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2018年青海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2018年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8年,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以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为重点;以健全空气、水、土壤、生态遥感、污染源监测网为基础,加大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以落实两办意见为抓手,全面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一、配合做好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7〕51号),各级环保、监测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我省环保机构监测垂直管理的实施工作,并尽快理顺职责,形成工作能力。
二、完成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监测数据质量提升、监测数据联网共享任务
(一)完成地表水国控断面监测事权上收工作。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地表水环境监测事权上收的统一安排,2018年采取采测分离模式,按月开展19个国控断面水质监测。7月底前,完成16个国家考核断面自动站建设工作,水站建成后上交国家事权,并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运维,配合国家做好第三方机构运维交接。实现地表水环境质量9项主要指标[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浊度、电导率)、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连续自动监测,实时数据国家与地方共享并公开发布。
(二)落实两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对《青海省贯彻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实施方案(初稿)》进一步修改完善,计划于今年2月上报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并于3月底前上报环境保护部。
按照环境保护部出台的《2018-2020年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和2018年监督检查方案,组织好2018年检查活动。
(三)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联网工作。
1、地表水自动站数据联网。已经建成的国控断面水质自动站,按时更新补齐仪器设备,完善质控、数据传输等功能,于2018年7月底前完成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联网、数据共享。新建水质自动站2018年底前全部实现全国联网。
2、完善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全国联网共享。推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非国控空气监测自动站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监测数据直联。
3、推进污染源监测数据全国联网。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确保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后3个月内完成污染源监测数据联网。
三、深化空气、水、土壤、生态、污染源等监测重点工作
(一)空气质量监测
1、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开展全省及重点地区空气质量形势预报和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并及时发布信息。适时做好重污染过程和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预报会商技术支持工作。
2、开展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积极配合做好点位优化调整工作。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1、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开展地表水国、省控断面监测和跨界断面联合监测。
2、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按要求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常规指标及全指标监测,并发布监测信息。
(三)土壤环境监测
1、土壤例行监测。按照《“十三五”土壤环境监测总体方案》要求,2018年底前组织完成我省96个背景点监测,并完成土壤环境监测报告。
2、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要求,根据省政府印发的《青海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四)声环境质量监测
加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功能区噪声例行监测与评价。
(五)生态遥感监测
做好生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全省41个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联合省财政厅通报考核结果。按要求开展14个必测村站和21个选测村庄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六)污染源监测
1、开展VOCs专项检查监测。按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11底前完成全省固定污染源VOCs专项检查监测工作。
2、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开展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公开监测结果。
3、企业自行监测。对全省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四、加大环境统计和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
(一)环境统计
完成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筛查和季度直报工作,编制完成并发布《2017年青海省环境统计年报》。
(二)环境监测信息公开
在“六˙五”环境日按时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实时公开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定期公开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农村环境等例行监测信息。督促各地环保部门、企业做好重点排污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和重点排污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
五、加强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
(一)加强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
组织开展第二届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配合做好第二批环境监测“三五”人才遴选工作。
(二)深化环境监测系统行风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形成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良好风气。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和监测质量警示教育,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权力运行的监督。在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等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制度,坚决防范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2018年青海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一)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1、监测点位
国控监测点共有11个,其中西宁市4个,其他市(州)各一个,全部为国家直管站。
西宁市:市环境监测站、城北区政府、四陆医院、第五水厂4个监测点位。
海东市:海东市高铁新区点位。
