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海市于2017年11月15日印发了《乌海市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正式打响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方案》明确提出,力争到2017年底,二氧化硫、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53.6微克/立方米、49.5微克/立方米以下,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15%、10%,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3.6%以上;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为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攻坚阶段。方案明确了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五大主要工作任务:一是深入推进矿区环境集中整治。二是深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三是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四是扎实推进面源污染治理。五是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工作。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海市2017—2018年冬季大气
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力做好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采暖期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现将《乌海市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5日
乌海市2017—2018年
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当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形势严峻,为了切实做好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在《深入推进乌海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乌党发〔2015〕9号)、《乌海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行动实施方案》(乌党办发〔2017〕30号)的基础上,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充分认识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2017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目标的收官之年,也是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现阶段性目标的攻坚之年,全力抓好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冬季采暖期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优良天数达标率仅在50%左右。特别是今年以来,随着全市经济运行回暖,1—10月份空气质量有所下降,中心城区优良天数同比去年明显减少,主要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完成年度任务形势严峻,能否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关键在冬季。面对全市经济运行回暖,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加之冬季采暖期燃煤量季节性增加、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的不利局面,必须在落实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有效降低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勇于担当、真抓实干,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二、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力争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二氧化硫、细颗料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53.6微克/立方米、49.5微克/立方米以下,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15%、10%,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3.6%以上。
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以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为基线,以深入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深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扎实推进面源污染治理作为主攻方向,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督察问责,加强联防联控,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实现冬季空气环境质量的有效改善。
攻坚时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
三、主要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深入推进矿区环境集中整治。
紧紧围绕全市突出环境问题,将矿区环境综合整治作为攻坚行动的重中之重,各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督与管理,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立即开展矿区扬尘污染集中治理的通知》(〔2017〕36号)等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要求,严查煤层和排土场自燃治理、排土场规范化整治、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矿区道路硬化等列入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至今未按要求组织实施或工程项目推进缓慢,“以采代治”或“只采不治”;各企业在穿爆、采装、排土、运输等生产作业时产生严重扬尘污染;洒水车、高压雾炮等洒水降尘设施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渣山新产生矸石自燃点压覆治理不及时;未建立有效的洒水保洁机制,矿区公共道路、采区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随意开设临时运输便道、未按要求采取密闭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发生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小破碎、小筛选等“小散乱污”企业未实施关停取缔,无任何环保措施开工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各区政府、市直各成员单位,依各自职责扎实组织实施矿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有效改善矿区大气环境质量。(各区政府落实,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督导)
(二)深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1.强化涉气重点企业环境监管。检查焦化、火电、水泥、化工、玻璃、电石、铁合金、石灰、碎石等重点涉气行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含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及运行)、信息公开等情况,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要求企业严格煤炭、原料的使用,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冬季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建立完善企业排污管理台帐,一旦发生大气类污染物超标排放,一律从严处罚。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尤其要加强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将其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具备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条件的企业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所有在产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年日均值浓度达标率要达到95%以上。各类企业一律禁止使用临时烟囱低空排放,要严厉打击在线数据造假违法行为。(各区政府落实,市环保局督导)
2.全面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各区要在年底前全面完成本辖区PVC、焦化、精细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泄漏检测修复工作。要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清单,逐一现场检查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现场检查主要内容有: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各区政府落实,市环保局督导)
