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日前印发,《规划》明确了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系统稳定性全面提升,河湖、湿地生态功能基本恢复,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到2030年,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和水生态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增强,生态环境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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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

2018-07-14 12:36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江苏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日前印发,《规划》明确了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系统稳定性全面提升,河湖、湿地生态功能基本恢复,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到2030年,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和水生态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增强,生态环境更加美好。全文如下:

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规划实施范围为全省。

一、基础和形势

我省是长江经济带发展基础较好、综合竞争力较强的地区之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部分指标明显改善,但总体上仍没有迈过高污染、高风险的阶段,环境质量改善难度增大,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足,生态系统退化趋势明显,环境风险隐患日益凸显,环境监管能力亟待加强。随着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全面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加速推进,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摆上优先地位,以更大力度推进长江生态保护,为实现“两聚一高”奋斗目标、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重要保障。

(一)工作进展

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十二五”期间,完成植树造林408万亩,林木覆盖率达到22.5%;湿地保护修复得到加强,恢复湿地28.3万亩,建成各类湿地自然保护区22个,湿地保护小区230处,自然湿地保护率提高到43.8%;水土保持、矿山治理等生态修复工作持续开展,累计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930平方公里,治理修复矿山500余个。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盐城湿地珍禽、大丰麋鹿和泗洪洪泽湖湿地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新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4个。与2011年相比,2015年省控及以上断面水质优于Ⅲ类比例提高3.8个百分点,劣Ⅴ类比例下降2.6个百分点;2013至2015年,全省空气质量达标率从60.3%上升到66.8%,PM2.5平均浓度下降20.5%。

治污减排工程扎实推进。“十二五”期间,全省实施1万多项重点节能减排工程,率先实现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脱硫脱硝全覆盖,煤电装机比重由84.1%下降到75.6%。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430万吨/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12700公里。连续实施三轮化工行业专项整治,累计关闭7000多家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0年分别削减17.62%、14.59%、23.07%、27.46%,均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任务。

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被环境保护部列为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制定修订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等11部地方环保法规。健全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连云港市在全国率先开展战略环评试点示范。率先出台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划定15类779块生态红线区域,其中陆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2.23%,配套实施监管考核细则和生态补偿办法,截至2015年底,省财政累计安排40亿元用于生态转移支付。创新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建立上下游“双向补偿”机制。建立绿色评估制度,对省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绿评”。大力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苏州、泰州、盐城等地试行刷卡排污。

(二)主要问题

区域整体性保护不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呈退化趋势。长江干流岸线开发强度大,岸线利用布局不尽合理,生态保护岸线、生活岸线比例偏低,危化品码头和储罐亟需全面清理和整治。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人均森林面积0.36亩,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生态系统功能下降,一些地方天然水系遭到人为破坏,支流支浜滞流、断流,湖泊河网调蓄能力下降,自然湿地面积减少,生态服务功能弱化。生物多样性面临严重威胁,野生动植物生境分布区日益缩小,栖息地破碎化严重,水生生态系统健康受到胁迫,水域生产力急剧下降。

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足,环境质量改善难度不断增大。我省长期形成的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重化工占有相当比重的产业结构、国土开发强度较大的空间结构尚未实现根本转变。全省重工业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62.9%,化工、火电、冶金等7大高耗能行业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1/3左右、水泥、粗钢、生铁、化学纤维产量都位于全国前列,单位国土面积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流域性水污染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主要湖库富营养化特征仍然明显,入江支流污染较重,2015年,主要入江支流仍有20.9%的断面水质劣于Ⅴ类。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难度大,全省PM2.5浓度(58微克/立方米)距二级标准(35微克/立方米)仍有不小差距,臭氧超标问题日益突出。土壤污染状况底数不清,耕地质量退化明显,历史遗留污染地块安全隐患严重。畜禽养殖污染、农药化肥面源污染问题仍较为突出。