海西州:德令哈市幼儿园监测点位。
海南州:城北新区海南州环保大楼监测点位。
海北州:海北州环境监测执法业务用房监测点位。
黄南州:黄南州热贡宾馆监测点位。
果洛州:玛沁县污水处理厂综合办公楼监测点位。
玉树州:玉树州环境监测站业务办公用房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城市摄影(NO和NOx只监测不参与评价)。
3、监测时间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数据报送
由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每日上午14时前通过国家直管站数据审核报送平台直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每月10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上月国控点位信息通报。
5、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评价6项污染物,并发布AQI指数、质量级别、首要污染物等信息。
6、组织实施与发布
由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自动站的运行维护、数据传输和数据审核,并承担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自动站所在市(州)环保部门组织做好自动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和网络通讯等日常运行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并将监测信息在市(州)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将监测信息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上发布;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省厅网站栏目设置和管理,并负责指导各市(州)环保局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和信息发布工作。
7、质量保证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开展质控工作,由总站委托第三方运维检查公司承担。
(二)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1、监测点位
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共53个。包括:
西宁市:西宁宾馆、海湖新区、城南新区、城东区政府、植物园、西钢(污染源监控点位)、大通县朔山中学、湟源县老干部局、湟中县水利局、甘河工业园管委会、北川工业园区、甘河西区、大华工业园区13个点位。
海东市:平安区体育公园、乐都区职教城一中分校、民和县第一中学、互助县民族中学、互助县北山景区、循化县政府办公大楼、循化县孟达天池、化隆县群科新区子站8个点位。
海西州:德令哈市巴音河、德令哈市可鲁克湖、格尔木市开发区、格尔木市民族中学、天峻县、都兰县、大柴旦行委、冷湖行委、茫崖行委、可可西里10个点位。
海南州:兴海县、贵南县、同德县、贵德县4个点位。
海北州:海晏县、门源县、刚察县、祁连县4个点位。
黄南州:泽库县、尖扎县、尖扎县坎布拉景区、河南县4个点位。
玉树州:称多县、杂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治多县5个点位。
果洛州:班玛县、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久治县5个点位。
2、监测项目
SO2、NO、NO2、NOx、CO、O3、PM2.5、PM10、气象五参数(NO和NOx只监测不参与评价)。
3、监测时间
24小时连续监测,每年至少有324个有效日均浓度值,每月至少有27个有效日均浓度值(2月至少25个有效日均浓度值)。
4、数据报送
在全省空气质量联网监测管理平台未完成升级改造之前,每月10日前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汇总、分析后,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监测数据与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共享。
5、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现行标准评价,并由有关地区环保部门按《关于公开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3〕593号)相关要求组织发布。
6、组织实施与发布
省级事权上收的28个空气自动站由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自动站的运行维护、数据传输,并承担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其余未上收的自动站在省级事权上收之前由各地环保部门负责运维或自行委托第三方运维;各自动站所在地环保部门组织做好自动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和网络通讯等日常运行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并将监测信息在市(州)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将监测信息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上发布;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省厅网站栏目设置和管理,并负责指导各市(州)环保局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和信息发布工作。
7、质量保证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负责对各自动站开展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质控考核工作。
(三)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点位
国家农村空气监测站青海互助站。
2、监测项目
SO2、NO2、PM10、PM2.5、气象五参数。
3、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在线监测。
4、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实时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每日12时前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审核报送前一日监测数据。
5、承担单位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站点仪器设备、数据传输、安全保障、电力供应和网络通讯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6、质量保证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开展质控工作。
(四)空气背景质量监测
1、监测点位
国家大气背景监测站青海门源站。
2、监测项目
SO2、NO、NO2、NOx、O3、CO、PM10、PM2.5、CO2、CH4、N2O、能见度、黑炭、气象五参数(NO和NOx只监测不参与评价),逢雨监测降水量、电导率、pH、主要阴阳离子。
3、监测时间
自动监测项目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逢雨监测,湿沉降监测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实时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每日12时前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审核报送前一日监测数据。
5、承担单位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站点仪器设备、数据传输、安全保障、电力供应和网络通讯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6、质量保证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开展质控工作。
(五)区域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点位
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青海贵德站。
2、监测项目
SO2、NO2、CO、O3、PM10、PM2.5、能见度、环境摄影、气象五参数。
3、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在线监测。
4、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实时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每日12时前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审核报送前一日监测数据。
