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嘉峪关市印发《嘉峪关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嘉峪关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不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任务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强化统筹协调、深化部门协作,加强执法监管、严格目标考核;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紧盯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值和优良天数比例一套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统筹兼顾、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扎实推进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生活面源等大气污染重点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18年度目标任务,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主要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控制目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905—2012),全年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4.9%以上。
(二)主要污染物浓度控制目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小于等于82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小于等于32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4项指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化燃煤污染综合整治
1.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甘肃省冬季清洁取暖总体方案(2017-2021年)》出台后,抓紧研究制定我市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进一步扩大集中供暖覆盖范围,减少民用散煤使用量,基本实现城区集中供热全覆盖。积极推进园区实施集中供热,对于城乡结合部、乡镇等集中供暖暂无法覆盖的区域,开展城乡居民取暖土炕、小火炉摸底调查,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洁净煤)的原则,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取暖小火炉、土炕清洁能源改造工程。2018年10月底前,要完成1500余户城乡居民取暖小火炉、土炕的清洁供暖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镜铁区、雄关区、长城区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2.全面完成辖区内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积极做好燃煤锅炉(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承压锅炉)清查,按用途规模、排放现状、使用登记证等信息建立清单台账。坚持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在城市大型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的燃煤锅炉应予以拆并;在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应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在城市供热、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区域的燃煤锅炉,对于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进行锅炉烟气达标治理改造,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改为电、醇基燃料等清洁能源;对于小、散、远等偏远乡镇地区,由于受经济等条件制约暂不具备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或达标治理的燃煤锅炉,可采取使用洁净煤等方式实现锅炉烟气达标排放。2018年10月底前,通过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或达标治理等方式,完成辖区内燃煤锅炉整治任务,确保辖区内所有在用燃煤锅炉(含工业锅炉)全面实现达标排放。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镜铁区、雄关区、长城区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强化煤炭市场监管。严格按照《嘉峪关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确保全市所有煤炭落地经营企业均在煤炭集中区经营。持续查处取缔禁储区内的储煤场,建立长效保障机制,杜绝非法经营、违规建设储煤场行为。加强对煤炭交易中心的管理,建立煤炭经营企业的备案体制,不断完善煤炭经营台账管理。为进入城市集中区二级网点及用煤单位的车辆核发通行证。督促煤炭集中区加快后续项目建设,加快煤炭交易市场及城市二级配送网点建设。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
4.加强民用散煤治理。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加大民用散煤煤质管控力度,大力开展洁净型煤宣传、推广,严格控制劣质煤生产、销售、使用,在2018年10月底前建成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的优质洁净煤集中配送体系,实现全市优质洁净煤配送全覆盖。深化煤炭经营场所专项整治,加强对民用散煤配送企业的监管,建立清晰的民用散煤配送台账,对纳入民用散煤配送体系范围内的煤炭经营场所,按照标准要求规范整治;对非法经营网点全部予以取缔。杜绝煤炭配送企业向餐饮企业和燃煤小锅炉业主销售煤炭。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长城区、雄关区、镜铁区、市综合执法局
5.加大煤质管控力度。严格执行《商品煤民用散煤》(GB34169-2017)和《商品煤民用型煤》(GB34170-2017)标准,强化辖区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煤炭质量抽检,建立煤炭质量抽检管理台账,做好采样、化验、煤质分析结果的相关工作记录,对违法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煤炭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行为依法查处。重点用煤单位使用煤炭煤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要求,形成完整的煤炭质量监管体系。建立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工作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执法监管力度,在跨市交界等主要交通入口和入城路口设置卡口,严查煤炭运输车辆。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6.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依据我市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委、市综合执法局
(二)强力推进工业污染源治理
7.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节能环保准入门槛,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污染物减量替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8.限制“两高”行业项目建设。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落实新建项目环评审批要求和节能审查制度,建立能评环评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9.切实化解过剩产能。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成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并向社会公告,严防“地条钢”生产企业死灰复燃。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
10.清理整顿违法违规项目。认真清理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立即叫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1.开展酒钢集团公司本部大气污染排放源全面达标排放治理改造。针对酒钢集团公司本部各生产系统的无组织、有组织排放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清单,对长期超标排放的,要制定达标排放治理改造计划,并于2018年底前完成。对不能按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该停产整治的一律停产整治,该关停的一律关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酒钢集团公司
12.按期完成年度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按照《甘肃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甘环发〔2016〕58号)要求,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新3#机组和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1#、2#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责任单位:酒钢集团公司
13.持续推进煤场、渣场、料场整治工作。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持续推进全市煤场、渣场、料场整治工作。2018年底前,所有工业企业的粉状物料或者其它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均采取入棚、入仓等方式密闭存储和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设施进行存储,并设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防尘设施。开展煤场、渣场、料场抑尘设施建设和抑尘措施落实情况督查工作,对未按要求落实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待整治完成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一律依法高限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