环境风险隐患多,饮用水安全保障压力大。长江是我省重要的饮用水源,也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源头,全省80%左右的生活和工业用水都直接或间接来自长江。长江沿岸现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7000多家,环境风险企业总数居全国第1,环境风险企业面广量大。长江沿线30个饮用水水源地,沿江分布了24个化工园区、129个排污口、187座危险化学品码头,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同各类重污染源集中区、排污口交错分布。危险化学品运输量仍处在高位,每年危险化学品运输量超过2亿吨,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风险持续增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点多线长,船舶老旧、运输路线不合理、应急救援处置能力薄弱等问题突出。

(三)战略机遇

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确立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总基调,统一了思想认识。国家高度重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出台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总体战略。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重要决策部署。作为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我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促进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保护提供了有利契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全面实施,为推动我省加快去产能、去库存、补短板的进程,实现绿色发展,提供了重要抓手。江苏“1+3”重点功能区战略的加快推进,为形成全省域开放融合、协同发展的大生态系统明确了发展方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的深入实施,为推动我省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增添了新的动力。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日益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合力的逐步形成,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凝聚共识、协同发力奠定了社会基础。

总体来看,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严峻,挑战与机遇并存,要充分利用新机遇新条件,妥善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全面推动大保护,实现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严守资源利用上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建立健全长江生态环境协同共保机制,努力把长江建设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态廊道。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尊重自然规律,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从长远利益出发,把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的位置,在生态环境容量上过紧日子,自觉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和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统筹协调,系统保护。以长江干流为经络,以山水林田湖草为有机整体,统筹水陆、城乡、江湖、河海,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共治”,统筹产业布局、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构建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系统推进大保护。

突出重点,综合施策。针对生态空间破碎化严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退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大、环境容量偏紧等突出问题,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严格控制城镇周边生态空间占用,科学利用长江岸线资源,加强太湖等退化水生态系统修复,加大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力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深化河网地区水污染治理及城市群大气污染治理。

强化底线,严格约束。确立资源利用上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强化生态环境硬约束,确保长江生态环境只能更好、不能变坏。设定禁止开发的岸线、河流、区域、产业,实施更严格的管理要求。

改革创新,科技支撑。针对长江经济带整体性保护不足、累积性风险加剧、碎片化管理乏力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体制改革,形成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共抓、共管、共享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生态环保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效支撑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重点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系统稳定性全面提升,河湖、湿地生态功能基本恢复,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建设和谐长江。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江湖关系趋于和谐,全省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5%、20%。

——建设健康长江。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增强,生物种类多样,自然保护区面积稳步增加,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逐步提升,主要河湖生态评价优良率达到70%以上。

——建设清洁长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长江干流水质稳定保持在优良水平,全省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67.6%,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82%,设区市及太湖流域所辖县(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和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基本消除,入江支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

——建设优美长江。空气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全省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0%,设区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2%以上。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建设安全长江。涉危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基本健全,区域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到2030年,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和水生态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增强,生态环境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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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和科学利用水资源

强化水资源总量红线约束,促进区域经济布局与结构优化调整,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增强供水调控和保障能力。

(一)实行总量强度双控

严格总量指标管理。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取水许可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到2020年,全省用水量控制在524.15亿立方米内;到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在527.68亿立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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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强度指标管理。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证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健全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的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到2020年,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0%。

推进重点领域节水。大力推进农业、工业、城镇节水,建设节水型社会。强化农业节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加快循环型和节水型农业建设,继续推进灌区配套设施建设和节水改造。推广和普及田间节水技术,开辟抗旱水源,科学调度抗旱用水。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省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强化工业节水,加快实施高耗水行业生产工艺节水改造,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及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完善火力发电、钢铁、造纸、石化、化工、印染、化纤、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省级用水定额。强化城镇节水,以宾馆、饭店、医院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城市节水,加快节水型服务业建设。以管网改造、节水型器具推广等为重点,加快推进城市节水工程建设。到2019年,设区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到2020年,全省20%以上县(市、区)建成国家节水型社会达标县,70%以上市、县(市、区)建成省级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二)实施以水定城以水定产