5、承担单位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站点仪器设备、数据传输、安全保障、电力供应和网络通讯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6、质量保证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开展质控工作。
(六)酸雨监测
1、监测点位
西宁市、果洛州(大武镇)、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市)、海北州(西海镇)、海南州(恰卜恰镇)、黄南州(隆务镇)、玉树州(结古镇)。
2、监测项目
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等9种离子浓度。
3、监测时间
逢雨必测,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数据报送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每月10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数据填报和传输分系统)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上月酸雨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每月15日前(含15日)将数据审核汇总后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上月全部酸雨监测数据。
5、组织实施单位
由所在地各市(州)环保局负责酸雨监测工作,并将监测信息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发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各地酸雨数据汇总上报工作;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省环境保护厅网站栏目设置和管理。
6、质量保证
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七)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西宁市、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市)。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PM2.5、PM10、TSP、能见度、气象五参数。
3.监测时间
全年连续监测。
4.质量保证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5.数据报送格式和方式
执行《全国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数据报送说明》。
6.数据报送时间
实时报送至青海省环境空气质量联网监测管理平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向总站实时报送PM10、TSP监测数据。
7.组织实施单位
在省级事权上收之前,由西宁市环保局、德令哈市环保局、格尔木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沙尘天气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数据传输、安全保障、电力供应和网络通讯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沙尘暴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八)地表水水质月报监测
1、监测断面
根据201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00号)中确定的46个地表水监测断面(带“*”的断面为环保部确定的国家控制考核断面共计19个,断面信息详见附表1-1至1-8)和28个现行的例行监测断面。其中:
西宁市断面21个:扎马隆*、黑嘴桥、小峡桥*、塔尔桥*、润泽桥*、峡门、老幼堡、七一桥、西钢桥、新宁桥、报社桥、桥头桥、朝阳桥、沙塘川桥、新宁桥-大通、药水河入湟口、西纳川入湟口、教场河入湟口、云谷川入湟口、甘河入湟口、石惠沟入湟口。
海东市断面23个:官亭、大河家*、昂思多镇具乎扎村—群科镇则塘村入黄口、清水河入黄河口、湾子桥、老鸦峡口、民和桥(边墙)*、三其桥、土官口、甘冲口*、峡塘*、民和自动站、民和老桥(县城)、大通河入湟口、小南川河入湟口、哈拉直沟入湟口、红崖子沟入湟口、白沈沟入湟口、祁家川入湟口、引胜沟入湟口、岗子沟入湟口、巴州沟入湟口、隆治沟入湟口。
海西州断面11个:德令哈市水厂旁、格尔木路桥断面、中桥断面、都兰桥、都兰河、察汗乌苏河、纳赤台*、总场水闸*、白云桥*、加尔苏、小桥*。
海南州断面5个:唐乃亥*、龙羊峡库区出水口*、龙羊峡库区入水口*、龙羊峡库区湖心*、贵德。
海北州断面6个:金滩*、浩门河、布哈河入青海湖口*、沙柳河入青海湖口、黄藏寺*、哈拉涧河入湟口。
黄南州断面3个:李家峡库区出水口、柯生、同仁水文站下游*。
玉树州断面3个:直门达*、香达、巴塘断面。
果洛州断面2个:门堂*、军功。
2、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以及流量、电导率。
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3、监测时间
按月监测,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其中,国、省控重要断面执行旬测制度,具体为:国控小峡桥考核断面,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西宁市环境监测站和海东市环境监测站,按旬开展省市三方联合监测;国控民和桥考核断面,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海东市环境监测站,按旬开展省市联合监测;海北州环境保护局负责金滩国控断面;西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扎马隆、塔尔桥、润泽桥、黑嘴桥、老幼堡、七一桥、峡门、西钢桥、新宁桥、报社桥等断面;海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峡塘、甘冲口、湾子桥、老鸦桥、土官口、三其桥、大通河入湟口和湟水河与大通河汇入上游口等断面;跨界断面实行上下游联合监测。
4、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青环办〔2017〕27号)。
5、数据报送时间
承担地表水监测任务的各级监测站于每月7日前将断流、结冰等无法开展监测的证明材料(干涸,水面不连续,因闸坝、施工等原因断流,最近的有水的地方距离等内容及有GPS数据的相关断面全景和上下游照片)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室,监测数据每月1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数据,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汇总后,于25日前,以EXCEL格式上报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水室电子邮箱water@cnemc.cn。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完善后,各市州环境监测站于每月20日前通过此平台直报总站当月监测数据。
6、数据报送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严格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青环办〔2017〕27号)执行;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部门及时报告同级和上一级环保部门并进行复测,同时及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监测结果。
7、组织实施与发布
按照属地负责(联合监测断面由上下游所在市(州)共同负责)的原则,由市(州)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地表水监测,并将监测信息在市(州)环保局门户网站发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数据汇总、分析上报和全省监测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并每月将全省地表水水质监测综合信息发布到省环境保护省厅门户网站;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省厅网站栏目设置和管理,并负责指导各市(州)环保局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和信息发布工作。
(九)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点位
