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检测等内容。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实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使用于本标准
2.1
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
包括畜禽屠宰、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畜禽屠宰指对各种畜禽进行宰杀,以及鲜肉分割、冷冻等保鲜活动(不包括商业冷藏)。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指主要以各种畜、禽肉为原料加工肉制品,以及畜、禽副产品的加工活动。
2.2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以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屠宰与肉类加工企业及生产设施。
2.3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建设项目。
2.4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2.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量上限值。
2.6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7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8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3.1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2
自2022年1月1日起,年屠宰量小于2万头猪、0.3万头牛、3万只羊、200万只鸡,100万只鸭鹅的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他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3
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3.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民政府规定。
表2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时间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时间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标准实施与监督
4.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4.2
在任何情况下,屠宰与肉类加工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检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5废水处理方法
5.1屠宰污水主要来自于圈栏冲洗、淋洗、屠宰及其它厂房地坪冲洗、烫毛、剖解、副食加工、洗油等工序所产生的污水。屠宰污水一般呈红褐色,有难闻的腥臭味,其中含有大量的血污、油脂质、毛、肉屑、骨屑、内脏杂物、未消化的食物、粪便等污物,固体悬浮物含量高。
屠宰污水有机物含量高,可生化性好其中高浓度有机质不易降解,处理难度较大,宰污水中的营养物主要是氮、磷,其中氮主要以有机物或铵盐形式存在,而磷主要以磷酸盐的形式存在。
6设计思路
6.1一级处理:排放的废水先后流经粗细两道格栅,主要去除较大悬浮物和漂浮物,防止污水提升泵等机械设备堵塞。然后流入隔油沉淀池,废水中含有泥沙等,这些可通过自然沉淀去除,沉淀的泥沙定期用污泥泵打入污泥浓缩罐。油脂则漂浮在水面,可以人工捞出回收处理。由于其废水水质水量波动较大,以确保后续处理效果和运行稳定性,在处理工艺流程中设置调节池,以均化水质水量。保证系统平稳运行。还可以通过调节池均化其本身的酸、碱度,以使废水的pH值满足后续处理工艺的要求。废水中含有的血污、油脂、油块等,通过混凝气浮得到有效的去除。
二级处理:对于屠宰废水中难降解、浓度较高的CODCr、BOD5,预处理过程中不能完全去除,故二级处理采用生化处理,本设计采用水解酸化-好氧生物处理技术。水解酸化池主要目的将大分子有机物分解成小分子有机物,以便在好氧过程中进一步得到去除。
三级处理:好氧处理后的出水,溢流到沉淀池中,沉淀后上清水进入消毒池,沉淀池中的污泥定期用泥浆泵打入污泥浓缩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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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艺流程
来自屠宰场的污水经格栅(网)去除污水中的毛、皮、浮渣和大颗粒悬浮物后自流入隔油池,去除大部分油脂和泥砂后进入调节池,经调节池调节水质水量后,并保证后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经过调节池的水经泵提升至平流式气浮沉淀一体机。先期去除水中悬浮物(ss),去除率达90%以上,出水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由(水解酸化池、二级接触氧化池、沉淀池组成),污水在水解酸化池进行酸化处理,通过厌氧菌将大分子有机物转化成低分子有机物;经水解酸化池流入接触氧化池进行生化反应后再进入沉淀池,出水经过滤消毒达标排放
8应用分析
考虑屠宰污水水质特点,对比各种处理方法的优缺点,得出目前屠宰污水最经济有效的处理技术为:以生物法为主,辅助必要的物理、化学等方法作预处理。例如以采用生物处理法为主体的二级SBR法工艺路线处理效果较好。在北方地区,尤其是经济不发达的北方地区,考虑到气温低,占地要求小,运行费用要求低等因素,深井曝气法为首选方法。
厌氧生物处理成本低,但不能较好地去除氨氮,故对于出水水质要求较高的情况下,通常经过厌氧处理后,还需进行好氧处理或采用化学法去除氨氮才能达到水质排放要求。好氧法不仅可以获得很高的CODcr去除率,而且还可以去除氮、磷,但成本很高,所以对于高浓度屠宰污水,通常首先经厌氧生物法处理,然后使用好氧法处理,综合使用厌氧和好氧生物法的优点,可以获得高CODcr去除率,同时去除氮、磷,还降低成本。
采用生物法处理屠宰污水可考虑回收利用问题。活性污泥经过一定处理后,可作为动物饲料用[24],还可回收屠宰污水中的蛋白质和脂肪,产品可用作动物饲料,还可以生产沼气和无害肥。达到开发能源,变废为宝,又促进农业养殖业发展的目的,是一项具有生态平衡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工程。屠宰污水的治理经验对于城市和养殖业粪便污染的治理有着较好的参考价值。
9设计原理
由于屠宰污水中含有一定量的大块漂浮物(血污、毛皮、杂物染物等),因此先用格栅予以拦截下来,以保证后续设备的正常运行,因为屠宰污水中含有血污、油脂等大分子有机物存在,直接进入好氧将很难降解,因此格栅出水进入化粪池。屠宰场现有化粪池能够起到一定的处理效果,但现有出水浓度依然很高并且夹带部分油脂,为了减轻后续处理设施的负荷,因此考虑在前端加一座隔油池以去除油脂。屠宰场因为工作时间的因素,它的排水周期跟其它污水排放周期不同,它主要集中在夜间排放,因此必须设置一个较大的调节池来调节水质水量以保证整套设施的正常运行,减轻对后续设施带来的冲击负荷,污水经调节池收集然后通过泵泵入后续处理设施。污水经过前端化粪池处理后,污水中依然含有大部分大分子有机污染物,因此需要进一步对其降解为小分子物质,为后续好氧生化做准备,并且考虑到污水中氨氮和总磷的超标,因此必须设施好氧—缺氧的交替运行环境来达到硝化—反硝化的交替运行来达到脱氮除磷的效果,此处通过设置水解酸化池将后续好氧处理出水部分回流至水解酸化池来实现。污水经过水解酸化池后进入好氧池,此处将好氧池分为两段,它的好处在于在不同的好氧段,微生物根据环境不同而呈现空间的分布,具备针对性,有着更好的去除效果。污水经过前端各个生化处理设施处理后,有机污染负荷很大程度得到降解。但污水中色度依然难以达标,为了对色度的去除,并同时考虑对COD的降低和氨氮及总磷的降低,因此此处设置混凝沉淀池并且投加针对性的药剂。沉淀池出水,进入消毒池,然后最终达标排放。
10工艺优点
10.1采用的生物接触氧化处理工艺,比活性污泥池体积小,适应性强,耐冲击负荷性能好,出水水质稳定,不会产生污泥膨胀;
填料比表面积大,微生物易挂膜,脱膜,在同样有机物负荷条件下,对有机物去除率高,稳定可靠,同时无需投加药剂,节约后续成本,降低运行费用;
10.2水解酸化可有效污水血色,分解大分子有机物,减少后续处理负荷;
10.3沉淀效果理想,可获得较好的出水水质;
10.4消毒处理,去除率达到99.4%以上;
10.5妥善处理剩余污泥,保证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排泥方便,减少人工操作
10.6采用独特的构造方式,最大限度减少臭气扩散;
10.7运行管理简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运行状态调整,以获得最佳运行效果;
10.8净化效率高,BOD去除率在85%~90%,出水各项指标达到国家二级或一级排放标准;
10.9能够处理屠宰行业污水及其相类似的工业有机污水;
原标题: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处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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