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印发《广东省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前 言
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广东省开展污染地块治理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环发〔2014〕66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6〕145号)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42号令)等有关法律和通知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技术指南。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工作中的基本概念、工作程序、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采样布点要求、实验室检测、效果评估、报告编制要求等。
广东省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范围内的污染土壤、地下水治理修复工程效果的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的污染地块污染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
本指南的使用对象包括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技术人员、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HJ682 污染场地术语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污染地块 contaminated site
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
3.2 可接受风险水平 acceptable risk level
对暴露人群不会产生不良或有害健康效应的风险水平,包括致癌物的可接受致癌风险水平和非致癌物的可接受危害商。
3.3 原位修复 in-situ remediation
不移动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直接在地块发生污染的位置对其进行原地修复或处理。
3.4 异位修复 ex-situ remediation
将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从场地发生污染的原来位置挖掘或抽提出来,搬运或转移到其他场所或位置进行治理修复。
3.5 关注污染物 contaminants of concerns
根据场地污染特征和场地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要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污染物。
3.6 目标污染物targeted contaminants
在场地环境中其数量或浓度已达到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具有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修复的关注污染物。
3.7 修复目标 remediation target
由地块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的目标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受体不产生直接或潜在危害,或不具有环境风险的污染修复终点。
3.8 治理修复工程 clean up and remediation project
采用工程、技术和政策等管理手段,将地块污染物移除、削减、固定或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活动。
3.9 土壤修复 soil remediation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固定、转移、吸收、降解或转化场地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含量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的过程。
3.10 效果评估 site evaluation
根据治理修复工程实施后的情况,评估污染地块的现状和污染物削减、去除或风险管控的成效。
3.11 回顾性评估监测monitoring for retrospective assessment of contaminated site
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完成后,特定时间范围内,为评价治理修复后场地对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的环境影响所进行的监测,同时也包括针对场地长期原位治理修复工程措施效果开展的验证性监测。
3.12 绿色可持续修复green and sustainable remediation
针对场地条件,使用特定的产品、方法、技术和规程,在平衡社会目标、经济影响和纯环境效应,同时减轻受体的环境风险。
4 工作程序
4.1 效果评估的工作程序