3.加快推进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工程建设进度。各区、各有关企业要加快火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等列入年度计划工业污染防治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对照列入年度计划治理项目清单,逐一现场检查治理项目进展情况,对目前已完成工程建设的项目要督促企业尽快完成调试并通过验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对在建项目,要督促企业倒排工期,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对年底前不能完成改造任务而造成超标排放的要从严从重处罚。对由于企业停产、实施工艺改造等措施实现达标排放而暂缓实施的治理项目,要加大企业的日常监察力度,确保停产企业在完成改造前不得恢复生产,在产企业一旦出现超标排放从严予以处罚。(各区政府落实,市环保局督导)
4.实施企业停产整治措施。各区要对辖区内污染排放强度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小型工业企业或其部分生产设施实施停产整治,整改完成前不得恢复生产。11月底前确定停产整治企业名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停产企业建立跟踪督查制度,防止企业违规复产。(各区政府落实,市环保局督导)
5.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焦化、水泥、医药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各区政府落实,市环保局督导)
(三)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突出抓好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检查各企业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情况。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要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尤其要强化焦化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和治理;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必要时实施停产整治。(各区政府落实,市环保局督导)
2.整治煤场、粉状物料堆场和固废渣场扬尘污染。继续强力推进粉状工业物料堆场封闭治理和固废渣场扬尘污染治理。严格落实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未开展物料堆场封闭治理企业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乌海政办字〔2016〕53号)要求,严查全市煤场、料场等粉状物料封闭治理和固废渣场压覆治理情况。对尚未落实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企业尽快完成整改。对正在组织施工尚未完成封闭治理的煤场及粉状物料堆场,以及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重点区域、企业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快施工进度,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对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物料堆场封闭治理的企业要依法实施“按日计罚”、不予安排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列入环境信用评价“黑名单”、对洗煤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等行政管理和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恶劣、整改不及时的企业要予以曝光。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全面取缔非法采矿活动。同时加强企业破碎、堆储、运输等环节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避免造成扬尘污染。(各区政府落实,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督导)
3.巩固洗煤企业煤矸石堆场自燃治理和规范化整治成果。对洗煤企业的煤矸石堆场规范化整治、自燃点及时治理、煤矸石综合利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必要时责令停产整治。对洗煤企业新产生的煤矸石及尚未进行处置的煤矸石,各区要按照煤矸石处置技术规范,分区域进行集中统一处置。各区必须完成煤矸石分区域处置场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社会化运营。(各区政府落实,市环保局督导)
(四)扎实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继续深入推进居民原煤散烧治理。各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深入组织实施《乌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划定方案》,市域范围内全面禁止原煤散烧,所有清洁燃料供应点禁止出售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明确辖区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综合执法、环保等部门责任分工,加强煤质管控,强化质量检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确保市场供应煤质符合标准要求。认真落实网格化监管要求,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建设和监管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积极引导鼓励居民使用清洁能源或含硫量小于0.5%和灰分小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自觉遵守禁燃区的有关规定,严查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全力推进烟煤禁烧工作。加快组织实施棚户区拆迁改造,确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对已完成搬迁的区域,要及时进行平整修复,改变脏、乱、差现状。(各区政府落实,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督导)
2.完成燃煤锅炉淘汰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乌海市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推进绿色安全发展“十大行动”实施方案》(乌党办发〔2017〕30号)、《关于加大执法力度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淘汰任务的通知》要求,对照清单逐台检查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情况,并建立完整的淘汰档案。对具备接入供热管网条件且主动接入供热管网的企业、单位,各区要明确专人,积极帮助其协调解决审批、接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尽量缩短项目审批时限,减少接网费用收取,确保各项工程尽快完工。要求本辖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单位带头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淘汰任务。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不具备淘汰拆除条件暂时使用的燃煤锅炉必须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各区政府落实,市环保局督导)
3.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实施建筑、拆迁、市政、道路施工工地扬尘监管。全面实行绿色施工,全市所有建筑工地要达到绿色施工要求。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督促建筑工地全面落实抑尘措施,停复工前均需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特别加强对现有工地裸露土壤、渣土堆、物料等的覆盖情况进行清查,凡老旧和破损的覆盖物一律监督施工方进行更换,凡未进行覆盖的立即整改,整改不力的一律停工整改。加强对全市主城区道路开挖等市政工程执法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降尘措施。各区政府负责拆迁工地的施工管理,对未落实湿法或封闭拆迁的工地一律予以停工整治,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31日停止主城区拆迁项目作业(重大民生项目除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施工扬尘监管,施工堆土必须喷洒抑尘剂或覆盖密目抑尘网,施工拌合站及其物料输送工段要封闭施工,倾倒土方必须实施喷淋作业。公安交警和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要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完成渣土运输车密闭改装,实现密闭运行,并采取在主城区道路限时段运行措施,减少对城市扬尘污染。(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负责组织落实)
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全面推行机械化清扫。市直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加大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频次,逐步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确保全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和主要交通干线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建城区机械化清扫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三区快速通道、拉黄线、机场路、110国道、运煤南北运城线等全市主要交通道路机械化清扫工作,各区政府负责工业园区主要交通道路机械化清扫工作。要重点对各类施工现场周边路段、大型运输车辆行驶频率高的路段、积尘严重的路段要细化工作措施,加密清扫保洁频率,确保路面积尘得到有效控制,有效杜绝道路扬尘污染。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粉状物料运输车辆的道路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实现密闭运输(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负责组织落实)
