器的名称、型号必须与上述证书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内。

D.6.2安装管理要求

D.6.2.1采用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计算末端处理装置去除率,均应在末端处理装置前后各安装一套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或一拖二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

D.6.2.2当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湿度较大,可选用稀释法;

D.6.2.3防爆区安装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需具有防爆安全性并通过防爆安全检验认证或安装在符合现场安全管理的防爆房间内。监测系统的防爆等级应能达到安装环境的危险场所的分类等级及用户安全规章。

D.6.2.4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采用全过程标定。

D.6.3安装位置要求

D.6.3.1安装点位于气态污染物混合均匀的位置,测得的气态污染物浓度或者排放速率能代表固定污染源的排放,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若采样孔位于排放管道负压处,则采样管于采样孔之间应完全密封,并确保采样泵具备克服烟道负压的足够抽气能力,保障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相对稳定。具体要求参照HJ75的相关要求。

D.6.3.2参比方法采样孔内径应≥90mm,并安装法兰。

D.6.3.4烟气流速采用皮托管法测量的设备,安装时全压口应正对烟气流向,静压口背向烟气流向,与气流方向的偏差角度最大不得超过±5º。

D.6.3.5从探头到分析仪的整条采样管线的铺设应采用桥架方式,管线倾斜度不得小于5ºC,防止管线内积水,在每隔4m~5m处装线卡箍。

D.6.3.6所有的管路、气路阀门、排水系统安装后应畅通和启闭灵活。自动监测系统空载运行24h后,无渗漏现象。

D.6.3.7电气控制和电气负载设备的外壳防护应符合GB4208的技术要求,户内达到防护等级IP24级,户外达到防护等级IP54级。

D.6.4平台要求

监测平台要求参照《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竣工验收技术要求》(杭环发〔2016〕70号)执行。

D.7联网要求

D.7.1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完成现场安装,并正常运行168小时后,传输与处理子系统按HJ212和《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交换传输技术要求》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网络实时通讯功能,具有包括接收并响应来自监控平台网络远程采样、数据交互、启动分析以及网络校时、设备的工作状态、系统重启等操作指令。如遇该协议升级或改版,应能适时兼容或按照新的传输协议修改现场数据采集软件,以保证数据的正常传输。

D.7.2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应保证数据采集率达到95%以上,总烃连续监控系统应保证数据采集率达到75%以上。

D.8验收要求

D.8.1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或总烃连续监控系统验收总体要求、技术验收条件、技术指标验收和联网验收按HJ75中相关要求,其中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漂移和准确度验收技术要求见下表。为避免出现实施过程监测要求不统一导致监测数据的偏差,要求烟气温度、烟气流速、烟气湿度连续6组数据(每组连续监测1小时以上);总烃、非甲烷总烃、含氧量、水分含量连续9组数据(每组至少连续20min平均值)。

D.8.2CEMS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CEMS日常运行管理要求按HJ75中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要求执行。

D.8.3失控时段的判别与修改

CEMS定期标准检验技术指标要求和数据失控时段的判别按HJ75相关要求执行,同时要求纸质打印并按HJ75相关方法和要求作相应修改。

D.8.4CEMS数据审核和处理

CEMS数据审核和处理按HJ75中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执行。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E.1原理

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也可选用与实验室方法测量原理相同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用于快速测量,输出数据和报告。

E.2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测定大气和废气中的油烟含量。

E.3监测仪器和设备

油烟采样器和金属滤筒,红外测油仪、超声波清洗器、比色管。

E.4采样位置的确定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位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矩形边长。

E.5采样点

E.5.1圆形烟道

将烟道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同心环,各测点选在各环等面积中心与呈垂直相交的两条直径线的交点上,其中一条直径线应在预期浓度变化最大平面内,所分等面积园环数由管道直径大小而定并按下表E.1确定环数和测点数。