对于原位和异位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包含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明确评估对象、范围和时间段,制定效果评估工作方案,现场布点采样,实验室检测,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及提出后期监测建议;风险管控工程效果评估包含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明确评估对象、范围和时间段,制定效果评估工作方案,工程实施效果评估,现场布点采样,实验室检测,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及提出后期监测建议。工作程序流程见图4-1。同时符合两种类型效果评估的地块治理修复,应根据治理修复过程特点,对修复过程进行细分,并在各个修复阶段选用适合的效果评估程序进行评估,在汇总各阶段效果评估结果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修复工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图4-1 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程序
4.2 效果评估的范围和对象
效果评估的范围主要为污染地块中需治理修复的区域及修复过程中可能受扰动的区域,包括暂存、处置和修复过程中污染物迁移涉及的区域。风险管控工程效果评估的范围应当完全覆盖关注污染物浓度超过可接受风险值水平的区域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对于涉及危险废物清除的污染地块,应对清除后的区域进行采样评估。
原位修复地块效果评估的对象包括评估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
异位修复地块效果评估的对象包括评估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等,离场污染土壤和固体废物,以及修复过程中可能受到扰动区域的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若治理与修复过程涉及筛分,应对筛上物进行采样检测。
风险管控工程效果评估评估对象包括评估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等,离场、暂存、处置的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
4.3 效果评估的项目
4.3.1 修复效果评估
修复效果评估主要包括污染物残余浓度评估、环境风险水平评估、二次污染防治的评估及其他。
(1)污染物残余浓度
污染物残余浓度指标指修复方案确定的污染物浓度限值,评价标准为修复目标值或风险管控值,相应的数值应直接引用修复方案或风险管控方案中确定的修复目标值。修复过程涉及的筛上物效果评估指标应依据场地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报告等资料确定,效果评估标准值应根据其最终去向确定。
(2)环境风险水平评估
对于有效消除或减轻风险保护对象的暴露风险,根据风险管控方案或修复方案中提出的量化的管控目标限值,作为环境风险水平指标的标准。
(3)二次污染防治的评估
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的实施过程、治理修复工程完成后,应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在治理修复实施方案中应明确治理修复工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或涉重植物体)等处理处置措施,在工程实施过程应严格执行,若实施过程中二次污染防治措施有调整,应有合理的调整原因解释,并对其处理处置措施情况评估;如修复工程可能导致二次污染的,应评估二次污染排放相关污染物,二次污染排放的污染物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4)其他
对于土壤阻隔填埋技术等工程控制措施效果评估指标还应考虑对应的工程指标,如阻隔层厚度数等。土壤固化/稳定化修复效果通常需要物理和化学两类评价指标:物理指标包括无侧限抗压强度、渗透系数;化学指标为修复方案中确定的修复范围内土壤中的指标。固化/稳定化后土壤,根据其不同再利用和处置方式,采用合适的浸出方法和效果评估标准值。此外,化学氧化/还原技术等技术还应考虑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对其进行检测。化学氧化/还原技术等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效果评估标准值可参照相关的土壤筛选值标准执行。
4.3.2 绿色可持续修复评估
绿色可持续性修复评估是为了考查修复行为对环境、经济及社会等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对修复项目实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环境效益进行的综合评估,重点包括能耗、水量消耗、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废气排放量、修复时长、修复成本六个评估指标。该部分可作为推荐性评估,用于对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
4.4 效果评估的采样时间
4.4.1 土壤原位修复的采样时间
应在修复完成后,且所有影响土壤与地下水状态的临时性措施取消后,方可开展效果评估的采样。临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热脱附产生的土壤升温效应、止水帷幕产生的地下水水位变化等。应考虑可能出现的拖尾、反弹或可逆现象、考虑平衡时间,判断修复终点,确定土壤中污染物浓度的统计特征处于稳定状态后的采样检测数据方可作为修复效果评估的依据。
考虑到原位修复的反弹效应,相应污染区域的效果评估监测应持续足够的时间。对于土壤原位修复,达到修复目标值或不存在残余风险,但未达到无限制使用要求,应提出后期监管建议,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其去向、用途等。
4.4.2 土壤异位修复的采样时间