4.严格禁止露天焚烧。加强秸秆禁烧工作力度。市农牧业局负责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建立完善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各区政府和乡镇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除白天日常巡查外,要加强夜间的巡查力度,特别在出现静稳天气等不利气象条件下加密检查频次,杜绝建城区范围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以及落叶等现象发生。市林业局、市园林局要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严禁出现露天焚烧杂草、落叶现象。(各区政府、市农牧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落实)
(五)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工作。
1.强化执法监管,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在认真组织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管理、居民烟煤散烧治理、燃煤锅炉淘汰和建筑工地、道路扬尘污染治理等日常执法的基础上,各区要采取驻点监察、定期巡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对所属地问题突出企业,要派驻点、驻厂监督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污染整治要求落到实处。积极协调自治区组织开展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和乌海市三地联合执法活动,推进跨地区污染联防联控,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各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落实)
2.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工作。《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即将正式印发,各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修订后的《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修改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对有减排任务企业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实施专项检查,进一步扎实应急响应环节,确保一旦启动应急预案能够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取得预期减排效果。针对今年冬季的严峻形势,各区、市直有关部门、企业要做好采取更严格应急响应措施的准备,以满足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一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核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总结。在应急工作结束的3日内,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未按照要求落实保障措施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市应急办、各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企业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企业作为污染防治责任的实施主体,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落实污染源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管理、环境风险防范、环境信息公开等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国有企业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各区党委、政府不仅是落实《攻坚行动方案》的责任主体,也是本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责任主体,要于11月17日前将攻坚任务分解细化,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逐级落实责任,严格工作考核,层层传导压力。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责,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实。各区党委、政府,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靠前指挥,确保把攻坚行动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抓好督查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负责督导,各区委、政府、各相关部门、企业负责落实)
(二)加大督察工作力度,全面落实两级督察工作机制。
为确保攻坚阶段各项工作内容落到实处,在攻坚期内全市将实行两级督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信息化委、环保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局、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要依据重点工作内容的职责分工,在开展好本部门工作的同时,发挥好对各区工作的督察、督导职责,要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督察频次,从11月17日起全面组织开展行业专项督察工作。各单位要指定分管领导、联络人,在11月17日前根据工作职责制定行业督察工作方案报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量化督察清单,确保督察工作取得实效。并于每月25日前将督察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量化的督察内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具体问题等)。对于督察发现的各地存在的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全部移交当地政府限期解决。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专项督察组,对全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开展综合督察,并结合行业督察结果形成督察通报,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对问题突出、整改缓慢的地区、部门、企业进行约谈。对重点工作落实不实,且经督察通报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将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进行逐级问责。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矿区攻坚行动的综合督查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信息化委、环保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落实)
(三)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考核问责。
同时建立信息调度、通报制度。各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推进会、通报会、督办会等形式,及时开展调度,掌握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区、市直有关部门除建立内部信息调度机制外,每月15、25日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承担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将采取的工作措施等内容报送至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各区、市直相关部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将此次攻坚行动各项任务纳入对各区、市直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实绩考核内容。对任务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将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相关制度,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加强宣传力度,引导全民参与。
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作用,在新闻媒体开设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工作专栏、专题等,全方位宣传报道工作安排和开展情况,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监督举报方式。宣传和提倡多采用公交出行方式,培养更加文明、节约、绿色的生活习惯。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曝光、工作进展情况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的发布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推动大气环境问题更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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