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为推动四川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明确了时间表和路线图。方案提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燃煤机组要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推动实现烟气脱硝全工况运行。积极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2020年底前,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除W型火焰炉及循环流化床外)全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鼓励30万千瓦及以上W型火焰炉及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根据方案,四川实施清洁能源改造、重点工业行业减排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扬尘综合治理、餐饮油烟专项整治等重点工程700余项。
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
2017年10月
一、大气环境形势
近年来,四川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并实施《四川省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向好。2016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为8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分别为17微克/立方米、30微克/立方米、73.3微克/立方米(扣除沙尘),与2013年(PM10考核基准年)相比分别下降50%、16.7%以及13.8%。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46.4微克/立方米(扣除沙尘),同比2015年(PM2.5考核基准年)持平;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53微克/立方米(扣除沙尘),与2015年相比下降4%。
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圆满完成。“十二五”以来,全省累计淘汰燃煤小锅炉2112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1944户;对45家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建成脱硝设施28台(套),30万千瓦以上机组全部完成脱硝设施建设和切断烟气旁路。全省钢铁行业完成3564平方米烧结机脱硫设施建设,日产5000吨平板玻璃完成脱硝设施建设,日产31.42万吨水泥生产线完成脱硝设施建设。截至2016年底,全省完成3932座加油站和28座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线305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20.43万辆,全面完成大气减排目标。
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形势严峻。2016年,全省21个地级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仅阿坝、甘孜、凉山、攀枝花、广元5市(州)达标。成都平原地区(成都、德阳、绵阳、眉山、资阳、乐山、遂宁、雅安)、川南地区(自贡、内江、宜宾、泸州)、川东北地区(南充、达州、广安、巴中、广元)细颗粒物连片污染问题突出。特别是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长期排名靠后,社会广泛关注。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面临诸多挑战。人口多、底子薄、欠发达、不平衡的基本省情尚未根本改变,化解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任务艰巨。环境保护多元投入机制尚不健全,难以适应仍处加速期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冬季灰霾污染严重、夏季臭氧污染凸显,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洁净空气的迫切需求。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防治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三大区域灰霾为重点,以结构调整、工程治理、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为抓手,努力解决大气环境突出问题,推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为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导向、系统防治。以质量改善作为评判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最终标尺。统筹运用结构优化、达标排放、总量减排、重污染应急等多种手段,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坚持分区管控、分类施治。根据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三大区域产业特征和空气质量现状,采取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精准施策,分期达标。
坚持依法治气、铁腕驱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开展大气环境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坚持分级管理、社会共治。建立省、市、县、乡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推动网格化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引导公众参与,营造大气污染防治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质量目标:在现有5个市(州)达标的基础上,力争到2020年新增雅安、巴中、广安、遂宁、绵阳、资阳6市达标。到2020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6%以上,力争20%。其中已达标的5个市(州)持续稳定达标;未达标城市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到2020年,全省大气环境优良天数率比例达到84%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降低。
减排目标:到2020年,全省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削减16%、16%、5%,其中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少于11.2万吨、3.7万吨、5.6万吨。全省大气环境保护主要指标详见专栏1,各市(州)大气污染改善目标详见专栏2。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力推进工业污染防治。
1.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
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名录,按行业分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全面完成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2018年完成钢铁工业许可证申请与核发,2020年全省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名录行业的许可证核发。(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
2.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
全面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开展全省工业企业数量分布调查和污染物达标情况的排查评估,建成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工艺过程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推动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进行改造,限期稳定达标;对问题严重、经改造仍无法达标的依法责令关闭。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建立“红黄牌”未达标警示制度,对重大问题实施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2019年全省完成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燃煤机组要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推动实现烟气脱硝全工况运行。积极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2020年底前,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除W型火焰炉及循环流化床外)全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鼓励30万千瓦及以上W型火焰炉及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超低排放改造机组详见专栏3。(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成都平原地区加强水泥、平板玻璃、燃煤(油)小锅炉、砖瓦、化工等重点行业综合治理。川南地区重点实施火电、钢铁、水泥、煤矿、化工等行业治理,推进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技术改造。川东北地区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工业污染治理力度,重点实施清洁能源工程。攀西地区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节能环保升级改造,加强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加工业综合整治,开展烟粉尘无组织排放治理。各重点行业减排治理的主要环节详见专栏4。
