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沈阳市黑臭水体长效治理工作方案》,以切实做好沈阳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确保建成区内河流(水体)实现长治久清。具体内容如下:
沈阳市黑臭水体长效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3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要求,我市对新开河、南运河、卫工明渠、辉山明渠、满堂河、细河、白塔堡河、浑南干渠、山梨河、南小河、造化排支、造化排干12条河流进行了集中综合整治,并已通过阶段性验收。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确保建成区内河流(水体)实现长治久清,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污染源防治和河流(水体)、护岸护堤、两岸环境维护入手,采取针对性措施,对我市建成区内已初步完成综合治理的12条河流以及人工湖、公园内水体等进行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达到国家关于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的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管控污染源排放。防止已完成整治的12条河流172处污染源出现反弹,有效杜绝新污染源产生。
1.严格控制点源污染。加强对污水直排企业和单位的巡查、执法力度,对违规排污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停或取缔;按照排水防涝和污水处理相关工作部署,解决雨污合流管线雨季溢流问题,明确工程措施和完成时限,强化日常监管。
2.科学处理面源污染。针对畜禽养殖污水排放、村屯污水散排以及市政管线未覆盖的偏远、独立小区污水排放等问题,科学施策,采取建设污水小型处理站等措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3.做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加快不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进度,确保处理后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在提标改造和检修时,要做好污水临时处理工作预案,经市环保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防止污水直排入河现象发生。
4.严格控制地铁和建筑基坑降水排入污水及雨污合流管线。对已接入市政污水及雨污合流管线的降水,要采取引入雨水管线或铺设临时管线等措施,直排河道或其他水体。
5.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杜绝乱排乱倒、偷排偷倒等违法排污行为。强化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参与黑臭水体整治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向河道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对破坏水体及周边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二)加强河流(水体)水质监测工作。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和不同水体特征,有关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要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科学设定监测点位和频率,动态跟踪监测河流(水体)水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对水质不达标的,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市政府将予以通报并追究“河长”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强化底泥、水面漂浮物以及河道两岸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原位清淤的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工程措施,确保底泥、水质随时达标;有关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要明确责任单位,每日巡视并及时打捞清理水面漂浮物,确保水面清洁无污染物;做好河道两侧蓝线内的违建拆除、垃圾和枯死树枝清理等环境整治工作,对具备改造条件的河段,可结合河道综合改造工程,提升两岸景观;及时巡查和维护河流(水体)的护坡、护岸。
三、工作标准
(一)公众评议和水质监测。有关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要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开展公众评议和水质监测辅助判断工作。消除水体黑臭现象后,有关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要及时完成整治工程竣工验收,建立长效机制,有效防止黑臭现象反弹。
(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全部工程完工的证明材料和影像资料。
(三)政策机制。严格落实“河长制”,建立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整治的绩效目标、指标,对政府委托运营的,要有明确的委托协议和奖惩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运营的,要明确运营绩效考核目标和按效付费等内容。落实养护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治理的,要将运营服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政府主导投入的,要将治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或明确融资渠道和方式。
四、工作分工
1.区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河流(水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市建委:负责市运河水系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建筑施工降水管控、排水防涝和污水处理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
3.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黑臭水体整治相关督查、督办工作。
4.市执法局:负责新开河、南运河、卫工明渠、北陵公园和南湖公园内水体以及岸线环境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5.市城管局:负责沈大边沟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雨污合流管线雨季溢流管控工作;组织实施新开河、南运河截污管道工程建设,确保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6.市水利局:负责新开河二环至渠首段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7.市环保局:负责企业排污口管控和河流(水体)水质监控工作;负责污水处理厂维护、提标、扩容以及污水达标排放监管工作。
8.市农经委:负责河流(水体)沿线畜禽养殖行业的管理工作。
9.市地铁集团:负责地铁施工降水排入污水及雨污合流管线管控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落实责任。有关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是河流(水体)区段的第一责任人,与市政府签订工作责任状;对每条河流(水体),有关地区要明确1名区级领导作为具体责任人。有关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要制定河流(水体)长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处室),负责组织协调和信息报送工作;细化责任分工,分解工作任务,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人,建立绩效评估和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有关区政府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监管作用,建立区政府、区直部门、社区的三级监管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对河流(水体)的污染源管控、水质监测、两岸环境整治等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发现、上报问题,客观评价整改工作效果。
(三)建立监督举报机制。有关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要发动广大群众,充分利用沈阳市生态环保110综合管理平台,对违法排污、破坏水体水质以及两岸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四)加强责任追究。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不负责任、监管失职、互相推诿以及对河流(水体)造成再次污染且影响严重的地区和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市政府要追究“河长”的领导责任和具体部门、人员的管理责任。
(五)落实资金保障。新开河、南运河、卫工明渠等3条运河水系日常维护资金由市级城建计划统筹安排,其他河流(水体)日常维护资金由所在区政府纳入区级城建计划统筹安排。同时可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解决。
附件:1.各地区日常管理和维护河流(水体)责任范围
2.沈阳市已治理172处黑臭水体污染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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