基坑土壤应在污染土壤挖掘之后、回填之前进行采样。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和地下水,在其最终处置(如土壤外运或回填,地下水回灌或排放等)之前进行监测评估。必要时可开展分批次采样,但各批次应相互独立,对后续的修复不产生影响。基坑清理效果应综合各批次采样数据、场地修复过程监管等资料进行整体评估。按照批次开展修复的土壤,比如热脱附等,可根据修复进程对修复后土壤开展分批次采样工作,土壤修复效果应综合分批次采样结论确定。按照堆体模式进行修复的土壤,比如SVE、生物堆等,宜在堆体拆除之前进行采样。若治理与修复过程涉及筛分,筛上物应在清洗后、外运或回填之前进行采样。潜在二次污染区域土壤应在此区域开发使用之前进行采样。
4.4.3 地下水修复的采样时间
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采样工作开始前需确定地下水修复活动已经终止、并须判断地下水处于稳定状态。地下水稳定状态后的采样检测数据方可作为修复效果评估的依据。地下水采样频率和采样持续时间应根据具体场地的水流条件来确定,如水力梯度、渗透系数、季节变化和其他因素等,采样频次应确保有足够的数据用于修复监测和达标监测评估,同时应避免采样间隔过长。
4.4.4 风险管控的采样时间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采样工作应在工程措施实施完成且按风险管控方案进行定期监测结果达标后开展。
延伸阅读:
5 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
5.1 资料整理
在效果评估工作开展之前,效果评估机构应收集与地块污染和治理修复相关的资料,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并通过与地块责任人、调查评估负责人、修复施工负责人、监理人员等进行沟通和访谈,明确效果评估的关键因素。效果评估机构应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识别资料的有效性,并在工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对资料进行深入研究和了解。需收集的资料清单主要包括如下:
(1) 地块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技术方案等设计文件;
(2) 地块修复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记录等工程资料;
(3) 地块修复监理方案、监理报告以及监理现场记录等监理资料,包括修复过程中其他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区域及周边区域的现场监测记录;
(4) 相关合同协议(委托处理污染土壤的相关文件和合同、实施方案变更协议等);
(5) 其它文件和图件(地块用地规划、地块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相关环境保护规划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6) 修复过程中消耗的化学产品记录、能源消耗记录、机械设备、人员劳务等涉及修复成本消耗的信息资料;
(7) 长期监测数据等资料;
(8) 风险管控类项目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收集地块管控期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采样方案和计划、现场记录、月度或季度风险管控报告等资料。
效果评估机构应核查并分析场地修复的初期建立的场地概念模型,如在修复过程中模型有所更新,则效果评估的采样方案也应根据更新后的场地概念模型进行相应调整。
5.2 现场踏勘
效果评估机构应开展现场踏勘工作,了解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实施相关情况,包括核实现场状况与资料文件的相符性、治理修复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治理修复工程实施情况、现场遗留污染情况、风险管控期间地块及周边敏感区域现状等。
调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参照HJ 25.1-2014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开展现场踏勘,通过摄影、拍照、文字记录等方式,记录场地勘察情况。
6 效果评估的采样布点
修复项目效果评估主要针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目标污染物是否达到预期的地块修复目标值开展相应的工作,具体评估包括:污染土壤清挖效果、污染土壤异位修复效果、污染土壤原位修复效果、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效果、受扰动区域验证性调查等。
6.1 污染土壤异位修复采样布点
评估单位应对清挖范围基坑内部和边缘的原址土进行采样,采样点位于基坑底部和侧壁,以采集土壤样品以表层样为主(0~20cm),在有必要时也可采集深层样品。
基坑采样前,应先核对基坑的位置并进行记录,并在基坑的东南西北四个方位进行拍照,照片应能反映周边建构筑物、设施、拍照位置信息等情况,以基坑编号+E、S。现场采样时应对采样点现场进行拍照记录。
相邻基坑目标污染物不同时,基坑交界线两侧2米之内应同时检测相邻基坑的目标污染物。
开展清挖效果评估的时间段按照4.4.2节中的要求执行。
6.1.1 坑底采样布点
坑底表层采用网格布点的方法,采样数量不应少于表6-1规定的数量。网格的大小应根据基坑的大小和形状均匀布设。采样点的位置可依据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并结合地块污染状况确定。
表6-1 土壤清挖坑底表层采样点数量
6.1.2 侧壁采样布点
修复范围侧壁在横向上采用等距离布点方法,根据边长按照确定采样点数量,且不应少于表6-2规定的数量。当在纵向上当修复深度小于等于1米时,侧壁不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当修复深度大于1m时,侧壁应进行垂向分层采样,采样的第一层为表层(0~20cm),其下则每隔一定距离进行分层,分层的距离不小于1m且不大于3m。
分层后采样数量=单层的采样数量(不少于表6-2规定的数量)×层数。
采样点的位置应结合场地地层特征、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等情况进行确定。