2017年底前,全省完成钢铁、火电、水泥、化工、垃圾焚烧、平板玻璃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大力开展砖瓦行业大气污染重点整治,以“提升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为重点,认真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2017年全面开展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现状基础调查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各类污染源超标整治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专栏4:重点行业减排治理的主要环节
以攀枝花市、凉山州、内江市、乐山市、达州市为重点,深化钢铁行业达标治理。未纳入淘汰计划的烧结机和球团设备全部实施烟气脱硫,不得设置脱硫设施烟气旁路;所有钢铁烧结及球团应安装脱硝设施;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转炉烟气除尘等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露天原料场实施封闭改造,原料转运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套抽风收尘装置。确保各大气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以宜宾、达州、广安、广元、成都、内江、乐山、绵阳为重点,深化建材行业达标治理。建材行业原料破碎、生产、运输、装卸等各环节严格落实抑尘措施,有效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安装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70%,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进行高效除尘改造;平板玻璃行业推进清洁能源改造工程,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未使用清洁能源的浮法玻璃生产线全部实施烟气脱硫,浮法玻璃生产线全部实施烟气脱硝设施改造;建筑卫生陶瓷行业所有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炉安装脱硫设施,氮氧化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喷雾干燥塔采取脱硝措施。开展区域烧结砖瓦企业污染现状摸底调查,建立台账和档案,加强砖瓦行业大气污染治理,严格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确保各建材行业大气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以内江、达州、广元为重点,深化炼焦行业二氧化硫治理。对不能稳定达标的硫磺回收尾气,提高硫磺回收率,确保硫磺尾气稳定达标;焦炉煤气硫化氢脱除效果达到99%以上,直接燃烧的应安装脱硫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以成都、南充、泸州,自贡等市为重点,深化石化行业氮氧化物治理。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实施催化再生,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80%,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以凉山州、阿坝自治州、德阳、雅安、攀枝花为重点,深化有色金属行业达标治理。加强对原料制备和运输系统、工业窑炉进、出料系统以及制酸系统等的富余烟气收集,提高冶炼烟气的收集率及烟气中硫的回收利用率,二氧化硫含量大于3.5%的烟气应采取两转两吸制酸或其他方式回收烟气中的硫。确保各大气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以成都、自贡、泸州、德阳、乐山、眉山、内江、宜宾、绵阳9市为重点,深化燃煤锅炉治理,重点城市除列为淘汰对象的锅炉外,所有燃煤锅炉均应采取脱硫措施,20t/h以上的燃煤锅炉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原则上综合脱硝效率达到20%以上,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违法违规、排污超标的生产加工企业和仓储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及集群专项行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一律停产整顿或搬迁;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但有升级改造价值的,一律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达标的可以恢复生产,逾期仍不能达标的坚决关停;对达标治理无望、偷排直排的工业摊点和小作坊,按照“两断三清”标准,一律依法关停取缔。2017年底前,重点推进成都平原地区集中整治任务,2018年底全面推进川南地区、川东北地区集中整治任务,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2019年起,每年开展“回头看”,发现一起取缔一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3.加快淘汰化解落后过剩产能。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重点行业产能压减。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到2020年底前,关停112.97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压减420吨粗钢、500万吨水泥、300万重量箱平板玻璃、3400万吨煤炭等过剩产能。严禁新增低端落后产能,防范过剩和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具体淘汰的落后产能及工艺详见专栏5。
优化新增产能布局和结构。进一步提高煤电机组淘汰标准,依法依规淘汰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机组: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改造后供电煤耗仍达不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1538)规定的机组(不含超(超)临界机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煤电机组,特别是单机30万千瓦以下,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和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
专栏5:淘汰落后产能与工艺
钢铁行业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立即关停,拆除设备,并依法处罚。
水泥行业淘汰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以及湿法窑水泥熟料生产线。
玻璃行业淘汰所有玻璃行业淘汰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熔化量100吨以下的格法平拉生产线,六机及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建陶行业淘汰年产70万平方米以下中低档建筑陶瓷砖、年产20万件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淘汰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淘汰砖瓦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石化行业淘汰100万吨/年及以下低效低质的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土法炼油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有色行业淘汰铝自焙电解槽、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原生铜工艺及设备;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炼铅工艺及设备;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方式炼锑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炼焦行业淘汰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兰炭(干馏煤、半焦)、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煤炭行业淘汰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引导有序退出产能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依法关闭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产能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产能小于15万吨/年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与国有重点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到2020年,全省生产原煤控制在4500万吨以内,淘汰关闭煤矿30%以上。
