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工作方案发布,要求2018年,广东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1.7%以上,劣Ⅴ类比例控制在7.0%以内,各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详情如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工作方案为打好我省水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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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任务清单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工作方案发布

2018-08-14 14:42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工作方案发布,要求2018年,广东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1.7%以上,劣Ⅴ类比例控制在7.0%以内,各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详情如下: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工作方案

为打好我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紧紧抓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聚焦优良水体、劣Ⅴ类水体、黑臭水体,突出保好水与治差水并重、治污减排和生态扩容并重、流域综合整治与控制单元治理并重,强化生活源、工业源、农业源共治,充分发挥“河长制”制度优势,补齐水环境治理短板,进一步提高治水的工程化、系统化、精细化水平,确保按期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年度目标任务。2018年,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1.7%以上,劣Ⅴ类比例控制在7.0%以内,各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各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80%以上,广州、深圳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不低于90%且实现“长制久清”。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2.6%以内。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近岸海域水质保护目标。各地级以上市水质控制目标详见附件1。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家和省明确的水污染防治目标,深入实施截污纳管、河道清淤、工业整治、农业农村面源治理、入河排污口整治、生态补水与修复等措施,实现“三消除”(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劣Ⅴ类水体、消除劣Ⅴ类入海河流,实现差水变好)和“两提升”(提升地表水优良水体水质的稳定性和地表水优良水体的等级),为构建岭南美丽水网体系奠定坚实基础。2018年,重点抓好以下九项工作:

(一)全力聚焦重点水体保护与治理。

一是全力提升优良水体等级和达标稳定性。坚持保护优先,全面实施《韩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2017-2025年)》《粤桂两省区九洲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方案规划和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加强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等大江大河和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高州、南水、鹤地等重点水库水质保护,全力提升地表水优良水体水质的稳定性和地表水优良水体的等级。其中,广州市东江北干流大墩、肇庆市北江梁村断面水质提升至Ⅱ类,茂名市鉴江江口门、江门市潭江牛湾、惠州市沙河河口、汕头市梅溪河升平断面水质要稳定保持Ⅲ类,东莞市东江南支流沙田泗盛、揭阳市榕江南河东湖和北河龙石断面水质提升至Ⅲ类。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法依规科学优化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全面开展县级及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工作,按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依时序依法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环境违法问题。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和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以及单一水源供水县城的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今年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按季度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布所有县级以上城市饮水状况信息。(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是全力消除劣Ⅴ类水体。深入推进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小东江、淡水河、石马河、深圳河、东莞运河等流域综合整治,按照国家要求的达标时限倒排工作,坚持流域系统治理,全面推进生活源、工业源、农业源等污染源治理。2018年,深圳市深圳河河口、东莞市东莞运河樟村(家乐福)断面水质消除劣Ⅴ类,广州市珠江西航道鸦岗、茂名市小东江石碧断面要稳定保持Ⅴ类。淡水河流域中淡水河紫溪、西湖村、上垟断面和石马河流域企坪、旗岭、潼湖水赤岗村断面水质应于12月底前达Ⅴ类。加快推进练江流域潮阳、潮南、普宁3个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建设,年底前完成印染企业搬迁入园或停产,实现练江干流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指标浓度明显下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三是全力消除黑臭水体。进一步深入排查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严格控制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废水等直排入河;建立完善保洁制度,加强黑臭水体沿岸垃圾、水面漂浮物、河床底泥的清理。未完成整治工程的黑臭水体,要综合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循环”等措施加快治理。已完成整治工程的,抓紧开展整治效果评估工作。已完成整治效果评估的,以“长制久清”为目标,建立健全整治长效机制。对未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名单的黑臭水体,发现一个整治一个,并列入整治台账。对群众举报的黑臭水体,及时核实、抓紧整治。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80%以上,广州、深圳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不低于90%且实现“长制久清”。按照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要求,全力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完成整改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着力提升生活污染治理效率。