14.完善重点行业环境监管体系。持续推进全市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焦化、铸造、碳素、有色冶炼、陶瓷和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等重点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在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严肃查处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及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严厉打击污染物偷排、偷放,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强化对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工业企业污染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管,加快治污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积极发挥减排效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5.继续做好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所有加油站气液比、排放浓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测,在线监测系统每年至少校准检测1次,确保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16.持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参照环保部《关于开展燃煤锅炉与“小散乱污”企业排放清单排查及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项目清单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274号)要求,开展“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实行“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确保辖区内所有“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到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推行清洁生产调整能源结构
17.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开展全市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采取技术改进和设施改造,切实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年内完成省环保厅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18.发展循环经济。全面落实省政府循环经济重点工作,继续开展嘉峪关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确保如期完成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
19.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加大天然气供应和推广力度,进一步提高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消费比例,进一步扩大嘉峪关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天然气供应面积,切实提高乡镇居民天然气入户率,持续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20.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和供热计量。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制定供热计量改造方案,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采用试点推广的方式逐步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责任单位:建设局
(四)持续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严格落实《嘉峪关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将扬尘管控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
21.继续做好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管控。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要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在市建设局备案,同时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监管人员到位、经报备批准后方可开工。各类施工场地作业要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抑尘措施要求,在取得建筑垃圾排放证后,方可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废弃物,严禁焚烧。对已动土暂时不能施工的建设用地,需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采取抑尘措施。建立年度施工场地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对所有施工场地每月至少检查1次,确保施工场地扬尘管控措施到位,抽查合格率要达到96%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城投公司、文旅投公司、市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市园林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22.强化道路扬尘污染防治。配备专用设备,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湿法清扫率,年均增长6个百分点及以上。扬尘天气、沙尘天气加大洒水频次。洒水坚持“夏天无积水、冬天不结冰、常年保湿不起尘”的原则。城区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运往垃圾填埋场后,要及时覆盖,避免二次污染。在市区主要路段设置检查点,对造成遗撒和二次扬尘的车辆要严管重罚。
责任单位:市环卫局
配合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23.加强物料、渣土等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加强已建成的3个城区主入口大气污染防治检查站的运行管理,确保所有运输物料、渣土、垃圾的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强制性要求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段、规定时速行驶。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24.加大工业园区道路扬尘防治。对嘉北工业园区和嘉东工业园区道路的保洁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五位一体”作业模式。科学规范园区道路洒水,对园区各主次干道实行全天候保洁。督促工业园区内各厂矿企业在门前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对出入运输车辆进行清洗,不得随车粘带污泥、粉尘和超限超载行驶,拉运渣土、矿石、矿粉等车辆须采取封闭式运输。
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综合执法局
25.不断推进城市绿化工作。持续开展“绿化年”活动,扩大城市绿化面积,提高城市绿化率,有效减少扬尘,改善人居环境。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规划局、长城区、雄关区、镜铁区
(五)强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26.规范网格化监督管理。各区要将网格化监管制度落到实处,指定专人全天候盯防,坚决取缔城区露天烧烤摊点,严防死守城区及周边裸露土地覆盖、垃圾秸秆焚烧等面源污染,做到及时发现污染问题,及时得以解决,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结合全域全城无垃圾活动,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要求所有沿街经营商铺、农贸市场等区域要严格落实环境卫生“三包”制度,不断规范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长城区、雄关区、镜铁区、市市场监管局、市环卫局
27.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管控。采用微型站监测技术,根据我市污染源分布特征,结合网格化监管工作,通过“网格组合布点”,形成覆盖全市的在线监控网络,实现“定向监控、限时治理、及时见效”的管理目标,为大气污染防治精准施策提供决策依据,实现从“人防”到“技防”的转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28.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加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污染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查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使用清洁能源,从严查处擅自停运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等地下通道,年抽检合格率需达98%以上。严把关口,要求新注册的餐饮服务企业使用清洁能源炉灶,并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方可允许其开业。加大露天烧烤整治工作,清理取缔市区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店外设炉灶、流动经营等餐饮摊点。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长城区、雄关区、镜铁区
29.提倡文明祭祀。采用多渠道多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平安祈福、文明祭祀,祭祀扫墓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焚烧纸钱,可用鲜花等方式替代焚烧纸钱祭祀用品,减少污染和火险隐患。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明办
配合单位:镜铁区、雄关区、长城区
30.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制定出台我市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并报请政府批转执行,严格管控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在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市公安局作为禁限燃放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我市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依规严格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同时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禁限放各项规定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
配合单位:长城区、雄关区、镜铁区、市民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安监局、市市市场监管局
31.严格落实四个“禁烧”。严格落实禁烧规定,坚决杜绝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等“四烧”行为,将禁止“四烧”监管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职责部门及责任人,严厉查处各类焚烧行为,加大日常监督频次,要发现一起,问责一起。
责任单位:市环卫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综合执法局、镜铁区、雄关区、长城区
32.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处理。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坚持疏堵结合,积极推进农村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以减少无序焚烧对环境的污染。
责任单位:市农林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
33.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大力推广化肥减量提效、农药减量控害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减少氨、VOCS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市农林局