(二)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1.加强石化行业VOCS达标治理。
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生产企业严格实施新排放标准,全面推进环保设施达标排放改造,确保稳定达标。组织开展石化、化工等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运行情况排查工作,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质控要求规范化运行。到2020年,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生产行业VOCs排放量减少40%以上。(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2.开展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
针对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医药化工、涂料油墨颜料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煤化工等化工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到2020年,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减少30%以上。(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3.开展工业涂装行业VOCS综合治理。
通过采取低挥发性涂料替代、提高涂着效率、深化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进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家具行业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必须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到2020年,汽车制造业中整车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70%以上,其他汽车制造企业达50%以上;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综合去除率达50%以上;工程机械制造涂装行业综合去除率达到50%以上;钢结构制造企业综合去除率达30%以上;卷材制造企业综合去除率达80%以上。全省工业涂装VOCs排放量减少20%以上,成都市(国控重点城市)减少30%以上。(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4.开展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
重点针对包装印刷行业,通过使用低挥发性油墨和胶粘剂、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印刷工艺、深化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印刷行业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必须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到2020年,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减少30%以上,成都市减少50%以上。(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5.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
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标准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2018年成都市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
6.推进汽修行业VOCS治理。
积极推广车用水性、高固分等低挥发性涂料,在成都等重点城市开展车用水性、高固分等低挥发性涂料应用试点;推广静电喷涂等涂着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应设置成完全封闭的围护结构体,配备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
7.推进干洗行业VOCS综合治理。
干洗经营单位应加强设备改造,淘汰开启式干洗机,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得使用“三无”、过期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和染色溶剂。干洗剂、染色剂必须密闭储存。制定干洗设备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环境保护厅)
8.加强餐饮行业VOCS综合治理。
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整治,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确保油烟稳定达标排放,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在部分重点城市(成都、德阳、乐山、自贡等市),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9.推进其他行业VOCS综合治理。
各市(州)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推进电子信息、木材加工、制鞋、纺织印染等工业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主要措施详见专栏6。(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专栏6: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主要措施
实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以成都市、德阳市、自贡市、南充市、绵阳市、资阳市、眉山市等为重点,加强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涂料、油墨、胶黏剂、农药、汽车、包装印刷、橡胶制品、合成革、家具、制鞋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
建立精细化排放清单和动态管理平台,对环境影响和人体健康危害较大的挥发性有机物实施重点减排,强化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等协同减排,有效防控臭氧污染。农药、涂料、胶黏剂、油墨等行业实施原料替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橡胶、包装印刷、制鞋、合成革、家具、汽车等行业实施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改造,完善废气收集系统,配备高效溶剂回收和废气降解、处理系统。
实施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工程。对重点排放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强化石油化工、汽车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的工程治理,加强油气回收整治工作;在印刷包装、木制家具制造、干洗等行业限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高污染排放工艺、产品的使用,淘汰一批发性有机物(VOCs)高污染排放设备装置;加强彭州石化、龙泉汽车城等重点产业园区专项治理,2018年底未完成治理任务或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21—施停产整治,力争2020年全省VOCs排放量下降5%以上。
石化行业对设备与管线组件,建立LDAR管理制度,定期开展LDAR工作,泄漏超标的密封点要及时修复;对有机液体储罐,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对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对废水处理,在逸散挥发性有机物和产生异味的环节加盖密闭,安装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对生产过程中有组织排放的工艺尾气,采用气柜回收利用,同时采取焚烧等方式予以处理。
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除参考石化行业治理要求外,还应强化源头控制,减少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使用,减少卤化和芳香性溶剂等原辅材料使用;强化过程管理,推广采用先进的干燥、固液分离及真空设备,推广采用连续化、自动化、密闭化生产工艺替代间歇式、敞开式生产工艺,采取停工退料等措施,加强非正常工况的过程控制;深化末端治理,在主要排放环节安装集气罩或密闭式负压收集装置,采取回收或焚烧等方式进行治理。
工业涂装工序实施低挥发性涂料替代工程,在汽车、机械、钢结构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水性(施工状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10%)、高固体分(施工状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0%)涂料;在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施工状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20%)涂料。改进涂装工艺,汽车制造行业推广使用紧凑型涂装工艺,采用内外板全自动、静电喷涂技术;钢结构、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技术;平面板式家具制造推广使用自动喷涂。加强有机废气的综合治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漆、流平和烘干等生产环节原则上要建成完全封闭的围护结构体,配备高效有机废气收集系统,采取回收或焚烧等方式进行治理。
