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晋中印发《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停产治理。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焦化行业分步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包括地面站),2018年10月1日前,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介休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平遥一矿焦化有限公司、山西省平遥峰岩煤焦有限公司、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等11家焦化企业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9年10月1日前所有焦化企业全部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焦化企业按照高于国家标准要求完成提标改造任务。开展砖瓦窑企业深度治理。在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燃煤电厂(含自备电厂机组)、钢铁企业及65蒸吨/每小时以上工业燃煤锅炉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非电企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不限产。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及在用燃煤锅炉,以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全文如下:
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圆满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目标。但空气质量形势依然严峻,必须以最坚定的决心、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2018年蓝天保卫战。特制定行动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省下达的任务。全市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达到60微克/立方米左右,其中市城区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达到58微克/立方米以下。市城区环境空气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56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0.4%;其他县(区、市)环境空气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比例实行个性化指标。(各县(区、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另行发文)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
1.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全面统筹推进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区域清洁取暖工作。其中,市城区及县城清洁取暖工程以集中供热为主、“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为辅;农村地区优先利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生物质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发展“煤改气”或“煤改电”。各县(区、市)要尽快完成改造区域采暖现状的入户排查,制定清洁取暖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改造任务、改造方式。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市城区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100%;太谷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介休市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其他县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30%左右。(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国网晋中供电公司)
在农村地区开展“生物质取暖+其它清洁能源”试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市环保局)
2.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各地“煤改气”“煤改电”项目要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国网晋中供电公司及国新能源集团晋中分公司、晋能集团、国际能源集团等相关企业要与各地认真做好衔接。市发改委要加强气源保障,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和管网互联互通,提升天然气应急储备能力。电网企业要加大配电电网改造力度,做好供电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国网晋中供电公司)
3.淘汰分散燃煤锅炉。2018年10月1日前,市城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含煤粉锅炉),县城建成区基本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含煤粉锅炉),推进清洁能源改造。分类处置,采取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等清洁能源替代形式加快淘汰其他区域分散燃煤锅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的同时质监部门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加快淘汰化肥行业以外的煤气发生炉,2018年10月底前,榆次区、晋中开发区范围内淘汰所有煤气发生炉,其他县(市)玻璃、碳素、铸造、玛钢、建材等行业煤气发生炉经过治理,SO2、烟尘排放可以达到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2018年暂不淘汰(年度内国家发布新标准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或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一律淘汰。(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4.提高燃煤设施环保标准。2018年10月1日前,所有保留在用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积极推进市城区燃煤供热锅炉及其他区域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5.加强“禁煤区”建设。市城区要进一步扩大“禁煤区”范围。“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各县(区、市)建成区要根据需要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6.加强煤质管控。禁止使用硫份高于1%、灰份高于16%的民用散煤,各县(区、市)可根据实际提高煤质管控标准。加强煤炭销售流通环节管控,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加强煤质抽查检测,对销售劣质煤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二)进一步控制工业污染
7.加快退出过剩产能。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制定年度化解钢铁、煤炭、电力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2018年化解煤炭产能54万吨、煤电机组12.2万千瓦以上。严格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能耗、环保、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产能。(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煤炭局)
8.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对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
9.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停产治理。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焦化行业分步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包括地面站),2018年10月1日前,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介休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平遥一矿焦化有限公司、山西省平遥峰岩煤焦有限公司、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等11家焦化企业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9年10月1日前所有焦化企业全部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焦化企业按照高于国家标准要求完成提标改造任务。开展砖瓦窑企业深度治理。在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燃煤电厂(含自备电厂机组)、钢铁企业及65蒸吨/每小时以上工业燃煤锅炉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10.开展工业炉窑整治。各县(区、市)要开展拉网式排查工作,并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8年8月底前,所有工业炉窑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淘汰治理后仍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开展VOCs排放单位筛查,建立VOCs排放重点单位名录。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治理。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2018年10月底前,在VOCs排污重点单位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臭氧污染严重的地区,夏季可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或生产工序实施错峰生产调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12.严格落实工业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完成工业企业的物料堆场和装卸、输送、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对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密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要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生产现场和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对未按期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分类处置。各地可在重点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工艺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三)进一步控制交通运输污染
