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开封印发《开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全文如下:开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开封更加出彩的必然选择,是全市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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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8-04-28 13:4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河南开封印发《开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开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开封更加出彩的必然选择,是全市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依据《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不断深化治标减污,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大力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不断提升城市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突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实施绿色调度制度,加强重点污染源差别化、针对性管控;不断夯实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将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全民治污,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开封更加出彩的奋斗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推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将治本之策贯穿始终。持续强化扬尘、工业和机动车等领域的治理水平,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重点区域与重点时段相兼顾。突出京津冀及周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将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采暖季、夏秋收和污染天气时段管控,尽力削减污染物峰值和时长。

坚持工程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工业深度治理、企业监控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减排效益。总结提炼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坚持党政同责与一岗双责相统一。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对本地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62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01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10天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持续削减城市煤炭消费总量,逐步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强天然气和外电保障,促进我市能源消费结构日趋科学合理。

1.加快建成全市清洁取暖体系。将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为首要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实施集中供热和“双替代”清洁取暖政策。

(1)持续推进城区集中供热供暖建设。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已有热源和集中供暖管网的区域,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集中供热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集中供热未覆盖而群众确有供暖需求的县区,根据热源条件和居民实际供暖需求,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为主、地源热泵、电隔膜、以及燃气锅炉分布集中供热等清洁取暖方式为辅的供暖方式。2018年10月底前,全市新建改造供热管网6.5公里,新建改造热力站5座,新增供热面积71万平方米,新增供热普及率2.1%,市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5%以上,祥符区、尉氏县、通许县、杞县和兰考县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35%以上。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巩固“双替代”供暖成果。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要求,巩固“双替代”工作成果。按照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整县整乡”推进要求,全面摸排核实,开展“双替代”工作回头看,确保不反弹、不遗漏,真正替代到位。同时,对发现的遗留问题积极解决,确保群众冬季取暖需求。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城管局、质监局、国网开封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

(3)巩固全域禁止燃煤散烧治理成果(不含兰考县)。围绕控源、控销、控排,继续加强燃煤散烧管控。一是持续卡点管控,实施24小时值守。二是严查隐蔽散煤销售,防止死灰复燃。三是保持取缔燃煤散烧设施设备高压态势。

兰考县可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要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民用洁净型煤》(DB41/T1326—2016)要求。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洁净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定期开展检查;冬季采暖期间,每月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

责任单位:市散烧办、工商局、公安局、交通局、城管局、食药监局、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号),重点加强我市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确保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年度下降3.2%以上。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持续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的原则,加快民生热电项目建设;提升中电投开封发电公司现役机组的采暖供热能力,在热电联产供热覆盖区域内,逐步关停35蒸吨及以下单一供热锅炉。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开封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

4.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9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在全市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城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项目总规模不得小于20蒸吨,单台锅炉出力不得小于10蒸吨/时),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和达不到规模的生物质能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使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锅炉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燃煤锅炉改用生物质能锅炉要同步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全市区域不再新上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新上燃气锅炉同步实施低氮燃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6.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1)积极稳妥推进地热供暖。持续推进全市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评价,摸清资源底数,不断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和管理方式,总结地热能供暖区域连片推进开发利用模式,将地热供暖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城镇新规划区、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为重点进行复制推广。2018年,全市地热供暖面积力争达到56万平方米。

(2)有序发展光伏发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村级光伏电站建设新模式。

(3)多元利用生物质能。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学校、医院、宾馆、办公楼和居民区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20蒸吨以上先进低排放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有序推进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等热电联产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农林局、水利局、国网开封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

(4)鼓励开发风电资源。出台风力电场项目建设扶植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开发风力资源。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开封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

7.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我市天然气指标,力争2018年我市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1.7亿立方米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8.配合做好外电入豫工作。按照省统一安排,积极参与外电入豫通道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开封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逐步优化建材、化工等重污染企业产业布局,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管控,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9.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按照我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2018年8月底前,制定开封市规划区内建材及化工企业搬迁计划。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规划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对污染排放量大的企业,实施重组、转型,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实施关停。市区晋开一分工司、东大化工和铁塔橡胶等重污染企业明确时间节点,加快新址建设,尽快启动搬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国资委、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0.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整改取缔“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

大力提高火车运输和多式联运比例,优化大中型货车绕城行驶,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实施重型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抽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1.积极推行多式联运。组织实施“多式联运+”工程,完善开封铁路货场与物流园区和重点企业的无缝对接,提高跨运输方式资源整合能力,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创建活动。组织实施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促进城际干线和城市末端配送有机衔接。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商务局,郑州铁路局开封货运段,各县区人民政府