全省11座水质自动站,即湟水民和桥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运维)、湟水支流北川河水质自动监测站(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湟水海北金滩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湟水小峡桥水质自动监测站(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湟水流域湾子桥水质自动监测站(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湟水流域老鸦桥水质自动监测站(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格尔木西河加尔苏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德令哈市可鲁克湖水质自动监测站(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德令哈市巴音河水质自动监测站(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玉树长江流域直门达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玉树州巴塘河新寨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北京晟德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湟水海北金滩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湟水小峡桥水质自动监测站和格尔木西河加尔苏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正在更新中,预计2018年6月实施完成。
2、监测项目
金滩站: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六价铬、总汞、流量。
小峡桥站:五参数、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氨氮、六价铬、总汞、流量。
民和桥国家站:五参数、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流量。
北川河站:五参数、氨氮、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铅、镉、砷、汞、流量。
湾子桥站、老鸦桥站:五参数、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流量。
加尔苏站、可鲁克湖站、巴音河站:五参数、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
直门达站、巴塘站:五参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总有机碳。
3、监测频次
按照《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要求。每天0:00、4:00、8:00、12:00、16:00和20:00进行采样分析,即每4个小时进行一次采样分析。根据需要可增加频次。
4、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5、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自动站数据实时自动报送。除民和站外,其余站周报数据由运维单位于每周一18:00时前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传输系统”完善后,非国控断面水质自动站监测数据实时上传总站数据传输系统。
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自动站,需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控平台”联网,实现监测数据的实时上传。
6、组织实施与发布
由第三方运维公司负责水质自动站的运行维护、数据传输和数据审核,并承担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自动站所在市(州)环保部门组织做好自动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和网络通讯等日常运行基础条件保障工作。青海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传输与管理平台已建成,站点数据正在陆续接入中,正式运维站点的数据由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与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的后台对接,实现实时发布,各市(州)级环保部门负责在各自门户网站发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自动监测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并负责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站质控考核;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网站栏目设置和管理。
2015年12月18日,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年青海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新建及改建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青环发〔2015〕500号)中,2016年至今全省共新建了水质自动站24个。其中:
西宁市5个:湟水支流教场河多巴断面水质自动站、湟水支流甘河双寨断面水质自动站、湟水支流南川河老幼堡断面水质自动站、湟水干流扎马隆断面水质自动站、湟水支流沙塘川河傅家寨断面水站自动站。
海东市8个:湟水干流出省断面水质自动站、黄河干流大河家断面水质自动站、黄河支流巴燕河谢家滩断面水质自动站、黄河支流清水河清水断面水质自动站、乐都区引胜沟八里桥断面水质自动站、互助县红崖子沟担水路断面水质自动站、湟水支流大通河甘冲口断面水质自动站、湟水支流大通河硖塘断面水质自动站。
海南州3个:黄河干流唐乃亥断面水质自动站、黄河干流贵德断面水质自动站、龙羊峡库区出水口断面水质自动站(良好湖泊项目)。
黄南州1个:黄河支流隆务河同仁断面水质自动站。
海北州4个:布哈河入青海湖断面水质自动站、浩门河寺沟口断面水质自动站、沙柳河刚察断面水质自动站、黑河黄藏寺断面水质自动站(总站投资建设)。
海西州3个:昆仑河纳赤台断面水质自动站、都兰河乌兰断面水质自动站、察汗乌苏河上西台断面水质自动站。
截止2018年2月,建成正在试运行的站点有13个,分别为湟水支流教场河多巴断面水质自动站、湟水支流甘河双寨断面水质自动站、湟水支流南川河老幼堡断面水质自动站、湟水干流扎马隆断面水质自动站、湟水支流沙塘川河傅家寨断面水站自动站、黄河干流唐乃亥断面水质自动站、黄河干流贵德断面水质自动站、黄河支流隆务河同仁断面水质自动站、布哈河入青海湖断面水质自动站、浩门河寺沟口断面水质自动站、昆仑河纳赤台断面水质自动站、都兰河乌兰断面水质自动站、察汗乌苏河上西台水质自动站。在通过省环境保护厅验收且委托第三方运维之前,由所在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运行维护工作。
未建成的站点,各市(州)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快建设进度,务必于2018年5月完成建设并开始试运行,同时监测数据实现与“青海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传输与管理平台”的联网。
(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根据201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00号)中确定的县级及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带“*”的水源为环保部确定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重点监管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共计14个)和变更或备用水源地共58个,水源地点位信息详见附表2-1至2-8。其中:
西宁市点位10个:三水厂*、徐家寨水厂*、多巴水厂*、五水厂*、六水厂*、四水厂*、七水厂(黑泉水库)*、大通县桥头镇水源地、湟中县鲁沙尔镇青石坡水源地、湟源县城关镇大华水源地。
海东市点位8个:乐都区引胜河水源地、互助县南门峡水库水源地、互助县西坡水源地、民和县西沟水源地、民和县硖门水库水源地、化隆县后沟水库水源地、循化县积石镇黄河水源地、平安区白沈家沟水源地(备用)。
海西州点位9个:德令哈巴音河傍河水源地*、格尔木格尔木河冲洪积扇水源地(河西水源地)*、乌兰县铜普镇上尕巴水源地、都兰县察汗乌苏镇水源地、天峻县新源镇水源地、大柴旦镇水源地、冷湖镇水源地、茫崖行委切克里克水源地、茫崖行委花土沟镇阿拉尔水源地(备用)。
海南州点位6个:共和县恰卜恰镇恰让水库*、同德县尕巴松多镇水源地、贵德县岗拉湾水源地、贵德县河西镇山坪台水源地(备用)、兴海县子科滩镇龙曲沟水源地、贵南县茫曲镇卡加水库水源地。
海北州点位5个:海晏县麻匹寺水源地*、门源县浩门镇老虎沟水源地、祁连县八宝河傍河水源地、海晏县三角城镇水源地、刚察县沙柳河镇水源地。
黄南州点位6个:同仁县扎毛水库水源地*、江龙水源地(备用)、尖扎县马克堂镇麦什扎水源地、泽库县夏德日河水源地、河南县大雪朵水源地、河南县擦玛沟水源地(数据仅报省厅)。
玉树州点位8个:结古镇扎西科河傍河水源地*、杂多县清水沟水源地、杂多县吉乃沟水源地、称多县西曲河傍河水源地、称多县查拉沟水源地、治多县城聂恰曲水源地、囊谦县那容沟水源地、曲麻莱县龙那沟水源地。
果洛州点位6个:大武镇野马滩水源地*、班玛县赛来塘镇水源地、甘德县柯曲镇水源地、达日县吉迈镇跨热沟水源地、久治县智青松多镇水源地、玛多县玛查里镇水源地。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当月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