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城镇建设和承接产业转移区域不得突破水资源承载能力。“十三五”期间,对苏州、无锡、镇江等生活需水量增幅较大的地区,合理控制新城建设规模,有效控制城镇居民用水增量。大幅提升再生水利用水平,加大非常规水源利用,建设海绵城市,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契机,倒逼钢铁、造纸、纺织、火电等高耗水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严禁新增产能。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限制南京等地钢铁行业、苏州等地纺织行业规模,严格控制南京等地区的老石化基地的工业用水总量。鼓励电力、化工、石化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鼓励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水。到2020年,全省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

统筹水资源开发利用。加大供水安全保障力度,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切实保障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合理配置生产用水。在水资源配置总体布局上,沿江地区充分发挥长江水源优势,扩大引江规模,完善供水基础设建设,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淮河中下游地区依托南水北调和长江东引工程,完善区域引、提、配水工程建设,注重水生态保护;沿海地区进一步扩大南水北调与江水东引引江调水能力,研究新辟临海供水线,建设沿海平原水库,增加沿海开发和滩涂围垦水资源供给需求,保护区域生态环境。实施南水北调一期配套工程,实施下官河、黄沙港南段与大三王河拓浚等水源工程。加快实施郑集河输水扩大工程,研究实施沿海引江调水工程方案。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加强污水深度处理,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多年平均水资源供需平衡,基本建立与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城乡生活供水保证率达到97%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8%。

(三)严格水资源保护

保障河湖生态流量(水位)。在淮河流域进行试点,2017年底前,制定生态流量(水位)控制试点方案,分期分批确定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深化河湖水系连通运行管理和优化调度,制定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区域联合调度、引排结合、生态补水等措施,发挥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长江干支流江苏段主要控制节点生态基流占多年平均流量比例保障在15%左右,其中干流保障在20%以上。

强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按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要求,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措施,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实行企事业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自上而下推动行业减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流域水功能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要求,核定企事业单位许可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等要求,推动排放控制与水质改善紧密挂钩。实施《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合理布局调整取、排水口。2020年底前完成117个入河排污口整治,全面完成重点河道非法或设置不合理排污口的清理,完成重点河道生态综合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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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

贯彻“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统筹水陆,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系统开展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水生生物及特有鱼类的保护,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加快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在充分保护耕地后备资源的基础上,2017年底前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优化调整,加快勘界定标。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强化刚性约束,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空间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严格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与综合应用,强化生态环境状况监测,实时监控人类干扰活动、生态系统状况和服务功能变化,预警生态风险。

(二)严格岸线保护

合理划分岸线功能。根据国家《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实施方案,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推进长江岸线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划分岸线功能区,合理划定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边界。加大保护区和保留区岸线保护力度,有效保护自然岸线生态环境。实施长江干线和洲岛岸线开发总量控制,岸线开发利用率逐步降至50%以下,逐步恢复增加生态岸线。

促进岸线合理利用。提升开发利用区岸线使用效率,合理安排沿江工业和港口岸线、过江通道岸线、取排水口岸线。建立健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岸线与后方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控制工贸和港口企业无序占用岸线,推进公共码头建设。推动既有危化品码头分类整合,逐步实施功能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探索建立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三)强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打造绿色生态屏障。开展沿江、沿河、沿湖、沿海、沿城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强绿色通道和农田林网建设,建设长江干流、江淮等支流等生态廊道。大力实施沿江景观生态林建设,推进江淮生态大走廊、环太湖生态绿廊、宁镇扬淮丘陵生态公益林、徐州石质山地造林、连云港水土保持林及水源涵养林建设,突出抓好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水土保持林工程建设,完善太湖、洪泽湖等大型湖泊水岸防护林体系建设。积极推进退化防护林修复、低质低效林改造和中幼龄林抚育,提高森林生态功能。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建设沿江、沿河、环湖水资源保护带和生态隔离带,增强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