表6-2 土壤清挖侧壁采样数量
6.1.3 异位修复土壤布点
修复后土壤一般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建立三维网格均匀布点。对于修复效果不均匀的技术,应根据修复效果空间差异,在修薄弱点增加判断布点。对于异位修复过程中进行过均质化处理(如热脱附)的土壤,原则上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不应超过500m3。
开展污染土壤异位修复效果评估的时间段按照4.4. 2节中的要求执行。开展分批次评估的项目应具备独立分别堆放待检污染土壤和评估合格土壤的能力,否则该项目不宜采用分批次评估的方式对异位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6.1.4 筛上物布点
修复过程涉及的筛上物,原则上每500m3 采集一个样品。
6.2 污染土壤原位修复采样布点
原位修复效果评估一般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应结合场地污染特征、场地土层分布、污染物迁移特征、不同修复技术的潜在薄弱点等因素适当增加布点数量,通过钻孔方式进行分层对修复范围内的土壤进行钻孔分层采样,在每一个水平采样单元采集土壤样品。水平采样单元面积按6.1.1中基坑底部采样布点方法确定,修复范围边界采样单元长度按6.1.2中侧壁采样布点方法确定。各采样单元须分别采集1个表层(0~20cm)样品,表层以下的土壤样品采集深度按6. 1.2中侧壁垂向采样布点方法确定。
采样前,应先核对采样点的位置并进行记录,可按照东、南、西、北四个方向进行拍照记录,照片应能反映周边建构筑物、设施、点位坐标等情况,以基坑编号+E、S。钻孔采样的技术要求应按照HJ 25.2-2014中7.1.4节执行。
采样点原则上应位于每个采样单元的几何中心位置,可根据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并结合场地污染状况、修复技术薄弱点确定。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不宜采用混合取样,应在每个采样单元表观最严重的区域采集1个表层(0~20cm)以下土壤样品。
对于原位热脱附、原位气相抽提、原位化学氧化、原位电动修复等介入性原位修复技术, 采样数量不应少于上述采样布点要求的数量,评估单位还应根据修复技术介入方法、影响半径等技术因素结合现场实施情况,适当增加采样点位数量。
6.3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采样布点
6.3.1 地下水原位修复布点
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应涵盖地下水修复区域及其上下游,修复区域上游采样点不少于1个,修复区域内采样点不少于3个,修复区域下游采样点不少于2个,需增加额外地下水监测点位的项目,可参照HJ 25.2-2014中6.2.2节的要求执行。对地下水进行效果评估,可利用地块环境调查、评价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但原监测井数量不应超过效果评估时监测井总数的60%,新增监测井位置布设在需修复的地下水污染最严重的区域。
6.3.2 地下水异位修复布点
对地下水污染抽提范围内的效果评估监测采样参照地下水原位修复效果评估监测采样方法执行。
对抽提后修复完毕的地下水,效果评估监测采样方法按下述执行:
(1)采用序批式处理方式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时,效果评估监测采样可以每1个批次地下水为1个采样单元。
(2)采用连续处理方式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时,可在单日施工周期内于出水口位置每2h采集一个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
(3)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地下水不宜采用混合取样。
6.4 风险管控工程
风险管控工程效果评估主要针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目标污染物是否仍然对周边敏感受体产生环境风险开展相应的工作。风险管控工程的内容一般以降低目标污染物对周边敏感受体的环境风险为主要目标,主要以污染物阻隔工程为主,其效果评估主要包括风险管控工程实施效果评估和现场采样评估。对于采用污染源削减或去除方式的风险管控工程,其效果评估要求参照6.1、6.2和6.3节执行。
6.4.1 风险管控工程实施效果
效果评估单位应根据风险管控技术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参数和工程要求,对工程实施情况的符合性进行验证,主要包括:材料用量和施工工程审核、地下水阻隔性能测试、保护对象浓度监测、制度控制落实情况等。
6.4.1.1 材料用量与施工审核
(1)通过审查相关运输清单和接收函件,审核材料用量和使用计划是否与方案一致。
(2)通过审查地块风险管控过程监理记录和监测数据,核实材料的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方法落实情况。
6.4.1.2 地下水阻隔性能测试
地下水阻隔管控效果可参照表6-3进行性能测试。
表6-3 地下水阻隔性能测试参数和方法
6.4.1.3 保护对象的浓度监测
如果长期监测保护对象的污染浓度持续降低,说明污染迁移途径得到控制。保护对象的监测验收根据实施方案提出的验收标准执行。
6.4.1.4 制度控制的落实情况
效果评估制度控制的落实情况,包括:明确要求不允许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隔离并设立风险标识牌和定期发布监测公告等内容。
6.4.2 采样布点
评估单位应根据前期调查评估相关资料和数据,结合场地污染特征、场地土层分布、污染物迁移特征、不同修复技术的潜在薄弱点等因素,制定评估监测方案,具体可参照HJ 25.2-2014中6.1和6.5节的要求,评估单位可根据场地大小、风险管控目标、监测频次等因素对点位布设密度进行自主选择。监测的项目和标准参照4.3节执行。对于采取阻隔措施的风险管控项目,在阻隔墙上游和下游分别设置至少2口监测井,及时监测隔离墙的隔离效果。在关注对象周边布设至少2口监测井,监测地下水浓度是否保持持续下降,同时也侧面反映隔离墙的隔离效果。