3、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①市(州)级以上城市
每月一次,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须加密监测。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监测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须加密监测。
③备用水源地
备用饮用水水源地每年采样监测一次(奇数年开展常规监测,偶数年开展全分析监测),数据仅报省环境保护厅。如遇异常情况,须加密监测。
(2)全分析
市(州)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3)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县区,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工作按照省财政厅和环保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6年县域考核工作安排和2017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环发〔2016〕298号)要求执行。
4、质量保证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部门及时报告同级和上一级环保部门并进行复测,同时及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监测结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监测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数据报送
(1)常规监测数据
①市(州)级以上城市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于每月1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当月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各地级以上城市各市(州)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辖区内所有县级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各市(州)级环境监测站于4月、7月、10月前及次年1月10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上一季度监测数据。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每半年数据:各市(州)级环境监测站于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10日内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邮箱water@cnemc.cn,同时将纸质版报省环境保护厅。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于9月1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全分析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10月1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同时抄报省环境保护厅。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环境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省环境保护厅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
备用水源地);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7、组织实施与发布
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市(州)级环境监测站承担,目前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地方,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
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信息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发布;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栏目设置和管理。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十一)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1、监测范围
96个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背景点
2、监测项目
(1)所有样品测试项目
①土壤理化指标
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含量
②无机污染物
砷、镉、钴、铬、铜、氟、汞、锰、镍、铅、硒、钒、锌、锂、钠、钾、铷、銫、银、铍、镁、钙、锶、钡、硼、铝、镓、铟、铊、钪、钇、镧、铈、镨、钷、铺、钕、轧、铥、铒、镥、镝、铀、锗、锡、钛、锆、铪、锑、铋、钽、碲、钼、钨、溴、碘和铁等61种元素的全量。
(2)0-20cm表层土壤样品增加测试项目
①有效态
砷、镉、钴、铬、铜、汞、锰、镍、铅、钒、锌、硒和氟等13种元素。
②有机污染物
有机氯农药、多氯联苯(PCBs)、多环芳烃(PAHSs)和酞酸酯
等。
3、监测时间
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
4、工作方式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由中央财政保障经费。全部点位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组织开展监测,委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土壤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和分析测试等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可委托行政区域内有土壤监测能力的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土壤监测相关工作,鼓励实施采测分离的监测模式。
5、质量保证
承担监测任务的各有关监测机构要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质控措施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
内部质量控制执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监测质量体系文件》和《2018年国家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要求》等的要求,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分别根据工作任务编写质量管理报告,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统一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国家组织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随机抽取不少于10%(兼顾土壤类型和样品数量)的样品进行重新编码和比对测试,开展异地质量检查和抽测;质量控制方式包括实验室内和实验室见盲样比对测试以及质控样品测试等,其中实验室间盲样比对测试比例不少于样品数量的2%。
6、数据报送
2018年10月底前,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将监测数据上传至数据库,并将报告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四、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
(十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2018年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青环发〔2018〕33号)要求,2018年41个(包括:大通、湟中、湟源、平安、乐都、民和、互助、循化、化隆、海晏、门源、祁连、刚察、同仁、尖扎、泽库、河南、共和、同德、贵德、兴海、贵南、玛沁、班玛、甘德、达日、久治、玛多、玉树、杂多、称多、治多、囊谦、曲麻莱、德令哈市、格尔木市、天峻、都兰、大柴旦、冷湖、茫崖)被考核县域内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和县域污染源监测工作,由县政府按要求组织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县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由县政府委托省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或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登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全省各县委托监测单位开展监测技术培训工作和监测质量控制工作。
