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焦作印发《焦作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焦作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焦作更加出彩的必然选择,是全市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1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主要目标,以总量减排为主要抓手,坚持标本兼治,持续实施治本控源,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不断深化治标减污,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大力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不断提升城市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突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实施绿色调度制度,加强重点污染源差别化、针对性管控;不断夯实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将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全民治污,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打赢蓝天保卫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助推建设“四个焦作”、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
二、基本原则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推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将治本之策贯穿始终。持续强化扬尘、工业和机动车等领域的治理水平,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重点区域与重点时段相兼顾。将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采暖季、夏秋收和污染天气时段管控,尽力削减污染物峰值和时长。
坚持工程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工业深度治理、企业监控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减排效益。总结提炼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相统一。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对本地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20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73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11天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加快清洁取暖体系建设,持续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深入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稳步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强天然气和外电保障,促进我市能源消费结构日趋科学合理。
1.加快建成全市清洁取暖体系。将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作为首要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实施以集中供热、“双替代”为主,清洁型煤为辅的清洁取暖政策。
(1)持续推进城区集中供热供暖建设。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已有大型热源和集中供暖管网的区域,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同时,未发展集中供热而群众确有供暖需求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热源条件和居民实际供暖需求,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为主、地源热泵、电隔膜等清洁取暖方式为辅的供暖方式。2018年10月底前,市区新建改造供热管网12.3公里,新建改造热力站9座,新增供热能力136万平方米,确保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博爱县、武陟县供热普及率达到60%以上,其余的县(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0%以上。对于确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应大力推广清洁供暖。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县(市)区,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按照“整县整乡”推进要求,全面摸排核实,确保完成“双替代”的村庄燃用散煤用户低于20%,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积极争取清洁取暖示范项目资金,力争列入国家北方城市清洁取暖试点范围。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省定“双替代”用户改造任务。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局,国网电力焦作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科学实施清洁型煤替代。继续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工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全市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完善县(市)、乡(镇)、村三级配送机制,大力开展洁净型煤宣传、推广,在不具备电代煤、气代煤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市散烧办要抓住居民囤煤高峰期,持续组织开展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秋冬季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型煤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要求。质监、工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洁净型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定期开展检查;冬季采暖期间,每月组织开展洁净型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散烧办)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7〕115号),重点加强2018年秋冬季煤炭消费控制措施,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确保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年度下降比例达到省定目标。各县(市)区要从严执行国家、省、市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开展城市规划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8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城市规划区、各县(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引导鼓励中型燃煤锅炉整治。在全市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18年底前,全市35吨/时(不含)以上燃煤锅炉全面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城市规划区、县(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不低于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淘汰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拆除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严禁使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5.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一是积极稳妥推进地热供暖。持续推进全市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评价,摸清资源底数,不断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政策体系和管理方式,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城镇新规划区、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为重点进行推广。二是加快开发风电资源。持续推进沿太行山区风带山地风电场项目建设,加快中节能风电焦作分公司温县10万千瓦风电场项目建设,2018年,积极争取符合国家、省要求的风电场项目指标。三是有序发展光伏发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村级光伏电站建设新模式。2018年大力推进沁阳市、孟州市光伏扶贫村级小电站建设。四是多元利用生物质能。加快实施温县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力争2019年采暖季前投产并实现集中供暖。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利局、国网电力焦作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6.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争取我市天然气指标,力争2018年我市管道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5.2亿立方米以上。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逐步优化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产业布局,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管控,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7.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焦政〔2017〕27号),落实搬迁改造制度,建立正向激励和倒逼机制,大力推动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退二进三,2018年底前,启动城区46家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其中完成10家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任务(解放区3家、山阳区3家、中站区2家、马村区2家)。2018年3月底前,四城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辖区工业企业搬迁计划,明确工业企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对能耗高、排放大的水泥等企业,实施重组、转型或关停,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企业,实施关停。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国资委、财政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8.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整改取缔3361家“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工商局、国网电力焦作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三)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