13.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持续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专项行动。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质车用油品行为,并倒查劣质车用油品来源。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移交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粮局、市公安局)
14.强化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禁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不配套安装使用油气回收设施。市商粮局应要求全市所有新建、改扩建加油站、储油库必须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市交通运输局应要求全市所有新增油罐车必须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商粮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15.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通过精准筛选出老旧车,摸清底数,采取加强监管、市场驱动和经济激励等综合性措施鼓励老旧车更新,参照黄标车禁行区域划定老旧车禁行区域(逐年提高禁行车辆排放标准),压缩老旧车生存空间,倒逼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要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粮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16.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底前,市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在市城区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责任单位:榆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
17.加强重型柴油车联合执法。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机关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营运类柴油车监督执法。公安交管部门完善重型柴油车辆限行管控方案,明确重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柴油车辆进城。在市城区重型柴油车通行频次较多的路段开展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并对重型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情况进行检查;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尾气排放超标及违反限行要求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任单位:榆次区人民政府,市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18.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7月底前,除市城区外的10个县(市)要参照《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市政发〔2017〕103号)划定本辖区内的“禁用区”,同时加大“禁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力度。所有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公告》(公告2016年第5号)要求,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各县(区、市)要建立完善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制度,切实掌握本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基础信息。市环保局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机、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部门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使用油品情况数据库。(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管局、市农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
19.加强货运结构调整。加快铁路集运站点建设,完善铁路运输配套设施,鼓励引导重点用车企业采用铁路运输方式。位于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重点用车企业,2018年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较上年明显减少。(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
(四)进一步控制面源污染
20.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确保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市政、公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暂时不能开工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要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要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市住建局要定期组织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土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对于已采取扬尘管控措施但确实无法停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把握。(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规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部门)
21.全面加强城市道路及交通运输扬尘整治。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制定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发展封闭箱式货车、集装箱运输车,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由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的长效机制,对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晋中公路分局、市交警支队)
从严控制渣土运输污染。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全密闭”“全定位”“全监控”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并符合环保尾气排放标准。加强源头管控,无主管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许可证》和交警部门核发的《限行道路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渣土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必须到指定场所倾倒。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一经查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建立倒查机制,对违法渣土运输车辆,同时追溯上游施工工地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规管局、市交警支队)
22.全面加强各类露天堆场、裸露地面及公共设施扬尘整治。全面清理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拆迁的渣土和建筑垃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人,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清理,不能及时清理的必须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管局)
组织对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覆盖。实施城市清洁工程,加强公共设施、交通护栏清洗保洁,按各自职责组织对楼宇立面、楼顶及公共区域保洁,清理积尘。(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管局)
23.强化禁燃禁放措施。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将秸秆禁烧纳入森林防火体系,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林业局)
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要求。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建成区内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各县(区、市)可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扩大禁放范围。安监部门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禁止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严禁燃煤旺火,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对违反规定的,由属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管局、晋中市榆次区城乡建设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五)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要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对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分类管理,把治理污染与促进绿色文明施工、生产、运输结合起来,体现差异化,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一刀切”。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由各县(区、市)政府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保障民生的要求,在符合国家、省、市错峰生产要求的前提下,自行合理裁量确定采暖期错峰生产要求。其中:
