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征求《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提到通过开展“入海河流氮磷减排、排海污染源规范整治、沿岸生态修复扩容”三大行动,改善河口、湾区等重要自然空间水质生态,还提到“到2022年,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保持在9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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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0-04-20 13:5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征求《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提到通过开展“入海河流氮磷减排、排海污染源规范整治、沿岸生态修复扩容”三大行动,改善河口、湾区等重要自然空间水质生态,还提到“到2022年,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保持在96%以上”、“加强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等,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精神,我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4月25日前反馈我厅(地址:学院路117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28992125,邮箱:yanglin9055@dingtalk.com)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以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打通陆海,统筹河海,优化近岸,着力压减入海氮磷,提升生态净化能力。通过开展“入海河流氮磷减排、排海污染源规范整治、沿岸生态修复扩容”三大行动,改善河口、湾区等重要自然空间水质生态,确保我省近岸海域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并稳定向好。通过压实河(湖)长制并联动推进湾(滩)长制,探索流域与海域相协调,区域评价与界域管控相衔接的海洋水环境治理体系,逐步建立推动近岸海域水质有效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明显改观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

至2022年,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考核目标,并保持稳定向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三年均值比近三年(2017~2019年)均值提升3个点以上(可比监测数据),力争“十四五”海域水质优良率比“十三五”提高5个点以上。全省入海河流总氮总磷得到有效控制。

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8%。生物多样性保持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入海河流氮磷减排行动

1.推进入海河流总氮总磷控制

(1)完善断面控制措施。采用断面控制方法实施总氮、总磷浓度控制,控制断面为主要入海河流、溪闸的自动监测站或入海口人工监测断面。总氮排放浓度控制继续完善递进式削减控制方法,以2020年监测值为基准,确保浓度只降不升,总磷排放浓度控制满足各河流、溪闸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

(2)分级制定并组织实施入海河流(溪闸)控制计划。对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等7条主要入海河流及四灶浦闸、长山河、海盐塘、上塘河、盐官下河、金清河网、临城河等7个入海溪闸,按《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总氮、总磷浓度控制。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入海河流控制断面,2022年前,各地参照《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控制原则及长江流域生态治理要求制定辖区内其它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逐步建立入海河流总氮总磷监控体系。统一监测断面、方法和频次,健全入海河流(溪闸)污染物入海通量监测。推进入海河流(溪闸)陆源污染物的减排,到2022年,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得到有效控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参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控制生活源污染物排放

(1)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22年,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保持在96%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保持在80%以上。沿海7市完成新扩建污水处理厂56个,建设规模335.4万吨/日。(省建设厅牵头,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到2022年,沿海7市完成“清洁排放技术改造”137个,完成建设规模549万吨/日。科学推进污水污泥处理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计建设,同步考虑尾水再生利用相关要求,提升出水水质和再生水利用率。(省建设厅牵头,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全省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低于100mg/L的,要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工作和措施,稳步提升管网收集效率。到2022年,杭州、宁波、嘉兴、绍兴等环杭州湾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或超过85%,台州达到85%,温州、舟山达到75%。(省建设厅牵头,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4)巩固剿灭劣五类水和消除黑臭水体成果,到2022年,力争80%以上的县(市、区)建成“污水零直排区”。全面压实河(湖)长制,确保水环境长治久清。(省治水办(河长办)牵头,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实施工业源污染物源头治理

(1)按照“整治一批、提升一批、示范一批”的思路,继续推进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水产品加工、棉及化纤印染精加工、机制纸及纸板制造、棉及化纤制品制造、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等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牵头,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着力健全涉海危险化学品、油品等污染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对于氮肥、磷肥、磷农药、金属表面处理等排放特征污染物浓度较高的行业企业,严格达标排放,全面提升污染防控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突出重点,加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加快对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严格环境准入门槛,完成“三线一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达不到生产标准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和退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参与,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降低农业源总氮总磷排放

(1)全面推进“肥药两制”改革,着力减少农业化肥投入,到2022年,全面建立主要作物化肥投入的定额制度,化肥用量比2018年下降5%。(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支持有机肥、高效肥料替代传统化肥,支持精准施肥、高效施肥方式代替传统施肥方式,鼓励发展专业化施肥组织,推进国家级果菜茶有机肥替代试点县和省级示范区建设,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100万吨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着力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2020年起,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提高设施管理能力,完善各项监管制度,日处理能力30 吨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标准化运维。(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排海污染源规范整治行动

1.全面整治提升入海排污口

(1)坚持“一口一策”分类攻坚,动态清理“两违”排污口,动态清零直排污水,保持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全覆盖,高水平推进排污口整治提升。在海洋自然保护地、海滨风景游览区、海水浴场和其他重要环境敏感区以及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排放污水的海域,禁止新建入海排污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参与,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开展沿岸入海污染源专项排查。通过“查、测、溯、治”做到科学监测、分类监管、精准治理。2022年起,实现排海污染源总氮、总磷排放零增长。(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推动海上监测与陆上巡查、执法联动监管,建立入海排污口公示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入海排污口达标信息。到2022年,基本形成设置科学、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监督完善的入海排污监管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推进海水养殖绿色发展