(十三)全省生态环境状况监测
(1)监测范围
对全省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价。
(2)监测项目
遥感监测项目为土地利用/覆盖数据(6大类,26小项)、植被覆盖指数、城市热岛比例指数,其他辅助监测统计项目为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等。
(3)数据报送格式
a.省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数据
以省和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包括2017年现状解译数据,2016-2017年动态解译数据。数据格式:coverage。
以景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和以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
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照片、核查点统计表和核查报告。
其他数据:降水量、水资源量、土壤侵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b.典型生态区域或者生态专题监测和评价数据
包括生态功能区评价相关指标、其他专题遥感解译数据、地面监测或调查数据以及报告等。包括:遥感解译数据、地面监测或调查数据以及报告等。
c.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包括纸版和电子版。
(4)数据报送时间
9月~12月。9月份报送地面核查相关数据和报告,12月份报送解译及其他相关数据和报告。
(5)组织实施单位
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价工作,并将监测信息发布至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栏目设置和管理。
(6)质量保证
内部质控执行《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案》和《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总站生字〔2015〕163号),外部质控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统一实施,质控方式包括野外核查、现场检查、交叉检查等。
(十四)生态环境地面监测
(1)监测范围
三江源区域典型草地生态系统。
(2)监测项目
草地生态系统的生物要素、环境要素以及景观格局等。
(3)监测时间
a.草地植物群落监测:每年1次,5月至10月采样。
b.环境要素监测:水、空气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同步;气象要素观测与监测区域或周边自动气象站同步。
c.景观格局监测:全年1次,结合区域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开展。
(4)质量保证
内部质控执行《生态环境地面监测补充方案》(另行通知),外部质控由总站组织实施,质控方式包括现场检查、野外核查、交叉检查等。
(5)数据报送
11月底前,将监测报告(*.doc)和监测数据(*.xls)统一命名为“2016年青海省生态环境地面监测报告/数据”,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进行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6)组织实施与发布
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负责生态环境地面监测工作,并将监测信息发布至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栏目设置和管理。
(十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
1、监测范围
大通、湟中、湟源、平安、乐都、民和、互助、循化、化隆、海晏、门源、祁连、刚察、同仁、尖扎、泽库、河南、共和、同德、贵德、兴海、贵南、玛沁、班玛、甘德、达日、久治、玛多、玉树、杂多、称多、治多、囊谦、曲麻莱、德令哈市、格尔木、天峻、都兰、大柴旦、冷湖、茫崖等41个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县域。
2、监测项目
县域的植被覆盖、水域湿地覆盖、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的变化。
3、监测时间
2018年11月底前完成41个被考核县域卫星遥感数据比对分析。
4、监测数据报送格式及时间
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考核县域环境遥感比对分析报告形式报送;卫星遥感比对分析结果,2018年12月底前报送。
5、数据报送
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于2018年12月底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6、实施单位
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
(十六)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包括县域监测和村庄监测2个层次。在村庄监测层次,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性行政村庄,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且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须加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在县域监测层次,开展地表水水质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详见《青海省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方案》(青环发〔2015〕1号)。
2、监测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青海省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方案》(青环发〔2015〕1号)。
3、监测方法
详见《青海省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方案》(青环发〔2015〕1号)。
4、监测频次
详见《青海省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方案》(青环发〔2015〕1号)。
5、评价方法
参照执行《农村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生字〔2014〕148号)。
6、报送时间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本行政区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11月底前,每季度的后10天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以及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6月和11月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底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12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总站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
7、组织实施与发布
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试点工作由当地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完成,没有监测能力的可委托有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完成,并配合青海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完成遥感监测现场核查。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市(州)级、县级监测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农村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收集、审核、汇总行政区农村环境监测数据,编写《年度青海省农村环境质量报告》,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监测数据。青海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负责遥感监测指标的监测及数据报告的编制。