印刷行业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料替代和改进生产工艺。印刷环节应采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油墨和胶粘剂,鼓励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电子束固化等低挥发性油墨与水性胶粘剂;复合环节重点推广应用无溶剂复合,鼓励使用挤出复合、水性胶复合、光固化胶复合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涂布环节推广使用水性胶涂布、光固化涂布。提倡使用柔版印刷、胶版印刷等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印刷方式。加强有机废气的收集与治理。对使用溶剂型有机原辅材料的印刷、复合、涂布等环节,全部配备高效有机废气收集系统,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依据废气的风量和浓度,选择回收、焚烧等方式进行治理。
电子信息行业重点治理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制鞋行业重点治理面部拼缝粘贴、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清洗等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纺织印染行业重点治理印染和染整精加工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加强定型机废气、印花废气治理;木材加工行业重点治理干燥、涂胶、热压过程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三)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2020年,全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2.29亿吨标准煤;原煤消费总量控制在7700万吨以内,比2015年下降14%。推进煤炭的清洁能源替代,因地制宜利用水电、风电、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能源生产消费更加清洁低碳,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7.8%,比2015年提高6.2%;天然气消费比重达到16.2%,比2015年提高4.8%;煤炭消费比重23.9%,比2015年下降14%。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三大区域各市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到2020年成都平原地区一次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到1555万吨标煤,川南地区580万吨标煤,川东北地区515万吨标煤。各市(州)能耗增量控制目标详见专栏7。(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对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三大区域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消耗等量减量替代。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重大耗煤项目。到2020年,常规火电装机容量不超过1800万千瓦(含天然气、煤层气发电),新建燃煤发电机组煤耗控制在每千瓦时300克标准煤以下。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工业余热利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
2.加快燃煤锅炉淘汰升级
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成都市禁止新建燃煤、木材、生物质锅炉,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采取更严格管控要求。到2017年底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治理达标,到2020年底县城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在用燃煤锅炉全面达标。各市(州)燃煤锅炉淘汰数量详见专栏8。(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
3.加强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加大煤炭洗选力度,新建煤矿要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限期建成配套洗选设施。到2020年全省原煤入选率达70%以上,实现应选尽选。严禁劣质散煤流通与使用。划定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生产加工企业煤炭质量管理,确保供应符合使用、销售标准的合格煤炭。依托交通运输治超站,对入川煤炭实施质量检查,卡口管控。依法查处散煤无照经营行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推广使用洁净煤、先进民用炉具,加强民用散煤管理。销售的民用型煤硫份不得高于3%。禁止企业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环保指标要求的商品煤,加强煤质检测与管理。年耗用煤量大于1000吨的煤炭使用单位应建立用煤台账,包括用煤量、购销合同、煤炭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等内容,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安监局)
(四)强力推进城市扬尘综合整治
1.严格施工扬尘监管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通过标准化设计、装配化施工,有效降低施工扬尘。城市规划区内施工工地全面设置封闭式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冲洗平台,车辆干净方可上路。施工现场严禁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对裸露土方遮盖,对施工现场临时道路和材料堆放地实施硬化。对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重点环节,采取遮盖、洒水、封闭等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排放。垃圾、渣土、沙石等要及时清运,并采取密闭运输措施。建设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在市区主要施工工地出口及出口200米内道路、起重机、料堆等位置安装监控监测设施,实现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2.强化堆场扬尘管控
工业企业堆场实施规范化全封闭管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采取封闭式库仓,不具备封闭式库仓改造条件的,应设置不低于料堆高度的严密围挡,且采取覆盖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堆场内进行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时应喷水抑尘,在重污染天气时禁止进行产生扬尘的作业。物料装卸配备喷淋等防尘措施,转运物料尽量采取封闭式皮带输送。厂区主要运输通道实施硬化并定期冲洗或湿式清扫,堆场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实施密闭或全覆盖,及时收集清理堆场外道路上撒落的物料。建设城市工业企业堆场数据库,并组织安装工业堆场视频监控设施,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实现工业企业堆场扬尘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3.加强道路扬尘治理
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加大财政投入,科学选择机械化作业设备,大力推进电动清扫车、快速保洁车等小型设备的应用,科学配备、努力提高道路清扫保洁人机比例,提高机械化作业覆盖面。规范清扫保洁作业程序,综合使用冲、刷、吸、扫等工艺提高道路扫净率,加强快车道、慢车道、人行道、绿化带、花坛等地段保洁工作,实现精细化保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力争达到90%以上。着力控制城市道路扬尘。各地城市市区道路施工应采取逐段施工方式,尽力减少道路施工扬尘。对未硬化道路入口、未硬化停车场和道路两侧裸土,应采用绿化硬化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绿化带“提档降土”改造工程和裸土覆盖工程,减少裸土面积。严格渣土运输监管。建立完善的渣土运输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对运输渣土的车辆登记注册,实行一车一证,确保使用达标车辆规范运输。建立道路设点检查、联合夜查等常规检查及应急处置机制,依托全球定位系统(GPS)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开展专项执法工作。(责任单位: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4.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严格落实城市规划确定的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在各城市城区按照“增加绿点、延长绿线、开辟绿面、拓展绿网”的思路,点线面相结合,提高城市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加大城区裸土治理力度,实施植绿、硬化、铺装等降尘措施;沿交通干线两侧绿化,形成线状林带;沿河道沿岸广植树木,形成棋盘式的城镇林带网。成都平原地区加强龙门山邛崃山、龙泉山生态保育,主要城镇之间设立生态隔离带,绵阳、德阳、成都、眉山、资阳城市建设集中区沿线应保证相邻城市城区之间有不少于5公里的生态林带。加快森林城市创建,积极推进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攀西森林经济区建设。(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