一是强化城镇污水截污纳管。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要同步建设配套污水管网,严格实施厂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加快城中村、城郊结合部、老旧小区、工业园区等盲点和薄弱地区配套污水管网及污染支流沿河截污管网建设,着力解决管网未到、雨污合流、污水直排等问题。年底前全省新增配套污水管网5000公里。新建管网要划分排水单元,确保建成一段、验收一段、通水使用一段,提高已建管网使用效能。新开发区域要全面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在雨污合流区域要加大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力度,结合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等工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与建设;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采取建设调蓄设施、增大截流倍数等措施。加强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截流的初期雨水进行达标处理。加强老旧管网改造,抓紧排查老旧管网和“僵尸”管网、“断头”管网,准确掌握污水管网缺失、病害(淤积堵塞、老化渗漏、下沉塌陷)、错接漏接、建成但未通水使用等情况,年底前制定专项整改方案,逐个进行修复、连通,提高已建管网使用率和污水接管率,实现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量、浓度“双提升”,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设施治污效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二是着力补齐重点区域污水处理能力缺口。要加快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重点区域流域、人口快速增加的城镇以及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整县推进镇级污水处理厂建设,有条件的建制镇,可优先考虑将污水就近纳入邻近城区的污水处理厂,鼓励相邻镇区共建污水处理厂,城镇周边村庄污水可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2018年,全省至少新建污水处理设施20座,粤东西北地区乡镇一级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启动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水环境容量适当提高排放标准。土地资源紧缺的地区,可结合自身条件,优先考虑建设地埋式或半地埋式污水处理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三是加快完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从工程建设时间、技术工艺适配度、占地规模、运营成本、施工工期和涉及BOT项目合同内容调整谈判等实际情况出发,寻求最节能、最合理的改造方法,重点突出总氮、总磷控制,采取生物、化学等综合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对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提标改造,年底前,敏感区域(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库汇水区、近岸海域直接汇水区等)、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基本达到城市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以下简称“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水环境容量适当提高排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茅洲河、淡水河、石马河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逐步实施地表水Ⅴ类水质排放标准提标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四是切实提高污泥处理处置水平。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原则上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对污泥进行集中处理处置,鼓励相邻的市探索建立共建共享机制。现有不达标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加快实施达标改造。提高污泥再利用水平,优先选择资源化利用(土地利用、建材利用),其次选择焚烧、卫生填埋等。年底前,广州、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河源、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的污泥处理处置项目要达到开工条件,全省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五是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严格执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加强检查监督,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等级评价,对运营水平低、未达到无害化等级评价的设施加快进行升级改造,制订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演练。加快推进县级存量生活垃圾处理场治理,全力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年底前,至少建成15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珠三角地区达到98%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六是加强城镇节水。各地级以上市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设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设中水设施。全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广州、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湛江、潮州、揭阳等城市符合《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Ⅰ级,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2018年,全省节水型城市达到14个。严控地下水超采,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等参与)

(三)全面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一是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大经济政策、产业布局开展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和结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的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由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并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二是推进重污染行业企业绿色生产。加快推动涉水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退出,根据《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计划(2016-2018年)》要求,制定实施本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后评价工作,推进涉水重污染行业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三是强化工业企业达标治理。严格实施排污许可制管理和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完成石化等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组织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和钢铁、水泥等15个行业执法检查。推进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严厉打击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大力开展造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线路板、酸洗等重污染行业整治,严格实行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的预处理和分质处理。推行重点涉水行业企业废水厂区输送明管化,实行水质和视频双监控,加强企业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加快实施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工作,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优先完成建站15年以上的地下油罐改造。(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四是集中整治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开展工业集聚区水环境管理档案信息调度,对环保基础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工业集聚区列出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9月底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对已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工业集聚区加大监管力度。大力实施镇村级企业集聚区升级改造,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和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茅洲河、练江、小东江、榕江等重点流域内建制镇建立镇村级工业企业分类名录,按照“一村一策”制定镇村级企业集聚区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方案,年底前实行污染集中控制、统一处理。(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五是全面清理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年底前完成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重点整治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落后产能企业、加工点、作坊。对广州市白云区,深圳市宝安、龙岗、坪山、龙华区,汕头市潮南、潮阳区,佛山市三水、南海区,惠州市惠阳、仲恺区和博罗县,东莞市长安镇及石马河流域7个镇,潮州市枫江流域,揭阳市的普宁市和榕江流域中上游等重点区域及重点流域组织实施城市建成区“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四)强化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一是加强养殖污染治理。大力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严格引导、规范畜禽养殖,实行区域禁养控制。珠三角地区,调整减少生猪饲养量;粤东西北地区,推进适度规模化养殖。鉴江、小东江、榕江等养殖污染突出的流域,要根据各流域的环境承载力和各河段的水体功能定位,年底前流域各市生猪存栏量在2016年的基础上削减一定存栏量。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严防复养现象发生。提升养殖场污染防治精细化、标准化水平,推广兄弟省份畜禽养殖污染监管经验,实施线下网格化巡查与线上智能化防控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各县(市、区)要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线智能化防控并纳入县级环保部门监管平台。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年底前制定公布并组织实施本市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对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重点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模式,推广干清粪方式,推进畜禽清洁养殖,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做好畜禽养殖信息直联直报,及时填报广东省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佛山市三水区,惠州市博罗县,江门市的鹤山市、开平市,阳江市的阳春市,湛江市的廉江市,茂名市的遂溪县、电白区、化州市、高州市、信宜市,肇庆市的四会市、怀集县、高要区、鼎湖区,清远市的连州市,云浮市新兴县等17个国家级畜牧大县应根据与上级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方案,9月底前完成审批、备案和公开工作。调整优化水产养殖布局,明确水产养殖空间区域,严格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实施养殖塘生态化改造。(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海洋渔业厅等参与)