(十七)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与监测项目
西宁市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同时开展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和道路交通噪声。
海东市及格尔木市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2、监测内容与时间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监测时间在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为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5、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
监测点位与2016年相比如有变动,必须报环境保护部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并说明变动原因。
质控检查按照《关于开展2017年声环境抽测比对工作及召开分工协调会的通知》(总站物字〔2014〕100号)开展。
4、数据报送方式与时间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
承担监测工作的单位于11月30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2月5日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
(2)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承担监测工作的单位于3、6、9、12月的1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每季度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审核后于3、6、9、12月的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每季度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含部分点位的自动监测数据)。
5、组织实施单位
西宁、海东及格尔木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数据汇总与上报。
(十八)重要风景名胜区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
1、监测范围
青海湖景区、西宁市湟中县塔尔寺景区。
2、监测指标
青海湖景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结合地表水监测任务)。
塔尔寺景区:环境空气质量(可用湟中县水利局自动监测站点位数据)。
3、组织实施
青海湖景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由海南州和海北州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完成,塔尔寺景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由湟中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完成。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数据汇总、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十九)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按要求开展全省及重点地区空气质量形势预报和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按时在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系统上填报发布信息。适时做好重污染过程联合会商,并提供预报结果给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分别做好全省和西宁市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预报会商技术支持工作。继续完善预报预警能力建设。
五、污染源监测
(二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按照青海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录执行,包括大气、水、声、土壤及其他污染源名录。
2、监测内容
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3、监测项目
(1)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批复文件相关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批复文件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以及COD、氨氮总量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的去除效率。
(2)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批复文件相关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批复文件。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设施,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
4、监测时间及频次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水泥、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化工行业增加烟(粉)尘指标)在上、下半年各监测1次;行业、企业特征污染因子每年至少监测1次。市(州)控、县控重点污染源每年至少监测1次。本省范围内无监测能力的,可委托省内有资质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监测,但需提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备。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期间至少监测1次;废水排入尾矿库的企业,在废水排入尾矿库之前选择合适监测点位并建设规范采样平台,每年至少监测1次。存在数据不合理等现象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对涉嫌存在异常排放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超标或在线监控数据涉嫌作假的企事业单位,应按同级环境监察部门要求及时开展执法监测工作。
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县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工作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青环发〔2018〕33号)要求执行。
5、监测任务分工
各地根据污染源监管的需求,对各级环保部门确定的本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监测。本地无监测能力的,需及时委托监测。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的排放监测,开展全省污染源抽测抽检,对承担监测任务的市(州)、县级监测站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质控情况检查和监测能力考核,监测质控检查包括对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内容。
6、监测结果报告
(1)采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录入、汇总、报送国控、省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2)各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部门要建立完整的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包括各重点监控企业空间位置、生产工艺、污染处理情况、排污口及执行标准、监测项目、排放限值等各类基础信息和环评批复、验收批复,随5月(实际上报1-5月)数据逐级报送省站、总站。
(3)各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环境监测部门按时收集、汇总和审核辖区内重点监控企业执法监测数据及电子表格,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开展的所有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包括各市(州)监测站和各县(区)监测站的各类污染源监测数据)汇总报省级环保部门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每月20日前将全省上月监测结果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数据报送采用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发现监测结果超标的,要及时向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通报。