(五)推进移动源尾气综合治理
1.加强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
严格实施排放标准。在全面实施机动车国V排放标准基础上,按国家要求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成都市等重点城市应提前实施更严格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公安厅、环境保护厅)
加强新车信息公开。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检验信息核查机制,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公开平台、企业官方网站、汽车随车清单、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机身显著位置粘贴环保信息标签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并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
加强在用车监督抽测。对高排放机动车进行专项整治,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责任单位:公安厅、环境保护厅)
强化检验机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制度,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联网监管,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的排放检验机构。(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加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2017年底基本淘汰黄标车。按国家要求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加大监管力度,严禁排放不达标车辆跨区域转移,鼓励、引导黄标车及老旧车等高排放车辆提前报废更新。(责任单位:公安厅、环境保护厅)
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政府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累计达到25万辆,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的总量达到1.5万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
控制机动车增长速度。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成都等重点区域要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根据不同季节大气环境容量实施机动车动态限行管控。(责任单位:公安厅)
2.加强油品市场监管
在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油、柴油,国Ⅳ标准普通柴油基础上,加快普通柴油品质升级步伐,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Ⅴ标准普通柴油,力争2019年实施汽、柴油国Ⅵ标准,推进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用燃料油逐步并轨。严厉打击制售劣质油品行为,成品油经营站(点)抽检覆盖率达到50%。全面推进汽油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已安装的油气回收设施的油气回收率要提高到80%以上。积极推动原油储油库、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2017年底前泸州、乐山、宜宾等重点区域完成原油成品油码头的油气回收治理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3.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按照国家要求按时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严控不达标机械的销售和采购。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源普查,逐步建立排放监管体系,严控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能力建设。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品的供应保障和监督执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专项整治,大力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开展港口油气回收治理、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开展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工作。(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4.大力发展绿色交通体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调整城区路网结构。通过错峰上下班、调整停车费、智能交通管理和服务等手段,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大幅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建立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到2020年,市区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加快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推进货物运输节能减排。做好普通干线公路绕城规划和项目建设,完善货运车辆绕城通道建设,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发展绿色货运,优化货运结构。推进大型客货运输车辆的污染防治。(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
(六)推进农业大气污染防控
1.加强农业氨排放控制
开展农业氨排放摸底调查。2017年启动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大气氨排放摸底调查,2018年底建立完善大气氨源排放清单,摸排氨排放特征,筛选重点排放源和控制区,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农业厅)加强种植业氨排放控制。调整氮肥结构,降低碳酸氢铵施用比例,扩大非铵态氮肥施用比例。大力推广缓控释肥料、水溶肥料等新型肥料的施用。改进施肥方式,提倡氮肥深施,提高机械施肥比例,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责任单位:农业厅)
加强养殖业氨排放治理。鼓励农村地区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开展密闭负压养殖试点,建设符合区域特点、养殖规模和防治要求的氨排放净化装置。限制人口密集农村畜禽散养,推进畜禽粪便生物处理技术。开展“种养一体”试点,根据种植业规模和土壤环境容量确定养殖规模,实现养殖业废弃物就地处理利用,改良土壤结构,降低大气氨排放,促进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废物利用良性循环。(责任单位:农业厅)
2.推进农业秸秆综合利用
重点推进秸秆直接还田利用。推广小麦秸秆粉碎还田,小麦联合收割机加装秸秆粉碎装置。强化玉米秸秆深翻还田技术。推进水稻秸秆快速腐解技术。对秸秆还田的农机装备实施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
大力推进秸秆能源化与饲料化利用。重点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秸秆成型燃料利用。在技术成熟条件下,因地制宜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秸秆气化等能源化、燃料化利用。推广青贮饲料、压块饲料等技术。发展秸秆基料化利用技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提高秸秆工业化利用水平。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引导生物质燃油、乙醇、秸秆发电、造纸、板材等产业发展,提高秸秆工业化利用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
3.加强秸秆禁烧