当测定现场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对圆形管道应增加与第一测量直径成90°夹角的第二直径,总测点数增加一倍。测点距管道内壁距离如下图E.1所示。

测点距管道内壁距离按下表E.2所示。

E.5.2矩形断面

按断面尺寸分成若干等面积小矩形块,测点位于等面积小矩形块中心,如图E.2所示,每个小块面积要小于0.1m2。

如果测定现场不能满足上述所要求时,按其尺寸所划分的若干个等面积小矩形块的面积应小于0.05m2。

E.6采样工况

采样前了解该企业的定型机型号、功率,定型机处理装置的型号,定型机的定型种类、门幅、走速、定型温度、排风机风量和实际功率等。如实填写好定型废气监测工况实时调查表。

E.7样品采集步骤

E.7.1采样前,先检查系统的气密性。

E.7.2测量烟气温度、湿度、大气压和排气筒直径,同时测量干烟气动、静压等烟气参数。

E.7.3确定等速采样流量及采样嘴直径。

E.7.4将采样管放烟道内,封闭采样孔。

E.7.5设置采样时间、开机。

E.7.6记录或打印采样前后累积体积、采样流量、压力、湿度及采样时间,记录滤筒号。

E.7.7当烟气温度高于100℃时,按1分钟、2分钟、3分钟各采集一个样品,当烟气温度低于100℃时,按3分钟采集一个样品。

E.8样品保存

收集了油烟的滤筒应立即转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紧杯盖,样品若不能在24h内测定,可放置在冰箱的冷藏室中(≤4℃)保存7d,采样后的滤筒放入105℃烘箱中1h,取出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用0.1mg天平称量至恒量。

E.9油烟样品测定步骤

E.9.1把采样后的滤筒用重蒸后的四氯化碳溶剂12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好清洗杯盖。

E.9.2清洗杯置于超声仪中清洗10分钟。

E.9.3把清洗液转入到25mL比色管中。

E.9.4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mL四氯化碳超声波清洗5分钟。

E.9.5把清洗液同样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

E.9.6再用少量四氯化碳清洗滤筒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并转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加入四氯化碳稀释至刻度标线。

E.9.7将样品溶液置于4cm比色皿中,即可进行红外分光测试。

E.10结果计算

定型废气油烟按式D.1计算:

E.11采样准备及仪器维护

采样前及时准备好金属滤筒,保证滤筒称量准确规范,检查所有的测试仪器功能是否正常,干燥器中的硅胶是否失效,检查系统是否漏气,发现漏气,应分段检查、堵漏直到合格。带好原始记录单及工况调查表。仪器使用一个月后,及时清洗泵和采用经检定合格的标准流量计对采样流量计进行校准,以保证仪器能正常有效使用,每次使用完毕填好使用记录单。

附录F

(资料性附录)

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

F.1所有含VOCs的物料需建立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记录中必须包含物料的名称、VOCs、含量、物料进出量、计量单位、作业时间以及记录人等。

F.2含有VOCs物料使用的统计年报应该包括上年库存、本年度购入总量、本年度销售产品总量、本年度库存总量、产品和物料的VOCs含量、VOCs排放量(随废溶剂、废弃物、废水或其他方式输出生产工艺的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效率、排放监测等数据。

F.3记录含VOCs的物料的存储方式、存储场所。如果存储方式是储罐,则应该记录储罐的周转次数(按照年用量除以储罐额定容量计算)。

F.4针对末端控制设施的操作参数,应该每日记录进出口风量、进出口温度,除此之外,还应该保留以下记录:

(1)洗涤吸收装置,还应该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pH值、排放总量等。

(2)冷凝装置,应每月记录冷凝液量,冷凝排气出口温度等。

(3)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周期、更换量,并每日记录操作温度等。

(4)热力燃烧装置,应该记录燃烧温度曲线、烟气停留时间。

(5)催化氧化装置,应该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日期、操作温度曲线。

(6)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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