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白银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近日印发,目标为到2018年,黄河白银段水质在青城桥断面稳定达到Ⅱ类的情况下,靖远桥断面、五佛寺断面水质保持在Ⅱ类;祖厉河水质明显改善;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详情如下: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现将《白银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白银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确保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白银市水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市政发〔2016〕90号),编制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饮水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源头防控,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完善管理考核机制,有效控制水资源消耗,努力改善水生态环境。
二、水环境质量目标
2018年,黄河白银段水质在青城桥断面稳定达到Ⅱ类的情况下,靖远桥断面、五佛寺断面水质保持在Ⅱ类;祖厉河水质明显改善;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三、年度重点任务
(一)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1.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通过日常检查、督查以及调查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等途径,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杜绝不符合国家最新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淀粉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行业企业死灰复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继续深入开展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建立重点行业企业清单。2018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任务65%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018年起,新、改、扩建的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抗生素、维生素)、制革行业工业,必须达到清洁化技术要求。(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3.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2018年6月底前高新区、平川区经济开发区和银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在线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会宁西城产业园污水全部依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他工业园区结合园区现状以及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规模,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2018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配套建设在线监测设施。园区内各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托附近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园区内企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工业园区,必须仔细排查,存在问题的要立即整改,确保应纳尽纳、有效处理、不留隐患。
逾期未完成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或未通过考核认定的工业园区,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4.继续开展采掘行业环境整治,建立采掘行业企业清单,取缔非法采掘企业及建设项目。市国土局牵头负责陆域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环保问题排查整治;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取缔黄河白银段及一级支流河道非法采砂采掘行为;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市林业局牵头负责取缔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工业企业生产废水排放管控,建立湿法选矿、洗砂、洗煤等企业清单,上述行业生产废水必须全部循环利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城镇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按照《白银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行动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污水管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2018年底,白银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3%,其他县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3%以上;按照2020年重点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要求,提前谋划,制定计划或方案,2018年全面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营和提标改造,2018年6月底前安装总磷在线监控装置并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工程要保证正常运行,污泥全部实现资源化利用;其他县区要加强污泥处置管理,完善处置台账,认真落实脱水、固化、转运、填埋等环节技术要求,做到规范处置,防止二次污染;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3.积极推进城市节水及再生水利用,推广普及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2018年底前,城市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98%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对使用超过50年或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18年底前,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1%以内。(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推进再生水利用。2018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6%以上,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要求。(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将污水达标排放纳入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评价、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内容。(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清单,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污染防治设施。(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认真贯彻落实《白银市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继续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化肥、农药实现零增长。2018年,全市化肥施用总量增幅降低到0.4%以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85%,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主要农作物优势产区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35%,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牵头单位: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3.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平川区、景泰县等地下水超采区及农用水比重较大地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经济作物,减少农业灌溉用水量。2018年底前,应用膜下滴灌技术和垄膜沟灌技术分别达到亩节水150-200立方米、80-100立方米。(牵头单位: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4.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逐步扩大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范围,重点解决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完成省上下达2018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四)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
1.加强船舶污染管控,治理船舶污染,组织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完成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全面排查运营船舶,建立运营船舶清单,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靖远县、景泰县、白银区、平川区政府)
2.组织实施《白银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18年完成常生码头、小口子码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全市码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比例达到50%以上。加强码头和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维护,码头、装卸站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制定船舶污染应急计划,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牵头单位:市交通局,责任单位:靖远县、景泰县、白银区、平川区政府)
(五)水资源节约保护
1.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科学核定用水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区域用水总量不得突破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2018年,白银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79亿立方米以内。(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相关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制度措施进行考核。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的约束性指标,按年度对各县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考核。2018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控制在省上下达的控制指标的范围以内。(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3.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按照地表水功能区划水质目标要求对各河流河段进行分类管理。2018年,配合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开展水资源承载监测预警工作及水功能区生态流量确定工作。(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4.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落实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5.开展地下水地面沉降控制区划定和地下水监测点位选定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地下水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和建成覆盖全市地下水监测点位。(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6.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建立信息名录数据库,逐步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2018年底前对没有取水许可证的机井全部关停,建成覆盖全市地下水资源监测站点工程项目。(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7.实施景泰县、平川区地下水超采区压采方案。全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0.5438亿立方米,平川区、靖远县、景泰县、会宁县地下水开采量分别控制在0.3308亿立方米、0.0617亿立方米、0.1410亿立方米、0.0102亿立方米。(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会宁县、景泰县、靖远县、平川区政府)
