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厅会同长春海关、省财政厅起草了《非法入境固体废物移交处理工作联系配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jlssthjtgtc@sohu.com。
2、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813号;邮编:13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17日
非法入境固体废物移交处理工作联系配合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规定,制定如下联系配合办法。
一、相关职责
海关部门是打击固体废物走私的主管部门,负责强化固体废物非法入境管控,加大洋垃圾走私打击力度,对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等应责令进口者、承运人退运,界定符合移交处理固体废物的条件并依法做好移交处理资料、货物的移交工作;对查获的确属无法确定责任人或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开展固体废物鉴别。
生态环境部门是固体废物处置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移交、运输、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管及处置企业资质认定。
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无法确定责任人或无法退运固体废物移交处置经费予以保障。
各市县政府根据海关部门提供的无法退运固体废物鉴别结论,指定处置企业,组织处置工作。
二、处置程序
无法确定责任人或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海关与当地市县政府协商,按照相关要求移交运送至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处置企业。具体步骤为:
1.海关在查获固体废物后,组织对固体废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完善海关监管查获程序,对无法判定性质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并按照鉴别结果分类暂存,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2.当地市县政府根据移交的固体废物性质属性指定处置企业并签订处置协议,依法依规组织固体废物移交、运输、贮存、处置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对全过程进行环境监管。
3.当地市县政府按照处置协议相关内容对产生的各类费用予以支付。
4.涉案固体废物处置完毕后,由查获地海关将相关情况上报长春海关,并由长春海关统一上报海关总署。
三、工作要求
海关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联络员联系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强部门间联系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交流固体废物移交处理工作执行情况,如遇重大问题,可由长春海关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随机开展抽查监督,对于在移交处理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及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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