实施秸秆禁烧常态化管控。建立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落实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管控。强化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区域联动,构建“天地一体”快速响应监测监控网络,监控结果向社会公布。实行农作物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落实监管责任主体,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秸秆禁烧宣传,提高农民对焚烧秸秆危害性的认识,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价值,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和技术,用实际效果引导、教育农民群众转变观念。2020年全省基本消除秸秆露天集中焚烧污染。(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省气象局)
强化政策引导激励。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引导建立秸秆综合利用“以奖代补”机制。(责任单位:财政厅)
(七)加强大气环境精细化管理
1.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分区管控
出台大气污染防治分区管控办法。按照经济社会状况、环境质量现状和大气扩散条件,划定管控区,红线区执行最严格的环境准入政策,严控大气污染新增总量;在现有总量削减替代要求基础上,按分区等级不同进一步提高替代倍数;将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适用区域由成都市,扩大到整个红线区。(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
2.深化区域联防联控联治
以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三大区域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在区域内实行环境规划、标准、监测、环评、执法、信息公开“六统一”。加大成都平原地区联防联控统筹力度,定期组织召开成都平原地区城市大气环境形势分析会。加强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合作,协力推进产业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加强大气污染源头防控。强化川渝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合作。(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
3.建立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
制定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定期公布空气质量排名和未达标城市名单。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城市人民政府按期编制完成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的路线图和重点任务,明确“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阶段目标,并确保通过实施达标规划,完成省上下达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约束性指标。达标期限在5年以上的城市,其人民政府应在“十三五”中期和末期开展达标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评估,全面评价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未达到预定阶段目标的,适时修订达标规划,制定更严格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措施,并向社会发布。力争到2020年,全省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标城市增至11个。各市(州)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标年限详见专栏9。(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
专栏9:各市(州)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标年限
2015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已达标的5个城市,“十三五”期间应实现细颗粒物浓度不增加、力争进一步下降。包括:攀枝花市、广元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
2015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介于35-50微克/立方米的6个城市,“十三五”期间应力争实现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标。包括:成都平原地区的绵阳市、遂宁市、雅安市、资阳市;川东北区域的巴中市、广安市。
2015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介于50-62微克/立方米的6个城市,应力争2025年前实现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标。包括:成都平原地区的德阳市、乐山市;川南地区的泸州市、内江市、宜宾市;川东北地区的南充市。
2015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介于62-73微克/立方米的4个城市,应力争2030年前实现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标。包括:成都平原地区的成都市、眉山市;川南地区的自贡市;川东北地区的达州市。
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常态化管控制度。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时限和年度目标任务细化落实目标要求,“以时保日,以日保月,以月保年”,确保目标任务按期推进。建立健全空气质量改善评估调控管理机制,定期对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成效及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动态调整区域和城市空气质量管理政策,优化治理任务措施。对各市(州)环境空气质量实行每月通报,PM2.5连续不降反升的市,暂停“涉气项目”的环评审批(相关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
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强化质量目标导向,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提高总量减排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作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在总量减排工作各环节响应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
4.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完善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完善全省精细化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提高大气污染预报预警能力。完善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在重污染天气时增加会商预报频次,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趋势分析。(责任单位: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加强应急措施实施与动态决策管理。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加强部门联动,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应急能力。推动市—37—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排出企业、工地分级管控名单,落实重点企业错峰生产。督促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案”要求,配套制定具体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加大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根据污染物扩散条件预期,动态调控企业生产负荷与排放,达到预防性削峰。(责任单位: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评估。对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地区各城市应急预案开展综合评估,结合污染成因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评估结果,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
5.建立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
参照京津冀地区做法,在成都平原地区8市推行大气环境“网格化”管理。加快建立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落实网格监管责任,完善量化考核办法,严格落实奖惩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预警、处理、反馈网格化流程。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
6.创新资金筹措机制多渠道