(1)实施县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对禁养区养殖行为进行清理整顿,规范限养区养殖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全省域推进渔业健康养殖,推进落实《浙江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实施方案》。2022年底前,实现沿海养殖重点县渔业健康示范创建全覆盖。(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逐步减少滩涂养殖和传统网箱,鼓励适养海域发展贝藻养殖,支持发展深远海智能化养殖,减少近岸营养盐排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推动船舶加装船载收集装置或处理装置。(浙江海事局负责)

(2)支持近海船舶按照“环保、舒适、安全”要求加快更新改造,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各类运输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运输船舶进入运输市场,限期淘汰经改造仍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推进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做好船、港、城设施合理匹配,确保污水、废弃物转运畅通,打通海上、港口和终端处理设施之间的勾联集疏。2020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浙江海事局等参与,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开展美丽渔港建设行动,推动渔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落实渔港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渔港油污、垃圾回收体系,到2022年底,全省沿海二级以上渔港全面建成(配齐)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加强渔业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清理和处置。(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沿岸生态修复扩容行动

1.加强近岸海域生态保护

(1)坚持生态优先安排用海活动。除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战略项目用海外,禁止新增围填海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依法依规对存量围填海区域开展生态评估。严格管控存量围填海区域,引导符合产业政策的战略项目、重大项目、绿色项目生态利用存量资源。(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选划重点海湾河口及其他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纳入红线管理,逐步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区生态评估制度。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建设沿岸生态缓冲带

(1)实施海岸线保护与整治修复行动,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8%。全面落实《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方案》目标任务。(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资源开发活动,强化滨海湿地保护。实施滨海湿地分级保护和总量管控,发布重要滨海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区块。加大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力度,逐步恢复滩涂、湿地、岛屿净化功能。(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实施美丽河湖建设,修护河湖生态、提升管护水平,到2022年,建设美丽河湖300条(个)。(省水利厅牵头,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强化海洋生物资源养护

(1)深入实施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行动,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到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压减2580艘,国内海洋捕捞功率压减43万千瓦的目标任务,全省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减少到257万吨以内,并按国家要求持续实施管控措施。(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推进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实施,以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为重点,加快捕捞产能淘汰退出。(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努力推进海洋牧场建设,积极开展海洋增殖放流,鼓励浅海藻类养殖,到2022年,全省建设海洋牧场9个,投放人工渔礁20万空方,增殖放流各类海洋水生生物苗种70亿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合力

1.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陆海统筹要求,将海洋环境保护融入流域环境治理方案,同步推进总氮总磷控源、减排、截污,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通力合作的工作格局。

2.省级各部门要将海洋生态环境提升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行动计划,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以推进实施。

3.沿海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推动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层层分解,压实责任并组织实施。

(二)健全制度体系,严格执法监管

1.探索建立“蓝海指数”指标体系,基于水质、生物多样性等综合因子,进一步完善近岸海域区域分界断面水质监测评价试点技术方案,形成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综合评价办法,发布实施“蓝海指数”。

2.结合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及时修订《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建立健全涉海工程生态环境监管、入海排污口监管等配套制度。

3.探索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立足点,通过产业规划引领,优化产业结构、空间布局和生产规模,陆海统筹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工作机制。

4.严格执行各类污染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通过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多种手段,逐步建立陆海同步、监管统一、专业高效的监督监管体系。

(三)强化科技支撑,力求精准施策

1.聚焦近海环境监测、涉海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强化科技研究和成果应用。整合力量,集中资源,创新形式,统筹开展浙江海域氮、磷输送迁移规律研究。

2.依托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机制,推动长江入海污染物课题研究和污染控制。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持,科学监测省域南北2个交界断面氮磷输入,分析自身污染因子,力求精准施策。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能力建设

1.强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抓住重点,瞄准弱项,加大监测和执法用船(车)和技术装备的保障力度,提升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监管的能力水平。

2.逐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共享、社会服务有效补充、按绩支付的投入方式,完善河海同步、站位与浮标相结合的监测网络,保障海洋环境监测运行经费,并在专用监测船舶及码头建设、在线监测设施、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维护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

3.以数字化转型为发力点,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 ”技术加强涉海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互补,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五)推进湾(滩)长制,强化有效监管

1.加强湾(滩)长制与河长制有效衔接,落实省、市、县三级湾长全面治理和乡、村两级滩长分工负责体系,加快推进“一湾(滩)一策”精准治理。

2.建立健全湾滩巡查制度,打造湾(滩)协同管理综合治理平台,持续推进沿海非法排污、非法修造拆船、违规养殖和滩面污染源等整治。

3.推动湾(滩)管控向岸线两侧有效延伸。向陆一侧,因地制宜地规范生活垃圾堆放、填埋和收集处理,清理非法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向海一侧,落实护滩、保洁措施,提升海上垃圾打捞和处理处置能力。

(六)营造良好氛围,增强保护意识

1.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海上实践,深化海洋生态建设示范模式。

2.普及海洋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创新载体,丰富手段,提升社会各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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