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大同印发《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计划提出,在钢铁等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焦化行业开展传统湿法熄焦改造。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全文如下:
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和落实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不断改善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2018年蓝天守卫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比例及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
1、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按照省城市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100%,县城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农村地区达到30%左右要求,以及“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各县区要全面统筹推进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区域的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工作。2018年4月完成拟改造区域采暖现状的入户调查(已安排部署),制定清洁取暖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改造任务、改造方式,报市发改委确定全市的工程任务。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特别是城市建成区内的部分区域,如拥军东路两侧的商户和新民村等、大庆路现代家居城、汽配城和钢材市场、振华南街附近商户和出租房、西环路的永宁村和振华货栈、育才街十中蔬菜公司教委修缮队家属院、马军营乡的下皇庄安家小村陈庄村、市供排水公司后边的独栋小土楼、魏都大道附近的五栋土楼、友谊南街永宁村土楼房等的污染问题必须在今年的清洁取暖工程中加以解决。
城市区域清洁取暖工程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重点实施中煤电厂和阳高电厂热电联产工程,以“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作为补充。县城及城乡结合部清洁取暖以集中供热为主、“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分散供暖为辅,洁净炉具和民用型煤作为补充。农村地区优先利用生物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可以发展“煤改气”、“煤改电”“煤改醇基燃料”,推广使用洁净炉具、民用型煤和洁净煤。(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按照“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的原则切实做好2018年的“煤改气”“煤改电”项目。市发改委制定“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供暖规划和计划,出台有利于清洁取暖的经济政策机制,实现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由市经信委牵头做好各县区与国网大同供电公司,市市政委牵头做好各县区与市华润燃气公司、国新能源集团等相关省属企业的衔接工作,及早规划和建设供气、供电工程。市发改委要加强气源保障,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和管网互联互通,提升燃气应急储备能力,在天然气供需紧张时切实保障居民天然气供应,市华润燃气公司、国新能源集团配合各县区做好煤改气改造工作。国网大同供电公司要加大配电电网改造力度,做好供电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市政管委、国网大同供电公司、市华润燃气公司、国新能源集团)
3、提高燃煤供暖设施环保标准。2018年10月1日前,所有可保留的供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要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GB13271—2014),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推进城市建成区燃煤供热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4、淘汰分散燃煤锅炉。2018年9月底前,城市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含煤粉锅炉),县城建成区进一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灶,改用清洁能源,最终实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20年全淘汰。取缔燃煤锅炉的同时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5、加强“禁煤区”、“禁燃区”建设。2018年9月底前,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城市“禁煤区”划定,“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各县区加快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6、加强煤质管控。民用散煤(包括供热锅炉、居民、个体工商户)禁止使用硫份高于1%、灰份高于16%的煤炭。加强煤炭销售流通环节管控,对销售劣质煤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加强路面管控,严禁运输散煤车辆驶入主城区;充分利用国省道等交通主干线设置的超载超限检查站,加强散煤运输治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大同公路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治超办)
(二)推进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倒逼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
1、优化企业布局。全市要按照城市及各县区的功能区划,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优化企业产业布局的方案,加快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整体或其重污染工序退城进园。(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
2、加快化解过剩产能。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煤炭行业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新增、核增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提高煤炭先进产能占比。制定年度化解钢铁、煤炭、电力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加强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专项执法检查,严格落实差别化价格政策,以提高环保节能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局)
3、坚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并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严格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和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能耗、环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产能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煤炭局)
4、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积极扶持引导,对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最晚于2018年初供暖期结束后实施停产治理。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行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钢铁等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焦化行业开展传统湿法熄焦改造。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三)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全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持续开展打击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专项行动。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质车用油品行为,并倒查劣质车用油品来源。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由市商务局报请省商务厅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
2、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采取加强监管、市场驱动和经济激励等综合性措施,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加强对已注销黄标车和已报废老旧车的路面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3、推动汽车尾气遥感监测及监控平台建设。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跟踪全省汽车尾气遥感监测及监控平台建设进展情况,确定设施建设的道路和位置,提出设施建设的意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4、加强在用机动车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营运类柴油车监督执法,在重型柴油车通行频次较多的路段开展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并对重型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情况进行检查;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尾气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5、加强重型车限行区域管控。制定和完善重型柴油车辆限行管控方案,明确重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柴油车辆进入主城区。(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6、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为重型柴油车提供加油服务的加油站点均要配套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工商局)
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环保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建、公安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管委、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教育局、市文物局等)
8、加强大宗物料货运结构调整。加快铁路集运站点建设,完善铁路运输配套设施,鼓励引导重点用车企业采用铁路运输方式。位于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重点用车企业,2018年大宗物料公路运输比例较上年明显减少。(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
(四)提升城乡环境管理水平,强化面源污染防控
1、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确保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对于在采暖季期间确实无法停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建设等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局、市水务局、市政管委、市教育局、市文物局等)
2、全面加强城市道路及交通运输扬尘整治。
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设备的投入,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作业率。在城市扬尘、浮尘较大,空气质量较差的情况下采取城市喷雾洒水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市政管委)
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制定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发展封闭箱式货车、集装箱运输车,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建立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的长效机制,对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从严控制渣土运输污染。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全密闭”“全定位”“全监控”、符合环保尾气排放标准的新型环保渣土车。无主管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许可证》和交警部门核发的《限行道路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渣土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必须到指定场所倾倒。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一经查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建立倒查机制,对违法渣土运输车辆,同时追溯上游施工工地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管委、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文物局等)
3、全面加强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整治和工业扬尘无组织排放治理。