12.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以创建公交都市、公交优先示范城为载体,大力推行公交路权优先,发展绿色公交、智能公交,提升公共交通品质,完善公交出行服务网络,加快公交场站、候车站亭、公交专用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交通的便捷性、可靠性、舒适性和安全性。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推进全省公交一卡通应用。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3.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5月底前,依据国家、省公路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完善绕城公路规划建设方案。同时,加快立项审批进度,尽早开工建设;2018年5月底前,在现有路网结构的基础上进行优化组合,根据省重型车辆通行引导方案,完成市重型车辆通行主通道和辅助通道路线设计,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制定机动车管控实施方案,通过新建绕城环城道路、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以及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高污染车辆进城。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4.科学疏导城市交通。2018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每月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打击占道经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2018年5月底前,制定完善城市机动车限号限行办法,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及时发布机动车限号限行公告,严格实施限号限行措施。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5.优化在用机动车结构。

(1)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公安、交通部门要将全市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强化新车源头控制。按照《河南省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8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加强新车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环保部门会同工信、质监部门,按照法定权限配合省级监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车(含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新车销售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车辆注册登记的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3)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0%,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积极推行新能源纯电动环卫车辆。引进市场机制,探索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和管理新模式。加快统一标准和运维模式的电动汽车快充互联网络建设,以及电池回收综合利用网络和新能源汽车保养维护网络建设。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城管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规划局、质监局、住建局、事管局、国网开封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

16.提升车用油品品质。

(1)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全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中石化开封分公司、中石油开封销售分公司要做好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中石化开封分公司、中石油开封销售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

(2)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落实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持续打击劣质售油行为。深入开展“开封市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建立落实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汽柴油生产加工企业、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乙醇汽油调配站等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依职能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7.全面推广车用尿素。加强巡查抽检,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8.强化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1)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6月底前,在我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持续完善全市机动车监管网络平台,实现机动车检测和遥感监测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全面提升机动车污染综合监控能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管理局

(2)严格查处在用尾气超标机动车。充分发挥机动车信息化网络监控优势,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由环保部门推送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环保部门溯源车辆制造企业和排放检验机构,交通部门溯源车辆所属运输企业,公安部门溯源车辆注册登记地和行驶途经地等,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惩戒,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或召回,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3)组织重型柴油车排放专项治理。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重型柴油车集中停放地尾气排放抽检,重点加强物流运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治理。对排放超标车辆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治理,对拆除、改装车载原有污染控制装置尾气超标的重型柴油车,依法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严格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严格实行机动车定期检验制度。对未通过排放检验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保部门联合质监部门不定期抽查第三方机动车检验机构,对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法严厉查处;对为机动车检验机构造假提供造假技术手段或参与检验造假的设备供应商,由质监部门依法律权限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

(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a.实施施工机械准入制度。开展在用施工机械排查登记建档工作,城市市区内各类在用施工机械一律执行国Ⅲ标准和备案准入制度。所有在用施工机械应为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机械,国三以下机械应加装尾气治理设施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由施工单位编号,并出具由相关资质检测机构提供的排气检测报告,报具有工地监管权的住建、城管、水利、交通部门备案待查,同时报环保部门备案。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施工机械不准进入禁用区营运。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水利局、交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b.开展专项执法检查。3月份起,环保部门会同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施工机械尾气专项执法行动。工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行动由环保部门负责。对使用不符合标准和达不到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对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19.实施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在火电厂执行河南省超低排放地方标准,燃煤(生物质)锅炉执行特别限值标准、水泥粉磨站执行水泥行业特别限值标准基础上,燃油(醇基燃料)锅炉和天然气锅炉,以及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以及铅锌工业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等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通过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有关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应依法予以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0.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新一轮VOCs治理。化工行业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开展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全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

a.干洗行业VOCs治理。建立全市干洗企业台帐,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露。2018年9月起,对仍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b.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全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含单位食堂)全部安装并运行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全面禁止露天烧烤,所有烧烤灶具一律进店并加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鼓励夜市进店经营,逐步取缔露天餐饮灶间。已治理改造的餐饮单位,定期清理和疏通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道,保持设施正常运转和烟道畅通,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并建立相关管理运行台帐。对超标排放油烟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凡不能达标或者没有油烟处理装置的,一律停业治理。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逐步探索居民住宅楼餐饮油烟集中收集处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1.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建材、有色、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10月底前,火电、建材、焦化、铸造以及集中供热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2.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市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于2018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市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健全制定开封市工业企业监控制度,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3.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4.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启动市级绿色示范工厂创建工作,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5.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国网开封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组建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城市日常保洁、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巩固扬尘污染防治成效。