二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大力推广科学施肥、测土配方施肥,加快高效新型肥料应用和有机肥替代,力争实现化肥使用量零增长。引导农民用药行为,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实现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健全农药销售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体系。改善农田灌溉方式,防治大水漫灌、串灌,实行节水灌溉。(省农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三是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珠三角地区城乡结合部将污水统一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远郊村庄建设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粤东西北地区采取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处理,整县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年底,珠三角基本实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过程控制和管理,推行“分类收集、定点投放、分拣清运、回收利用”。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力量,对农村“四边”(村边、路边、水边和田边)进行“三清理”(清理存量垃圾、卫生死角、乱堆乱放)。2018年基本形成设施全覆盖、功能完善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体系,全省行政村村庄保洁覆盖率达到100%,90%以上的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深化“以奖促治”,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8年全省新增完成850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五)加强近岸海域和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一是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全面实施《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积极推进湛江市“湾长制”试点工作,探索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鼓励深圳、惠州市等其他重点沿海市、县(区)“湾长制”开展试点工作。重点整治现状水质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或水质下降的珠江口、深圳湾、大亚湾、北部湾、广澳湾、汕头港、广海湾、镇海湾、水东湾、湛江港、雷州湾等河口、海湾,年底前组织编制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年度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整治措施以及工程清单。跨地级以上市的河口、海湾由省统筹编制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他的河口、海湾由所在地级以上市编制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继续开展入海排污口摸底排查,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继续加大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的清查力度,发现一个清理一个。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沿海各市应对现状劣于Ⅴ类(地表水水质标准)以及水质不达标的入海河流,于8月底前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并在达标方案中明确水质目标、达标年限和阶段性污染负荷削减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工程清单,实现“一河一策”精准治污。开展大亚湾海域海洋环境容量研究,实施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试点。严格控制围填海,保护近岸海域自然岸线。严格防范环境风险,提高海洋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省环境保护厅、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是加强船舶污染治理。各地级以上市要加快建立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快淘汰落后老旧船型,推进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广东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厅、质监局等参与)

三是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加强港口、船舶修造厂污水处理,污水未纳入当地市政管网的,要在年底前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各地级以上市要编制实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年底前,14个沿海市要完成方案建设内容,5个内河市要完成方案建设内容50%以上。全面摸查珠三角内河码头的污染防治情况,分类提出工作指导意见,监督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各地级以上市完成防治船舶污染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并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广东海事局等参与)

(六)加快实施河道综合整治。

一是加快实施河道治理工程。全面推进重污染河流综合整治,各县(市、区)今年要至少整治一条污染较重的支流河涌。加强河流生态化治理。开展驳岸生态化改造、沿岸绿化、景观建设,加快河岸湿地、氮磷拦截吸收、曝气充氧、生态浮床等工程建设,恢复和重建河道良性生态系统,逐步实现河床湿地化、河坎生态化、河岸景观化,恢复河流生态功能,提升流域水环境承载力。鼓励设计、治理、养护一体化模式,推进河道保洁、生态治理和长效养护。防治洗砂作业污染水域环境,推动陆地洗砂场和水上洗砂点统一规划监管,保护河道水质生态环境。(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二是科学实施河道清淤工程。年底前全面开展河湖库塘底泥淤积调查,包括底泥分布、淤积地点、淤积深度、淤积总量等。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年底前制定重点河流清淤方案,列出具体清单和治理措施,在截污治污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河道清淤,纳入黑臭水体名单的河湖库塘优先整治。加强底泥疏浚、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底泥“二次污染”。科学实施生态清淤,积极开展底泥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利用。建立并完善轮疏工作机制,实现清淤工作长效管理。到年底,50%的城乡黑臭水体疏浚一遍。(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七)实施水生态扩容提质。

一是保障河湖生态基流。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位),分期分批确定主要江河湖库生态流量(水位)。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落实已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泄放,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逐步完善生态流量监控体系,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缺少生态基流的茅洲河、淡水河、石马河流域要积极实施中水回用,切实增加河道生态流量。(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二是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完善引流活水工程,促进水体有序流动,提升水环境自净能力和水生态修复能力。加快韩江、榕江、练江流域水系连通工程建设,今年上半年开工建设鹿湖隧洞引水工程,组织实施水环境系统共治,在确保韩江水质不下降的前提下,年底前实现榕江、练江水质有所改善,其中榕江东湖断面水质达Ⅲ类,榕江龙石、地都断面水质力争达Ⅲ类,枫江深坑断面水质达Ⅴ类。积极推进汕尾市螺河黄江水系连通工程、雷州半岛青年运河与南渡河连通工程等建设,加快建设深圳市公明-清林径水库连通工程、雷州半岛水库联网工程等。(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三是加快建设美丽水网。开展河岸湿地建设、护坡生态化改造等工程,恢复重建河道良性生态系统。开展珠三角美丽水网建设,以东江、西江、北江干流为主干廊道,逐步恢复河湖、湿地等各类水体的自然连通,新建湿地公园13个,恢复岭南水乡风貌。(省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

