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的危险废物收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危险废物产生节点将危险废物集中到适当的包装容器中或运输车辆上的活动;二是将已包装或装到运输车辆上的危险废物集中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内部临时贮存设施的内部转运。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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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收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的危险废物收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危险废物产生节点将危险废物集中到适当的包装容器中或运输车辆上的活动;二是将已包装或装到运输车辆上的危险废物集中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内部临时贮存设施的内部转运。
危险废物的收集应根据危险废物产生的工艺特征、排放周期、危险废物特性、废物管理计划等因素制定收集计划。收集计划应包括收集任务概述、收集目标及原则、危险废物特性评估、危险废物收集量估算、收集作业范围和方法、收集设备与包装容器、安全生产与个人防护、工程防护与事故应急、进度安排与组织管理等。
危险废物的收集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内容至少应包括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和方法、专用设备和工具、转移和交接、安全保障和应急防护等。
危险废物收集和转运作业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手套、防护镜、防护服、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在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转运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包括防爆、防火、防中毒、防感染、防泄露、防飞扬、防雨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危险废物收集时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物理形态、运输要求等因素确定包装形式,具体包装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包装材质要与危险废物相容,可根据废物特性选择钢、铝、塑料等材质。
(2) 性质类似的废物可收集到同一容器中,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应混合包装。
(3) 危险废物包装应能有效隔断危险废物迁移扩散途径,并达到防渗、防漏要求。
(4) 包装好的危险废物应设置相应的标签,标签信息应填写完整翔实。(5) 盛装过危险废物的包装袋或包装容器破损后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6) 危险废物还应根据GB12463的有关要求进行运输包装。
含多氯联苯废物的收集除应执行本标准之外,还应符合 GB 13015 的污染控制要求。
危险废物的收集作业应满足如下要求:
(1) 应根据收集设备、转运车辆以及现场人员等实际情况确定相应作业区域,同时要设置作业界限标志和警示牌。
(2) 作业区域内应设置危险废物收集专用通道和人员避险通道。
(3) 收集时应配备必要的收集工具和包装物,以及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及应急装备。
(4) 危险废物收集应参照本标准附录A填写记录表,并将记录表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5) 收集结束后应清理和恢复收集作业区域,确保作业区域环境整洁安全。
(6) 收集过危险废物的容器、设备、设施、场所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应消除污染,确保其使用安全。
危险废物内部转运作业应满足如下要求:
(1) 危险废物内部转运应综合考虑厂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转运路线,尽量避开办公区和生活区。
(2) 危险废物内部转运作业应采用专用的工具,危险废物内部转运应参照本标准附录 B填写《危险废物厂内转运记录表》。
(3) 危险废物内部转运结束后,应对转运路线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无危险废物遗失在转运路线上,并对转运工具进行清洗。收集不具备运输包装条件的危险废物时,且危险特性不会对环境和操作人员造成重大危害,可在临时包装后进行暂时贮存,但正式运输前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包装。
危险废物收集前应进行放射性检测,如具有放射性则应按《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进行收集和处置。
危险废物的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可分为产生单位内部贮存、中转贮存及集中性贮存。
所对应的贮存设施分别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用于暂时贮存的设施;拥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用于临时贮存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的设施;以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配置的贮存设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满足GB18597、GBZ1和GBZ2的有关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
贮存危险废物时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每个贮存区域之间宜设置挡墙间隔,并应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装置。
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应配置有机气体报警、火灾报警装置和导出静电的接地装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应满足GB 1560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要求。
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还应充分考虑防盗要求,采用双钥匙封闭式管理,且有专人24小时看管。
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贮存的台帐制度,危险废物出入库交接记录内容应参照本标准附录C执行。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根据贮存的废物种类和特性按照GB18597附录A设置标志。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应按照 GB18597 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废物的运输
危险废物运输应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其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组织实施,承担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应获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危险废物公路运输应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 年]第 9 号)、JT617 以及 JT618 执行;危险废物铁路运输应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6]79号)规定执行;危险废物水路运输应按《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 年]第 10号)规定执行。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运输的规定。
运输单位承运危险废物时,应在危险废物包装上按照 GB18597 附录 A 设置标志,其中医疗废物包装容器上的标志应按 HJ421 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公路运输时,运输车辆应按 GB13392 设置车辆标志。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危险废物时应在集装箱外按 GB190 规定悬挂标志。
危险废物运输时的中转、装卸过程应遵守如下技术要求:
(1) 卸载区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废物的危险特性,并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装卸剧毒废物应配备特殊的防护装备。
(2) 卸载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3) 危险废物装卸区应设置隔离设施,液态废物卸载区应设置收集槽和缓冲罐。
监督与实施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标准所提出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要求对管辖区域内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行为进行监管,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环境安全。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及其它有关管理要求建立地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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