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排污单位2018年自行监测方案备案的通过(第一批)
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排污单位2018年自行监测方案备案的通过(第一批)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相关排污单位: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晋环监测〔2018〕7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组织专家对排污单位编制的“2018年自测方案”进行了审核,并将各排污单位修改完善后的自行监测方案上报市局。根据各县(市、区)环保局审核意见,现同意备案,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领取新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须及时将经市局备案后的自行监测方案在《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填报自行监测信息,未领取新排污许可证且2017年已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在吕梁市人民政府网站中吕梁市环境保护局“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实时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开,上述排污单位按照2018年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二、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动态统计的各辖区内持证排污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新增的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
三、各县(市、区)辖区内2017年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排污单位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增企业2017年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企业名单要继续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四、对本次未予以备案的排污单位,要求本月25日前上报自行监测方案及县局审查意见,逾期未报的排污单位责成所在县(市、区)环保局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市局。
附件:自行监测方案通过备案的排污单位名单(共计109户)
吕梁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0日
附件:
自行监测方案通过备案的排污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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