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发布,旨在掌握国家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成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与有效提升,保证监测数据质量,详情如下: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总站质管字[2018]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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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管理办法》(试行)

2018-08-06 14:58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发布,旨在掌握国家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成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与有效提升,保证监测数据质量,详情如下:

环境监测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总站质管字[2018]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掌握国家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成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与有效提升,保证监测数据质量,我站编制了《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管理办法(试行).doc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工作,确保能力考核(验证)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认监委公告2006年第9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简称总站)组织开展的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工作,包括列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C类能力验证计划和总站自行组织的其他能力考核(验证)。

第三条 总站质量控制与管理室负责能力考核(验证)的组织实施,承担考核的组织、管理与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 能力考核(验证)组织形式

第四条 考核的对象包括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338地级以上市级环境监测站。鼓励其他市级监测站、区县级监测站、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自愿参加考核。

第五条 考核项目选择的原则:紧密围绕环境管理需求,服务国家网质量管理目标,突出环境监测特色,针对工作重点,选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污染源排放相关标准以及其他重点专项工作中必测、选测项目开展考核,重点关注常见超标项目、难点常规指标、重金属、有机物等项目。

第六条 考核方式采用统一样品,以盲样测试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总站通过能力考核系统平台(http://123.127.175.57:8090/,总站主页左下方的“相关系统平台”)组织开展能力考核(验证)工作。

第三章 能力考核(验证)程序

第八条 考核实施前,必要时制定包括考核样品制备、作业指导书、考核流程、结果评价方法等内容的考核方案,并经专家论证。

第九条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专门研制考核样品,研制样品数量为考核所用样品数量的1.5倍。

研制的考核样品,按照《标准物质定值的通用原则及统计学原理》(JJF1343—2012)和《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CNAS-GL03:2018)对样品的均匀性与稳定性进行检验,以满足样品的一致性要求,从而使得样品间的差别降至最小。

为了评定实验室间和实验室内的两种变异性,样品制备过程中应尽量采用分割水平对样品,从而能够获得成对的相关结果。为保密与防止串通,针对每一个考核项目应研制不同浓度的样品对。

第十条 总站在能力考核系统平台上发布相应的考核名称、考核项目、报名起止时间、结果填报截止时间等信息。

各参加考核单位在能力考核系统平台选择相应的考核进行报名,经审核后方可参加。

第十一条 总站制定作业指导书,必要时经样品研制单位、相关专家审议后定稿。作业指导书需涵盖被考核单位的代码、样品的特征描述,对样品的接收、保存、稀释、结果反馈等程序做出详细的规定,并明确联系方式。作业指导书随样品一同发放。

第十二条 总站视能力考核系统的报名情况进行样品的发放。各考核单位随机分组,每组中的考核样品随机发放。

第十三条 各参加考核单位在收到样品后,需仔细检查样品数量、状态和编号等信息,并登录能力考核系统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在网上系统中进行样品签收。如收到的样品破损,需在系统中点击“申请补发”并务必在收到样品后的24小时内联系更换事宜,否则视为样品状态良好(考核仅对样品运输过程引起的破损给予补发,如样品接收时状态良好,在系统中已签收,在分析过程中出现破损的不予补发)。

第十四条 各参加考核单位在完成样品检测后,在截止时间前登录能力考核系统完成结果填报。如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果的网上系统提交,将无法参与结果统计与评价。

第十五条 总站依据《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CNAS-GL02:2018)采用稳健统计方法,对各单位考核样品的测定结果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总站以发文、网站和公众微信号等形式公布能力考核(验证)的结果,并发放能力考核合格证书。考核结果公布后,各单位也可通过登录能力考核系统查询本单位的考核结果。

第四章 能力考核(验证)结果利用

第十七条 总站为获得满意结果的单位与分析测试人员(每项目不多于两人)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总站组织的能力考核(验证)已列入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C类能力验证计划.获得满意结果的单位,今后2年内接受资质认定评审和系统内持证上岗考核时,该项目可免于现场考核。总站组织的其他能力考核(验证)中,获得满意结果的,该项目在系统内持证上岗考核时免于现场考核。

初测不满意的单位可允许自愿参加一次补测。未整改或整改无效的,不允许参加补测。未申请补测、未参加补测或补测后仍不满意的,视为本次能力考核结果不满意。补测结果满意的单位可发放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第五章 能力考核(验证)费用

第十九条 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338地级以上市级环境监测站等单位可免除能力考核(验证)的费用。其他自愿报名参加的单位须缴纳相应的能力考核技术服务费,能力考核技术服务费的收取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相关要求,参考市场收费水平,综合考虑考核成本和服务成本,并每项次的考核收费控制在500元-3000元之间,二恶英等特殊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包括在内。

第二十条 各参加考核单位如需参加补测,均应缴纳补测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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