26.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继续发挥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作用,统筹全市建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国土等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因地制宜,综合考虑成本、实效和后期管理因素,采取绿化、固化和覆盖综合抑尘措施,以播撒经济作物种籽(草籽)、喷洒固化剂和环保抑尘网等方式,加强裸露黄土、流体物料扬尘、抑尘防治。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7.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和开封市扬尘防控“1+12”系列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迁、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8.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2018年3月底前,根据《河南省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制定出台我市城市清洁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或省驻地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冲洗城市绿化树木上的积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路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淤泥,整理绿化带培育土面低于绿化带牙石;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市政府要组织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克论净”评比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住建局、爱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29.加强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绕城国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有效减少绕城、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0.加强城市生态绿化建设。

(1)逐步规划建设城市北部防尘隔离带,严格禁止黄河滩区采沙活动,控制城区风沙扬尘来源。

责任单位:市黄河河务局、农林局、国土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龙亭区人民政府

(2)加强城乡结合部道路两侧硬化、绿化,减少道路交通扬尘。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农林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采取药性控制和高压喷水冲洗,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加强杨絮污染防治。

责任单位:市农林局、城管局、黄河河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1.冬季“封土行动”。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继续实施“封土行动”。城市规划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对违规施工的工地(含市长“一支笔”审批同意的工地),依法处以罚款、勒令立即停建,并在原有封土时限上延长封土时间15天,同时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置。根据我市气候、气象特点,研究分时段“封土行动”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细化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32.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9月底前,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在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之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机动车限行禁行措施时间在15日以内的,由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请政府同意后,政府发布公告实施;限行禁行15日以上的,应提前向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备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厅,各县区人民政府

33.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各县区要督促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关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4.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5.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由工信部门牵头,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开封市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的修订完善,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建局、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采暖季,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农林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6.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7%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努力实现全市全年“零火点”目标。指导督促各地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责任单位:市禁烧办,市农林局、城管局、公安局、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7.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38.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坚持重点区域污染管控预测预报分析联席会商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排放情况,每日风场风速图和边界层高度等气象条件,结合各级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和划定全市重点区域、重点管控污染源范围,分析各区重点区域和潜在突发局地污染源,提出差别化和针对性强化管控措施。建设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系统,开展7天空气质量预报和10天趋势预报,以及污染过程追因分析工作,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

39.坚持“一点一策一专班”制度。

(1)强化重点区域管控。坚持重点区域专班制度不放松,持续落实辖区政府对重点区域的属地管理责任,各区政府根据工作情况,继续抽调一名副县级干部作为专班责任人,脱产全职开展工作,县(区)环保局、所在乡镇(办事处)各抽调一名干部组成专班,专职、专业对重点区域周边按照“一点一策”进行管控。

(2)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及时解决潜在突发局地污染。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40.修订完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在前期初步清单基础上,按照国家大气污染源排放源清单编制要求,根据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源类、污染物区域等不同类别,修订完善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变化信息的全市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41.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结合国家重点城市采暖季PM2.5源解析工作,组织开展开封市基于组分观测的一年和四季的PM2.5和PM10源解析,编制开封市大气污染来源解析报告,为我市大气污染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

42.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科学合理选择站址,完善我市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分布,加强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由省里统一管理。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我市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3.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市涉气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普查工作。

44.实施空气质量月考核。依据我市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季节性气象条件,分解下达我市每月PM2.5和PM10限值及优良天数的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县区依据PM2.5、PM10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年度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5.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6.制定发布《开封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制定发布《开封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要专题研究我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理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2018年3月底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主要任务责任单位中的排序第一单位同时为该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其中:

市控尘办、散烧办、禁烧办分别负责牵头组织全市扬尘污染防治、燃煤散烧管控和秸秆枯枝枯草枯叶禁烧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老旧车和尾气超标机动车违规上路和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污染处理设施执法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负责牵头组织全市车用尿素推广。

市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城管局负责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管控。

市农林局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市城管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全市散煤销售点取缔,负责对流通环节的车用尿素质量,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质监局负责燃煤锅炉淘汰和对汽柴油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安监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月排名通报和季度考核。每月对各县区和各办事处空气环境质量分别排名,在每月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进行通报。排名末位的县区和排名末位的办事处,其主要领导就整改工作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做表态发言。对季度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的县区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导致全市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区,坚决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四)深化生态补偿。依据《开封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越大、补偿资金越多,空气质量下降越多、支偿资金越多,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各县区政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加强宣传引导。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在市环境攻坚办下设联合新闻组,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进一步加强与省和我市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注重对新政策、新举措、推进力度、工作成效等加强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主动向公众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满足公众知情权。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积极宣传我市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各市直有关单位要在市环境攻坚办的统一协调下,统一发布口径,坚决避免多渠道发声和报送信息,发现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的舆情,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权威发声,正确引导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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