6.5 地块回顾性评估
如需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的质量状况进行回顾性评估监测时,回顾性评估监测布点可根据工程设计提出要求确定。回顾性评估的监测点位设置按HJ 25.2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场地地表水及环境空气进行回顾性评估监测,监测点位布设要求按HJ 25.2执行。
考虑到原位修复的反弹效应,相应污染区域的效果评估监测应持续足够的时间。地下水与地表水交换频繁的地块应增加监测频率,以保证修复效果,并设置永久监测井,进行跟踪监测。
风险管控工程回顾性评估监测点位布设原则上沿用风险管控区域定期监测的点位布设。
一般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自开始时间起,小于等于5年内评估一次,评估周期不得大于5年。
6.6 受扰动区域的验证性评估
受扰动区域验证性调查应根据项目二次污染防治和修复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采样布点,重点关注污染土壤暂存区、固体废物堆放区、异位土壤修复处置区、尾水尾气处置区、运输车辆临时道路等,原则上采用判断布点法,根据场地布设情况及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布点,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采用网格布点法。
采样深度可参照HJ 25.2-2014中6.2.1.1节的要求执行。
7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7.1 现场采样要求
土壤、底泥、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和残余废弃物样品的采样过程涉及的采样方法、现场质量控制、采样工作的组织和现场人员防护等按照HJ 25.2-2014的要求执行,具体样品的采集、保存与流转按照HJ/T 164、HJ/T 166、HJ/T 91、HJ/T 493、HJ/T 194、HJ/T 20和HJ/T 298执行。
7.2 实验室检测要求
效果评估检测过程选用的方法检测限应低于对应的污染物修复目标值。实验室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条件、检测仪器、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检测限、质量控制结果等。
效果评估单位应委托具备第三方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样品分析工作。
8 修复效果评估方法
8.1 污染物残余浓度
样品采集和检测后,应分析检测数据,根据污染地块是否达到效果评估标准,判定是否达到修复目标要求。若效果评估未通过,应指出不达标区域,便于项目后期管理。
当样本数量不超过8个,或样本数量超过8个但低于检出限的样本数占总体样本数比例大于或等于25%时,应采用逐个对比法进行评价。在该情况下,某点位中所有目标污染物的检测值均低于或等于评估标准时,则判定该点位为合格点位。
当样本数量超过8个,且低于检出限的样本数占总体样本数比例小于25%时,应按下述方法进行评价:
(1)对总体样本进行逐个对比法评价,若某点位中所有目标污染物的检测值均低于或等于评估标准时,则判定该点位为合格点位。
(2)对总体样本进行逐个对比法评价,若某点位中有一种或多种目标污染物的检测值超过评估标准倍数大于或等于1倍时,则判定该点位为不合格点位。
(3)对总体样本进行逐个对比法评价,若某点位中有一种或多种目标污染物检测值超过评估标准倍数小于1倍时,应采用t检验法对该点位进行评价。当样本所有目标污染物的检测值均显著低于评估标准或与评估标准差异不显著时,则判定该点位为合格点位;当样本中有一种或多种目标污染物的检测值显著高于评估标准时,则判定该点位为不合格点位。t检验法示例及说明见附录A。
(4)在t检验评价过程中,应至少有4组平行样本数据,若参与t检验的样本数据低于检出限,则在统计处理中将其等同于检出限。t检验过程中总体样本的置信水平应不小于95%。
只有所有点位均合格,方可判定场地达到修复效果。
8.2 环境风险水平
以降低目标污染物对周边敏感受体的环境风险为主要目标,效果评估单位应对工程实施情况的符合性进行验证,场地的环境风险水平应低于管控目标限值。
8.3 二次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的实施过程、治理修复工程完成后,应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在治理修复实施方案中应明确治理修复工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或涉重植物体)等处理处置措施,在工程实施过程应严格执行。
修复工程完成后,对于在场内和周边环境中采集的地表水和大气等样品,若超过工程设计中提出的相关标准,应查找原因,并识别影响范围,尽快开展处理工作,并对污染区域重新进行评估监测和评估。
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有完善的处理处置方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阐明废弃物去向,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理处置量应基本吻合。
9 绿色可持续修复评估方法
9.1 综合能耗
综合能耗是修复施工单位在施工期内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后的总和,包括一次能源、二次能源、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等。综合能耗计算可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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