强化河湖生态保护。加强河湖保护,全面清理河湖乱占乱建、乱垦乱种、乱排乱倒,到2020年,全省恢复水域面积100平方公里,城市水域面积率不下降。完善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开展水功能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要河湖健康等评价。落实《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按照湖泊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全面清理和整治影响水质的污染源,降低污染风险,强化水生态保护。积极推进洪泽湖、高邮湖、骆马湖、白马湖等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基于生态环境安全和健康评估结果,制定实施“一湖一策”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提升湖泊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到2020年,洪泽湖、骆马湖和高宝邵白湖群水质达到III类。

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通过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加强重要湿地保护,建立覆盖全省重要湿地的保护体系,提高全省湿地保护率。加强长江江滩及通江河流、湖泊等重要湿地保护。继续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采取水量调度、湖滨带生态修复、生态补水、河湖水系连通、重要生境修复等措施,修复湖泊、湿地生态系统。通过退耕还湿、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湿地植被恢复、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实施湿地综合治理,提高湿地生态功能。以南水北调东线清水廊道及周边湖泊、湿地为重点,建设江淮生态大走廊。

(四)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监测和科学研究,开展全省水生生物资源重大专项调查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掌握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建立水生生物资源信息数据库。强化长江重点水生物种和重要渔业生物保护,加强南京、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实施长江江豚保护行动计划,积极推进江豚迁地保护,探索人工驯养繁育。扩大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数量和规模,加快恢复水生生物资源量,维护水域生态平衡。健全长江渔政巡航执法督查制度,坚决取缔“绝户网”和“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大力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加强渔业与公安、海事等水上执法部门协调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重要渔业水域污染防治,及时有效调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到2020年,区域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处率达到90%以上。

加大物种生境的保护力度。重点加强长江干流和支流珍稀濒危及特有鱼类资源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生境的保护,通过实施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恢复、微生境修复等措施,修复珍稀、濒危、特有等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加强盐城湿地珍禽、大丰麋鹿等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保护,积极开展丹顶鹤、麋鹿、扬子鳄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拯救与扩繁。积极保护银缕梅、宝华玉兰、金钱松等国家珍稀濒危或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建立原地保存和迁地保存区。建设一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升级改造现有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一步规范保护设施,提升保护水平。开展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全面实施更加严格的禁渔制度,推动全省内陆2个省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30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实施全面禁捕,采取分批分步方式有序推进长江干流渔船渔民退捕转产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落实涉渔工程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资源影响专题评价与生态补偿。严厉打击河道和湖泊非法采砂,加强对航道疏浚、城镇建设、岸线利用等涉水活动的规范管理。加大长江干支流河漫滩、洲滩、湖泊、岸线、河口滩涂等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

提升外来入侵物种防范能力。强化长江沿线水生生物资源的引进与开发利用管理。提升水运口岸查验能力,加大进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力度,防范外来有害生物随货物、运输工具、压舱水传入。构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和防控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外来入侵物种分布情况监测,定期发布外来入侵物种分布情况。加强重点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与治理。

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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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进水环境治理

坚持点源、面源和流动源综合防治策略,突出抓好良好水体保护和严重污染水体治理,强化氮磷污染控制,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和改善长江水质。

(一)实施质量底线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将水质达标作为环境质量的底线要求,从严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立流域—控制单元—控制断面的治理体系,以控制单元治理保障断面水质达标,以断面水质达标确保流域控制目标完成,实施水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优于Ⅲ类等水质良好类控制单元,采取水生态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在确保水质不退化的基础上持续改善;对水质为劣Ⅴ类、Ⅴ类或其他水质需要改善提高的控制单元,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和达标时限,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加强总磷、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全面实施河长制、断面长制,实行按月监测通报、按年度考核,严格按照断面水质结果实施水环境区域补偿和奖励,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区域限批、地方领导责任追究重要依据。到2020年,水质优良的地表水体在维持现状的基础上持续改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安全得到保障,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2%。

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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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排污管理

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强化监管。基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合理确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许可排放量等要求,严控污染增量,削减污染存量。

