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印发《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土壤函[2017]1606号
关于公开征求《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防范环境风险,我部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2015年)》)进行了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落实《实施方案》中“完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制度,取消贸易单位代理进口”的工作要求,删除《管理规定(2015年)》中有关委托代理进口的相关内容,明确要求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二是删除《管理规定(2015年)》中已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的相关废物品种内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延期事项、近3年内领取过相同品种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可免予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有关内容、申请进口废物企业应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的要求等。
三是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的公告》(2016年公告第45号),取消《管理规定(2015年)》中“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的相关要求。
四是在《管理规定(2015年)》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中增加企业守法情况的信息内容。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研究并于2017年11月6日前反馈我部(电子件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鞠红岩、戴祥
电话:(010)66556293、66556241
传真:(010)66556252
邮箱:swmd@mep.gov.cn
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3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察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巴塞尔公约亚洲太平洋地区培训和技术转让区域中心,中国造纸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中国合成树脂供销协会塑料循环利用分会,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再生利用专业委员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中国拆船协会。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进口特定类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进口限制类进口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为实际从事加工利用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利用企业),且属于依法成立的具有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四)依法依规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五)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等。
(六)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七)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八)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因以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3.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4.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九)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一年内没有因以下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未依法依规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3.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4.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5.环境监测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6.存在未批先建等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7.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实行许可管理。
(一)申请
1.申请单位(加工利用企业)应当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相同内容的纸质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拟进口废物的名称、数量、来源国(地区)、进口口岸及进口方式,本年度已申请许可证的使用情况等。
(2)申请表(见附1)。申请表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纸质申请表与信息系统申请表内容必须一致。
(3)环境保护报告(见附2)。
(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见附3),包括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见附4)。
2.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管理情况表和申请材料报送至环境保护部。监督管理情况表的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监督管理情况表的电子件应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每年11月15日起,可受理下一年度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同时,不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
(二)技术审查
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固管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技术审查。固管中心收到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受理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请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技术审查,并将技术审查情况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公众意见,由环境保护部组织进行核实。技术审查工作原则上以电子材料为准。公示期满,固管中心将技术审查情况和公示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三)审批
环境保护部根据固管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按照减量审批的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进行审定。(四)许可证的颁发环境保护部委托固管中心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按季度分批邮寄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代为发放。
(五)监督管理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对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作为审查申请单位是否有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六)资料保存进口固体废物申请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三年。
四、变更、遗失处理
(一)变更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交回原证。
(二)遗失
加工利用企业遗失所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环境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向环境保护部、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许可证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
在有效期内需要重新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按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环境保护部根据加工利用企业的遗失报告、声明作废的报样等材料,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注销原证并换发新证,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遗失换证”字样。
五、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
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将上季度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附报表(报表样式见附5)。
进口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年度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并附上年度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见附6),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报环境保护部。报告样式见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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