大力提高火车运输和多式联运比例,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实施重型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抽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9.大力发展铁路货运和多式联运。对既有铁路线路进行扩能改造、设备升级,完善市内铁路站与物流园区、集装箱中心站、重点企业的无缝衔接,加快整合区域内电力、煤炭企业所辖的铁路资源,提高铁路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铁路运输量,形成辐射资源腹地、服务工业园区的区域地方铁路网。货运量大的工业、商业、物流业等企业要制定本企业“一企一策”铁路运输实施方案。2018年10月底前,神华国能焦作电厂有限公司燃煤铁路专用线建成投用,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燃煤运输与张弓煤炭物流园对接,实现密闭皮带传输入仓,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煤全部通过铁路运输,在此期间停止汽车运输。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商务局、焦作车务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0.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中石化焦作分公司、中石油焦作销售分公司要做好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各级商务、质监、工商部门要联合开展“焦作市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中石化焦作分公司、中石油焦作销售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1.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车辆回收和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公安、交通部门要将全市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究。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2.加快推进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6月底前,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惩戒,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3.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5月底前,完善制定机动车管控实施方案,通过新建绕城环城道路、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同时,在部分设置限高架路段,设立公安、环保、交通、质检、商务、工商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于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及驾驶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4.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2018年5月底前,研究建立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5.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2018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每月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6.强化新车源头管控。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区域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和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焦作海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7.加强车用尿素销售监管。2018年6月底前,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8.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园林、国土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环保、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园林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9.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制定焦作市电动汽车推广实施方案和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全市城乡建设规划。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国网电力焦作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20.全面实施化工、有色、钢铁等7个行业深度治理改造。
(1)化工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有色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铅、锌、镁等和再生铅、锌等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钢铁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铁合金、钢铁企业的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在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5)炭素行业(铝用炭素)。2018年10月底前,在炭素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6)电解铝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在电解铝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电解槽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60毫克/立方米、2毫克/立方米。
(7)平板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在平板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1.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加快推进化工等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2018年3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包装印刷、塑料制品、工业涂装以及涉及喷漆工序的汽修厂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排查工作。6月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深度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治理设施,提高排放水平,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在干洗行业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露。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开展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10月底前,在轮胎制造行业主要排污口试点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2.开展铸造行业综合整治。2018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铸造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市环境攻坚办。10月底前铸造行业燃煤铸造炉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消失模铸造企业全部加装挥发性有机物高效治理设施,砂型铸造企业全部加装粉尘治理设施,未按期完成整治的铸造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整治。铸造炉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10毫克/立方米以内。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3.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开展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化工、制药、矿山开采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污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治理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及气态污染物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予以处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4.强化工业企业料堆场扬尘整治。2018年10月底前,火电、钢铁、建材、有色、铸造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5.强化企业运输监管。2018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日吞吐量大于50吨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建立运输企业台账,制定“一厂一策”清洁运输方案。6月底前,封存现有高排车辆,厂外货运采用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排放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9月底前,厂区内汽车运输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改造,3吨以下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改用电动车或LNG等清洁能源车辆,3吨及以上叉车或重型装卸车辆必须使用国三以上燃油车辆,未完成改造的车辆依法停驶。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6.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8年8月底前,全市10吨以上天然气锅炉全部完成氮氧化物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热风炉以及工业窑炉全部完成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不安装二氧化硫)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对全市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于2018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市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健全焦作市工业企业监控制度,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对使用烟囱或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于8月底前完成采样平台建设和规范化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7.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8.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2018年底前,建设3家绿色示范工厂,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9.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国网电力焦作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0.开展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结合电力体制改革,鼓励开展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国网电力焦作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1.实施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改造。新建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以内;2018年底前,在用4吨及以上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脱硝治理,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80毫克/立方米以内。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组建扬尘污染防治统一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城市日常保洁、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标准,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巩固扬尘污染防治成效。
