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河南鹤壁印发《鹤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全面实施化工、有色、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探索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全文如下:
鹤壁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更高品质的生态文明、活力特色、幸福和谐之城。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14号)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PM2.5(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61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110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20天以上。(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以下简称各县区政府、管委〕目标相同)
一、工作任务
(一)推进能源消费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持续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深入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强天然气和电力保障,推进我市能源消费结构调整。
1.加快全市清洁取暖体系建设
(1)持续推进城区集中供热供暖建设。2018年10月底前,我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5%以上,浚县、淇县集中供热普及率平均达35%以上。对于确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应大力推广清洁供暖。要充分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已有大型热源和集中供暖管网的区域,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同时,未发展集中供热而群众确有供暖需求的县区,要根据当地热源条件和居民实际供暖需求,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为主、地源热泵等清洁取暖方式为辅的供暖方式。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县区,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2018年10月底前,完成上级下达的新增“双替代”用户工作目标。各县区按照“整县整乡”推进要求,全面摸排核实,确保完成“双替代”的村庄燃用散煤用户低于20%,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我市作为城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要严格落实国家要求,确保“双替代”工作取得更大实质性进展。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质监局,鹤壁供电公司
(3)持续开展燃煤散烧治理。市散烧办要抓住居民囤煤高峰期,持续组织开展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要求。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洁净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定期开展检查;冬季采暖期间,每月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煤管办)要督促指导各级政府,依托全市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洁净型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工商局(散烧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管办、国土资源局、质监局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号),重点加强全市及各县区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确保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年度下降3.2%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统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3.持续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的原则,加快民生热电项目建设和城市周边现役纯凝机组的采暖供热改造,在热电联产供热覆盖区域内,逐步关停中小型单一供热锅炉,2018年10月底前,全市新增热电联产供热能力3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鹤壁供电公司
4.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9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质监局
5.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淘汰。在全面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城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使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财政局、质监局
6.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8年底,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
(1)积极稳妥推进地热供暖。按照上级安排部署推进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评价,摸清资源底数,不断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和管理方式,总结地热能供暖区域连片推进开发利用模式,将地热供暖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城镇新规划区、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为重点进行复制推广。2018年,全市地热供暖面积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
(2)多元利用生物质能。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学校、医院、宾馆、办公楼、居民区等为重点,有序推进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等热电联产项目。加快在建生物质热电和垃圾热电项目建设,到2018年底,生物质发电装机力争达到5.7万千瓦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利局,鹤壁供电公司
7.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我市天然气指标,力争2018年我市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1.2亿立方米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
(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逐步优化重污染企业产业布局,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管控,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1.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要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2018年8月底前,制定规划区内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规划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对能耗高、排放大的钢铁、水泥等企业,实施重组、转型,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实施关停。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国资局
2.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全面整改取缔“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市、县、乡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工商局
(三)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提高火车运输和多式联运比例,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实施重型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抽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大力发展铁路货运和多式联运。配合做好全省既有铁路线路扩能改造、设备升级,加快整合煤炭企业所辖的铁路资源,提高铁路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铁路运输量。组织实施“多式联运+”工程,完善铁路站与物流园区、集装箱中心站、重点企业的无缝衔接,进一步提高跨运输方式资源整合能力,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配合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公安局、商务局、鹤煤公司
2.切实保障国六标准汽柴油供应。持续做好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特别是中石化鹤壁石油分公司、中石油鹤壁销售分公司要做好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中石化鹤壁石油分公司、中石油鹤壁销售分公司
3.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按照上级相关部门建立的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4.持续打击劣质售油行为。按照“河南省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我市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汽柴油生产加工企业、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加工企业及乙醇汽油调配站等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检查,依职能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商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
5.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公安、交通部门要将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究。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环保局
6.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6月底前,要在城市主要进口、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惩戒,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或召回,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7.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5月底前,完善制定机动车管控实施方案,通过新建绕城环城道路、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同时,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环保、公安、交通、质检、商务、工商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于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及驾驶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
8.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2018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相关部门及各县区要每月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9.强化新车源头管控。2018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商务局、质监局
10.加强新车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产整顿。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质监局
11.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工商局、商务局
12.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上级安排部署积极总结探索柴油车尾气治理技术,重点加强物流运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治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机、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上级安排部署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环保、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公安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农机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
14.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积极推行新能源纯电动环卫车辆,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1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500个,满足全市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事管局、质监局,鹤壁供电公司
(四)强化工业企业排放治理。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1.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化工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有色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电解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钒、锑、汞和再生铜、铝、铅、锌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钢铁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钛合金、焦化和钢铁企业的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2.探索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3.强化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设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弃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全市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开展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做好在线监测试点工作推广。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4.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钢材、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封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10月底前,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5.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市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排污单位,于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市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严格落实工业企业监控制度,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6.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完成省环保厅下达的规模以上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任务。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7.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2018年底前,建设1家绿色示范工厂,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