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未开展监测的重点监控企业及排污口,逐一说明未监测原因。全年停产、名单重复、废水不外排、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级向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环境保护厅确认。对于平时无废水外排企业,由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在拟外排废水时通知监测部门开展执法监测。
(4)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编制《抽测抽检和质控检查报告》,并于2017年12月底前报省环境保护厅。
各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部门应在完成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执法监测结果报送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要及时将企业停产、复产等信息报监测机构。
7、相关要求
(1)废水、废气集中排放的,在集中排放口规范采样监测,并评价达标情况。
(2)有色金属采选企业废水排入尾矿循环使用的,对尾矿库废水上清液采样监测,不作达标评价。(每年采样监测一次)
(3)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的,对回用水采样监测,不作达标评价。(每年采样监测一次)
(4)企业采用正压大布袋方式除尘,监测厂界颗粒物(无明显厂界的,可监测企业所在区域颗粒物)。同时,要求企业对其设备周围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的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
(5)危废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要求加强监管,按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确定的监测因子和频次开展监测。
8、组织实施及发布
由所在地各市(州)环保局负责组织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每月将监测信息在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和市(州)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执法监测数据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省厅网站栏目设置和管理,并负责指导各市(州)环保局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和信息发布工作。
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执法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环发〔2013〕81号),各市(州)环保局应于获取污染源监测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布辖区内国控企业执法监测信息,并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二十一)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青环发〔2013〕395号),企业结合行业特点以及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需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控,保存原始监测和监控记录,建立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理处置量、排放量等台账。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频次应当符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要求。企业不具备开展自行监测能力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进行监测,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专项监测
(二十二)重点区域地表水重金属专项监测
1、监测点位
地表水重金属监测断面为黄河大河家,湟水金滩、扎马隆、小峡桥、朝阳桥、民和桥,大通河峡塘,宝库河黑泉水库入口,甘河、教场河入湟水前,格尔木河东河小桥、西河加尔苏等12个监测断面。
2、监测项目
(1)重金属监测指标:铅、汞、镉、铬(六价)、砷、铜、锌、硒、镍、钒、铊、锰、钴、锑和其他当地特征污染物。
(2)重金属全分析监测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2002-3838)中表1、表2和表3中全部重(类)金属指标,即:铅、汞、镉、铬(六价)、砷、铜、锌、硒、镍、钒、铊、锰、钴、锑、铁、钼、铍、钡、钛、硼。
(3)底泥监测,与重金属全分析监测同时采样,监测指标与水体重金属指标相同,监测结果不参与评价。
3、监测频次
每月一次,每月1~10日采样分析;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每年在枯水期开展一次水质和底泥的重金属全分析监测。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数据报送
西宁、海东及格尔木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断面的监测,并于每月1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水质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每月25日前数据报送省环境保护厅总量处和监测监察处。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未监测项目填写“-1”,超标项目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核查,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7、组织实施单位
西宁、海东及格尔木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重点区域地表水重金属专项监测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数据审核、汇总、上报及报告编制。
(二十三)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环境空气重金属监测
1、监测范围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东川工业园、大通县北川工业园和海西州格尔木冶金工业园区。
2、监测项目
铅、汞、砷、镉、六价铬,共5项。
3、监测时间
按季开展重金属污染物监测,每次连续采样5天,每天连续采样24小时。监测点位以各工业园区环境空气重金属监测方案为准。
4、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西宁市、海西州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各工业园区环境空气重金属监测工作,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辖区内工业园区环境空气重金属监测数据的审核、汇总及上报,于当季度第三个月的10日前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文件名称按照“2017年×季××市(州)××重点防控区环境空气重金属监测报告”。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未监测项目填写-1,超标项目由市(州)监测机构进行复测、环境监察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同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书面报送超标原因分析或未监测的情况说明。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质量年度评估报告编制,于12月1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
5、组织实施单位
西宁市、海西州环保局负责组织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环境空气重金属监测工作,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地区可委托本省有资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数据审核、汇总、上报及报告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