非电企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不限产。
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企业,国家和省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或低于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30%的,橙色预警期间(含)以下不限产,红色预警区间限产15%;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特别限值标准企业,低于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30%的,橙色预警期间(含)以下不限产,红色预警区间限产15%。(以在线监测数据计)
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及在用燃煤锅炉,以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
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及承担居民供暖、供气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且生产设施不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可以不予限产,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限产30%;实现达标排放但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40%以上,其中采取传统湿法熄焦作业的限产50%以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停产焖炉保温,限产比例根据出焦时间计算。对承担供气、供热任务的焦化企业,在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确定限产比例。
铸造(玛钢)行业(电炉、天然气炉和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且熔化炉污染物排放达到二氧化硫6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8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20毫克/立方以下的除外)采暖季实施停产。采暖季生产的企业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砖瓦窑行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以下的除外)采暖季实施停产。因民生需要生产的达标排放企业,由各县(区、市)政府按需定产后报市政府批准。
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确需生产的,应报市政府批准。(以上与国家、省要求不一致时,执行国家、省有关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县(区、市)要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预警要求落实重型运输车辆错峰运输要求。各县(区、市)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六)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机理研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018年8月30日前,各地要按照修订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具体到单位名称、生产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不同预警级别情况下的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七)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支撑
加强监测能力,积极开展网格化精准监测。实施“1+6”城市空气质量网格化精准监测,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撑能力,2018年底前,市城区适时开展PM2.5来源解析工作、VOCs来源解析工作,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和大气组分监测站、光化学站,形成重污染天气过程颗粒物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借鉴“2+26”城市跟踪研究工作模式,建立国家、地方“一市一策”跟踪研究工作团队。组织专家对跟踪研究工作方案开展论证,建立完善跟踪研究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方式,压实各方责任,建立涵盖多部门的协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开展实地调研和现场测试,提供“一市一策”研究相关的数据和资料,切实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完成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定期开展源解析更新工作,完成本区域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指挥调度平台建设。通过整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平台、机动车尾气监控、重点工业企业视频监控、建筑工地监控及网格化精准监测平台等资源,实施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控,研判空气污染过程,溯源污染来源,对发现的异常数据问题,及时调度相关县(区、市)及市直相关管理部门开展污染防控督查,实现“定向管控、限时治理、及时见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其中:市环保局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发改委要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清洁取暖工作,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统筹推进“煤改气”工程,协调解决“煤改气”气源保障工作;市经信委要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指导各县(区、市)“煤改电”工程,督促指导各县(区、市)工业行业错峰生产,协调铁路部门优化运输结构;市交警支队要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查处发现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开展其他依法查处工作;市财政局要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拨付和审核工作;市规管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市)建成区集中供热工作;市住建局要负责建筑能效提升工作和市城区重点工程扬尘污染治理,指导各县(区、市)道路及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市交通运输局、晋中公路分局要负责指导各县(区、市)对道路运输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撒、飘洒及非法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市商粮局要负责协调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供应工作,加强对加油站点管理;市煤炭局要负责指导各县(区、市)开展煤炭质量管控,开展煤炭生产、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好未落实清洁取暖地区的洁净煤保障工作;市工商局要负责指导各县(区、市)对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车用尿素以及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要负责指导各县(区、市)开展车用油品、车用尿素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市)按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市气象局要配合市环保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分析和相关信息发布。
本计划印发1个月内,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制定详细落实推进方案,并加强统计调度和专项督查,将工作方案及每月工作推进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严格考核问责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区、市)空气质量每月排名通报。制定《晋中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提高奖惩标准,加大空气质量改善奖励幅度。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
(试行)的通知》(厅字〔2018〕31号),对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倒数且改善进度缓慢的县(区、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严肃问责,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
山西省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
(三)持续开展“铁腕治污”
配合深化省级环保督察、省级环保专项督察和“回头看”。持续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充分依托环境监控平台和环境热点网格平台反映的线索开展精准执法,保持打击环保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依法查处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
(四)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全面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工业污染治理、老旧车淘汰以及科研技术支撑等领域。对已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用户,要及时兑现补贴承诺。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拓展资金筹措渠道。
(五)加强舆情引导和信息公开
统筹做好环境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及时发布环境保护政策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在电视台、报纸等当地主流媒体设立环境问题曝光台,每周公开报道环境违法问题及查处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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