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七台河生态环境公开某焦化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案件回顾
2021年10月19日,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对七台河市某焦化企业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已建有一座危废暂存间,位于厂区东侧,危废暂存间门外已粘贴危险废物标识,暂存间内存放大约68吨废铁钼催化剂,但催化剂外的塑料包装袋均未按规定粘贴危废识别标志。经进一步调查,废铁钼催化剂是以甲醇为原料采用铁钼法生产甲醛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50,符合新《固废法》中“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情形。
处理方式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目前已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体废物。危险废物不同于一般的固废,其危险性更大。如随意堆放,会污染水体和土壤,对人体健康也存在风险。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必须落实危险废物安全贮存场所,做好“防雨、防渗、防流失”三防措施,同时设置危险废物贮存的警示标志。希望该案能引起相关企业重视,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安全生产增添一道有力的屏障,为环境保护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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