加强源头控污。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2018年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并建立管理台账;在此基础上,分类施策、妥善处置,2020年底前,“散乱污”企业全面整治完毕。严格落实化工、原料药加工、印染、电镀、造纸、焦化等“十大”重点行业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加快布局分散的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有序推动工业园区水污染集中治理工作,强化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后督查。深入开展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有序推进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推进绿色工厂建设,促进环境综合治理。在排污口下游、干支流入湖地区因地制宜地大力建设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控制船舶港口污染,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所有港口均应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满足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做好接收设施与市政环卫设施的转运衔接,实现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加强船舶修造企业环境监管,对船舶修造企业修船除锈环节除下的铁锈直排入江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强化系统治污。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率先对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且尾水对太湖水质造成影响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氮磷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截污配套管网建设与维护,重点推进滨水区、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纳管,实现污水不入江。到2019年,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到2020年,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污水收集与处理水平显著提高,沿江城镇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加强污泥处理处置,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提标改造,设区市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19年底前,设区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90%以上。2020年底前,县(市)实现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100%。完善城乡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及现有设施的改造提升。到2020年,实现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全覆盖,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沿江城镇垃圾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深入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章建设项目的清拆力度,严肃查处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设区市及中央督查明确要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其余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于2018年底前完成。排查和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以及影响水源地保护的码头,实施水源地及周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开展地下水污染场地修复试点。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做好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对未达到Ⅲ类水质要求的设区市饮用水水源要制定并实施水质达标方案。加强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强化对水源周边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采选、制革、印染、电镀、农药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应急水量不足的城市要抓紧新建应急水源地,完成保护区划分,到2020年,全省各地基本实现“双源供水”全覆盖。

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

(四)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

大力整治城乡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长效管理等综合性措施,系统治理城市黑臭水体。对已经排查清楚的黑臭水体逐一编制和实施整治方案。2017年底前,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应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南京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将全省城乡黑臭河道疏浚一遍,其他设区市和太湖流域县(市)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重点治理劣Ⅴ类水体。制定劣Ⅴ类断面(点位)所在控制单元水质达标方案,开展水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情况,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对枯水期等易发生水质超标的时段,实施排污大户企业限产限排等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水质稳定达标。加强入江支流、入海河流环境综合整治,编制整治方案,加强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消除劣Ⅴ类入江和入海河流。

生态环境保护

推进太湖等富营养化湖泊治理。太湖流域以“水源涵养林-湖荡湿地-湖滨带-缓冲带-太湖湖体“为构架,实施综合治理与修复,探索创新治理新模式新路径,建设太湖生态保护圈,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扩大水源涵养林范围,提升森林质量。推进退渔还湖、还湿,加强环太湖、重点湖泊湖滨、主要入湖河流的湿地保护与恢复。实施湖荡湿地植被恢复,截污清淤。实施入湖河流河岸带修复,保持水系连通。加强太湖上游环湖、主要入湖河流河口的湖滨湿地和生态防护林建设修复,形成生态缓冲带,有效阻止污水直接入湖。集中力量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湖泛易发区、风景名胜区、居民集中区和交通干线附近等重点水域的蓝藻打捞,提高蓝藻水草机械打捞能力和科学化管理水平。制定并实施新一轮太湖生态清淤方案,建立重点湖区定期监测和清淤机制,预防湖泛发生,有效去除内源污染。推广生态、循环、绿色农业发展模式,将太湖一级保护区打造成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加强太湖、洪泽湖、阳澄湖、白马湖、高邮湖等重点湖泊开展总氮、总磷污染调查分析,提出控制要求,并制定总氮、总磷控制方案。

六、建设美丽宜居城乡环境

以区域、城市群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综合治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以农产品用地和城镇建成区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以加快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为重点,持续改善农村人居和农业生产环境。

(一)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实施空气环境质量达标计划。全面推进各设区市城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工作,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计划。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综合防治。加大酸雨防治力度。

