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印发《甘肃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深入推进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甘肃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要求,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基础上,加快推进全省现役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兰州西固热电有限公司、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公司、甘肃东兴铝业嘉峪关分公司等12家火电企业20台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同时鼓励30万千瓦时以下燃煤火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全文如下:
甘肃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紧盯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值和优良天数比例一套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统筹兼顾、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扎实推进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生活面源等大气污染重点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空气质量目标
2018年,全省14个市州所在城市平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2.6%,全省各县(市、区)平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4.0%;14个市州所在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分别下降10.0%和8.0%以上,年均值分别控制在80和37微克/立方米左右。全省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值总体保持稳定,基本消除人为导致重污染天气。兰州市二氧化氮、臭氧上升趋势基本得到遏制,空气质量排名稳定退出全国74个重点城市后十位。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强化燃煤污染综合整治
1.切实提高集中供暖覆盖率。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减少民用散煤使用量。兰州、嘉峪关、金昌、白银等4市城区集中供热基本实现全覆盖(不含分户式清洁供暖),进一步提高其他10个市州所在城市城区集中供热能力和覆盖率,其他各县(市、区)要科学制定供暖规划,加大集中供热工程和供热管网建设力度,切实提升城区集中供热覆盖率。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2.全面完成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各市州、县(市、区)要深入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通过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环保达标治理等方式,完成辖区内在用燃煤锅炉整治任务。积极做好燃煤锅炉(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承压锅炉)清查工作,按用途规模、排放现状、使用登记证信息建立清单台账,对城区内不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要求的燃煤锅炉要予以淘汰关闭。坚持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城市大型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满足拆并接入需求的燃煤锅炉应予以拆并;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城市供热、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区域的燃煤锅炉,对于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进行锅炉烟气达标治理改造,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改为电、醇基燃料等清洁能源;对于小、散、远等偏远乡镇地区,由于受经济等条件制约暂不具备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或达标治理的燃煤锅炉,可采取使用洁净煤等方式实现锅炉烟气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3.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对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和其他县(市、区)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及周边乡镇城乡居民取暖土炕、小火炉进行详细摸底调查,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洁净煤)的原则,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取暖小火炉、土炕清洁能源改造工程,2018年全省计划完成40万户改造任务。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
4.推进散煤清洁化利用。14个市州所在城市和各县(市、区)建成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的优质洁净煤集中配送体系,基本实现全省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优质洁净煤配送全覆盖。
牵头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5.加大民用煤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商品煤民用散煤》(GB34169-2017)和《商品煤民用型煤》(GB34170-2017)新标准,研究制定我省相关执行标准。各级工信、质监、工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环保、商务要加大联合执法监管力度,强化煤炭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煤质抽检,在跨省界、市州交界等主要交通入口和入城路口设置卡口,严查煤炭运输车辆,对煤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予以劝返或查没处罚。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工信委、省质监局。
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交警总队、省环保厅。
6.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各市州要依据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按照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明确禁燃区内燃煤企业大户退出禁燃区的时限和措施,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工业固体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稀料,依法拆除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开展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兰州等5个重点城市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建成区面积80%以上。
牵头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二)强化工业污染源治理
7.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继续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加快推进产业园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冶炼、水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8.切实化解过剩产能和清理整顿违法违规项目。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不移完成化解钢铁、煤炭等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并向社会公告,严防“地条钢”生产企业死灰复燃。2018年全省压减原煤产能465万吨左右。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9.严把产业准入关。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落实新建项目环评审批要求和节能审查制度。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市州所在城市建成区不得新建单台出力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单台出力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10.深入推进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甘肃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要求,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基础上,加快推进全省现役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兰州西固热电有限公司、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公司、甘肃东兴铝业嘉峪关分公司等12家火电企业20台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同时鼓励30万千瓦时以下燃煤火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11.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整治。全面开展钢铁、有色、建材等重点工业企业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调查摸底,重点是酒钢集团本部、金川公司、白银公司,要认真排查各冶炼生产系统,建立无组织和有组织排放源清单,对长期超标排放的,要制定达标排放改造计划,并于2018年底前完成。加强高架源环境监管,实现实时在线联网监控,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开展“散乱污”企业全面排查,建立负面清单台账,坚持“疏堵结合、扶治并举”,多措并举,稳步推进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国资委。
12.完善重点行业环境监管体系。持续推进全省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全省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焦化、铸造、碳素、有色冶炼、陶瓷和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等重点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在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与市州环保部门联网。结合省级环保督察,重点督查“高架源”和燃煤锅炉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13.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按照环保部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要求,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深入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整治。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有机溶剂;涂装行业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排放;包装印刷行业推广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实施有机溶剂回收利用。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的企业,原则上一律实施停产治理。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工信委。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14.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在钢铁、水泥、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继续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市州政府。