(六)全面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任务
34.加强油品质量监管。按照《嘉峪关市车用燃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加强跨部门执法协作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启动供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前期准备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责任单位:嘉峪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地税局市
35.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持续加大老旧机动车淘汰政策支持力度,完成2018年度老旧机动车淘汰任务。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建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高排放机动车专项执法和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坚持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手续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依法严惩超标排放车辆。加强车辆管理,未取得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的监管工作,严防超标排放车辆造成污染转移。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36.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置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不得在我市销售和注册,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迁入。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37.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能力建设。加强机动车尾气工况法检测线运行监管,确保机动车环保监测联网数据传输平台正常运行。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严把尾气检测质量关,开展机动车环检机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8.积极推进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结合城市道路建设,进一步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通过道路养护维护,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39.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及更新机动车的过程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提高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卫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七)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40.持续加大大气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来源。各企业要积极履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职责,加大治污资金投入力度。财政部门要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经费和工作经费,加大冬季清洁取暖改造项目支持力度,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相关企业
(八)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41.逐步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继续推进重污染天气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当预警预报发生重污染过程天气时,及时启动预案,通过施工场地停工、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机动车限禁行等措施,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定期开展演练与评估,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市建设局、市工信委、各相关企业
(九)推行环境信息公开
42.依法公开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公开重点排污企业名录中各单位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同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相关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领导小组和指挥部要定期会商、研究、部署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并将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和企业,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工作重点任务目标,并向社会公开,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嘉峪关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其工作职责》,及时确定本组、本部门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履行各自职责,完成本方案确定的部门、单位、企业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同时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强大合力,积极配合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各项临时性工作。
(三)完善监管措施
全面加强重点企业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行管理,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严肃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及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将自动监控设施的稳定运行情况及其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水平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借助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系统、市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和各类信息资源,建立治污信息平台,对全市大气污染进行实时监控、举报、受理和处置。
(四)加强环境执法
严格按照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突出重点,重拳打击企业偷排偷放行为,下大力气重点整治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和渣场、料场扬尘污染。凡发现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须全部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对技术落后、手续不齐全、污染治理不到位、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严厉惩处或查封产污设施,对经限期治理后污染物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市政府将予关闭取缔。对未安装环保设备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超标、治理无望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对企业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和市场监管部门公共信用等级评定系统。在加大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和实现监管对象100%全覆盖的基础上,要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更加突出服务,为执法对象提供守法咨询和服务,做好12369环境举报电话的处理工作,帮助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五)强化督查考核
严格执行《嘉峪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委、市检察院、市环保局和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检查频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对安排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情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和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以及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涉气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对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且有可能影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终考核的单位及时发出预警,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单位,由市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将相关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对因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等原因导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无法有序推进,被上级部门约谈或考核扣分的单位给予责任追究,并提出问责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六)突出宣传引导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主动向公众介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扩大公众知晓率,满足公众知情权,形成公众参与、互相监督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法制宣传日等重大纪念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全面提升全民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环保人员业务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环保工作的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形成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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