强化细颗粒物污染防治。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大煤炭清洁利用力度。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减少3200万吨,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严格控制炼油、石化等行业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施主要污染物倍量削减。提高外输电比例和天然气供应,加快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工作。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分类整治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其他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到2017年底,1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均达到超低排放。在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实施热电整合,2019年前,基本完成大机组供热半径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和分散锅炉关停整合工作,对热电企业数量多的地区加大整合力度。完成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改造、水泥行业脱硝改造、平板玻璃天然气燃料替代及脱硝改造。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或关停。强化机动车尾气治理,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大力推进南京、苏州等市实行公共交通电动化,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一新车和转入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计划。推进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禁止向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重油以及不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推进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扎实推进油气回收深度治理。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机动车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展重点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7年底前,石化、化工企业全部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完成重点化工园区(集中区)和重点企业废气排放源整治工作。强制使用水性涂料,2017年底前,印刷包装以及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等行业全面实现低VOCs含量油墨、涂料、胶黏剂和清洗剂等的替代。加强汽车维修、露天喷涂污染控制,推广绿色汽修技术,使用节能环保型烤漆房,配备漆雾净化装置和有害挥发物净化装置,有效处理漆雾和有害挥发物。2017年底前,实现储油储气库油气回收装置全覆盖,已建油气回收装置确保稳定运行。加强城市服务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2018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所有干洗经营单位禁止使用开启式干洗机,在除臭过程中不直接外排废气。到2020年,全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

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规划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积极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建设区域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统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运行管理方式,实现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信息互通和共享。

(二)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控制。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到2020年,铜冶炼、铅锌冶炼、铅酸蓄电池制造等主要涉重金属行业重金属排放强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加强有色金属冶炼、制革、铅酸蓄电池、电镀等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推动电镀、制革等园区化发展,逐步将涉重金属行业的重金属排放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强对重要粮食生产区域周边的工矿企业重金属排放监管,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升级改造,或依法关闭、搬迁。加强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治理。

推进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与安全利用。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实行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等分类管理。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施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人民政府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通过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污染风险。对位于工矿企业周边、城市郊区、污水灌区、交通要道两边等区域的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检测,实施风险管控。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减少产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国家要求。综合考虑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土壤类型、种植结构等,建设一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在试点示范基础上,有序开展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

有效防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环境风险。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排查,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上述企业用地拟改变用途为居住、商业和学校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以南京、常州、南通为重点,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率先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要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地方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采取监管措施。针对典型污染地块,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开展污染地块绿色可持续修复示范,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严格防止二次污染。

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从源头防控、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加强农业农村环境整治

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5000个。启动江苏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进一步优化山水、田园、村落等空间要素,统筹推进乡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特色产业、特色生态、特色文化,塑造田园风光、田园建筑、田园生活,建设美丽乡村、宜居乡村、活力乡村。到2020年,省级规划建设和重点培育100个左右“生态优、村庄美、产业特、农民富、集体强、乡风好”特色田园乡村试点,并以此带动全省各地的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继续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在进一步完善“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城乡统筹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实施农村污水处理工程,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机制,确保稳定运行。到2020年,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95%,苏南地区规划发展村庄、苏中地区行政村村部所在地村庄、苏北地区规模较大的规划发展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启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同步实施,限期取消、归并小水厂。到2020年,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开展村庄绿化行动,推进村旁、宅旁、水旁、路旁、庭院以及公共活动空间的绿化。积极开展生态文明示范村镇建设、特色田园乡村创建。

开展农村河渠塘坝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河道行动,开展截污治污、水系连通、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道保洁,建设生态型河渠塘坝,整乡整村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治理,创建水美乡村。继续落实农村河道的长效管理机制,推行农村河道轮浚机制。

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和有机食品认证示范区建设,加快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提高秸秆、废弃农膜、畜禽养殖粪便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利用水平,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95%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8%。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加强农村污水垃圾综合治理,培育发展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利用和有机肥替代利用,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力度,引导科学合理施肥施药。到2019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氮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化肥施用量较2015年削减5%,农药施用量确保实现零增长。加大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控制力度,到2017年、2020年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90%。科学合理调整水产养殖空间,因地制宜确定水产养殖宜养区、限养区、禁养区。严格执行湖泊渔业养殖规划,压减重点湖泊网围养殖,强化湖泊网围养殖综合治理,实现重点湖泊网围养殖面积负增长,到2020年控制在75万亩以内。推进网箱养殖标准化改造,加快标准化鱼池建设,研发集成示范稻渔综合种养、池塘工业化生态养殖等健康养殖技术与模式。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

