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环保局印发《重庆市“十一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一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经济信息委,万盛经开区环保局、经济信息局,双桥经开区环保局、经发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经济运行局:
现将《重庆市“十一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31日
重庆市“十一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69号),推进我市“十一大”重点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工作,减少企业水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促进我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源头治理,以节能、降耗、减排为目标,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广应用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化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实施范围
重庆市范围内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生化制药)、制革、农药、电镀以及涉磷产品等“十一大”重点行业企业。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年底前,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完成焦炉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完成尿素生产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行业的抗生素、维生素生产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2020年年底前,全市“十一大”重点行业企业按照《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联节〔2016〕275号)要求,完成清洁化改造,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显著提高。
四、工作任务
(一)制定方案。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十一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方案,明确企业技术改造措施、完成时间等内容,细化落实清洁化改造任务。其中,涉磷产品企业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技术改造。
(二)实施改造。按照清洁化改造工作方案,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具体清洁化改造实施方案,推进企业清洁化改造工作。清洁化改造过程中,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要求,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实施清洁化改造的生产工艺,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三)组织验收。各区县(自治县)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对实施清洁化改造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对清洁化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建立统筹协调推进机制,指导、督促企业有序推进清洁化改造工作。
(二)明确主体责任。各有关企业是实施清洁化改造的责任主体,应提高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清洁化改造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三)强化监管引导。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加强企业日常环境监管,确保企业在清洁化改造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对“十一大”重点行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行污染物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要加强企业清洁化改造工作中的技术引导、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区县(自治县)要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对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的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目标考核。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将组织专家对各区县(自治县)清洁化改造工作进行检查,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区县(自治县)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水污染防治考核内容。
重庆市“十一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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