8.在会宁县等缺水区域,全面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严格控制亩年用水量,2018年实施规模化高效节水面积5.39万亩,其中管灌1.35万亩,喷灌1.2万亩,滴灌2.84万亩,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579。(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六)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1.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信息,建立问题清单,按照“一源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水务局)
2.组织全面核查乡镇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建立乡镇水源地名录,调查核实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指导各县区依法科学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善保护区边界矢量信息;县区政府合理划定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管控防护范围,保障农村饮用安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3.加强饮用水源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建立饮用水源巡查制度,依法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减少饮用水源环境风险隐患;加快饮用水源应急设施建设,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2018年底前,乡镇级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4.实施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2018年度安全保障达标评估达到90分以上。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会宁、景泰、平川要针对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达标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逐步提高全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确保广大农民的饮水安全。(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5.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制水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水)、用户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定期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和制水供水过程安全状况。每月继续在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地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供水厂出厂水质、用户水龙头水质抽测结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
自2018年起,各县区每季度在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供水厂出厂水质、用水水龙头水质抽测结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6.组织对全市运营加油站地下油罐进行防渗改造,防治地下水污染。2018年底前,全市已建成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完成比例达到55 %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中石油白银销售分公司、中石化白银石油分公司)
(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1.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加强水域岸线保护和河流纳污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继续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按照《祖厉河水体达标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强力推进祖厉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确保祖厉河水质明显改善。(牵头单位:会宁县政府,责任单位:会宁县、靖远县政府)
3.继续推进东大沟环境综合整治,加快东大沟河道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组织实施白银城区东部中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全面改善河道水质及周边环境。(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白银区政府)
5.加快推进银光公司历史遗留污染土壤治理工程和聚银公司沙川沟渗水综合治理工程,彻底消除环境隐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银光集团公司)
6.加强跨界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联合定西市开展祖厉河关川河流域执法活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会宁县、靖远县政府)
7.继续组织开展黑臭水体排查,对排查出的黑臭水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活水循环等措施进行治理,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八)加强水环境管理
1.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要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审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做好总量前置审批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严格环境风险控制。按照《白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5〕125号),修订完善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沿河流水库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要按照环境风险等级,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控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3.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内容严格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制定年度排污许可证核发计划,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年度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完成省上下达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定期向社会公布排污许可实施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九)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加大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完善企业“黄牌”、“红牌”警示处罚制度,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对超标和超排放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或关闭。(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强化环保、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3.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1.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共享,强化环境监察联合执法,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环保部门在例行监测地表水断面水质的基础上,继续开展黄河白银段入境断面和出境断面的跨界联合监测。开展祖厉河水质例行监测工作,与定西市开展关川河跨界断面联合监测,逐步建成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
3.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增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监控、环境应急人员力量,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环保监管能力,严格执行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监测持证上岗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贯彻实施《白银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建制镇逐步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巩固白银区全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成果,扩大试点范围,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严格落实税收政策,全面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从严核定环境保护税,提高收缴率,做到应收尽收。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从事环保产业。(牵头单位:市地税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3.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水处理领域环保装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有效方式,不断拓宽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4.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重点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河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水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等。(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5.开展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做好工业企业环保“一考双评”,推动落实环保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6.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鼓励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7.强化科技支撑,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加大入选技术示范推广,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完善指导目录修订机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8.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涉嫌超标名单、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情况、定期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四、组织保障措施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依据全市年度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细化本辖区年度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工程项目逐一落实到有关部门、各街道(乡镇)和排污单位。
(二)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管理,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切实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企业要积极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主动、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落实目标考核
严格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6-2020)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18年水质目标清单
2.重点工程项目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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