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印发《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
<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
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
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属于无组织排放。目前尚无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可以通过监测数据计算无组织排放源的排放量。2017年底,原环保部发布的《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公告 2017年第81号)中也未涵盖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经与生态环境部沟通,公告中未涵盖但地方实际需要的核算方法,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制定。
为此,我局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开展了我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研究工作,在实地调研、经验借鉴、现场监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
<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
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期间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
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煤炭堆存、装卸过程大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18年12月10日
联系人:于淑梅
电子邮箱:guicaichu@hjbh.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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