32.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2018年3月15日前,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员由交通运输、城管、国土资源、水利、园林、黄河河务、爱卫办、公安交警部门等部门共同组成,统筹负责建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国土资源、园林绿化等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黄河河务局、园林局、爱卫办、公安局
33.开展裸露地面整治攻坚。在全市范围内排查城市裸露地面,按照“宜绿则绿、宜硬则硬”原则,实施集中整治,力争彻底消除裸土地面,提升生态建设水平。城区范围内由住建部门牵头,公路沿线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林业用地由林业部门牵头,河道两侧由河务部门牵头,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的黄土裸露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林业局、黄河河务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4.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焦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的通知》(焦环攻坚办〔2017〕141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黄河河务局、南水北调城区办、铁办、园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5.强化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各县(市)区拆迁工地,特别是棚户区改造拆迁工地、黑臭水体整治拆迁工地等要坚持“化整为零、片区推进、围挡封闭、无缝覆盖、全程可控”的原则,严格落实《焦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除扬尘污染管控的通知》(焦环攻坚办〔2017〕142号)要求的8条拆除抑尘管控标准(明确责任、三员管理、设置围挡、湿法拆迁、爆破拆除、破碎整理、垃圾清运、预警管控)及“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拆除五步法”,真正遏制拆除扬尘污染。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城区内拆迁工地应在市城管局和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进行备案,凡达不到以上要求或未在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备案审批的拆迁工地一律不得动工。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6.深入开展全城清洁行动。2018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焦作市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或省驻地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清洁行动,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淤泥;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市爱卫办对清洁城市活动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效果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市城管局负责对市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克论净”工作进行评比。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园林局、城管局、房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7.加强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绕城国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有效减少绕城、环城国省高速公路与国省干线公路的起尘量。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8.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市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实施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对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场所落实喷淋、密闭、围档措施外,按照《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面实施场地路面、车辆行驶道路的硬化、清扫、洒水等防尘措施。
牵头单位:市北山办
责任单位:市北山办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9.严格落实冬季“封土行动”。2018年冬季采暖季(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下略)实施“封土行动”。城市规划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实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对违规施工的工地(含市长“一支笔”审批同意的工地),依法处以罚款、勒令立即停建,并在原有封土时限上延长封土时间15天。根据我市气候、气象特点,研究分时段“封土行动”实施细则。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水利局、黄河河务局、国土资源局、园林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六)加强餐饮油烟污染管控
40.加强餐饮行业油烟治理。餐饮行业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分别设置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油烟气收集后采取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采用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油烟处理设备,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饮食服务经营者要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1.开展住宅小区餐饮油烟治理试点。学习先进地区餐饮油烟治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以国控监测点位附近居民小区为试点,以楼或单元为处理单元,架设统一油烟收集管道,并安装油烟治理净化设施,确保居民楼院油烟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解放区人民政府、山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七)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结合重污染天气管控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季节特征、天气情况等影响污染物扩散条件的客观因素,细化完善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逐行业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科学施工、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42.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在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进一步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机动车限行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机动车限行禁行措施时间在15日以内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限行禁行15日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备审核。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3.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督促辖区内所属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关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4.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各县(市)区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5.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钢铁、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钢铁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依法实施停产。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冬季采暖季,全市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和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生产线)、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石灰窑企业,依法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冬季采暖季,全市电解铝、氧化铝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对炭素企业依法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依法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电解铝企业,豁免其错峰限产比例降低为1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豁免其由停产改为限产50%,以生产线计,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6.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90%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城管局、公安局、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7.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焦政办〔2016〕133号),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供销社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八)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强化沿太行山污染传输通道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实施8个产业集聚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沁阳市、博爱县煤场等重点区域整治,实施重点突破,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48.强化沿太行山污染传输通道区域综合治理。将沿太行山污染传输通道的修武县、博爱县、沁阳市、四城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列入重点管控区域,各相关县(市)区参照《焦作市空气质量“一点一策”工作方案》(焦环攻坚办〔2017〕344号)要求编制当地重点管控区域实施方案,将扬尘、工业、监测、监控、基层网格监管等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提升大气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于2018年3月1日前将管控方案报市环境攻坚办,并严格按照管控方案要求实施重点整治和环境管理。
责任单位:修武县、博爱县、沁阳市、四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9.继续实施8个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对马村区万方工业园区、中站区西部产业集聚区、山阳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博爱县产业集聚区、沁阳市沁北产业集聚区、孟州市产业集聚区、修武县中铝工业区、武陟县产业集聚区及城北工业园区等8个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实现区域道路无破损,裸露黄土全面实现绿化或硬化,工业企业要达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物料堆场落实仓储(建成区范围内)或防风抑尘墙、物料运输车辆进出企业全面冲洗等整治要求,建立完善园区污染管控机制。各重点区域要成立整治指挥部,由各相关县(市)区第一网格长担任指挥长,加大投入,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2018年9月底前,8个重点区域要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马村区、中站区、山阳区、博爱县、沁阳市、孟州市、修武县、武陟县人民政府