(三)强化扬尘污染防治
15.强化施工和堆场扬尘综合防治。加强对建筑、道路、拆迁、水利、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物料堆场等各类工地的扬尘污染监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将施工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规模以上土方施工工地要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2018年各类施工工地落实“六个百分百”抑尘措施合格率达到96%以上。同时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管控辖区内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做好防风抑尘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2018年底前,所有工业企业的粉状物料或者其它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均采取入棚、入仓等方式密闭存储和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设施进行存储,并设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防尘设施。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
16.强化道路扬尘防控。积极推进道路洒水抑尘,持续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水平。14个市州所在城市机械化(湿法)清扫率同比提高6%以上,其他县(市、区)机械化(湿法)清扫率同比提高6-8%。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17.实施生态增容减污工程。不断提升城市绿化覆盖率。兰州市要加大南北两山绿化力度,到2020年新增植树造林60万亩,其中,2018年新增12万亩。南北环路和削山造地工程结束后对裸露地块及时进行绿化或硬化覆盖。河西五市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大力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加强祁连山生态安全屏障和北方防沙治沙建设,积极推进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国家重点工程,推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四)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8.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各地环保与公安部门要加强联动,坚持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手续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老旧车淘汰力度,同时做好淘汰和拆解财政补贴。兰州市试点开展国一、国二标准汽油车和国三标准柴油车淘汰工作。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19.强化在用车日常监管。2018年起,计划筹建省级、兰州市机动车尾气监控中心,积极发挥机动车排气监管平台作用,全面实现机动车环检和安检同步,各机动车环检站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信息共享。优化城市交通布局,城区主要道路实行高排放车辆限行措施。兰州、天水等重点城市要实行机动车尾气遥感抓拍。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
20.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启动全省供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开展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加大车用燃油质量监管,防止加油站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环保厅。
(五)强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21.优化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以街道(乡镇)为主,部门联动,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总方针,进一步优化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排查摸底、宣传动员、立行立改、综合执法、调度考核的长效工作机制,真正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有力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省直有关成员单位。
22.加强餐饮油烟治理。在餐饮业推广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在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区内所有餐饮经营场所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的基础上,其他县市区餐饮业要逐步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和油烟治理。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等地下通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经营户正常运行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从严查处擅自停运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加大露天烧烤整治工作,坚决取缔市区道路、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店外设炉灶、流动经营等餐饮摊点。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23.继续落实“四个”禁烧。严格落实禁烧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等“四烧”行为,将禁止“四烧”监管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职责部门及责任人,严厉查处各类焚烧行为。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环保厅。
24.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继续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及燃放监管工作,以元旦、春节、元宵节及婚丧嫁娶日为重点监管时段,对城市建成区特别是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区域和场所要严防严控,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环保厅。
(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25.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当预警预报发生重污染过程天气时,及时启动预案,做好监测和会商,通过洒水抑尘、施工场地停工、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机动车限禁行等措施,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气象局,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26.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按照国家关于错峰生产的要求,结合我省空气质量状况和工作实际,对水泥等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减少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牵头单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七)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27.提升科学治污水平。逐步建立科学治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设城市空气质量微测网,积极开展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为城市大气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28.强化目标引领。依据全省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各地自然地理和气象等条件,向各市州分解下达PM10、PM2.5年度控制目标。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地依据PM10、PM2.5监测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死盯死守的措施,以天保旬、以旬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各市州政府。
29.严格考核空气质量。优化完善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认真开展空气质量评价、监测数据应用及质控管理等工作。各市州要将辖区内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严格实施考核。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州要专题研究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甘发〔2016〕36号),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认真谋划部署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重点工作。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大督查检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对安排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情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和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以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涉气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三)加大考核问责。严格工作考核,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加大问责力度,用最严标准、最严监管、最严处罚、最严问责,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重点任务推动缓慢、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不力的市州,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滞后的市州,由省政府领导约谈市州政府负责同志。对重点任务推进不力、目标任务严重滞后,且导致全省未完成国家下达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市州,将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甘发〔2016〕36号)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甘办发〔2016〕40号),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组织部门提出建议,对相关市州采取限批、限评等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冬季清洁取暖改造、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各市州、县市区要克服困难,加大冬季清洁取暖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支持清洁取暖的政策措施,统筹使用政府相关资金,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五)加大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省大气办每月在门户网站、《甘肃日报》等主要媒体上公开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各市州要依托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按月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情况进行通报。继续实行大气污染防治有奖举报制度,对环境污染问题举报者给予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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