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天津市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全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0元;应税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固体废物和噪声适用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所征环境保护税收全部归地方收入,以促进全市保护和改善环境和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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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保局提醒费改税后需注意事项:缴税不免责 去年排污费仍需缴纳

2018-01-03 17:52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郭文生

1月1日起,天津市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全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0元;应税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固体废物和噪声适用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所征环境保护税收全部归地方收入,以促进全市保护和改善环境和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在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中,天津市建立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负责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环保部门依法负责加强对应税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要求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

天津市环保局规财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天津市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是市财政、发改、地税、环保部门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综合分析全市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产业结构、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

此外,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全市环境税征收工作中还有3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缴税并不免责,纳税人除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外,还应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全市对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即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是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一般均为按月计算,按季缴纳,2018年第一季度,全市排污单位仍需缴纳2017年第四季度排污费,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则需缴纳2017年全年度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原标题:缴税不免责 去年排污费仍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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