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湖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于近日印发,进一步明确了湖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本方法适用于我省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小型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小型屠宰加工业等小型企业和非金属露天矿采选、堆(料)场无组织粉尘当量数的确定。详情如下: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
《湖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我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我厅制定了《湖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本方法适用于我省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小型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小型屠宰加工业等小型企业和非金属露天矿采选、堆(料)场无组织粉尘当量数的确定。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湖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日
附件
湖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
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小型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小型屠宰加工业等小型企业水污染物当量数的确定,以及非金属露天矿采选、堆(料)场无组织粉尘当量数的确定。
本方法规定的水污染物当量数仅适用于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可以准确计量月用水量的,按照本方法污水排放系数确定污水排放量。
二、湖北省污水排放系数
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量根据月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湖北省污水排放系数取值0.8。
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
1、湖北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数
2、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当量值
3、小型屠宰加工业水污染物当量数
4、非金属露天矿山粉尘污染当量数
(1)非金属露天矿山爆破粉尘污染当量数
(2)非金属矿堆场粉尘污染当量数表
5、其他堆(料)场粉尘污染当量数参照非金属矿堆场粉尘污染当量数确定(表5)。其他堆(料)场粉尘指各种工业料堆、建筑料堆等由于堆积、装卸等操作以及风蚀等作用造成的粉尘。
四、其他
不在本《方法(试行)》内的其他行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五、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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