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于近日印发,以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改善水环境质量。详情如下:
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我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谁超标、谁补偿,谁达标、谁受益”为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
二、补偿断面布设原则
(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补偿断面分类:A类为入京杭运河、古运河、长江等重要水体和清水廊道的控制断面;B类为城区重要水体、内河的控制断面。
(二)兼顾实际、易于实施
优先选择河流较宽、水量较大、流向相对稳定的河流设立补偿断面。市环保局可根据方案执行情况及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调整和扩大补偿断面范围。
(三)明确责任、便于考核
优先选择水质污染责任明确,流向相对稳定的现有国控、省控断面作为补偿断面。水质补偿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地表水环境区划要求等设定,市环保局可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域调整、污染治理经济成本等,对考核断面、考核因子、水质目标、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进行实时调整。
三、考核因子、水质目标及补偿方式
(一)考核因子
选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为水质考核因子。
(二)水质目标
以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及扬州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书为主要依据;“水十条”中没有明确目标的断面,以扬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20年水质目标为准。
(三)补偿方式
入京杭运河、古运河、长江等重要水体和清水廊道的控制断面(A类):正常流向情况下,当断面水质超标时,由断面所在地补偿市财政。反向流向时不予补偿。
城区重要水体、内河的控制断面(B类):当断面水质超标时,由断面所在地补偿市财政。不考虑水流流向,在严重枯水期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补偿。
若补偿断面处于县(市、区)、功能区界河,按流域范围内的责任主体及分摊比例确定断面补偿资金。
四、组织方式、监测时间与频次
(一)组织方式
由市环保局统一组织实施水环境区域补偿监测工作。市环保局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采样监测等工作。
(二)监测时间与频次
市环保局委托的检测机构每月开展4次监测,分别在当月每周一、周二两天内完成,有监测条件的地区(功能区)可安排同步监测。
五、补偿标准及资金核算方法
(一)补偿标准
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由断面所在地补偿市财政。
断面水质浓度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单次补偿基数为1.25万元;
断面水质浓度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单次补偿基数为2.5万元;
断面水质浓度超标1倍以上的,单次补偿基数为5万元。
补偿标准施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单次补偿标准分别调整为2.5万元、5万元、10万元。
(二)核算方法
补偿资金按月核算,以市环保局组织监测及核定的水质、流向监测结果为依据,当补偿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以各超标考核因子浓度“超标倍数×补偿基数”核算补偿资金。
补偿断面单次监测某因子超标补偿资金=该因子浓度超标倍数×单次补偿基数;
补偿断面月超标补偿资金=该断面所有因子当月超标补偿资金之和;
补偿断面年超标补偿资金=该断面月超标补偿资金之和;
若补偿断面受到清淤改造工程施工等影响,暂时无法实施水质监测时,由市环保局调查后酌情调整补偿资金或同意暂停补偿监测;若补偿断面所处水体两侧断流、较长时期不能恢复监测的,市环保局可视该地区排污汇流走向的实际情况,在适当位置临时加设替代断面继续开展补偿监测;若因流动污染源等原因造成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由市环保局调查后酌情调整补偿资金。
六、监测数据核定
水质监测由市环保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和同步监测的地区(功能区)监测站的监测结果共同核定。流向监测原则上以联合监测期间现场共同认定的结果为准。
每月月底前,由市环保局对各补偿断面上月补偿资金进行核算,并通报各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环保局。各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环保局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通报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环保局在收到地方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于调查复核后20个工作日提出最终核定意见。
七、资金的解缴
补偿资金按年解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核缴年度。次年1月底前,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补偿资金核算结果核定补偿资金总金额,下达缴款通知。各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在收到缴款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指定的缴款账户缴纳补偿资金。
八、资金的使用
区域补偿资金,须全部用于本地区水环境治理、水质监控及水源地保护等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参照《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扬州市城区河道水质交接补偿工作方案》(扬府办发[2016]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断面考核目标表
2.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监测管理办法
3.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2
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监测管理办法
按照《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依据国家《水和废水监测分析办法》(第四版增补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区域补偿监测的组织方式
市环保局统一组织实施区域补偿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区域补偿监测技术支持、点位优化调整、水质自动站建设、监测数据汇总、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工作;市环保局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采样监测等监测工作。
二、区域补偿断面水质监测
(一)监测项目
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氨氮,总磷;流向。
(二)监测方式
市补偿断面采用手工方式监测水质,有水质自动站的断面可采用自动监测方式核定水质。
(三)监测方法
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11892-1989)、《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0-2003);氨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5-2009)、《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1-2003);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11893-1989)、《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3-2003);流向:《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四)监测时间与频次
市环保局委托的检测机构每月开展4次监测,分别在当月每周一、周二两天内完成,有监测条件的地区(功能区)可安排同步监测。
(五)监测结果核定
水质监测由市环保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和同步监测的地区(功能区)监测站的监测结果共同核定。流向监测原则上以联合监测期间现场共同认定的结果为准。核定方法参照省补偿断面核定方法执行。
(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等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国家标准监测分析办法开展监测工作。监测人员须持证上岗、仪器设备须通过计量检定,监测过程按照要求增加全程序空白、平行样、加标样或质控样等质控措施。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综合检测机构资质,并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或标准方法独立开展监测活动,保守委托方秘密,主动接受环保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管,检测方案和具体监测计划应当报委托方审核并备案,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七)监测结果上报
当月5日前,检测机构将上月监测结果汇总后书面报送市环保局。
附件3
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全市水环境综合治理,结合《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补偿断面的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由断面所在地按照劣于水质目标值部分和市规定的补偿标准向市财政缴纳补偿资金,称为区域补偿资金。
第三条 区域补偿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突出重点,科学公正,责任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域补偿资金按年解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核缴年度。次年1月底前,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补偿资金核算结果核定补偿资金总金额,下达缴款通知。各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在收到缴款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指定的缴款账户缴纳补偿资金。
第五条 区域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全市重点河流(断面)水污染防治和监测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对补偿断面、国考断面、省考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改善产生直接影响的水污染防治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各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断面达标方案的工程项目以及超标断面直接相关的水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
(一)相关河流(断面)及周边地区城镇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及污水截污管网建设项目;
(二)相关河流(断面)及周边地区畜禽养殖等农业面源整治项目;
(三)相关河流(断面)及周边地区生态恢复项目;
(四)相关河流(断面)及周边地区排污企业提标整治项目;
(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企业搬迁、关闭或者整治工程项目;
(六)其他相关治污工程;
(七)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水污染防治项目,参照水污染防治储备库项目申报流程执行,由市环保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第六条 在区域补偿资金中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占比不超过总额的20%。主要用于奖励全年水质均达标的补偿断面,奖励资金可由所在地统筹用于本地区水环境治理、水质监控及水源地保护等相关工作,不得用于发放个人。
第七条 除第五条、第六条外,区域补偿资金可用于区域补偿监测、软件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资金解缴情况与年度各县(市、区)、功能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挂钩。
第九条 各县(市、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区域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水污染防治项目进展情况及取得的环境绩效书面报告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可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出现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进展缓慢或环境绩效不明显的地区,视情况扣减或取消下年度分配的区域补偿资金。对挤占、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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