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完善湿地分级和管理体系,创新湿地修复和利用监管机制,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甘肃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全省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牧等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全省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2535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2463.60万亩,新增湿地面积9.45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60%以上,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显著增加。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体制机制,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和稳定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1.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在完成各类湿地落界的基础上,确定全省湿地保护红线,制定管理办法,进行严格保护。(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并建立定期更新的分级动态管理体系。由省林业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名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甘肃省重要湿地确认指标》和《甘肃省重要湿地管理办法》,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认定后的重要湿地设立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各地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要通过申报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保护。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建立县级以上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探索与精准扶贫相结合的湿地管护员制度。(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负责)
(二)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1.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全省湿地面积落实到各市州、县市区和相关保护区。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负责)
2.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制定甘肃省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和湿地生物多样性监测技术规范,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构建省级湿地生态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到2020年,国家和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水鸟种类不低于110种,全省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维持稳定。(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3.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和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加强对湿地保护修复的考核评估,层层签订生态文明考核责任书(湿地),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1.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湿地生态保护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负责)
2.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根据生态承载力严格控制生态脆弱区和敏感区湿地的载畜量、取水量、采砂量、取土量和旅游承载量等。(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3.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行为。建立以森林公安机关为主体、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参与的行政执法机制。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综合行政执法机制,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负责)
(四)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1.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退化湿地修复、生态环境鉴定、评估等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对责任主体灭失、由于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或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负责)
2.多措并举扩大湿地面积。各地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制定侵占湿地恢复方案,按照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确定的退耕范围,对适宜还湿的耕地,可通过退耕还湿、退田还湖、退养还滩、生态补水、排水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科学恢复原有湿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负责)
3.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和湿地修复管理办法。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重点修复黄河上游生态屏障、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河西内陆河上游生态屏障、陇东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石羊河下游生态保护治理区、敦煌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区、肃北北部荒漠生态保护区的退化湿地,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重点开展尕海、黄河首曲、黄河临夏段、黄河兰州白银段、祁连山和河西走廊重要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积极争取“十三五”湿地保护修复和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等项目,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全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生态用水机制。建立湿地生态用水保障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全面落实河长制,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加强白龙江、白水江、西汉水、黄河中上游、河西内陆河等重要流域的水污染防治进程,优化河西地区地下水资源调配,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生态用水需求。(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省林业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省级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退化湿地第三方修复评估办法、湿地修复成效公示办法。按照省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建立退化湿地第三方修复机制,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负责)
(五)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1.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制定省级湿地资源监测技术规程与办法、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监测评价技术规程与标准;组织实施全省湿地资源调查和泥炭沼泽碳库调查,调查周期为10年。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统筹规划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构建省级湿地监测中心和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为一体的湿地资源监测体系。依托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建设10个野外监测站,完善全省湿地资源监测网络体系,重点开展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水环境质量等资源调查和遥感监测工作,建立统一完善的全省湿地资源信息数据库,掌握湿地资源动态变化情况,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建立甘肃省湿地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牧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省林业厅发布全省跨范围、跨区域、跨流域以及省级重要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各级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上成立甘肃省湿地保护修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各地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湿地保护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工作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强化军地协调配合,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法制建设,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湿地保护修复、监测评价、开发利用、违法处罚、生态效益补偿、水资源管理等配套规章制度,切实保护好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环境。(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建立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对我省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恢复、监测项目的支持,加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及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积极争取湿地国际合作项目和各类外援项目对湿地保护工作的资金和技术援助,建立鼓动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湿地保护的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贴息、政策性贷款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对全省湿地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补偿机制。制定以国家为主导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和不同湿地类型生态补偿模式。继续加强多方合作,积极探索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和社会参与的多元生态补偿形式和湿地合作共管的新型综合管理途径,形成一套适合省级各类湿地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在湿地保护和修复过程中的激励、引导作用。建立和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措施,对流域上游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因承担保护责任导致发展受限制的进行补偿,对候鸟迁飞线路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率先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要湿地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科技支撑。重点开展湿地环境演变过程和规律、湿地景观格局和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和稳定性等基础科学研究,突出湿地退化治理与修复关键技术、湿地可持续利用管理技术、湿地与水资源安全、湿地生态效益综合评价技术等研发,建立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试验示范区,提升湿地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成立湿地保护与修复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加强湿地保护管理重大理论和政策研究。(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依托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建立湿地环境教育、湿地科学实验实训等基地,探索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湿地保护知识和政策法规,积极推进湿地保护知识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法律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热爱湿地和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省林业厅、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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