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

七、严格管控环境风险

坚持预防为主,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协调联动,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实施全过程管控,有效应对重点领域重大环境风险。

(一)严格环境风险源头防控

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强化企业环境风险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沿江石化、化工、医药、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全省重点环境风险企业数据库,到2020年实现全部入库。开展干流、主要支流及湖库等累积性环境风险评估,划定高风险区域,从严实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开展化工园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风险评估试点。沿江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开展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从企业环境应急管理机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识别、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监测预警机制建设、环境应急防控措施、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环境应急演练、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等八个方面对较大及以上等级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开展查改工作。2017年较大及以上等级环境风险企业“八查八改”覆盖率达50%以上,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强化工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实施技术、工艺、设备等生态化、循环化改造,加快布局分散的企业向园区集中,按要求设置生态隔离带,建设相应的防护工程。强化园区规范化管理,依法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建设专业化、清洁化绿色园区。积极开展重点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示范建设。实施“江海联动”,推动沿江、环太湖绿色化工企业搬迁进入沿海化工园区。

优化沿江企业和码头布局。严格按照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加强分类指导,确定工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优化产业布局和规模,沿江地区不再新布局石化项目。严格控制沿江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印染、造纸等项目环境风险。禁止在长江干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四大家鱼”产卵场等管控重点区域新建工业类和污染类项目,现有高风险企业实施限期治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内禁止新建码头工程,逐步拆除已有的各类生产设施以及危化品、石油类泊位。严禁新增危化品码头,加大长江沿岸现有危化品码头和储罐的清理整顿力度,加强沿江危化品码头运行管理。

(二)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定期开展预案评估,筛选一批环境应急预案并推广示范。加强涉危涉重企业环境管理,沿江涉危涉重企业完成基于环境风险评估的应急预案修编,开展电子化备案试点。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沿江沿岸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开展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2018年底前,完成地级及以上政府预案修编,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危化品和危险废物运输安全管理,研究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处置技术,探索建立危化品运输车辆、船舶信息平台。以联合培训演练、签订应急联动协议等多种手段,加强公安、消防、水利、交通运输、安监、海事、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应急联动,提高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处置能力。深化苏浙沪、苏鲁、苏皖地区跨界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共同防范、互通信息、联合监测、协同处置的应急指挥体系。以南京-苏锡常为重点,开展跨区域环境应急联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监控预警与应急平台。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加强信息公开。基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排查和评估结果,以长江干流及主要湖泊为重点,构建流域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重点流域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全面掌握环境风险源、环境应急处置方式、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以及重要环境敏感点位置等情况,提升应急管理和处置效能。

强化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在重点城市进行试点示范,探索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境应急保障力量共建模式,开展环境应急队伍标准化、社会化建设。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采选等行业为重点,加强企业和园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积极推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强化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三)遏制重点领域环境风险

严防交通运输次生环境污染风险。强化水上危化品运输安全环保监管和船舶溢油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化品水上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广应用低排放、高能效、标准化的节能环保型船舶,提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置能力。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风险管控及运输过程安全监管,推进危化品运输车辆加装全球定位系统(GPS)实时传输及危险快速报警系统,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实施危化品禁运,同步加快制定并实施区域绕行运输方案。

强化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监管。全面调查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摸清危险废物底数和风险点位。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将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纳入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并统筹规划,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水平,推进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按环保部要求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管控措施。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升级改造放射性废物库安保系统,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多措并举,破解重化工企业布局不合理问题,重化工产业集聚区应开展优先控制污染物的筛选评估工作。严格新(改、扩)建生产有毒有害化学品项目的审批。

