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公示2018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公告不予批准上海格林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资质晋级。经重新核定,对浦华控股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予以缩减评价范围,注销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资质。生态环境部公告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2018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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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示2018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

2018-04-24 10:12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生态环境部公示2018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公告不予批准上海格林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资质晋级。经重新核定,对浦华控股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予以缩减评价范围,注销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资质。

生态环境部公告

公告2018年第7号

关于2018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资质条件进行了审查,并对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2018年第一批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公告如下:

一、不予批准上海格林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资质晋级。

二、经重新核定,对浦华控股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予以缩减评价范围,注销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资质。

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第二项中缩减评价范围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及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新资质证书;注销资质的机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缩减评价范围或注销资质前,按原资质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6556045

附件:2018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

生态环境部

2018年4月17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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