(八)全面加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一是加强入河排污口摸查建档和管理。全面排摸、清查入河(湖)排污口,明确排污口位置、排放主体、排放规模、排放强度、排入水体及设置审批、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各地级以上市要定期公布依法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名单和排污信息。保留的排污口、雨排口都要设置规范的标识牌,实施“身份证”管理,公开排放口名称、编号、汇入主要污染源、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限、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将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列入基层河长履职巡查的重点内容。(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是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严格执行“封堵一批”“规范一批”“整治一批”要求,分类管理处置入河排污口。对非法设置和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影响饮用水水源地、生态敏感区、源头水保护、调(供)水水源地,以及输水线路、已划定禁止排污区等水域不合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依法依规予以整治;对水域水质影响较大的入河排污口采取提标改造、人工湿地、生态处理等深度处理。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未依法办理审核手续的限期补办手续。(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九)严格环境准入监管。

一是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水质达标的控制单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相关主要污染物实行等量替代。供水通道和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禁止接受其他区域相关主要水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严禁在控制断面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内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二是强化督查执法。各地级以上市要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持续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地、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依法处罚并责令其限制生产。加强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点查办非法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严重违法犯罪案件。各级环保、公安、住建、水利、农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配合,对工作中发现掌握的重点排污企业、行业等相关情况要实现信息互通,建立健全畅顺有效的协作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三是完善地方法规标准。各地级以上市要借鉴惠州市西枝江流域、潮州市韩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立法经验,加快推动重要河流、水库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的地方立法工作。有关流域各市严格落实淡水河、石马河、练江、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加快制定实施《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重污染行业和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制定方面取得突破。(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法制办、质监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领导带头攻最顽固的堡垒,啃最难啃的骨头,李希书记牵头督办茅洲河,马兴瑞省长牵头督办练江,任学锋副书记牵头督办广佛跨界河流。各地级以上市要参照省的做法,推动领导牵头督办辖区内重点河流污染整治。充分发挥珠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省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和省东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全面推进全流域系统治污。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方案,建立健全会商研判、预警督导机制,推动各项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强化上下联动和部门协作,狠抓各项工程、管理任务的落实。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会商机制,定期会商分析研判,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黑臭水体整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将责任细化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进一步细化“河长”水质监测断面,将监测断面和水质目标落实到市、县、镇三级“河长”,使各级河长做到治水有责、治水负责、治水尽责。省定期公布全省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城市排名。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开展考核。

(三)强化工作保障。切实加强资金、政策保障和科技支撑,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确保各类工程项目顺利建设。充分发挥省环境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团智囊作用,加大技术指导与服务。加强科技支撑,开展流域水体溶解氧变化趋势分析和控制技术研发,研究解决流域性溶解氧浓度偏低的普遍性问题。强化水环境监测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要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做好采测分离工作,做好同步采样、同步监测,加强断面监测数据分析,及时评价水质变化情况和治理效果。

(四)实施“挂图作战”。完善“挂图作战”信息系统,强化信息调度。各地级以上市要加快建设水环境综合整治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将“智慧河长”信息数据库与水环境综合整治信息平台有机结合,将生活、工业、农业等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治理项目、治污设施、排污口分布、工业产业布局,以及国考、省考断面水质状况整合到“一张图”上,加快制作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挂图作战”图件,并与省环境信息中心挂图作战平台对接。各地级以上市“挂图作战”图册于9月底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通过“挂图作战”,进一步明确时间表、完善责任链,实现工作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责任化,进一步推动整治工作提速增效。以信息化为抓手,推动互联网+、无人机和无人船、卫星遥感、等技术应用,结合“挂图作战”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挂图作战”作用。

(五)强化信息调度。建立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工作,准确、完整记录进展情况。各地级以上市和省有关部门在每月5日前按要求在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进展调度系统上填报工作进展情况。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函送省环境保护厅。

(六)加大督导力度。省环境保护厅将“波浪式”“滚动式”对部分重点国考断面持续开展达标督导工作,围绕断面控制单元,聚焦相关联断面及支流,会同各有关市组织制定有具体硬措施、更有针对性的2018年断面攻坚方案,由各有关市组织印发实施,推动各有关市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国考断面水质按期达标。

附件:

1.2018年各地级以上市水质控制目标

2.2018年各地级以上市重点任务计划

3.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

4.2018年各地级以上市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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