筹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创新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38—系。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省市县财政资金突入,强化专项资金统筹,优先保障重点治霾措施的落实。积极争取亚投行优惠贷款资金适当支持,加强与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贷款合作。发挥股权投资基金的拉动作用,大力推广PPP、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推行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证券、绿色保险,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治理项目。(责任单位:财政厅、环境保护厅)
(八)加强能力建设
1.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建设
建设天地一体化监测网络,构建空气质量动态管理机制和预警预报体系,优化城市监测网络、区域监测网络、化学组成监测网络和超级站网络。通过四网合一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实验室能力,融合近地面多尺度质量浓度和重要化学组分监测数据、地基雷达组网和星载遥感监测数据、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打造川渝空气质量“天地一体化”立体监测监控平台。在污染物主要传输通道上建设环境空气污染物传输监测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空气质量综合监测站,健全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站,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建设和有效性审核,继续推进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工作。(责任单位: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
2.加强大气污染防控动态决策管理平台建设
建设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管理平台,实现污染源排放清单的动态更新。构建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科学管理的决策实施体系,开展重点城市颗粒物组分分析,把握大气污染特征和变化趋势。未达标城市每5年至少开展一次常规源解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精细化排放清单和动态管理平台。建立服务于当地空气质量决策制定和方案优选的各级大气污染防控动态决策管理平台,2018年底前,建立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控动态决策管理平台,集成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等环境信息,建立污染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的定量化响应关系,实现按季度调度、分析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与进展的功能,为各地空气质量管理、污染减排的评估、决策与考核提供支持。建立全省环境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空气质量数据、重点污染源数据、大气环境管理政策、执法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和动态更新;完善环境数据库管理,制定数据收集规范,加强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
3.强化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邀请国内外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入川指导,组建大气污染防治产学研战略联盟,加强对雾霾形成机理研究,开展成因分析。加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提高大气污染动态源清单、污染物输送扩散和转化研究能力水平,攻克一批共性关键技术。利用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管理平台和动态空气质量管理平台,加大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科研的支持力度,提高预警预报、常态管控、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水平。加快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燃煤工业锅炉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技术、燃煤电厂除汞技术、砖瓦等行业大气污染物一体化处理技术的研发与示范。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落实《四川省固定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研究制订《四川省建筑施工颗粒物排放标准》。强化污染防治科技研发、技术集成及推广应用,加强智慧环保建设,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实施一批先进性、创新性环保工艺、技术示范工程。(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气象局)
4.加强执法监管能力建设
实行污染源网格化管理,建立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台账。强化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行为。(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本方案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改善主体责任,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地级以上市(州)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强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项措施按期完成。
(二)强化目标考核
形成分级负责、逐级推动、部门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开展方案实施年度调度,2018年和2020年底,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并作为对地方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质量目标导向,将大气环境质量指标作为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硬约束,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推动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实施约谈、限批等措施;对超额或提前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重点倾斜支持。
(三)完善激励约束
建立以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机制。用好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激励约束考核。各级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着力推进重点项目治理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通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对相关项目予以支持。
(四)强化信息公开
严格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发布排污信息。每月公布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加快大气环境监测和分析数据共享,推进省内外科研机构协同开展四川省大气污染研究。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及应急措施、进展、成效方面的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大气环境问题,引导鼓励公众开展舆论监督,自觉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五)加强执法监管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法规,加快修订《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实施办法》,推进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大气环保执法检查及日常督查工作,全面落实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和执法队伍的“双随机”制度,对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现场抽查督查要实现全覆盖。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执法专项行动,采用“三不三直”方式开展现场检查,推进重点企业全面达标稳定运行。大力整治“散乱污”排污单位。加强小企业、小锅炉、小作坊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重点工程
为推进行动方案实施,落实各项任务措施,实施清洁能源改造、重点工业行业减排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扬尘综合治理、餐饮油烟专项整治等重点工程。根据现有排放源清单,列出第一批重点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动态调整。