8.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改委、环保局,鹤壁供电公司
9.开展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结合电力体制改革,鼓励开展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环保局,鹤壁供电公司
(五)加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组建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城市日常清洁、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巩固扬尘污染防治成效。
1.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2018年3月底前,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下设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员由交通运输、公路、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统筹负责建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国土资源等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2.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和《鹤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鹤环攻坚指〔2017〕16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建筑垃圾清运车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
3.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严格贯彻落实河南省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区街道办、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淤泥;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性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写字楼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清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组织对各县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克论净”工作进行评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爱卫办
4.加强环城国省道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有效减少绕城、环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
5.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市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县区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6.严格落实冬季“封土行动”。2018年冬季采暖季实施“封土行动”。城市规划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对违规施工的工地(含市长“一支笔”审批同意的工地),依法处以罚款、勒令立即停建,并在原有封土时限上延长封土时间15天。按照全省分时段“封土行动”实施细则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
(六)严格重点时段污染管控。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细化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1.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9月底前,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响应级别,在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质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机动车限行禁行措施时间在15日以内的,由市政府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限行禁行15日以上的,应提前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备审核。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鹤壁供电公司
2.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各县区要督促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关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减排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减排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各县区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本级政府的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4.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面贯彻落实工业企业《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和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生产线)、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
(3)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采暖季,电解铝、氧化铝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电解铝企业,豁免其错峰限产比例降低为10%,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2018年l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豁免其由停产改为限产50%,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农业局
5.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90%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及共享,继续执行“除省财政直接扣拨相关县区财政50万元外,市财政再直接扣除5万元”的规定,专款专用于奖励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先进县区、市有关单位。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督促指导各县区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农业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气象局
6.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各县区要依据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县区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1.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联合市气象局负责开展3天辖区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气象局
2.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环保局局长、分管副局长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离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的县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各县区政府、管委
3.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境攻坚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
4.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科学合理选择站址,完善全市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分布,加强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由省级统一管理。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全市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气象局
(八)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政策
1.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2.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财政局、地税局、环保局
3.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按照《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鹤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鹤政办文〔2017〕42号)和《鹤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鹤壁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鹤污普〔2017〕1号)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4.实施空气质量季度考核。依据我市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分解下达全市每季度PM2.5、PM10限值及优良天数的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依据PM2.5、PM10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年度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5.贯彻落实《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抓好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我市相关方案。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三、工作要求
(一)狠抓责任落实。各县区政府、管委要专题研究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结合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各县区政府、管委要于2018年3月12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环境攻坚办。
(二)强化执法督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2018年3月底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市环保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老旧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和重型车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对环城国省道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工商局(散烧办)负责组织对全市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质监局负责对汽柴油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安监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察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县区政府、管委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每季考核。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的县区负责人,严格实施问责。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导致全市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区,坚决对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四)深化生态补偿。依据《鹤壁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结合各县区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越大、补偿资金越多,空气质量下降越多、支偿资金越多,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县区政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加强宣传引导。市环境攻坚办宣传报道组要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进一步加强与中央和省内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注重对新政策、新举措、推进力度、工作成效等信息发布,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主动向公众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满足公众知情权。要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积极宣传我市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各有关单位要在市环境攻坚办的统一协调下,统一发布口径,坚决避免多渠道发布和报送信息,发现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的舆情,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权威发声,正确引导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