50.强化煤场区域规范整治。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煤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严控煤炭一级和二级市场内堆煤堆料场扬尘污染,原则上实施密闭储存,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达到焦作市深化煤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所列的整治标准要求。其中,煤场数量多、规模大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规划设置煤炭物流园区,统一入驻标准,现有煤场必须搬迁入园。市城区不得设置煤炭物流园区。武陟县、沁阳市、博爱县等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主要煤炭物流园区开展24小时驻场监管,确保防尘抑尘措施落实到位,杜绝劣质煤炭销售和流通。7月1日起,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煤场,各相关县(市)区依法予以关闭。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博爱县、沁阳市、武陟县、四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九)提高精准治污能力
严格落实《焦作市空气质量“一点一策”工作方案》(焦环攻坚办〔2017〕344号),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51.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市环保局联合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区域3天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定期召开环境空气质量研判会商会议,对近期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分析研判,做好全市轻中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提高综合观测监测分析能力,加强区域重污染过程追因分析研判工作,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PM2.5防治专家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52.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各县(市)区要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的副职、环保局局长及分管副局长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的县(市)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53.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54.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科学合理选择站址,完善自动监测站点分布,加强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省里。2018年10月底前,市里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55.进一加强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各县(市)区应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深化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安排专项资金,聘用专职人员,进一步落实“一长四员”制建设,网格员配备必要的监管装备,各县(市)区要全面做好网格员的监督管理,完善人员和监管档案建设,对环境监管网格员开展全面培训,切实提升环境监管业务能力。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56.加快环境投诉举报系统升级改造。全面完成12369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建设并投入运行,全市重点企业、重点区域、货运车辆通行量较大的路段安装视频监控,实现无组织排放源全程监控。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57.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58.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59.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焦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和《焦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焦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60.制定发布《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以及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制定发布《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理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市直部门要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环境攻坚办。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2018年3月15日前,将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报市环境攻坚办。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35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自动监控设施安装、“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老旧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会同安监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拆除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集中供热情况、“封土行动”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环城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所负责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城管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城市道路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执法检查。
市水利局负责对所负责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黄河河务局负责对所负责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所负责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城市建成区外秸秆和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开展专项检查。
市工商局(市散烧办)负责组织对全市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质监局负责对汽柴油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安监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市环境攻坚办依据我市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各地季节性气象条件,分解下达各县(市)区每季度PM2.5、PM10限值及优良天数的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依据PM2.5、PM10数据变化情况,及时发布有效措施。市环境攻坚办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月通报、季考核。建立健全月例会工作制度,每月召开推进会通报进展情况,安排部署工作。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的相关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导致全市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坚决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四)深化生态补偿。修订完善《焦作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结合各县(市)区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越大、补偿资金越多,空气质量下降越多、支偿资金越多,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强化经济制约。对国家、省、市环保督导组发现的环境问题,对相关县(市)区财力实施扣缴。其中,对各县(市)区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0万元;工业企业堆场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万元;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发现露天烧烤、使用高污染燃料、销售散煤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万元;建筑、拆迁、市政等施工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0万元;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餐饮门店未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油烟净化器未正常运行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万元;对应停产或限产但未落实停产措施或限产不到位的工业企业,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0万元;非禁烧期内发现一起垃圾、树叶焚烧行为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5万元;管控范围内发现一起烟花爆竹燃放行为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5万元;对其他未列入上述问题的大气环境问题,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万元。
(六)加强宣传引导。市环境攻坚办下设联合新闻组,一是加强内部宣贯。利用现有内部宣传渠道和资源,通过专报、战报、内部微信群等,多角度、多形式宣传攻坚战进展情况。主要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要工作动态、主要指标数据、专家研判措施、督导排查情况、整改处罚结果,推动各级各部门形成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的共识和共为。二是做好社会宣传。通过评论、系列报道、领导访谈、公益广告、开设专题版块等形式,在各级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台和主流新闻网站刊播一批有影响、有质量的稿件;注重创新宣传方式,借助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特色亮点,不断扩大宣传影响,提升宣传实效;配合组织开展“世界环境日”及各类环保主题专项活动,充分利用传统标语、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环保宣传车等户外宣传工具,适时宣传我市全面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目标要求。三是做好典型宣传。深入挖掘和宣传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涌现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对于积极参与并支持配合攻坚战的企事业单位要大力宣传,树立生态发展良好形象;对于在攻坚战中形成的先进经验,要大力宣传推广;对攻坚战中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到位、严重违反环境治理要求的行为要公开曝光,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