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印发《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陕西关中地区水泥工业、炼焦化学工业、钢铁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工业、陶瓷工业和砖瓦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全文如下:
前言
为贯彻《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61/941-2014)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61/941-2014)废止。
本标准与DB61/941-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火电行业、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另行制订标准;
——修改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钢铁工业烧结、球团焙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炼焦化学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黄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对行业的术语解释;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办法。
当国家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或者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均按照更严的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炼焦化学工业、钢铁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工业、陶瓷工业和砖瓦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关中地区现有水泥工业、炼焦化学工业、钢铁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工业、陶瓷工业和砖瓦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2012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5-2010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6-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7-201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8-2010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1-2011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2-2011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1-2012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2-201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3-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4-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5-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6-2012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6453-2011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495-2013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4-2010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962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8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关中地区GuanzhongRegion
指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韩城市、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西咸新区所辖行政区域。
3.2水泥工业cementindustry
指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含独立粉磨)、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3炼焦化学工业cokechemicalindustry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包括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炼焦炉型包括: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属于炼焦化学工业。
3.4钢铁工业steelindustry
主要有铁矿采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等生产部门。
铁矿采选:指在铁矿山及以铁矿石为主要产品的多金属矿山采用露天开采或地下开采工艺开采铁矿石,然后采用重选、磁选、浮选及其联合工艺选别铁矿石最终获取铁精矿的过程。
烧结: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铺在烧结机台车上,经点火抽风,使其燃料燃烧,烧结料部分熔化粘结成块状的过程。
球团:铁精矿等原料与适量的膨润土均匀混合后,通过造球机造出生球,然后高温焙烧,使球团氧化固结的过程。
炼铁:指采用高炉冶炼生铁的生产过程。
炼钢: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
轧钢: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
铁合金生产:指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与铁组成的合金,及某些非铁质元素组成的合金的生产过程。
3.5有色金属工业non-ferrousmetalindustry
包括钒工业、铝工业、镁工业、钛工业、铅、锌工业、铜、镍、钴工业、稀土工业、钼工业、黄金工业。
钒工业:指从事以钒渣、石煤、含钒固废或其他含钒二次资源为原料生产氧化钒的工业部门。
铝工业:指从事铝土矿采选、氧化铝生产、电解铝生产和铝用碳素生产的工业部门。不包括再生铝和铝材压延加工。
镁工业:指从事白云石矿山开采、硅热法镁冶炼的工业部门。不包括镁再生及压延加工。
钛工业:指从事钛精矿采选、以钛精矿为原料生产高钛渣、以高钛渣为原料生产四氯化钛、以钛精矿或四氯化钛为原料生产海绵钛的工业部门。不包括钛再生及压延加工。
铅、锌工业:指从事铅、锌金属矿产品和铅、锌金属产品生产的工业部门。不包括再生铅、锌生产以及铅、锌材压延加工。
铜、镍、钴工业:指从事铜、镍、钴金属生产的采矿、选矿、冶炼的工业部门。不包括铜、镍、钴再生冶炼及压延加工。
稀土工业:指从事稀土精矿或稀土富集物、稀土化合物、稀土金属、稀土合金中任一种或数种产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钼工业:指从事钼金属生产的采矿、选矿、冶炼的工业部门。不包括钼再生冶炼及压延加工。
黄金工业:指从事黄金生产的采矿、选矿、冶炼的工业部门。不包括金再生冶炼及压延加工。
3.6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工业glassandglassproductsindustry
包括玻璃制造工业和玻璃制品制造工业。
玻璃制造工业:指任何形态玻璃的生产,以及利用废玻璃再生产玻璃活动,包括平板玻璃、特种玻璃及其他玻璃的生产。
玻璃制品制造工业:指任何形态玻璃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废玻璃再生产玻璃制品的活动。
3.7陶瓷工业ceramicsindustry
指用黏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主要包括日用瓷及陈设艺术瓷、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特种陶瓷等的生产。
3.8砖瓦工业brickandtileindustry
通过原料制备、挤出(压制)成型、干燥、焙烧(蒸压)等生产过程,生产烧结砖瓦制品和非烧结砖瓦制品的工业。烧结砖瓦制品的原料包括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非烧结砖瓦制品的原料包括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砖瓦生产原料不包括污泥、垃圾、其他工业尾矿。
3.9新建和现有企业newandexistingfacility
新建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
3.10氧含量oxygen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11过量空气系数excessairratio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总体要求
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指标以及其他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混合排放,应执行其中最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
4.2水泥工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3炼焦化学工业
(1)颗粒物: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2)二氧化硫:在2015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2015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3)氮氧化物:自2019年10月1日起,炼焦化学工业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4.4钢铁工业
(1)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2019年7月1日前执行表3括号外排放限值,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3括号内排放限值。
(2)其他污染物排放环节及污染物: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4.5有色金属工业
4.5.1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除黄金工业外的有色金属工业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2019年7月1日起,黄金工业执行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铅锌工业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铅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
4.6玻璃及玻璃制品工业
自2019年7月1日起,玻璃及玻璃制品工业企业执行表6规定的排放限值。
4.7陶瓷工业
自2019年7月1日起,陶瓷工业企业执行表7规定的排放限值。
4.8砖瓦工业
砖瓦工业企业2019年7月1日前执行表8括号外排放限值,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8括号内排放限值。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各行业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按照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钼工业、黄金工业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按照钒工业等有色工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
5.1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办法
5.1.1本标准水泥工业、炼焦工业、钢铁工业、玻璃及玻璃制品工业、陶瓷工业、砖瓦工业的部分污染物排放环节须参照表9规定的基准氧含量按照公式(1)进行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将实测的污染物
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5.1.2 本标准有色金属工业的部分污染物排放环节须参照表9 规定的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按照公式(2)进行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将实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
5.2 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见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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