全面清理整治建成区、城乡结合部拆迁渣土和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污染问题,不能及时清理的必须限期实施平整,并采取苫盖洒水等抑尘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严格落实工业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应当密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置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对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各县区可在重点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工艺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4、全面加强裸露地面扬尘整治。制定和完善建成区域裸露地面及其它易积尘设施的降尘和清洗办法。采取措施减少裸露地面,防治扬尘污染,对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覆盖。实施清洁工程,加强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清洗保洁,组织对楼宇立面、楼顶及公共区域的保洁和清理积尘。(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强化禁燃禁放措施。
严格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制定和完善秸秆禁烧责任制,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全面落实禁烧禁放要求。严格执行市政府2017年发布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告》,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燃煤旺火,县城建成区内禁止燃煤旺火、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各县区可根据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要求扩大禁燃禁放范围。市公安局要加强日常巡查,全面落实《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告》,安监部门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禁止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禁放区域内现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停止营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市政管委、市安监局)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露天烧烤的依法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特别是店内烧烤经营者未安装和不正常使用油烟处理设施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否则责令停业整治。(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市政管委、市食药监局)
(五)突出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1、控制夏季臭氧污染源。开展VOCs排放单位筛查,建立VOCs排放单位名录。2018年下半年起,环保部门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开展检查监测。
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禁止露天从事喷涂、喷漆,使用水性漆等低VOCs含量涂料。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的治理与管控。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治理。可以依据臭氧污染严重的程度,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实施错峰生产调控措施。完成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污染治理。在VOCs排污单位推广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强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食药监局)
加强氨排放源控制。工业企业要进一步优化脱硝设施运行,完善脱硝系统氨捕集和氨逸散管控。(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农业部门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提高化肥利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委)
2、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等行业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采暖期实施错峰生产,其中,钢铁企业限产30%,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炭素企业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算;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限产50%。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采石、采砂、耐火(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矾石(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灰、沥青拌和、混凝土搅拌站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涉及重点工程,且排放污染物达到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的建材行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生产,但要在黄色及以上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铸造行业(除电炉、天然气炉外)实施采暖季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实施采暖季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确需生产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做好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要利用企业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
3、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机理研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进一步细化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8月30日前,各县区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按行业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具体到单位名称、生产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不同预警级别的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责任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和市直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中心,实施大气污染整治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市环保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组织开展燃煤锅炉排查整治和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全市的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对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天然气气源保障工作;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指导全市的淘汰落后产能,协调指导全市的“煤改电”工程,督促指导全市的工业行业错峰生产,协调铁路部门优化运输结构;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和监督抽测)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其他查处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的筹集工作并及时拨付;市住建委负责指导各县区城市道路及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等工作;市市政委负责指导各县区增加集中供热面积和提高供热比例的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和大同公路分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对运营车辆抛洒、公路超限及货运源头装载治理,配合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协调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供应工作,打击黑加油站,按照要求加强对加油站点管理;市煤炭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煤炭质量管控,开展煤炭生产、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好未落实清洁取暖地区的洁净煤保障工作;市农委负责农业生产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各县区实施秸秆的综合利用,防治面源污染,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对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车用尿素以及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负责指导开展车用油品、车用尿素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按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承压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市气象局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分析和相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本计划印发1个月内,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落实推进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以文件形式报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统计调度和专项督查,每月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实施考核问责制度
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区空气质量每月排名情况进行通报。按照《山西省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对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倒数且改善进度缓慢的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严肃问责,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三)持续开展“铁腕治污”
充分依托环境监控平台和环境热线、市长热线、网络平台反映的线索开展精准执法,持续开展对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保持对环保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积极做好中央和升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开展市级环保督察。
(四)加强排污许可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优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撑能力。2018年底前,建设城市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和大气组分监测站,形成重污染天气过程颗粒物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积极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微观站点和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平台建设,为精准化执法奠定基础。加强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支撑
组建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团队,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一市一策”指导,市规划局要开展城市通风廊道研究,切实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2018年6月底前,完成本市区域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各县区要从改善本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实际出发,开展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
(七)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对已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用户,要及时兑现补贴承诺。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拓展资金筹措渠道。
(八)加强舆情引导和信息公开
充分利用现有媒体平台,统筹做好环境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及时发布全市及各县区环境保护政策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在电视台、报纸等当地主流媒体设立环境问题曝光台,每周公开报道环境违法问题及查处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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