生态环境保护

八、创新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政策

牢固树立生态共同体理念,强化整体性、专业性、协调性区域合作,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步伐,营造有利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政策环境,全面提升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水平。

(一)完善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省际协商合作。推动制定长江经济带统一的限制、禁止、淘汰类产业目录,加强对高耗水、高污染、高排放工业项目新增产能的协同控制。在长江流域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实施长江经济带水环境联合执法监督机制、规划环评会商机制、流域水环境协同保护机制、突发环境事件联合应急响应机制等。重大石化、化工、有色、钢铁、水泥项目环评以及重大水利等规划环评,应实施省际会商。严格执行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环境污染联防联治,加快解决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水权、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省际间环境信息共享。

(二)创新共抓大保护路径

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网络。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统一布局、规划建设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加强饮用水水源监测能力建设,建立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测系统。建立长江流域水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水体放射性和有毒有机污染物监测预警,逐步实现流域水质变化趋势分析预测和风险预警。进一步完善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提高省、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强化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定期监测与评估,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提高水生生物、陆生生物监测能力。

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森林、湿地等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完善全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健全流域上下游横向补偿机制。开展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探索多元化补偿方式。

(三)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环境管理措施

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估。确定全省环境容量,定期开展全域和特定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估,针对不同资源环境超载类型,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可操作的管控措施,提高监测预警水平。2017年起,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估工作。2020年发布全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估报告。

落实规划环评刚性约束。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性、整体性保护。编制空间规划应先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开发利用规划时,应依法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确定空间、总量、准入等管控要求。将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不得审批或实施。严格执行规划环评违法责任追究。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长江沿线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配合国家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空间准入和环境准入的清单式管理要求。提出长江沿线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岸线、河段、区域、产业以及相关管理措施。不符合要求占用岸线、河段、土地和布局的产业,必须无条件退出。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园区和危化品码头,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中重度化工项目。

推进绿色发展示范引领。按照“1+3”不同区域发展功能要求,扬子江城市群率先建成具有示范意义的“绿色城市群”;江淮生态经济区着力发展绿色产业和新经济,探索保护与发展协同并进的路径,成为全省永续发展的“绿心地带”;沿海经济带加快构建海洋绿色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低碳循环海洋经济;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成为生态优美的示范市。以淮河流域为重点,加强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完善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形成流域综合治理经验。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创建,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开展生态保护引领区和生态保护特区建设,推动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细胞工程”建设。鼓励沿江城市开展绿色制造示范。鼓励企业进行改造提升,促进企业绿色化生产。推进绿色消费革命,引导公众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

促进与“一带一路”融合。以钢铁、水泥、有色、建材、化工、纺织等行业为重点,加快沿江地区绿色制造业发展,开展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试点示范,树立优质产能绿色品牌,推动绿色产业链延伸。加强江苏宜兴等环保产业技术合作园区及示范基地建设。积极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环保合作与交流。

生态环境保护

九、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主体,要根据任务分工,将目标、措施和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相关领域、行业规划中,加大规划实施力度,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规划目标按期实现。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二)完善环境法治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加强环保、水利、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三)加强政策创新

进一步完善省级环保督查问责机制,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强化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创建国家级信用示范行业,实行环保信用联动激励与惩戒。制定生态保护引领区、生态保护特区财政奖补政策,建立与非电用煤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建成较为活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绿色金融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经济的融资支持。

(四)加大资金投入

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与工程,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利用等资金整合使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以PPP等形式参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五)加强科技支撑

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基础科学研究,系统推进区域污染源头控制、过程削减、末端治理、生态修复等技术集成创新与风险管理创新,加快重点区域环境治理系统性技术的应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区域环境治理技术模式。依托有条件的环保、低碳、循环等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推动工业园区向生态化方向发展。

(六)实行信息公开

省环保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公开水功能区达标状况、跨市断面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水质、空气质量状况、重要生态功能区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等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重点企业应当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七)严格评估考核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工程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督促检查。在2018年底、2021年底,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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